工商企业管理《经济法》山东大学网络教育考试模拟题及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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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企业管理《经济法》山东大学网络教育考试模拟题及答案

工商企业管理《经济法》山东大学网络教育考试模拟题及

答案

1、简述1992年以后在中国有影响力的经济法概念学说答:

1992年后,中国经济法学界形成了以下几种经济法理论:

“协调经济关系说”: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

(杨紫烜)“需要国家干预说”:

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

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李昌麒)“国家调节关系说”: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以保障国

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的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漆多俊)“意志经济关系说”:

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

协作关系的法。

(史际春)

“社会公共性说”:

经济法是调整发生在政府、政府经济管理机关和经济组织、公民之间的以

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王保树)

2、简述操纵市场行为与内幕交易行为的联系与区别答:

两者的目的基本一致,即非法获取暴利或转嫁风险,操纵市场整个行为过程

中必须利用一些内幕信息,但此时的内幕信息也仅仅是服务于操纵市场行为。

与内幕交易有着本质的区别

(1)、行为方式不同。

操纵市场行为主要是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辅之以信

息优势,通过独自或与他人串谋,采取故意抬高、打压、稳定股价,以及自买自

卖、对倒、对敲、倒仓等方法控制证券价格,从而获利;而内幕交易则是知情人

在获悉内幕信息后,在该信息正式披露前,买入或卖出证券,然后在适当的时候

再进行反向操作,从而获利或转嫁风险的行为。

(2)、知情范围上和利用内幕信息的程度上完全不同内幕交易人知悉公司信息,他的买入或卖出证券完全是基于对内幕信息的了解和

判断,而操纵市场行为人在知情范围和利用内幕信息的程度上是比较有限的。

(3)、主体资格不同。

操纵市场者可以是任何投资者,而内幕交易行为人则只能

是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是证券法第68条规定的人员:

?

发行股票或公司债券

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有关的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的股东;?

发行股票的控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证券交易信息的人员;?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

法定的职责对证券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由于法定职责而参与证券交易

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国务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3、简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权利(如果出简答题,可简要答九个方面的权利即可)

(1)人身、财产安全权

(2)知悉权

(3)自主选择权

(4)公平交易权

(5)求偿权

(6)结社权

(7)受教育权

(8)受尊重权

(9)监督权

4、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答: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一千六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

所得额。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

本、

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

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

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

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为应纳税所得额。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

纳税所得中扣除。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

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

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经济法

1、简述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1)经济法与民商法的联系,主要表现如下:

第一,在调整对象方面。

经济法与民商法各自有特定的调整对象,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第二,在渊源方面。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渊源,都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习惯法、判例法。

第三,在独立地位方面。

经济法和民商法在整个法的体系中,都属于国内法体系,都是独立的法的部门,而不是综合部门,更不是法学学科。

第四,在作用方面。

经济法和民商法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推动改革、开放和国民经济的发展,都发挥着世大作用。

(2)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调整对象不同。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它不调整人身关系。

民商法调整的对象是民商事关系,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二,法律关系主体不同。

经济法的主体有协调主体和协调受体,包括国家机关、经济组织、市场中介组织,以及农户、个体工商户、个人等。

民商法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作用不同。

经济法作为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之法,比较注重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利益。

民商法作为体现市场调节机制之法,比较注重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同时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调整方法不同。

经济法采取了奖励与处罚相结合的调整方法,就惩罚而言,对于违反经济法义务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采取追究经济责任和非经济责任相结合的制裁形式;非经济责任包括行为责任、信誉责任、资格减免责任和人身责任。

民商法对于违反民商法义务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主要采取民事制裁的形式。

2、简述行政性垄断的概念特点答:

行政性垄断是指中央政府所属的各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及其所属的各管

理部门以及被上述政府和政府管理部门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限

制或者排除企业竞争的违法行为。

行政性垄断的特点包括:

行政性垄断的行为主体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行政性垄断的行

为是滥用行政权力实施的;行政性垄断的行为内容是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

限制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限制外地商品流向本地市场,或者限制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3、简述税法的构成要素

答:

(1)纳税主体,又称纳税人或纳税义务人。

这是指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

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征税对象,又称征税客体。

这是指税法规定对什么征税。

征税对象是各个税种之间相互区别的根本标志

(3)税种、税目,税种即税收的种类,指征的什么税。

税目是指各税种中具体规定的应纳税的项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反映征税的范围和广度。

(4)税率:

税率是应纳税额与课税对象之间的数量关系或比例,是计算税额的尺度。

(5)纳税环节,纳税环节是指商品在整个流转过程中按照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阶段。

(6)纳税期限,纳税期限是税法规定的纳税主体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具体时间。

纳税期限一般分为按次征收和按期征收两种。

7)减税免税,指税法对同一税种特定的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减轻或者免

除其税负的一种优惠规定。

(8)违章处理,对纳税人的欠税、偷税、抗税或未履行纳税登记、申报等违章行为,税

务机关可依法对不同违章行为作出不同的处理。

4、简述我国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答:

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督体制可以概括为政府集中统一监督管理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体制。

政府集中统一监督管理体现在: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行业自律体现在:

证券业协会依自律规则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进行管理的民间组织。

5、辨析概念:

产品缺陷、产品瑕疵与产品质量不合格

答:

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产品瑕疵是指因生产或销售的产品存在瑕疵,即产品质量不符合明示或默示的质量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的责任。

产品质量不合格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主题违反产品质量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辨析:

首先,判断标准不同。

判断某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标准是看该产品是否存

在不合理危险;判断某产品是否存在瑕疵是看该产品是否具备通常应当具备的使

用性、效用性以及其它约定的品质。

而判断某产品质量是否合格,依据的是有

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

其次,两者责任的性质不同。

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

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由生产者向受害者承担特殊侵权责任;产品瑕疵责任则是由

产品的销售者向买受者承担违约责任。

两者皆为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责任。

而因产品质量不合格产生的法律责任,则为一种综合责任。

其责任形式除包括民

事责任外,还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另外,产品缺陷责任、产品瑕疵责任既

为特殊侵权或违约的民事责任,这种责任只能在损害或违约的事实发生后产生。

而因产品质量不合格涉及的有关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它仅以生产者、销售者

违法生产或销售不合格产品为构成要件,与是否造成损害的结果并无联系。

再次,

两者的范围不同。

《产品质量法》在“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一

章中,除第14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负有生产或销售的产品应不存在缺陷、瑕疵

的义务外,在此后的条款中还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应承担的其它产品质量义务。

如规定生产者、销售者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或其包装的标识应符合相关要求,如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等(第15条);

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命令淘汰的产品(第17条)等等。

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上述

规定生产或销售产品的,其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显然应判定为质量不合格的产品。

这些与产品是否存在缺陷或瑕疵显然没有必然联系。

从这一点看,产品质量不合

格也并非产品缺陷、瑕疵所能全部包容。

产品不存在缺陷或瑕疵,同样会存在产

品质量不合格的问题。

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外延明显大于产品缺陷和产品瑕疵。

1、简述1992年以后在中国有影响力的经济法概念学说答:

1992年后,中国经济法学界形成了以下几种经济法理论:

“协调经济关系说”: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

(杨紫烜)“需要国家干预说”:

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

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李昌麒)“国家调节关系说”: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以保障国

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的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漆多俊)“意志经济关系说”:

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

协作关系的法。

(史际春)

社会公共性说”:

经济法是调整发生在政府、政府经济管理机关和经济组织、公民之间的以

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王保树)

2、什么是联合限制竞争行为?

举例说明何为纵向限制,何为横向限制。

答:

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是企业间通过协议或共谋,在生产数量、销售市场、价格

水平等方面一致行动,谋取市场的强权地位,限制性其他竞争者进入市场,不

当地限制竞争,以获得高额垄断权利润的行为。

纵向联合限制竞争,简称纵向限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在同一产业中处于不同

阶段而有买卖关系的企业,通过共谋而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

其主要类型有维

转售价格、搭售、独家经营、独占地区以及其他限制交易方营业自由的行为。

横向联合限制竞争,简称横向限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因生产或销售同一类型产品或提供

同一类服务而处于相互直接竞争中的企业,通过共谋而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

3、简述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有奖销售的定义、不正当有奖销售的类型

答:

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以提供奖品或奖金的手段进行推销的行为,主要包括附

赠式有奖销售和抽奖式有奖销售两种形式。

不正当有奖销售的行为有:

(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

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3)抽奖

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

4、简述增值税的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和税率答:

纳税主体:

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

的单位和个人。

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

征税对象:

是纳税人取得商品的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口收入中的增值额。

增值税税率:

(1)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以下第二项、第三项规定

外,税率为17%。

(2)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

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农

业产品、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3)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4)纳税

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7%。

5、什么是预算法?

简述我国预算收入的来源答:

预算法是调整在国家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

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预算收入的来源包括:

第一,税收收入。

它是国家预算收入的最主要部分。

第二,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

这是指国家依据其所有者的地位而

得的收益。

第三,专项收入,即为了满足某种专门需要而由有权收取的部门筹

的的有专项用途的资金。

第四,其他收入,如规费收入,罚没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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