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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电厂合同管理办法

****热电厂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热电厂合同管理,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维护正常的生产及经营活动,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防范经营风险,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本部合同管理办法》、《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工程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结合***热电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热电厂所属各部门、所属各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热电厂及所属各公司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合同、协议书、招投标文件。

第四条***热电厂所属各部门、所属各公司在其经营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时,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一)资产重组、并购类事宜;

(二)购售电、热事宜;

(三)并网调度事宜;

(四)担保事宜(含借款事宜);

(五)土地使用权类事宜;

(六)新组建公司的事宜和章程;

(七)建设工程事宜以及工程监理事宜;

(八)房屋、设备、设施、车辆等财产保险事宜;

(九)设备采购、维修及技术改造事宜;

(十)技术服务事宜;

(十一)课题项目研究事宜;

(十二)中介、咨询类事宜;

(十三)备品、配件、办公设备和用品、劳保、福利品等物资采购事宜;

(十四)房屋、设备、设施出租、出售事宜;

(十五)技术合作、联合经营、外聘专家(含医疗、卫生、教育等事项)等事宜;

(十六)其它需要签订协议的事宜。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市场运营部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负责制定和修改合同管理办法;

(二)组织合同文本的起草工作,提供标准的合同文本;

(三)负责合同的编号、统计、备案管理工作;

(四)负责厂合同专用章管理;

(五)负责合同文本审查会签流转的监督管理;

(六)对合同当事方的主体资质、能力及信用,对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进行综合审核;

(七)对合同的订立、履行、验收进行管理;

(八)参与合同纠纷的调解和处理;

(九)对合同管理相关部门和人员提出奖惩意见;

(十)完成合同管理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专业主管部门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对合同当事方的主体资质、能力及信用进行专业审查,有必要时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实地考察,并出具考察报告;

(二)审查合同项目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政策;

(三)审查合同技术条款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及规程、规范;

(四)审查合同项目是否列入年度投资计划,价款的确定是否符合有关程序;

(五)审查合同条款是否是缔约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切实可行;

(六)召集合同项目谈判人员进行谈判,向参与合同谈判人员提供相关资料;

(七)与合同管理部门共同与合同当事人进行合同条款磋商;

(八)办理授权委托申请;

(九)组织、督促合同履行;

(十)组织履行完毕的合同的验收工作,办理合同结算所需相关手续.

第七条财务部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审查合同中的财务收支事项是否符合国家财经法律、行政法规、集团公司和厂财务管理制度;

(二)审查合同约定事项是否符合经济效益原则;

(三)审查合同标的是否列入上级公司、厂预算;

(四)审查合同价款是否合理;

(五)审查合同项目的资金来源、用途及使用方式、结算及酬金支付等是否明确、合法;

(六)对合同中涉及财务的其它事项提出意见。

第八条 审计部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事项实施审计;

(二)对合同的订立、履行中出现的失控点和违法、违规、违纪情况,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

(三)审查合同标的数量和质量标准是否明确,审查价款及履行期限、地点及方式是否明确合理。

第九条厂务工作部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负责合同的法律审查;

(二)协调与办理重大合同签订过程中的外聘律师工作;

(三)参与合同纠纷的调解和处理,负责合同纠纷仲裁或诉讼的外聘律师工作。

第十条 纪检监察部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集团公司、厂管理制度,对合同的谈判、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事项全过程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并可根据需要进行专项效能监察。

(二)对合同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处理,提出监察建议或监察决定。

第三章合同谈判

第十一条物资采购合同由物资供应部召集市场运营部、财务部、专业主管部门、审计部、纪检监察部等相关管理部门的人员参与谈判。

第十二条其它合同由专业主管部门召集市场运营部、财务部、审计部、纪检监察部等相关管理部门的人员参与谈判。

第十三条参加合同谈判人数不能少于三个部门的参加人员。

第十四条工程和物资采购合同在谈判前至少五天,由专业主管部门(物资供应部为物资采购专业主管部门)主持召开准备会议,并提交以下材料:

对方报价清单或预算书;

至少其它2家厂家的同类或类似产品(项目)的报价情况;

其它企业完成同类或类似项目的价格及技术、服务情况;

相关技术资料;

我方对此产品(或项目)期望的价格及测算依据。

通过分析对比,参与谈判人员熟悉相关资料及内容,找出存在的问题,统一谈判意见。

第十五条其它合同在谈判前至少三天,由专业主管部门主持召开准备会议,并提交有关报告或申请等相应材料。

参与谈判人员熟悉相关资料及内容,找出存在的问题,统一谈判意见。

如有特殊原因在本地不能进行合同谈判,专业主管部门以传真、电子邮件或电话等方式进行异地沟通,经应参与人员确认后再进行合同谈判。

第十六条专业主管部门负责整理、印发合同谈判会议纪要,并经全体参会人确认,列入合同档案。

会议纪要应记载如下内容:

会议日期、参会人员、参会人员达成一致的意见、参会人员声明保留的意见、法律事务意见、需要专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同意的意见、其它需要记载的事项。

第十七条参加谈判的人员应恪守谈判纪律,不得泄露商业秘密。

第十八条专业主管部门对谈判中临时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进行协调,并向本部门负责人汇报,必要时向有关厂领导请示。

第四章合同起草

第十九条合同管理人员组织,专业主管部门、合同当事人参与共同起草。

第二十条起草合同文本时,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除法人代表或委托人签字外,其它一律不允许采用手写体。

凡国家、行业或集团公司有标准或示范文本的,优先采用,没有标准的,市场运营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标准文本和示范文本,并根据实际情况修订。

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修改、补充后的合同及文字、电报、图表等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报价单、预算书、技术协议书、施工方案、安全协议书等一类文件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但不得以其代替合同。

第五章合同审查、会签

第二十一条所有合同签订前必须实行审查会签,合同会签单(见附页1)。

第二十二条合同会签前专业主管部门将有关材料和各审核部门要求审核的材料汇集齐全,上述材料和合同草案作为会签依据资料,然后开始会签。

第二十三条参加合同会签部门必须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审核工作,并传递到下一个会签部门。

第二十四条在合同会签过程中,任一会签部门或相关领导没有审核签字时,合同不能报送法定代表人处签字,也不能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二十五条合同当事人应具备的主体资格和资信状况:

(一)合同主体应具有经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其他权利能力文件,其核载的内容与实际相符;

(二)合同标的应符合当事人经营范围,涉及专营许可的,应具备相应的许可文件;涉及资质要求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

(三)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具有支付能力、生产能力或运输能力等,必要时应要求其出具资产负债表、资金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

(四)具有履约信用:

过去三年重合同、守信用,无严重违约事实,在签署本合同时,未涉及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五)在签署本合同时,不存在任何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行政机关作出的任何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等;

(六)由委托代理人代签合同的,应出具真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七)有关部门在审查时提出的要求当事人提供的补充证明材料。

上述资料应列入合同档案,其文本为复印件时,须加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由专业主管部门承办人和合同管理人员签字,授权委托书应为原件,但保留原件确有困难,经专业主管部门承办人和合同管理人员审查后复印保存。

第二十六条在合同会签过程中,有关部门发现重大遗漏、不妥时,应及时提出意见或建议。

对有遗漏或不妥合同,专业主管部门和合同管理部门及时进行修改,修改后重新提交审查,如果有必要,将申请召开厂长办公会议审查合同。

第六章合同编号管理

第二十七条市场运营部对厂长及厂长委托签署的合同实行统一编号管理,编号组成:

(一)物资采购合同:

长电合字号[年份]序号(3位阿拉伯数字)WZ;

(二)燃料采购合同:

长电合字号[年份]序号(3位阿拉伯数字)RL;

(三)其它合同:

长电合字号[年份]序号(3位阿拉伯数字);

(四)基本建设工程合同按照集团公司工程合同编号要求进行编号管理;

(五)以各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按上述原则进行编号管理。

第二十八条合同附件以FJXX表示,其附件的序号前应当加上该合同的编号。

第二十九条一个总合同项下存在若干分合同,或一个主合同项下存在若干从合同,其分合同或从合同的编号应为总合同或主合同的合同编号后加上分合同或从合同的序号,如:

FXX或CXX。

第七章合同签订

第三十条合同签订必须遵循事前原则,严禁事后补签。

第三十一条合同会签后,合同管理人员将合同上交法人签字,法人签字后合同管理人员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三十二条各公司所管辖合同必须经厂相关部门审核会签后,公司法人方可签字并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

第三十三条法人委托签订的合同,受委托人必须出具法人委托书原件。

第三十四条合同文本数量依据签约主体的数量确定,一般合同管理部门、专业主管部门、财务部门各保留一份,对方合同数量依实际而定。

第三十五条合同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或资信状况有瑕疵的,不应与其签订合同。

必须与其签订合同时,应要求其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担保。

其中,以保证形式做出的,其担保人必须是具有代偿能力的独立经济实体,并应对担保人适用前款规定进行审查。

第三十六条合同签订实行分类签署的方法

(一)厂长签署的合同:

以***热电厂名义签订的全部合同。

(二)厂长委托签署的合同:

主管厂领导、各分公司经理、部门主任及有关人员经厂长授权可签署授权范围内的合同。

(三)各公司法人签署的合同:

各公司业务范围内的合同。

第三十七条意向性的协议,只代表双方的某种合作意向,无须相关部门审核,但该协议签署前应办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手续。

第八章合同专用章管理

第三十八条厂务工作部负责合同专用章的刻制、报废等管理工作。

市场运营部合同管理员负责厂合同专用章的保管和用印,各公司应指派专人管理本单位的合同专用章。

第三十九条合同专用章管理人员应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使用合同专用章,未经法人书面批准,不得擅自用印,任何人不得超越权限强制合同专用章管理人员用印。

第四十条合同专用章管理人员应妥善保管、使用和管理合同专用章。

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未经批准不得携带合同专用章外出;

(二)不得在空白合同上用印;

(三)严禁将合同专用章交与他人使用,如确有必要,办理用印申请后,方可带出,且在使用前后要加封;

(四)不符合审批手续和用印规定条件的,不得用印。

第四十一条未加盖合同专用章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第九章合同履行

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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