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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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一、登记表格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书

注:

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基本信息

名称

名称预先核准文号/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主要经营场所

省(市/自治区)市(地区/盟/自治州)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乡(民族乡/镇/街道)村(路/社区)号

生产经营地

省(市/自治区)市(地区/盟/自治州)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乡(民族乡/镇/街道)村(路/社区)号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设立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

姓名或名称

国别

(地区)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实缴出资额

(万元)

币种

企业类型

经营范围

合伙期限

□年□长期

申请执照副本数量

□变更

变更项目

原登记内容

申请变更登记内容

□备案

分支机构

□增设□注销

名称

注册号/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

登记机关

登记日期

清算人

成员姓名

清算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

其他

□合伙协议□财务负责人□联络员□外国投资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注销

注销原因

清算人备案通知书编号

对外投资清理情况

□已清理完毕□无对外投资

分支机构注销

登记情况

□已办理完毕□无分支机构

债权债务清理情况

□已清理完毕□无债权债务

清税情况

□已清理完毕

□未涉及纳税义务

海关手续清缴情况

□已办理完毕

□未涉及海关事务

公告情况

公告报纸名称

公告日期

批准(决定)

机关

批准(决定)文号

□申请人声明

本企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登记、备案,提交材料真实有效。

通过联络员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向社会公示的企业信息为本企业提供、发布的信息,信息真实、有效。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

企业印章

清算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附表1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信息

姓名

国别(地区)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附表2

合伙人出资情况

合伙人名称

或姓名

国别

(地区)

住所

证件

类型

证件号码

承担责任方式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附表3

财务负责人信息

姓名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附表4

联络员信息

姓名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注:

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企业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

联络员应了解企业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熟悉操作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附表5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

授权委托书

 

授权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授权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范围:

授予(被授权人名称或姓名)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授权人名称或姓名)在中国境内接受企业登记机关法律文件送达,直至解除授权为止。

被授权人地址

邮政编码

被授权人联系人

电子邮件

被授权人联系人

联系电话

固定:

移动:

授权人签字或盖章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注: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由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

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分支机构、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

被授权人、被授权人地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签署新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时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附件6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姓名:

委托事项及权限:

1、办理(单位名称)的名称核准□、

设立□、变更□、备案□、注销□、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撤销□、注销□)、

其他登记□_____________事宜。

2、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3、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4、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5、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

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指定代表或委托

代理人信息

单位:

联系电话:

签字: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书填写说明

注:

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本申请书适用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相关事项的备案。

2.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

3.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设立”栏有关内容和附表1“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信息”、附表2“合伙人出资情况”、附表3“财务负责人信息”、附表4“联络员信息”及附表5“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申请人声明”由企业拟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署。

4.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变更”栏有关内容。

“申请人声明”由原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或者拟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

申请变更同时需要备案的,同时填写“备案”栏有关内容。

申请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变更的,应填写、提交拟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信息(附表1“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信息”);申请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变更的,应填写、提交合伙人基本信息及出资情况(附表2“合伙人出资情况”)。

变更项目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5.合伙企业增设分支机构应向原登记机关备案,注销分支机构可向原登记机关备案,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备案”栏有关内容,“申请人声明”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

“分支机构增设/注销”项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6.合伙企业申请章程修订或其他事项备案,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备案”栏有关内容。

申请工商联络员备案的,应填写附表4“联络员信息”;申请法律文书送达授权人备案的,应填写附表5“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其中,“申请人声明”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申请清算人备案的,“申请人声明”由合伙企业清算负责人签署。

7.办理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填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文号,不填写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或注销登记填写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填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文号。

8.“经营范围”栏应根据企业合伙协议、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填写。

9.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

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5.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和住所证明。

其中中方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中方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和境外住所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和境外住所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外国合伙人在国内有住所的,可以提交国内住所证明,无需公证认证。

6.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实缴出资的确认书。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中国境内的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外国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7.资信证明。

即资本信用证明书,仅适用于外国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的情形,由与该外国合伙人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

8.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9.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应当列明其经营范围,并说明其中每个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项目名称及类别。

10.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

适用于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情形。

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仅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的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情形。

12.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外国合伙人以在中国境内依法获得的人民币出资的,应当提交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境内人民币利润或者其他人民币合法收益再投资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13.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4.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行业的。

15.其他有关文件。

注: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适用本规范。

【2】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指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作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5.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变更主要经营场所,应提交变更后的主要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如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迁移,跨原企业登记机关管辖的,应当向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企业登记机关将登记档案移送至迁入地登记机关。

◆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应提交新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等登记事项的,有关申请文书的签名应当经过中国法定公证机构的公证。

如仅变更委派代表,不变更执行事物合伙人的,无须提交修改后的合伙协议;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外国企业、中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合伙企业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无需修改合伙协议的,不用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及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作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定书。

◆变更经营范围,应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

该说明应当列明其经营范围,并说明其中每个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项目名称及类别。

如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需要在登记前经批准的,说明批准情况。

如涉及前置许可审批的,还应提交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复印件。

◆变更企业类型,如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格式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应提交相应证明。

合伙企业类型为“普通合伙企业”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或者“有限合伙企业”。

◆变更合伙人姓名或名称,应提交合伙人姓名(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即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其姓名(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

外方合伙人的企业姓名(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伙人的名称变更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变更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等登记事项的,有关申请文书的签名应当经过中国法定公证机构的公证。

◆变更合伙人住所,应提交合伙人住所变更的证明文件,即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住所变更的证明文件。

外方合伙人的境外住所变更证明文件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伙人的住所变更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变更合伙人承担责任方式,如外国合伙人由有限合伙人变更为普通合伙人的,还应当提交资信证明。

承担责任方式为“无限责任”或者“特殊普通合伙人责任”或者“有限责任”。

◆变更认缴出资数额,应提交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出资的确认书,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外国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此外,如外国合伙人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企业取得人民币利润或者企业转股、清算、减资、先行回收投资所得等合法取得的人民币出资的,还应当提交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境内人民币利润或者其他人民币合法收益再投资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等相关证明文件及税务凭证或者证明。

◆变更实缴出资数额,应提交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出资的确认书。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外国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变更实缴出资数额决定书的签名应当经过中国法定公证机构的公证。

变更实缴出资数额无需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以及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变更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外国合伙人用其从中国境内依法获得的人民币出资的,应当提交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境内人民币利润或者其他人民币合法收益再投资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入伙变更,应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和住所证明、全体合伙人对新合伙人认缴或实缴出资的确认书和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其中,中方新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并提交原件供核对;中方新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和境外住所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外国新合伙人在国内有住所的,可以提交国内住所证明,无需公证认证。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如新入伙的外国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还应提交资信证明,即由与该外国合伙人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

如受让原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部分或全部财产份额,还应提交财产转让协议。

◆退伙变更,应提交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实缴出资的确认书。

6.其他有关文件。

7.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3.变更认缴出资数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承担责任方式、合伙企业类型、执行事务合伙人等登记事项的,有关申请文书的签名应当经过中国法定公证机构的公证。

4.变更核准后,应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由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备案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备案相关事项证明文件。

◆设立分支机构备案,应提交设立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撤销分支机构备案,提交分支机构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分支机构变更名称,提交分支机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和分支机构变更后营业执照复印件。

◆外国合伙人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备案,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清算人(变动)备案,应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人名单。

◆不涉及登记事项的合伙协议修改备案,应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联络员备案,提交联络员信息表。

4.其他有关文件。

5.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备案适用本规范。

2.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注销决定书。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清算报告中应当载明已经办理完结的税务、海关纳税手续的情况。

5.刊登清算公告的报刊,应包括刊登清算公告的报纸报样。

6.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合伙企业,应当提交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

7.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如清算报告中已提供清税证明原件的,可以不另行提供。

8.其他相关文件。

9.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企业属于被人民法院裁定破产、被行政机关责令关闭、被吊销执照或被撤销而注销的情形,还应提交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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