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厂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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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厂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规定

水电厂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凌津滩水力发电厂(以下简称电厂)生产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实行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生产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生产工程管理规定》与《湖南五凌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工程和生产成本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电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电厂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与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修理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更新改造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重要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五)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六)上级主管单位要求招标的其他工程项目。

第三条招标可实行全部工程招标、单项工程或专业工程招标,但主体工程不得肢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根据上级规定,电厂招标管理权限为:

(一)单项工程合同预算价格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

(二)单项合同预算价格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重要设备、物资采购的招标;

(三)单项合同预算价格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勘测、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的招标;

(四)单项工程合同预算价格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项目电厂根据实际情况可自主组合进行招标;

(五)对于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备或设施突发事件,为保证电厂的安全生产,经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电厂可自行决定外委单位进行紧急处理。

(六)上级委托的其他项目的招标。

第五条按隶属关系受上级委托进行的招标项目,其招标方案、招标文件、资格审查结果、评标报告须报上级主管单位审定。

第六条招标过程原始文件记录必须确保完整齐全,并归档备查、接受监督。

第七条公司有关制度另有规定的,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电厂成立招标领导小组,负责电厂招标工作的领导与监督。

招标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监督电厂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政策以与上级主管部门的制度规定;

(二)批准电厂有关招投标的管理规定;

(三)批准电厂管理权限内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人员组成;

(四)审批电厂管理权限内项目的招标结果。

第九条招标领导小组下设招标办公室,负责项目招标的实施和管理工作,以与相关日常事务。

其主要职责为: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规定,制定电厂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规定;

(二)负责电厂项目招标的实施、管理和相关日常事务;

(三)组建并管理电厂工程项目评标专家库;

(四)组织或参与管理权限内工程项目的招标文件审查和招标评标工作;审定评标专家组成员;决定招标形式;审查决定招标代理机构;

(五)负责受理招标活动中的投诉。

第三章招标管理

第十条实行招标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已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立项;

(二)已下达了项目计划书;

(三)前期工作已基本完成或落实;

(四)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第十一条招标方式依法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第十二条可以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但是应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招标工作由招标办公室组织,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招标方式;

(二)确定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或委托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三)编制招标文件;

(四)按隶属关系受上级委托进行的招标项目,应将招标文件,包括招标方式和代理机构或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方案报送主管单位审定;

(五)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六)对提出申请或应邀参加投标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七)依据管理权限将资格审查结果报电厂招标领导小组或上级主管单位审定;

(八)通知申请投标人资格审查结果,向投标人出售招标文件;

(九)根据需要组织投标人勘察现场,召开标前会进行答疑;

(十)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十一)组织公开开标,召开评标会,审查投标文件;

(十二)组织专家评标,提出评标报告,向领导小组推荐中标人顺序;

(十三)将评标报告、评标结果报上级主管单位备案;

(十四)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五)签订合同。

第十四条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一)电厂的名称和地址、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

(二)招标依据;

(三)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地点、工程类别、招标范围、工期、资金来源等;

(四)招标方式、时间、地点与报送投标书和资格审查文件的起止时间;

(五)对投标人资质和资信的要求;

(六)对投标申请书和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内容的要求;

(七)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招标文件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一)投标须知:

项目名称、地点、工期和主要招标内容,递交投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和正、副本的份数,开标的时间、地点,通过评标结果的时间,投标书、法人授权委托书、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金额度、提交方式、返还的时间和方式等;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二)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

(三)投标报价的要求;

(四)技术规范书:

分部、分项工程量,设备的名称、规格和数量,所用的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必要的图纸和设计说明书等;

(五)评标原则、标准和方法;

(六)合同主要条款:

工程范围、承包方式、承包金额约定、付款和结算办法,工期要求,设计修改,质量要求,安全要求,试运行和验收,奖励和赔偿等。

第四章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

第十六条招投标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由招标办公室组织进行。

对于简单项目也可以采用资格后审,即在投标文件中包括第十八条要求的资格审查文件供评标时审查。

第十七条投标人提交的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格审查申请书;

(二)投标人的营业执照;

(三)投标人的资质等级证书和资信证明、专业技术人员构成、装备等;

(四)投标人的经营管理状况,近三年完成主要项目的情况,质量情况,同类工程业绩,近三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项目获奖情况与有关证明,社会信誉等;

(五)正在执行的项目,拟承担本项目的人员、技术负责人和设备情况;

(六)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八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资格审查申请文件为无效:

(一)未按期送达资格审查申请文件;

(二)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未盖公章;

(三)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四)未按规定要求填写;

(五)填报的内容严重失实。

第五章投标管理

第十九条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其主要内容:

(一)项目概述;

(二)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响应;

(三)项目总报价、分项报价;

(四)项目工期与竣工时间;

(五)质量等级与执行的标准;

(六)招标书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投标文件与任何说明函件须经投标人盖章与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印签),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密封。

第二十一条投标文件送达后,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的文件应使用与投标文件相同的签署和密封方式送达,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可以提交建议方案,但必须注明方案顺序。

不接受两个与以上报价。

第二十三条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人应予以提交。

担保可以采取投标保函和投标保证金的方式,投标保证金可以使用银行支票、汇票等,一般不超过合同总价的2%。

第六章开标、评标

第二十四条开标由招标办公室组织并主持,设立审计监督席。

开标过程和主要内容应作记录。

(一)开标阶段一般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二)主持人宣布招标会开始,介绍有关领导、工作人员、投标人名单;

(三)电厂代表(与会的电厂最高级别领导)讲话;

(四)审计监督人员宣布招标纪律;

(五)核对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身份;

(六)按照招标文件所确定的方法或抽签方法,确定开标顺序;

(七)请咨询监督人员和投标各方检查确认标书是否完好;

(八)对检查完好的全部标书当众开封,并作好记录;

(九)请投标各方确认记录并在记录上签字;

(十)请投标各方退场,评标委员会开始评标。

第二十五条开标时,由监督人员检查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确认投标人是否提交法人授权委托书和投标担保,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否则不能作为评标依据。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六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废标:

(一)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未参加公开招标的开标会;

(二)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密封;

(三)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又未书面声明哪一份有效的;

(四)投标人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个项目有两个或多个报价;

(五)投标人以不正当手段从事投标活动;

(六)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的,可以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价,其投标应作废处理;

(七)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可以否决其投标。

(八)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未做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

1、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金);

2、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印鉴)和加盖本单位公章;

3、投标文件载明的交货期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4、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5、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6、投标文件附有电厂不能接受的条件;

7、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它实质性要求。

第二十七条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办公室提名,招标领导小组批准。

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可根据评标工作需要设立商务组、技术组等。

评标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评标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投标文件已经确定的评标原则和方法,就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和投标人的信誉、业绩等投标文件逐一进行综合评审和比较;评标可采用综合评估法或合理最低投标价法,向招标领导小组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1至3名,并注明排列顺序。

招标领导小组应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价报告和推荐的中标侯选人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九条招标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应当按规定重新招标。

第三十条评标工作,一般应在开标后三十日内完成。

第三十一条招标办公室应在确定中标人后三十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在与中标人签定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和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函或保证金。

第七章合同签订

第三十三条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电厂应当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签订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通知书等。

第三十四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员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提交履约保证金,其额度一般为合同总价的5%。

履约保证金可以银行保函或保证金方式支付。

第八章招投标纪律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严肃招标纪律,对于出现下列现象之一者,视情况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经济处罚。

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规定进行招标而不进行招标的。

(二)故意将工程或物资采购项目化大为小、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逃避招标的。

(三)以权谋私、循私舞弊、敲诈勒索、收受贿赂等。

(四)泄露有关招标机密的,串通、勾结、偏袒任一投标单位,损害国家利益、企业利益的。

(五)定标后不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或履行中标通知书的。

(六)违反本规定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投标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可宣布投标无效,并取消其三年在电厂的投标资格。

(一)隐瞒投标真实情况的,或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的。

(二)串通投标或向招、评标人员行贿的。

(三)伪造、涂改、转证资质证书与营业执照的。

(四)中标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与招标单位签订合同的。

(五)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九章奖惩

第三十七条电厂招标领导小组对每年的招标工作进行一次考核与评价,评比与考核条款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家、集团公司、五凌公司招投标法,受到集团公司或五凌公司表彰的,给予主要承办人1000元奖励。

(二)按管理权限与相关要求,切实履行职责,未出现违纪、违规事件,且项目评估合格率达95%与以上者,给予500元奖励。

(三)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收受贿赂、骗取荣誉者,一经查实,由集团公司、五凌公司或电厂撤消其荣誉称号,收回奖励,并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章反馈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应根据执行情况和反馈意见与时进行修订和完善,一般一年审查一次,三年全面修订一次。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电厂综合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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