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出版印刷高等专科学校.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6904583 上传时间:2023-01-12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20.9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上海出版印刷高等专科学校.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上海出版印刷高等专科学校.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上海出版印刷高等专科学校.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上海出版印刷高等专科学校.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上海出版印刷高等专科学校.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上海出版印刷高等专科学校.docx

《上海出版印刷高等专科学校.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上海出版印刷高等专科学校.docx(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上海出版印刷高等专科学校.docx

上海出版印刷高等专科学校

上海出版印刷高等专科学校

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科研工作,规范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和科研项目研究质量,充分调动教职工争取科研项目参与科学研究的积极性,确保科研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教监[2008]15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上海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沪教委科[2010]54号)的通知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是指学校各部门及教职工以学校名义或利用学校条件,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进行科技咨询等方式,为有关部门或单位提供科学研究服务,从各种渠道所取得的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服务收入。

第三条学校科研经费按来源渠道不同,分为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两大类。

一、纵向科研经费:

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并拨款的科研项目经费。

包括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用、自然科学基金、人文社会科学基金、其他各类专项科研经费、专项基金、国防军工项目、国际科技合作经费中与国外政府和学术机构间的合作经费等。

二、横向科研经费:

由地方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出资投入的项目经费、校内科研经费及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等科技服务收入等。

第四条科研经费实行“一级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科研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

第五条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及在科研活动中产生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除国家有明确规定的,均归学校所有。

第六条外汇科研经费严格执行国家外汇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职责及权限

第七条规划与科研处是学校的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的立项、申报、合同管理、登记备案、类别确认、成果鉴定、结题验收以及科研项目执行的监督,协助财务部门做好经费管理。

第八条财务处是科研经费的管理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与决算,规范项目负责人使用科研经费。

第九条审计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监督;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科研经费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条科研项目负责人(下简称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经济责任人,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负责科研项目的具体实施,并对科研项目执行过程中所发生经济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及合理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项目经费预算或合同约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经费,合理控制各项支出,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是科研经费收支的基本依据。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科研项目管理的相关要求,按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编制科研项目预算。

财务部门协助项目负责人编制预算,并对预算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包括各种来源渠道的经费,特别要说明项目配套经费的来源。

支出预算包括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各类直接和间接费用,按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分类编制,并详细说明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依据。

预算的编制必须符合经费主管部门或资金提供方的规定。

第十四条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课题的,应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第十五条科研项目经费支出预算内容主要包括:

公用经费指项目研究、开发中发生的设备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项目管理费等公用性支出。

人员经费指项目研究、开发中发生的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研究生助学金、学生勤工俭学等人员性支出。

第十六条科研项目经费预算一经规定程序批准确定,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影响项目执行的重大事项,必须经项目批准立项部门审批后方可调整,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后调整。

第十七条科研合同是学校和项目资金提供方权利义务的法律约定,原则上各类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均须签订科研合同。

学校授权规划与科研处代表学校审核科研合同,并在审核通过的科研合同上加盖上海出版印刷高等专科学校单位公章或科研合同专用章。

第十八条为维护学校声誉,及时制止和纠正科研经费的不合理开支,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在特殊情况下有权直接冻结有关项目经费。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九条学校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渠道来源,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保证科研经费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规划与科研处根据科研立项通知(或立项科研合同),将即将到款金额通知财务处。

科研项目经费到账后,由财务部门开具《科研项目经费到账通知单》,并通知规划与科研处。

科研处根据《科研项目经费到账通知单》下发《科研项目经费下达通知单》。

项目负责人凭《科研项目经费下达通知单》到财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科研项目经费下达通知单》是计算科研业绩的唯一有效证明,计算科研业绩时,以资金到账时间为准。

第二十一条按照国家规定可以享受免税的科技服务收入,由财务部门协助办理免税手续;属征税的科研经费,由财务部门按国家规定在其科研经费中代扣税款,统一上缴税务部门。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二十二条科研经费的支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费使用要符合开展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或合同规定执行,严禁违反规定自行调整、挤占和挪用科研经费,严禁超范围、超标准开支。

第二十三条科研经费的开支与报销,必须经项目负责人亲笔签字,并持学校经费卡办理报账。

经办人持有签字、盖章手续齐全的项目经费卡,视为项目负责人已授权,学校财务部门准予办理有关财务收支业务,由此引起的经济责任由项目负责人承担;经办人未持卡或签字手续不齐全的,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办理,违反规定越权办理的,其经济责任由财务部门及经办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外带设备报账方法。

利用横向科研项目业务费购置和研制设备,并且是在技术合同中注明和交付合作单位使用的,报账时可以不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在报销该设备的有关费用时,可以填写《横向科研外带设备报账申请表》,项目组长签字,并经学校规划与科研处及后勤保卫处批准后报销。

第二十五条课题组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不背离学校有关规定精神和不影响课题组成员积极性的前提下,对经费的使用有相应的自主权。

第二十六条科研经费的支出范围主要包括:

1.设备材料费:

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的专用仪器设备及其运输、安装、调试,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购置、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包装运输费等。

2.测试化验加工费:

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校外单位、校内独立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3.差旅费:

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差旅费(含租车费、路桥费和汽油费、市内交通费等)。

4.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版面费、印刷费、图书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

5.办公文具费:

购买文具、办公用品、相关低值易耗材料等,需附相关办公文具的具体清单。

6.通讯和市内交通费:

报销总额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10%(扣除硬件、软件和外协部分后计算),每月充值卡报销额度不超过500元。

7.协作费:

对外协作费(含加工费)转账可以凭学校批准立项的技术合作合同办理。

8.项目管理费:

项目研究过程中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

根据相关文件精神进行相应比例的收取。

9.特支费:

特支费包括人员费、劳务费(助研津贴、勤工俭学费)、招待费、专家咨询费等。

人员费用于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研究人员的补贴。

劳务费用于参加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外聘劳务人员等的劳务开支。

专家咨询费用于支付项目研究过程中对相关专家进行的咨询。

特支费包括人员费、劳务费、招待费、专家咨询费等。

特支费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30%(扣除硬件、软件和外协部分后计算),其中人员费和劳务费不超过20%,有支出规定比例的项目按有关文件规定或者合同规定的比例使用。

特支费中超过800元部分的个人所得税自理(如国家的标准改变则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七条科研经费的报销,5000元以下的由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5000元到2万元的由主管科研的副校长签字批准;2万元以上的需经主管财务校长签字批准。

第二十八条超过500元的仪器设备的报销必须在后勤保卫处完成固定资产验收登记后,凭验收登记表格方可报销。

不足500元的仪器设备在后勤保卫处完成低值易耗品登记后,凭验收登记表格进行报销(横向项目不足500元的仪器设备可直接报销)。

第二十九条较大数额研究用仪器设备的采购及协作费用的支付,需按照预算列支,专家认定、领导审批、统一招标、需政府采购的项目,按政府采购操作的流程进行。

一、5000元以内的仪器设备由项目负责人在后勤保卫处领取并填写仪器设备申购单后,报科研管理部门批准;5000元到2万元的由分管科研的副校长批准;超过2万元的仪器设备由主管财务校长批准。

二、1万元以内的仪器设备由校采购部门按要求进行购买;1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要在调研的基础上进行设备选型,然后由学校统一招标购买。

国外进口设备的购买,需按市政府指定的购买流程,由专门的机构进行招标购买。

三、科研协作费用的支付可比照仪器设备购买的额度大小经相应领导批准后,凭相关合同去财务处办理支付手续。

第六章项目管理费的提取与使用

第三十条项目管理费支出是科研经费的合理组成部分。

学校可以对教师承接的科研项目提取项目管理费,提取的比例根据项目类型的不同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提取的项目管理费纳入到学校预算统筹使用。

项目管理费中的一部分可用于科研招标、遴选、评审、预算评估、监理、检查跟踪、验收后评估等科研活动过程中所需的费用。

第三十二条为促进学校科研工作的开展,学校目前暂不收取项目管理费。

具体收取的日期及提取比例,学校将另行研究通知。

第七章科研经费外拨

第三十三条所有科研经费的划拨必须经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审批。

经批准转拨的科研经费,不计提项目管理费和劳务酬金,也不计算科研业绩。

一、外拨纵向项目的子课题经费,项目负责人应提供项目来源部门的正式立项通知、有关合同、协议或计划等文件,经确认并批准后按文件要求直接拨转给子课题主持单位,并严格按预算执行。

二、外拨横向项目的子课题经费,项目负责人应提供总项目立项合同及项目组与子课题合作单位的正式合同或协议,子课题应在总项目立项合同书上有明确规定,且外拨经费累计不得超过总经费的50%。

第三十四条科研项目负责人正常调动工作的,其以上海出版印刷高等专科学校名义申请的项目经费原则上仍应留在学校(国家有明文规定的除外),继续归项目组使用。

科研项目负责人非正常情况脱离学校工作岗位的,其科研经费一律冻结并由学校按照项目计划另行安排使用。

第三十五条对已提取项目管理费的科研项目,在研究过程中因与外单位发生实质性协作关系而需划转协作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应提供书面报告和协议书,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经费划转手续。

第三十六条项目负责人不得借协作科研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或转入与项目负责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

第八章决算管理

第三十七条科研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根据项目决算编报的要求和规定,按照财务明细账目编报项目决算,并对项目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财务处应予指导和审查。

科研项目决算由规划与科研处及财务处审核签署意见后,根据要求报送并存档。

第三十八条科研项目结束或通过鉴定后,项目责任人应及时清理往来款项,在6个月内凭结题报告到财务部门办理结账手续,按规定结转项目结余资金。

对结题6个月仍不办理结账的项目,规划与科研处有权单方面通知财务处办理结账手续。

第三十九条确定结题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进行结余经费的分配,国家或项目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或项目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一、分成结转:

学校10%,用于补充事业基金;奖励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结余经费的70%,其余为科研发展基金,据实报销。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不能办理分成结转的项目不得采取这一方式。

二、直接结转:

全部转入项目负责人的科研发展基金,用于补助科研发展支出,此结转方式不得列支人员经费。

第四十条科研发展基金用于科研教学仪器设备的购置和维护、科研人才培养、其他科研项目的预研及其他相关科研支出。

第九章责任及奖惩

第四十一条为充分调动教职工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拔尖人才和学科专业带头人的成长,对在科学研究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和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奖励。

具体办法见学校下发的《教学与科研工作奖励试行办法》(沪版高专[2009]63号)。

第四十二条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应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做好科研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防止科研经费使用中发生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等各种违规违纪行为。

对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应依照有关规定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学校财务部门应加强对科研经费收支的会计监督,严格经费使用审批手续,按照财务制度规定规范核算,做到账目清楚、核算准确,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四十四条学校审计部门应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校领导、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反馈相关信息,提出整改意见。

第四十五条项目负责人要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财政部、教育部、审计署等有关部门和科研经费提供方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规、预算和科研合同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的检查监督。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六条因履行合同不慎给学校造成损失的,项目负责人应负主要责任。

视情节,除赔偿学校经济损失外,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降职减薪、辞退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或其他违反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所列条款与国家及有关部委制度、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及有关部委规定为准。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学校规划与科研处、财务处、后勤保卫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上海出版印刷高等专科学校

2011年7月5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书 > 调解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