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律师函告知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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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律师函告知书

商标侵权律师函告知书

  以下是小编整合的《商标侵权律师函告知书》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关于B某侵犯“米蘭?

”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案的调查终结报告

  当事人B某在婚纱摄影经营活动中涉嫌侵犯“米蘭”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案已调查终结,现将案情报告如下:

?

  一、案件由来

  XX年5月12日,我局接到合肥YY食品有限公司投诉,反映西华县CG米蘭婚纱摄影精品店冒用其公司注册商标。

接到投诉后,经济检查大队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检查,发现当事人门店使用带有米蘭字样的手提袋,门店内以及摄影实景基地招牌上均有米蘭字样,其行为涉嫌商标侵权,遂于当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大队指定由王××(执法证号∶30P-0639)主办;康××(执法证号:

30P-0596)协办,对此案进行调查。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

B某,性别:

男,民族:

汉族,出生日期:

××年×月×日,住址:

河南省××县××镇××村××号,身份证号码:

××××××。

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字号名称:

西华县CG米兰婚纱摄影店,组成形式:

个人经营,经营场所:

城关××路,经营范围及方式:

婚纱摄影服务,执照有效期自XX年9月28日至XX年9月27日,营业执照注册号:

411622××××。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1、违法事实

  经查明,合肥YY食品有限公司公司于XX年06月12日经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该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为面包、蛋糕月饼、糕点加工及销售;简餐、茶饮。

XX年6月9日合肥YY食品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核准续展注册,享有“米蘭”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证号第1247872号,核

  定服务项目为《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42类的“摄影;录像带录制(截止)”注册有限期限自XX年02月14日起,至2019年02月13日。

  CF米兰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于XX年12月29日经长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婚纱摄影、外景拍摄、婚纱出租。

XX年1月11日CF米兰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米蘭”注册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局已于XX年2月1日受理。

XX年1月1日,合肥YY食品有限公司与CF米兰婚纱摄影有限公司签订了《商标使用授权书》,双方约定“该商标在申请办理转让期间,CF米兰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有权使用该商标(独占许可)”。

  B某于XX年9月28日经西华县工商局登记从事个体婚纱摄影经营,字号名称:

西华县CG米兰婚纱摄影店,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及方式:

婚纱摄影服务。

当事人自开业以来,未取得合肥YY食品有限公司和CF米兰婚纱摄影有限公司的许可授权,在店面牌匾使用了和为消费者配备的塑料包装袋上使用了“米蘭婚纱摄影精品店”字样。

同时当事人还在其营业场所墙面上和户外广告宣传牌上使用了“米蘭婚纱”、“米蘭婚纱摄影”字样,其中多处突出“米蘭”字样。

至查获之日,非法经营额为27190元。

  非法经营数额的计算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非法经营数额计算方法:

服务收入=非法经营数额,即27190元=27190元。

  本案对照工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四、调查经过及相关证据

  案件调查经过:

  XX年5月17日,调查人员对当事人的姐姐BL进行了询问,获取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XX年5月26日,调查人员对当事人B某进行了询问,获取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调查人员收集调取的主要证据有:

  1、合肥YY食品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查处冒用其公司注册商标投诉书”。

证明案件来源。

  2、合肥YY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其主体资格。

  3、合肥YY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委托书1份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的身份。

  4、CF米兰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其主体资格。

  5、合肥YY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复印件1份和商标注册证复印件1份(第1247872号)。

证明其享有米蘭商标专用权。

  6、合肥YY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授权书复印件1份,转让申请受理通知书1份。

证明CF米兰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获得了“米兰”商标的(注册证号:

1247872)独占许可。

  7、B某《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主体资格。

  8、工商机关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当事人的姐姐白丽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

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情况。

  9、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地点、当事人使用米蘭商标标识的情况。

  10、当事人“新顾客礼品登记表”复印件1份4页,证明其非法经营额。

  以上证据分别有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认可。

  五、案件性质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调查人员认为:

当事人所经营的服务项目是婚纱摄影服务,与他人“米蘭”商标注册证上核定的服务项目(第42类):

“摄影;录像带录制(截止)”属同一类服务。

虽然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20条“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但应当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的规定,当事人作为摄影店的

  业主,其店面牌匾可以不使用企业名称全称,可以简化使用企业名称,但这种简化必须是适当的简化,且限于在牌匾上。

本案中,当事人不仅在牌匾上简化使用企业名称,即使用企业字号,还在店内橱窗、包装、广告宣传等上使用企业字号,况且当事人并未正确使用其企业字号的全称“米兰”,反而突出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米蘭”,该企业字号与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同时,当事人在其摄影基地门口旁的广告牌匾中也着重向顾客宣称该店是“米蘭婚纱摄影连锁机构是领先同行多元化经营的现代化国际标准影楼,全国连锁经营等内容”。

足以造成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混淆,使消费者对服务的主体和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使消费者误认为当事人的服务与他人之间存在某种法律上、经济上、组织上的联系。

  根据工商公字【XX】172号《关于开展打击“傍名牌”不正当竞争行为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

“……一是对突出、放大使用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构成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

(一)项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认定处理”的精神及法释32号《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第一条:

“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的精神。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更换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五)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所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六、自由裁量理由

  ?

虽然当事人不知道“米蘭”是他人的注册商标,但主观故意不是衡量违法情节轻重的法

  定要件。

由于当事人无法定从轻或从重情节,本着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调查人员认为应以一般罚款幅度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七、违法行为等次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取得的相关证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八、处罚依据及建议

  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有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

……。

”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的规定。

参照《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执行标准(试行)》第一百三十九条第

(二)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非法经营额超过一万元不超过五万元的,处以非法经营额零点五倍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罚款13600元。

  ××工商局经检大队

  办案人:

王××康××

  ××年××月××日

  关于:

“钙尔奇”等商标侵权事宜

  本律师接受深圳市**生物有限公司(下称辉瑞公司)委托,就贵行来函声称**公司侵犯===控股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事宜进行处理,现就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商标侵权不能成立

  贵行来函中,声称有关行为人使用了来函附件2中的Calcium钙尔康Ⓓ、善维等商标,已经侵犯了“钙尔奇”、“钙尔奇D”、“善存”等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律师认为,判断商标侵权行为是否成立,关键视乎于行为人使用的商标与他人的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

  1、关于“钙尔奇”、“钙尔奇D”注册商标

  Calcium钙尔康Ⓓ与注册商标“钙尔奇”、“钙尔奇D”均系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汉字或外文构成,但“钙尔奇”与钙尔康有一个汉字不同,钙尔康商标中文与Calcium外文同时使用,二者在形式上明显不同,且在整体上含义有显著区别,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故Calcium钙尔康Ⓓ商标与“钙尔奇”、“钙尔奇D”注册商标不构成相同或近似。

  2、关于“善存”注册商标

  根据我国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审查判断标准与实践,在商标仅由二个汉字构成的情况下,如果仅有一个汉字相同,则一般不判定为近似商标。

善维商标与“善存”注册商标均由二个汉字构成,但有一个汉字不同,且二者字音、形、义均有显著区别,故善维商标与“善存”注册商标不相同或近似。

  3、关于“善存彩色柱条图案”注册商标

  本律师留意到,“善存彩色柱条图案”的商标专用权期限为XX年1月14日至XX年1月13日,故在XX年1月14日之前,该商标专用权不受法律保护。

而现今时间是XX年12月,“善存彩色柱条图案”商标尚未开始受法律保护,故无须再作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审查判断。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由于Calcium钙尔康Ⓓ、善维等商标与“钙尔奇”、“钙尔奇D”、“善存”等注册商标不构成相同或近似,有关行为人使用Calcium钙尔康Ⓓ、善维等商标不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公司并未实施商标侵权行为

  ===公司所提供的情况是,该公司是在中国注册成立的合法营业机构,在经营过程中,一直注重遵守《商标法》及有关法律之规定,从未有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贵行来函附件中所提及的文件,均系传真件或复制件,文件中并无辉瑞公司工作人员的签名或公司印章,无法辨别这些文件的真实性,故根据中国大陆法律,这些文件不能证明辉瑞公司有宣传、销售附有Calcium钙尔康Ⓓ、善维等商标的钙片或维他命保健商品的行为。

如有其他公司或个人冒用辉瑞公司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一经查实,==公司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但==公司作为一个负责任的营业机构,深明侵犯知识产权的危害性及后果的严重性,==公司之前没有实施商标侵权行为,也保证将来不会有宣传、销售附有Calcium钙尔康Ⓓ、善维这些争议性商标的保健商品的行为。

辉瑞公司认同贵行及贵行委托人的举动,但建议贵行向真正的商标侵权行为人主张权利,如贵行愿意,==公司愿就贵行打击商标侵权行为的行动提供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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