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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建筑业协会章程

南昌市建筑业协会章程

(市建筑业协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2012年4月7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社会团体名称为南昌市建筑业协会,英文名称为:

NanchangConstructionIndustryAssociation,缩写为NCIA(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本会是由南昌地区建筑勘测、设计、监理、施工、安装、建筑产品生产和建筑咨询服务类企业,及直接从事建筑科研、试验检测、教学的单位自愿结成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坚持为会员和行业服务,传达贯彻政府的政策法令,反映会员愿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在政府和企业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

推动行业全面发展,促进城市建设。

第四条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南昌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业务主管部门南昌市建委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实行活动自主、人员自聘。

第六条本会的住所在江西省南昌市建设大厦(南昌市红谷滩丰和大道1318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有关建筑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调查研究建筑业的发展方向和应对措施,为政府提供建设性意见,为企业提供指导,推动本市建筑业不断深化改革。

(二)维护本行业及其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向政府部门反映企业的建议和意见,及时传达政府的有关方针和政策,沟通本行业的企业与政府之间的联系。

(三)加强行业管理,配合政府做好行业内企业技术等级考评,注册登记等工作。

协助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行业政策;协调行业内部的竞争和企业之间的合作关系,制定行规、行约,依据行规、行约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约束业主的不规范行为,并监督执行。

   (四)开展信息咨询服务。

积极提供有关的技术、情报和市场信息,收集和发布勘察设计、招标投标、质量安全、设备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有关信息。

   (五)开展行业内的检查和评比活动。

   (六)进行本行业新技术、新工艺、优质产品及技能的鉴定和表彰,并向各级政府部门推荐。

  (七)积极开展各种技术、技能、业务培训活动,协助会员单位进行技术、管理人才的开发,不断提高企业的人员素质。

   (八)促进交流,发展同相关组织的联系,开展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合作和交流。

   (九)承办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办理的有关事务。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行使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参与协会管理,请求协会帮助,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协会保护。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二)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四)会员单位,每年交缴会费2000元。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行业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行业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会员违反本行业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致使行业集体形象受损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采取警告、业内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惩戒措施,情节特别严重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

(三)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每届4年。

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本会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理事会、会员大会;

(二)执行理事会、会员大会的决议,并每年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闭会期间,聘任或者解聘副会长、秘书长,并报下次理事会通过。

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会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常务理事公告。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可以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

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

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六条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

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常务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批准新会员入会申请;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

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不能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有关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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