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阳区贯彻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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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阳区贯彻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

惠阳区贯彻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确保我区项目建设用地需要,依法顺利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惠阳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征收决定及职能分工

第三条〔确需征收房屋的情形〕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城乡规划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四条〔规划和计划〕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惠阳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五条〔房屋征收范围的确定〕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建设项目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围根据项目城乡规划、用地现状,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会同业主单位与区国土、住建、公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接协调后确定。

第六条〔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实施的行为〕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增加违反规定的补偿费用:

(一)房屋转让、析产、分割、赠与;

(二)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三)迁入户口或者分户;

(四)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受理前款所列事项时,应当要求被征收人提交不因此增加违反规定的补偿费用的书面承诺。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将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要求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并书面通知区国土、住建、市场监督、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房地产登记机构等单位。

公告和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

暂停期限自公告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七条〔部门职责和分工〕区人民政府负责发布本辖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并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征收工作的领导,落实有关政策,组织各方面的力量,依法、有效实施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工作。

鉴于目前我区尚未成立专门的房屋征收工作机构,暂指定区动迁办为我区的房屋征收管理部门,负责承担我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指导、管理任务。

项目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成立征收工作组具体负责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安置工作。

区国土、住建、城管执法、市场监督、法制等部门按职能配合开展认定、核准等有关工作。

(一)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具体工作职责包括:

1.负责制定全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细则及征收工作流程;

2.负责提请区人民政府制定及发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负责办理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事宜。

3.指导征收实施单位具体制定具体项目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监督实施。

4.审核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补偿方案,预算方案。

5.协助项目实施单位完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测绘、评估机构选定,并负责对实施单位具体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检查。

6.负责协助项目实施单位共同研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特殊问题及历史遗留问题初步处理。

(二)所有征收拆迁项目均由所在镇(街道)受托具体组织实施,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工作职责包括:

1.致函区住建、国土部门请求提供的项目的相关规划信息。

制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项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图,报请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

2.组织实施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调查,按规定公布调查结果,并做好相关纸质和电子档材料的整理、保存工作;

3.根据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形成公告文件向社会公布,并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相关手续;

4.组织征求被征收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并按规定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订征收补偿方案,经审定后报区人民政府审定;

5.组织召开听证会;组织实施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依法补偿;

6.未达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经审核后按程序报请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7.根据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按程序组织开展司法拆迁相关工作;

8.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公布分户补偿情况。

(三)区法制局主要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涉及法律业务指导及相关法律文书的审核、把关工作。

具体工作职责包括:

1.负责房屋征收部门拟订的征收补偿方案、征收补偿协议及委托评估、拆迁合同的合法性审查;

2.协助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召开听证会;

3.根据房屋征收部门提请,对未达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代区人民政府拟定补偿决定并依法公告;

4.组织、协调和指导房屋征收部门办理国有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

(四)区城管执法局具体工作职责:

负责组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住建、市场监督等部门对国有土地上无房屋产权证件的房屋及附着物(含超出房屋产权证件部分)进行合法性认定,并出具认定意见。

(五)区发展改革局、区国土资源分局会同区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房屋征收项目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审查。

区发展改革局在拟定惠阳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时,应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纳入年度计划。

区国土资源分局必须做好拟征收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地籍调查及使用权收回的相关工作。

(六)区房产局负责核对国有土地上有证房屋的信息,并办理房屋房产证、不动产权证等权属证件注销工作。

(七)区财政局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资金的落实、拨付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八)区审计局负责依法对征收补偿费用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审计情况,并依法公布审计结果。

(九)区司法局负责做好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涉及的法制宣传、公证和法律服务工作。

第八条〔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区人民政府对每个征收拆迁项目启动与完成任务的时间节点要求,区人民政府分别成立由各项目分管区领导任组长的征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挥、统筹协调和具体实施征收工作,副组长原则上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项目业主单位委派一名领导担任。

成员一般由区财政局、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城管执法分局、区司法局、区法制局、区动迁办等部门和项目所在镇(街道)有关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一般下设六个工作组:

综合协调组、政策法规组、资金审核组、安全维稳组、测绘评估协调组、安置工作协调组。

第三章补偿

第九条〔补偿范围〕本实施细则针对国有土地上房屋,主要是指已依法转为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房屋。

房屋的面积、用途等,原则上以证载信息为准。

对项目征收范围内有证的房屋及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

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补偿的标准: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被征收房屋同一区域内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值。

第十条〔房屋价值的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评估确定。

房屋评估机构的选定由房屋征收部门及征收实施单位推荐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给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少原则投票决定,或采取摇号抽签的方式随机确定。

(1)被征收房屋改变用途的价值认定。

1.产权登记为住宅的临街房屋,在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发布前实际用作商业经营的,被征收人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持续纳税凭证的,按商业性房屋评估价值的70%给予补偿。

2.产权登记为工业的房屋,在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发布前实际用作商业经营的,被征收人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持续纳税凭证的,按商业性房屋评估价值的60%给予补偿。

(二)未经依法登记的房屋(框架、混合、砖木结构)的认定程序、实际用途及价值认定。

1.对征收范围内涉及未经依法登记或手续不齐或无手续,经认定可参照合法建筑物补偿房屋的认定程序。

由被征收人提出申请,经当地的村居委会调查核实,先确定房屋权属,后公示无异议,由征收实施单位核实,报区国土及住建部门认定。

2.未依法登记经认定可参照合法建筑物补偿的房屋,实际用作居住、办公、工业、仓储的,按照实际用途的评估价值扣除补办土地房产手续的相关费用后给予补偿。

3.未依法登记经认定可参照合法建筑物补偿的房屋,用作商业经营的,在项目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公布之前实际用作商业经营的,且被征收人能够提供项目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公布之前取得的、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持续的纳税凭证的,按照商业性房屋评估价值的50%给予补偿。

4.未依法登记经认定可参照合法建筑物补偿的房屋及产权登记为住宅、工业、仓储的房屋实际用作商业经营的,由项目实施单位会同当地市场监督、执法、组建、国土等部门调查核实后予以认定。

5.其他的合法构筑物和附着物,参照《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惠府〔2017〕189号)相关标准给予补偿。

(三)其他异常情况的价值认定。

1.有证件但证件已过期、只有国土证或房产证之一,经合法性认定后可参照合法建筑进行补偿的,房屋价值应在评估结果的基础上,扣减将房屋完善至合法状态的各项税费。

2.房屋有证件,但实际建筑面积超出证载信息的,超出的部分按重置成本进行补偿,且该部分面积只能采用货币补偿方式。

第十一条〔房屋征收补助奖励计算标准〕房屋征收补偿总额由房屋评估价值和补助费、奖励金组成。

补助包括费:

签约补助费、搬迁补助费、过渡期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奖励金包括:

限时搬迁奖励金、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奖励金。

(一)签约补助费。

被征收住宅房屋或经认定可参照合法建筑补偿的住宅房屋,在收到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报告之日起30日内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的,给予签约补助。

标注按照实际用作居住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给予该征地项目安置房评估单价20%的签约补助。

(二)搬迁补助费。

参照《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惠府〔2017〕189号)执行。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调换的,按照所选择的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给予第二次搬迁补助费,第二次搬迁补助费在安置房屋建成后通知使用交付之时支付。

涉及大型机械设备或特殊设备设施的搬迁补助费,按照评估方式给予补偿。

(三)过渡期安置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

被征收人一律自行过渡,实行过渡期货币补助。

1.永久性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过渡期安置补助费。

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补助12个月。

选择住宅房屋调换的,过渡期补助费分段计算,从搬迁腾空之日计算过渡期补助,标准参照生效的市场租金分析报告,一次性补助6个月。

从第7个月起,按所选择的调换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支付,补助至安置房建成后通知交付使用之日后3个月止,补助款每6个月支付一次。

产权登记为住宅经认定实际用作商业经营的房屋,如被征收人选择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从搬迁腾空之日计算过渡期补助,标准参照生效的市场租金分析报告,一次性计补6个月。

从第7个月起,按所选择的调换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支付,补助至安置房建成后通知交付使用之日后3个月止。

2.产权登记为商业(商铺)的房屋。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商业(商铺)房屋的建筑面积参照生效的市场租金分析报告给予停业停产损失补助或按照评估的标准予以补助,一次性补助6个月。

选择商铺产权调换的,停业停产损失补助费分段计算,从搬迁腾空之日起参照生效的市场租金分析报告或按照评估的标准予以补助,一次性补助6个月。

从第7个月起,按所选择的调换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支付,补助至安置房建成后通知交付使用之日后3个月止。

经认定实际用作商业经营的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参照生效的市场租金分析报告或按照评估的标准予以补助,一次性补助6个月。

产权登记为写字楼(办公)的房屋,未依法登记但经认定为合法的写字楼,参照生效的市场租金分析报告或按照评估的标准予以补助,一次性补助6个月。

厂房、仓库按照建筑面积参照生效的市场租金分析报告或按照评估的标准予以补助,一次性补助6个月。

3.对在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发布前已存在租赁关系且目前仍在实际经营的,承租人在房屋征收部门或实施单位送达分户评估报告给被征收人之日起10日内搬迁腾空的。

参照上述被征收房屋类型标准给予实际经营人或承租人一次性6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助。

其它有关费用由被征收人与承租人按其租赁合同约定处理(有合同约定且被征收人确认支付给承租人的,可直接支付给承租人,但被征收人必须负责协调实际经营人或承租人按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时间搬迁腾空房屋)。

4.被征收人要求停业停产损失按照评估价值补助的,房屋征收前的效益,原则上以房屋征收前1年内实际月平均税后利润为准,不能提供纳税情况等证明或无法核实税后利润的,按上年度本地区同行业平均税后利润计算。

停业停产损失按6个月计算。

(四)限时搬迁奖励金。

被征收人自征收实施单位送达评估机构的分户评估报告之日起30日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时间搬迁腾空房屋交付给征收实施单位清拆的,给予被征收人被征收人限时搬迁奖励金,奖励办法如下:

被征收房屋用途为住宅、商铺、写字楼的,按照每平方米

元的标准奖励,每户最低万,最高万。

被征收房屋用途为厂房、仓库的,按照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奖励,每户最低2万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超过30日签订补偿协议或超过补偿协议约定时间搬迁腾空房屋的,取消搬迁奖励金。

限时搬迁奖励金原则上按每一证为一户计算,不计建筑面积的构筑物不计算限时搬迁奖励金。

限时搬迁奖励金在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按补偿协议约定时间搬迁腾空和移交房屋及相关产权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以货币方式一次性支付。

(五)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奖励金。

鼓励符合房屋置换条件的被征收人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

对符合房屋调换条件的住宅房屋所有权人自愿放弃房屋调换,全部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一次性奖励,按符合房屋置换条件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奖励1000元,每栋不足5万元的按5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40万元。

第十二条〔补偿安置方式〕被征收人可选择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一)货币补偿的方式及原则。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以货币方式支付给被征收人。

征收补偿总额=房屋价值补偿款(含装饰装修)+限时搬迁奖励金+搬迁补助费+过渡期安置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助+签约补助。

被征收人按征收补偿标准取得的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自行购买商品房的,在产权登记时,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征收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

选择货币补偿后申请公租房,符合申请条件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予以优先安排。

(2)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和原则。

有产权手续房屋的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亦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未依法登记经认定可参照合法建筑补偿的房屋,原则上给予货币补偿。

1.住宅房屋产权调换。

住宅房屋选择住宅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应按照等值调换原则和可调换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最接近原则选择安置房进行调换。

2.“住改商”房屋产权调换。

产权登记为住宅改成商业用途的房屋选择住宅产权调换的,以被征收的房屋建筑面积为依据,按户型面积最接近原则和等值原则调换相应建筑面积的安置房,并结清差价。

3.商铺产权调换。

产权登记为商业(商铺)的房屋选择商铺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商铺评估价值与安置房商铺评估价值等值及面积最接近原则进行调换,并结清差价。

4.被征收的房屋价值与安置房的价值由同一评估机构按同一时点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调换价值=被征收房屋价值(含装饰装修)+签约补助费+限时搬迁奖励金。

搬迁补助费、过渡期安置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助、签约补助以货币方式支付。

5.安置房地点,交付标准及时间

根据就近及方便安置为原则进行安置房的选址,具体地点以项目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的地点为准。

安置房交付标准为按照国家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规定,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毛坯房或简装房,交付时间视工程进度而定,具体以项目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为准。

安置房交付使用后,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办理房屋产权证。

第四章征收补偿流程

第十三条〔房屋征收的工作流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流程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开展,具体流程如下:

(一)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结合当地实际以及项目的建设需要,致函区住建部门根据相关规划出具项目范围内的规划红线图,会同项目的业主单位,与区住建、国土、市政公用等部门协调对接后,制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项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图,作为报请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附件,并随征收决定公告发布时一并在被征收房屋范围内进行公布。

(二)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房屋征收范围图,组织对征收范围内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的调查摸底工作,做到现场清点、造表确认,按规定根据实际情况编制资金预算方案,以及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报请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附件。

同时,要做好拟征收房屋的权利人、户数登记及房屋统一编号工作,确保界限划分清晰、明确。

(三)经职能部门审查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由房屋征收管理部门按规定报请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四)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后,由区房屋征收管理部门书面委托属地镇(街道)作为项目征收实施单位。

同时,由区住建部门发布规划控制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不得在确定的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区城管执法部门、属地镇(街道)应加强巡查,杜绝上述行为。

(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拟定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报区人民政府审定。

报送前,应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和公众意见,必要时应当按要求组织召开听证会,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

(六)经区人民政府审定的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被征收房屋范围内进行公布。

同时,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初步调查结果,应随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一并公布。

(七)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按照法定程序测绘机构和房地产评估机构,推荐测绘与评估机构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参加随机确定的评估机构不得少于3家,随机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时应当由公证部门现场公证。

(八)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统一作为测绘及评估机构的委托人,向选定或确定的测绘、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初步评估结果形成后,参照《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土地征收征用盘整补偿及出让项目评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惠阳府办〔2018〕17号)规定程序,经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初审后,提交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审核,区财政审定。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照最终评审审定的评估报告作为补偿的依据开展征收补偿工作,测绘及评估机构产生的费用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支付,纳入土地成本。

(九)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按照审定的评估结果按照等值原则开展补偿工作,并按照各项目具备征收补偿协议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规定事项进行协商,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十)收回及注销权属证件。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被征收人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负责收回房屋的相关权属证件(原件),国有土地使用相关权属证件(原件)同时收回,并按程序交有关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同时,要求被征收人负责结清协议签订前的各种欠缴费用(水费、电费、电信费、煤气费等)。

如房屋已灭失,办理注销登记时,须原权利人申请及提交相关材料。

(十一)房屋腾空交付拆除。

补偿资金经审核支付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协议书》约定的期限,督促被征收人按时腾空房屋,办妥房屋移交手续,组织施工部门清拆,并按实际房屋交付情况支付被征收人奖励金和其他补助费用。

(十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款的支付流程参照《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惠府〔2017〕189号)关于房屋征收补偿款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征收补偿决定〕对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签约时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填写《惠阳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项目申请作出补偿决定审批表》,经征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意见、区法制部门审查后,报请区人民政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作出补偿决定。

征收补偿方式原则上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进行,补偿金额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交惠州市惠阳区公证处办理公证提存手续。

第十五条〔补偿决定的司法强制执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整理相关证据材料,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第三方机构的使用〕为确保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依法开展、阳光高效,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和具体办理征收补偿安置事务的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项目征收范围较大或涉及被征收人较多的,可聘请具备资质和相关条件的评估、法律服务机构,参与征收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确因需要聘请第三方的项目,由项目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按程序聘请,相关费用在项目工作经费中列支。

评估服务机构:

在编制资金预算方案期间,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咨询第三方评估服务机构对资金预算提出意见、协助审核。

法律服务机构:

可全程为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协助做好法律法规宣传解释、有关法律文书合同协议的草拟,以及行政复议、个案研究及代理诉讼等工作。

第十七条〔工作经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经费,是指按照项目一定比例安排、专门用于开支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经费。

统一按总额的5%计提,一并纳入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拆项目总费用中结算,按如下范围和比例分配:

房屋征收管理部门1%,房屋征收实施单位4%。

根据项目的具体实施情况,征收工作领导小组有权对工作经费进行调配,确保项目高效推进。

项目工作任务完成后,节余的工作经费由区人民政府统筹。

第十八条〔工作经费的使用范围〕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经费使用应当遵循总额控制、严格审批、合理支出、专款专用的原则,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用于入户开展征收补偿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思想动员等群众工作的费用开支;

(二)用于征收补偿工作期间,工作人员的误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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