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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考研刑法笔记

刑法

名词

1、刑法:

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具体些说,也就是账务政权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时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2、罪刑法定原则:

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使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

3、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4、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家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险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个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

---5、刑法的空间效力:

就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要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6、刑法的溯及力:

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7、犯罪:

是指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8、犯罪构成:

是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9、犯罪对象:

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贵的那个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活着具体物。

10、犯罪客体:

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11、犯罪客观方面:

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

12、犯罪主体: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13、犯罪主观方面:

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有的心理态度。

14、危害行为:

是指在人的意志活着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15、危害结果:

广义,是指由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事实。

狭义,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通常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事实。

16、刑事责任能力:

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罚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17、刑事责任年龄:

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18、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资格,地位或状态。

19、单位犯罪:

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29、犯罪故意:

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活着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

21、犯罪过失:

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活着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

22、犯罪目的:

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也就是危害结果在犯罪人主观上的表现。

23、犯罪动机:

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内心起因。

24、认识错误:

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刑法性质,后果和有关的事实情况下不正确的认识。

25、正当行为:

是指客观上造成一定损害结果,形式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质上既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的行为。

26、正当防卫:

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其他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需限度的行为。

27、紧急避险:

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害,不得自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28、犯罪预备形态:

是指故意犯罪过程中未完成犯罪的一种停止状态,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状态。

29、犯罪未遂:

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30、不能犯未遂:

是指因犯罪人对有关犯罪事实认识错误而使犯罪行为不可能达到既遂的情况。

31、犯罪中止:

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状态。

32、危害公共安全罪:

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及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3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是指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在市场经济运行或者经济管理活动中进行非法经济活动,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3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以及与人身有直接关系的其他权利的行为。

35、侵犯财产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攫取公私财物,以及挪用,毁坏公私财物或者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36、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是指妨害国家社会管理活动,破坏社会正常秩序,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37、贪污贿赂罪:

国家工作人员或锅啊有单位实施贪污,受贿等侵犯国家廉政制度建设制度,以及其他人员或单位实施的与受贿具有对向性或撮合性的情节严重的行为。

38、渎职罪:

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妨害国家管理活动,致使公共财产或者国家与人民的利益遭受最大损失的行为。

39、故意犯罪停止形态:

指故意犯罪在其产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

40、犯罪既遂状态:

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41、共同犯罪:

指两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

42、共同犯罪形式:

指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存在方式,结构状况或者共同犯罪之间的结合状态。

43、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刑事法律规定的,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由司法机关强制犯罪者承受的刑事惩罚或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的负担。

44、刑事责任的根据:

指国家基于何种前提,基础或决定因素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犯罪人基于何种前提,基础或者决定因素承担刑事责任。

45、刑罚:

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强制性制裁方法。

46、刑罚体系:

指刑事立法者从有利于发挥刑罚的功能和实现刑罚的目的出发,选择一定的惩罚方法作为刑罚方法并加以归类,由刑法依照一定的标准对各种刑罚方法进行排列而成的刑罚序列。

47、非刑罚处理方法:

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的刑罚以外的处理方法。

48、刑罚裁量:

简称量刑,指人民法院根据行为人所犯罪行及刑事责任的轻重,在定罪并找准法定刑的基础上,依法决定对犯罪分子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刑度或者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审判活动。

49、量刑情节:

指定罪情节以外的,人民法院根据以在的法定刑限度以内或者以下对犯罪分子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主管事实情况。

***50、累犯:

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

51、自首:

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52、数罪并罚:

就是对一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的制度。

P

53、缓刑:

属于刑罚暂缓执行,即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

P

54、刑罚执行:

指有行刑权的司法机关依法将生效的刑事裁判对犯罪分子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

55、刑罚消灭:

指由于法定的或事实的原因,致使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不能对犯罪人行使具体的刑罚权。

56、赦免:

指国家宣告对犯罪人免除其罪,免除其刑的法律制度。

57、减刑:

一般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58、假释:

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因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制度。

59、诉讼时效:

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60、行政时效:

指刑法规定的,对被判处刑罚的人执行刑罚的有效期限。

61、罪状:

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62、罪名:

是犯罪的名称或者称谓,是对犯罪本质特征或者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

63、法定刑:

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所确定的适用刑罚的种类和刑罚幅度。

64、犯罪客观方面:

也可称为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或犯罪客观方面要件,是指犯罪成立在犯罪客观方面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65、不可抗力事件:

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

66、意外事件:

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过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67、期待可能性:

是指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合法行为。

68、严重责任问题:

严格责任并非是行为人主观上一定没有过错,只是在刑事诉讼中不去具体认定是否在过错以及何种过错类型。

69、法律认识错误:

行为人在法律上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刑事处罚的不正确理解。

70、事实认识错误:

行为人在事实上认识的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事实情况的不正确理解。

71、防卫过当:

是指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72、避险过当:

是指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行为。

73、主犯: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期主要作用的。

---74、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

---75、胁从犯: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

76、特殊预防:

是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惩罚改造犯罪分子,预防他们重新犯罪。

77、一般预防:

是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威慑、儆戒潜在的犯罪者,防止他们走上犯罪道路。

78、酌定量刑情节:

是指在刑法理论指导下总结司法实践经验而形成的可以从重或者从轻处罚的情节。

79、立功:

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情况的行为。

80、一般缓刑:

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至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如果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的事由,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81、贪污罪: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82、受贿罪: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83、行贿罪:

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84、渎职罪:

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妨害国家管理活动,致使公共财产或者国家与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简答

1、刑法的根据?

第一.制定刑法的法律根据

宪法是刑法的母法,刑法是宪法的子法,子法必须贯彻母法的基本要求,并为保障母法的实施服务

第二.制定刑法的实践根据

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是刑法制定和修订的实践根据,调查研究,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是我国刑事立法的根本指导原则。

2、刑法的任务?

第一.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

第三.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第四.维护社会秩序

3、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

第一.制订的《刑法》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

第二.制订的《刑法》取消了1979年《刑法》第79条规定的类推制度,这是罪刑法定原则得以真正贯彻的重要前提

第三.制订的《刑法》重申了1979年《刑法》第9条关于刑法的溯及力问题上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第四.在分则罪名的规定方面,修改的《刑法》已相当详备

第五.在具体犯罪的罪状以及各种犯罪的法定刑设置方面,修订的《刑法》则强了条文的可操作性

4、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

第一.定罪上一律平等

任何人犯罪,无论其身份,地位等如何,一律平等对待

第二.量刑上一律平等

犯相同的罪且有相同的犯罪情节的,应做到同罪同罚

第三.行刑上一律平等

在执行刑罚时,对于所有的受刑人平等对待,凡罪行相同,主观恶性相同的,刑罚处遇也应相同,不能考虑权势地位,富裕程度使一部分人搞特殊,对另一部分人则加以歧视

5、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立法体现?

第一.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

第二.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

第三.设置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

6、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适用?

第一.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倾向,吧量刑与定罪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

第二.纠正重刑主义的错误思想,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

第三.纠正不同法院量刑轻重悬殊的现象,实现执法中的平衡和协调统一

7、刑法空间效力的原则?

第一.属地原则,凡在本国犯罪的,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法

第二.属人原则,以国籍为准,凡是本国人,无论在哪犯罪,都适用本国法

第三.保护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准,凡侵害到本国利益或本国公民利益的,无论犯罪的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犯罪地是在本国还是在外国,都适用本国法

第四.普遍原则,以保护国籍社会的共同利益为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无论是在哪里犯的罪,都适用本国法

8、刑法溯及力的原则?

第一.从旧原则,即按照行为时的旧法处理,新法没有溯及力

第二.从新原则,即按照新法处理,新法有溯及力

第三.从新建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有溯及力,但旧法不认为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按照旧法处理

第四.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要按照新法处理

9、犯罪的特征?

第一.犯罪时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社会危害性:

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或可能造成这样或那样损害的特征

第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第三.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

10、犯罪客体的分类?

第一.犯罪的一般客体

是指一切犯罪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制度下社会关系的调整

第二.犯罪的同类客体

是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

第三.犯罪的直接客体

是指,某一种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而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其一,简单客体与复杂客体

简单客体,又称单一客体,是指某一种犯罪只直接侵害一种具体社会关系

复杂客体,是指一种犯罪行为同时侵害的客体包括两种以上的具体社会关系

其二,物质性犯罪客体与非物质性犯罪客体

11、犯罪对象和犯罪客体的区别和联系?

联系:

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物事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人是具体社会关系的主体或参加者,犯罪分子的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就是通过犯罪对象即具体物或者人来侵害一定的社会关系。

区别:

第一.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

第二.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的必要构成条件,而犯罪对象则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构成条件

第三.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

第四.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第五.存在的属性不同

12、犯罪客观方面的特征?

第一.犯罪客观方面为想法所规定而具有法定刑

第二.犯罪客观方面以客观事实特征为内容

第三.犯罪客观方面是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有所侵犯的客观事实特征

第四.犯罪客观方面是成立犯罪所必需巨笔的核心因素

13、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

第一.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组的界限

第二.有助于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第三.有助于区分犯罪完成于未完成形态的界限

第四.有助于正确分析和认定犯罪的主观要件

第五.有助于正确量刑

14、危害行为的特征?

第一.危害行为在客观上市人的身体动静

第二.危害行为在主观上是基于行为人的意志活着意识支配下的身体动静

第三.危害行为在法律上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身体动静

15、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

第一.作为

是指行为人以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禁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

第二.不作为

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16、危害结果的特征?

第一.危害结果的客观性

从结果的哲学含义讲,结果是由一事物引起另一事物的现象

第二.危害结果的因果性

危害结果的客观性,要求危害结果在内容上只能是一种现实的,客观存在的事实

第三.危害结果的侵害性

危害结果由危害行为引起,作为一种实施,它表明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犯罪客观受到侵害

第四.危害结果的多样性

危害结果作为危害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侵害的一种事实,必然具有多样性

17、危害结果的种类?

第一.构成结果与非构成结果

构成结果,是指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

非构成结果,是指不属于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

第二.物质性结果与非物质性结果

物质性结果,是指现象形态表现为物质性变化的危害结果

非物质性结果,是指现象形态表现为非物质性变化的危害结果

第三.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

直接结果,是指由危害行为的远近或危害结果与危害行为的联系形式而对危害结果进行的划分

间接结果,是指由危害行为间接造成的侵害事实,它与危害行为之间存在着独立的另一现象作为联系的中介

18、犯罪其他客观要件对定罪量刑的意义?

第一.在法律吧特定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明文规定为某些犯罪构成必备的要件时,这些因素就对某些行为是否构成该种犯罪具有决定性作用,即具有犯罪构成必备要件的意义

第二.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因素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这些因素往往影响到犯罪行为本身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因而考察他们对正确量刑也有重要意义

19、刑事责任的内容?

第一.形式责任能力中的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

第二.形式责任能力中的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

20、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

第一.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第二.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第三.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

第四.减轻刑事责任能力

21、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类型?

第一.自认身份与法定身份

自然身份,是指人因自认因素所赋予而形成的身份

法定身份,是指人基于法律所赋予而形成的身份

第二.定罪身份与量刑身份

定罪身份,即决定刑事责任存在的身份,又称为犯罪构成要件身份

量刑身份,即影响刑事责任程度的身份,又称影响刑罚轻重的身份

22、犯罪主体特殊身份对定罪量刑的意义?

第一.犯罪主体特殊身份对定罪的意义

其一,主体特殊身份的具备与否,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

其二,主体特殊身份具备与否,也是某些犯罪案件中区分和认定此罪与彼最的一个重要标准

第二.犯罪主体特殊身份对量刑的意义

其一,在我国刑法中,对行为类似的特殊主体的犯罪一般都较一般主体的犯罪规定的刑法重一些

其二,在我国刑法总则规范中,设有一些因犯罪主体的身份而影响刑罚轻重的规定

其三,在我国刑法分则规范中,规定对某些犯罪若行为人具有特殊身份的就要从重处罚

23、单位犯罪的基本特征?

第一.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第二.只有法律明文规定单位可以分为犯罪主体的犯罪,才存在单位犯罪及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而并非一切罪都可以由单位构成

24、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第一.双罚制,即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和单位直接负责人员均匀刑罚处罚

第二.单罚制,即单位犯罪的只处罚单位或只处罚单位的直接负责人

25、犯罪故意的类型?

第一.直接故意

其一,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的心理的态度

其二,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繁盛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的心理态度

第二.间接故意

其一,行为人追求某一个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

其二,行为人追求以个非犯罪的目的而放任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其三,突发性的犯罪,不计后果,放任严重结果的发生

26、犯罪过失的类型(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异同)?

第一.过于自信的过失

其一,在认识因素上,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记过

其二,在意志因素上看,行为人之所以实施行为,是轻言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第二.疏忽大意的过失

其一,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其二,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遇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异同

相同:

在认识因素上都预见到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在意志因素上都不是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

不同:

第一.认识因素上有所不同

检结故意,在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即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下,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结果之间并未产生错误,主观与客观一致的,过于自信的过失,他对可能转化为现实的客观事实发生了错误认识

第二.意志因素上有重要的区别

间接故意的行为人虽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但也并不反对不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因而也就不会凭借什么条件和采取什么措施,去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听之任之,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的行为人不仅希望危害结果不要放生,而且希望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即排斥,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

27、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区别和联系?

联系:

第一.二者都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存在的主观心理活动,他们的形成和作用都反映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

第二.犯罪目的以犯罪动机为前提和基础,犯罪目的来源于犯罪动机,犯罪动机促使犯罪目的的形成

第三.二者有时表现为直接的联系,即他们所反映的需要是一致的

区别:

第一.从内容,性质和作用上看,犯罪动机是表明行为人为什么要犯罪的内心起因,比较抽象,是更为内在的发动犯罪的力量,起的是推动犯罪实施的作用,犯罪目的则是实施犯罪行为所追求的客观危害结果在主观上的反映,起的是为定罪定向,确定目标和侵害程度的引导,指挥作用,它比较具体,已经指向外在的具体犯罪对象和客体。

第二.一种犯罪的犯罪目的相同,而且,除复杂客体犯罪以外,一般是一罪,一犯罪目的,同种犯罪的动机则往往因人,因具体情况而异,一罪可有不同的犯罪动机

第三.一种犯罪动机可疑导致几个或者不同的犯罪目的

第四.犯罪活动与犯罪目的在一些情况下所反映的需要并不一致

第五.一般地说,二者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有所不同,犯罪目的的作用偏重于影响定罪,犯罪动机的作用偏重于影响量刑

28、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意义?

第一.犯罪目的的意义

其一,在法律标明犯罪目的的犯罪中,特定的犯罪目的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

其二,对法律未标明犯罪目的的直接故意犯罪来说,犯罪目的也是其犯罪直接故意中必然存在的一个重要内容,而且每种直接故意犯罪都有其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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