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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内部设计合同

酒店内部设计合同

甲方(委托方):

酒店

住所: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乙方(受托方):

室内装潢设计公司

住所: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鉴于酒店(即本合同甲方)请设计方室内装潢设计公司就“假日酒店”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提供室内装潢设计服务,而设计方亦同意就以下所述条款与条件,担任本项目所委托之乙方。

甲、乙双方兹就本项目之室内装潢设计服务,同意订定下列条款以资遵循:

第一条委托及工作内容

1.甲方委任乙方担任本项目之专任室内装潢乙方,并指定本项目主设计师由乙方的先生担任。

乙方同意接受此项委任。

2.合同工作内容将限定以下范围内之室内装潢设计:

3.乙方就前述工作位置进行之工作应尽量与甲方之项目协调员完全配合,一切工作计划亦需要完全配合甲方之规划时程、设计整合及施工顺序。

第二条服务范围

1.乙方的服务分为四个阶段完成。

此四段于合同第三条说明。

2.乙方之服务范围需要包括设计、平面配置及空间分隔规划、色系及配色计划、材料及内装之规格与范围、家具及陈设之遴选,以及与甲方委任之项目协调员极其它顾问之间的协调与咨询。

3.乙方之服务范围需要包括与甲方或其委任之顾问的咨询与协商,以获取致一经过整合之设计方案。

4.乙方之服务范围需包括参加由甲方或其委托之项目协调员及其它顾问在任何工地所召集之一般会议【请参照本案第五条第13款、第六条第9款、第八条第1款第

(1)至

(2)项】。

第三条内装设计

甲方本着对乙方的完全信任,同时在对乙方的设计成果给予高度期望的前提下委托乙方担当假日酒店的室内装修整体设计。

乙方承诺明了甲方的建设杭州西湖畔高标准的,富有特色,环境高雅的五星级酒店的整体意图及要求,对甲方所有的假日酒店项目进行内部装修整体设计。

在具体的设计过程之中,乙方应本着节省项目甲方用于酒店固定成本投入的原则,在不影响设计效果的前提下尽量降低投入的装修成本。

同时在物料的选择,施工工艺的运用上都应尽量考虑其经济效益并保持设计的独特性、可操作性和经济性,以减少本项目本身投入使用后的经营成本压力。

(一)第一阶段:

空间设计与家具陈设配置

1.与甲方举行前置作业会议或讨论会,确认并建立所有设计与功能之需求内容、设计程序、进度时程及发展各楼层之平面配置大样。

2.与甲方及其项目协调员或受其委任之其它顾问分别协商以建立内装之设计范围及内容。

3.针对上述第一条第2款中指定之所有区域的概要平面设计的发展整合建筑师之设计理念、甲方之需求,以及作出推荐。

4.乙方依据第一条第2款约定,与提送所有区域之概要平面设计予甲方后,视为本设计合同第一阶段的完成。

平面配置大样应能反映功能需求、空间规划,包括地面标高、天棚净高、平面家俱配置、隔断位置等。

(二)第二阶段:

理念

1.第二阶段需于乙方对设计进度的确认后开始。

第二阶段也可在甲方的指示之下开始。

于此阶段,乙方需发展色系及配色系统之规划和家具之遴选、地面墙面天花布置、初期施工图、立面图和透视图之描绘【请参照第八条第1款第(3)项】以便清理室内装潢的基本理念。

2.乙方需送交一份执行内装设计所需包含内部家饰、松动家具、地毯、装饰灯具、墙纸、艺术品等的估计费用。

固定式之内装,其估计费用应由甲方的建筑师或经甲方任命的估算师决定。

乙方需协助提供估算师所有估算费用所需之装修配置计划以及建议单价。

3.乙方于提交甲方本阶段所需完成之设计图说、装修材料及内部家饰、松动家具、地毯、装饰灯具、墙纸、艺术品等的估计费用后,视为本设计合同第二阶段完成。

本阶段乙方提交的成果应充分考虑到结构、水、电、暖通、照明、音响等其它专业的需求,并按第四条给出意见。

(1)家俱配置图。

陈述所有固定装置、家俱图样上配合每件家俱和装饰拟定规格表标明编号,以便查阅材料规范说明。

(2)建筑资料图

陈述关键性地点构形,如间隔墙位置,标明尺寸等资料以供建筑师使用。

(3)天花图

陈述所有有关天花资料如物料、造型、饰面、颜色、灯具铺设、灯具之选择、机械资料,以供特聘之专业顾问,如灯光设计人员,综合于其设计内。

(4)配电图

陈述有关电器/设备所需之机电插座位置、机械设备构形及位置,如地台电制、墙身风冷系统、出回风隔栅等。

(5)地坪饰面图

陈述所需地坪饰面、颜色、材料规格、地台高差、新地坪标高。

所有项目将配合材料规格编号。

(三)第三阶段:

施工图说与施工规范

1.第三阶段需于乙方对设计进度的确认后开始。

第三阶段亦可在甲方的指示之下开始。

于次阶段,甲方、其内装协调员或其委任的其他顾问应已提供所有乙方认为必需的数据、图说等,使乙方能够着手进行最后细部设计、绘制图说和施工规范的准备工作。

2.乙方需将用于第一条第2款之区域中所需之所有材料和家饰,制作成图表及详细清单,并需列明合格供货商之材料。

本项图表或可提供为未来采购和安装之基本数据,其方式如后述:

(1)图说清册及详细目录。

(2)图表详列家饰、松动家具、地毯、装饰灯具、墙纸、艺术品等。

(3)在需要时,为不同装修材料和装修方式提供颜色样式和材质样品。

3.施工图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室内立面图

陈述墙身高度、饰面、保安系统位置、机电资料及固定装置项目、艺术摆设位置资料、配合材料规格及施工规范、标明编号。

(2)施工大样图

陈述所有固定位置详细资料及配置。

(3)客房样品规格

包括有关饰面、规格说明、图样、家具详图、数量、相片、物料样板资料。

(4)公共区域样品规格

包括有关饰面、窗帘、地毯、艺术品摆设之规格说明。

乙方无需为电力、机械系统设计出工程图纸,但需提供图纸显示出器具位置使用系统回路设计图,并注明水、电、空调等动力需要量及正确位置并配合专业设计师的要求提出自己所知的建议。

4.乙方应在甲方进行邀请承包商投标或对内装设计工作报价的过程上,协助甲方或其项目协调员。

惟所有承包商之选定均属甲方的权责,乙方对承包商之任何举措、疏忽或不履约的行为不负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5.乙方应在甲方进行审批承包商标单或报价的过程上,协助甲方、其项目协调员或其估算师,以确认投标者之投标案均符合设计之设计图与规范的要求及选定之材料。

任何与设计图说、规格不同或使用替代之同级材料,均需经乙方审验同意。

(四)第四阶段:

协调与检验

1.乙方需定期视察施工场所,并需与甲方、其建筑师或项目管理单位要求时到场,惟本项要求需于合理的时间内提前通知乙方。

甲方于提出要求后,乙方应在合理时间和间隔下依工作的进展。

关切甲方的承包商或次承包商之合同执行,以确保所有室内装修工作均已照施工图说、规范与设计之理念进行。

2.乙方需在甲方的要求和指示下依本案第七条提供一名全职的工地协调员(以下称为“工地协调员”)在施工现场对关于室内装修之工作进行检验,联系并与甲方、其项目协调员或其它顾问、承包商或其次承包商进行协调。

工地内装协调员应逐日核对数据并提供此数据予任何需要单位,以利室内装修施工与安装作业进行。

3.工地内部协调员应遵照乙方的指挥并使用乙方之技术协助以利协调与检验工作的顺利进行。

4.工地内装协调员需有必要只授权和责任,以能代表甲方接受或拒绝任何室内装修工作之成品以维持室内装修工作成果能达到合理的标准与品质。

5.工地内装协调员应在乙方的指挥下针对第一条第2款中详述之所有服务区域编列施工瑕疵、疏忽及缺失改正建议清单。

6.假使甲方或其项目协调员自行雇佣工地内装协调员,其内装协调员应接受来自乙方的指挥,惟本项工地内装协调员的所有薪水、红利和费用均由甲方负责。

7.乙方(在工地内装协调员之协助下)针对第一条第2款中详述之所有服务区域,完成提送施工瑕疵、疏忽及缺失改正建议清单。

视为本设计合同第四阶段的完成。

第四条除外之合同服务项目

前述条款所述之乙方工作范围与责任并不包括合同没有具体提及的,酒店以外的其它工作范围及责任。

所有未提及之项目均应适用本条款并认定为合同外之工作范围。

有关该等除外工作包含下列各项:

1.本项目中除了第一条第2款所提的酒店所有工作区域外,属甲方的建筑师极其它顾问之专业及责任范围的所有区域。

2.本项目中除了第一条第2款所提的所有工作区域外,所有与室内装修工作无关的建筑或其它专业工作项目,惟任何影响到客房结构、户型设计及组合调整与乙方专业范围有关的工作,乙方应针对装饰设计及酒店运作的需要及时提出相应的书面调整要求,以便建筑设计师进行相关的调整。

3.所有照明、电器或机械项目和其它同类项目安装图或配线图或设计图等。

惟任何与乙方专业范围有关的工作,乙方仍会依甲方的要求给予书面的建议。

4.空调系统设备的设计。

但所有空调出风口及回风口等设施之整合应依照甲方顾问的要求包含在工作范围内。

5.非装饰设计的施工图说或计算数量,或场地钢筋混凝土、一般性结构工作、给排水配管、照明与所有机械的服务。

6.厨房和洗衣房设备的设计和规范。

7.研究调查甲方整体项目预算之可行性。

8.因遵照当地法令之规定而需与地方当局协调,而致需配合修改设计,或任何为配合取得执照或认可等之申办所需用之特别图说。

9.任何为与前述合同条款规定之服务区域毫无关联区域所需之设计及咨询工作。

10.投标和合同文件的准备。

然而,乙方需提供甲方所有其于本案范围内之详细设计图说和规范,以为据以包含在其投标/合同裆中。

价目及数量表,招标和合同文件以及合同管理均非属乙方的责任。

11.制服、图案及标志和专业照明设计以及艺术品之咨询及采购。

然而。

乙方应以书面的形式就制服、图案及标志和专业照明设计以及艺术品之咨询和采购阐述与设计意图及主题相关的意见,并予甲方委任之专家密切配合以适切反映专业顾问的设计理念于设计之中,最终获致一整合之设计成果。

12.施工/制造图或竣工图均由甲方、其承包商或其次承包商提供。

第五条设计工作之执行

为避免双方于设计工作之进行过程中对本案的服务范围有任何疑义,以下条款规范双方之功能及其责任与义务。

1.乙方需提供如第三条之第一至四阶段所规定之设计图说与进度表和服务。

2.所有计划方案、草图、报告与规范应以中、英文对照制作,以方便甲方人员理解乙方的全部设计意图,且可在任何工作地点为之,惟乙方必须时时配合与甲方或其项目管理单位之核定时程与进度表提送。

3.所有内装设计图说、家具和照明设施之设计与图说,均属乙方的著作,在合同双方履行本合同后,甲方享有乙方提供给甲方的所有文件、文本、图册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同时甲方承诺在未经乙方的同意下,甲方不得或同意它方使用于本案范围以外之用途,除非是甲方用于本项目内的替换、对外宣传推广或扩充方面。

4.乙方除了提供材料的样品外,不得对任何人、团体和公司发布任何命令以承接任何工程、提供货物、代表甲方接受任何的投标,或提供其它服务。

5.所有施工场所及其它所有的会议记录均由甲方或其项目协调员或建筑师制作。

所有会议记录均需发送给乙方。

除非因为修改而变更,否则此记录均视为在会议中正式确认的决定。

6.甲方或其项目协调员或建筑师需提供所有悬挂框架、托座、挂钩或其它设备之图说及规范,以为乙方就其木造或装潢固定物之设计整合人建物主结构,例如梁柱、楼地板、墙壁和楼梯间。

7.甲方或其项目协调员甚或建筑师在乙方的要求下,需提供存有所有(公制)图说的计算机磁盘。

乙方为第一阶段提供的图说将为的比例,而第二及第三阶段的图说将视各区域的情况为比例,并将由乙方指定。

8.于甲方自付的成本和费用下,甲方需指示其建筑师派用所有必要的绘图员和绘图办公室之设备以能将乙方的图说汇入甲方的建筑图上,乙方亦需自行提供为达成服务范围所需之绘图设备和所有耗材及纸张之一切费用。

9.甲方需应乙方的请求,供给乙方所有关于设计需求上所必需的书面数据,让乙方创造一个整合的内装设计。

10.乙方可应甲方的请求,提出艺术师/技工或专家,以执行特殊内装或工程,例如马赛克、雕塑、壁画、雕刻的玻璃和绘画等。

本项艺术师/技工或专家等的聘用需为甲方认可,且其一切费用或津贴需由甲方另行商议后由甲方支付。

11.乙方需在下列项目中作出建议并协助甲方选择:

(1)灯具开关、插座和电话接点。

(2)装饰的门把和五金配件。

(3)卫浴器具和五金配件。

用于前述第一条第2款中规定的区域。

12.为避免产生争议,在第三条中规定的阶段设计工作,或可在任何次序或以反向顺序或同时进行,但乙方相关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将不受应依原时间顺序完成各阶段之付款的限制。

13.若甲方有所指示,且在获付按第六条第9款规定可征收的每日视察费用及按第八条第1款第

(1)至

(2)项规定的“需补还开支”的前提下,乙方可在前述任何阶段定期到甲方/顾问的办公室或项目施工地进行海外探访,出席任何协调或检验会议。

第六条费用

1.本合同之设计工作的协议服务费为_____________美元。

其中包括乙方在工作期间为本项目的原因所花费的通讯费、邮递费、光盘制作、出图费用、印刷费用、文具用品等相关的所有杂费。

但未包含乙方因本项目所发生的出差时的人员交通、食宿等需补还开支由第八条单独规定。

除此之外甲方不再承担其它费用。

(以下称之为“协议费用”)需依下列方式支付:

(1)一笔_____________美元或相等于协议费用的百分之的款项,应在签订本合同时,或甲方或其项目协调员以书面指示乙方动工时立即支付;

(2)第一阶段-(%)美元;

(3)第二阶段-(%)美元;

(4)第三阶段-(%)美元;

(5)第四阶段-(%)美元。

2.若甲方于乙方已经开始的任一阶段或任几阶段的工作期间,要求依以下第十二条终止本案,甲方需为已开展工作的任一或任几阶段支付全额费用予乙方,即使该阶段或该等阶段的工作尚未完成。

3.为免产生争议,纵使甲方并未要求或不需要乙方至工地做检验及协调之工作,但是甲方仍应支付乙方所有第四阶段和所有本条款前列各项所约定的费用。

4.为免产生争议,完成一个阶段或几个阶段之计价款的支付将可不受原依时间顺序完成各阶段之付款限制。

所有到期之应付款项应自乙方寄发请款凭证寄达甲方之日起日内支付。

5.所有协议费用应为給付乙方的净费用,且必须是已扣除所有当地必要的所得税、附加费、代扣缴所得税、罚款、规费或其它捐税或因其他原因的扣减。

若有类似前述之税赋或扣减的情况,甲方需自行与税务机关协商办理,并仍需支付乙方有关上述之协议费用。

6.自请款凭证寄达甲方之日起,超过天仍未支付者,将以每月%的利率核算利息。

若超过天未支付者,乙方可保留暂停工作的权利。

7.甲方同意乙方于一个阶段或几个阶段设计同时进行的方式下,可依各阶段完成之进程开立请款凭证予甲方请示付款。

乙方在开立各阶段请款凭证予甲方前,可不受其它阶段设计的完成与否所限制。

8.甲方同意乙方费用的协议费用自本合同日期或甲方其项目协调员指示动工的信件日期起,含盖年的时间。

若项目有所延误或超过工期,甲方应在三年期满后付清协议费用予乙方。

对于乙方在项目中的继续参与,甲方将按第九条第3款中规定适用的时薪或双方可协议的总额款项,支付乙方项目超时服务的费用。

9.除了协议费用以外,甲方应就乙方在办公室以外所花的时间支付每日计算的出差费用。

该费用将从乙方离开办公室之日期和时间开始到回返办公室的日期和时间为止,以每日计算。

适用收费率如下,计算方法按第八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内容执行:

总设计师:

每日美元;

项目设计师:

每日美元。

甲方同意上述每日出差费用的请款凭证应在每个月日开立。

第七条全职工地内装监理员

1.甲方可要求乙方聘雇一位或多位工地内装协调员。

在此一状况下,甲方同意对乙方除了上述协议费用之外,每月另行支付聘雇一位或多位协调员的工地内装协调员费用,另加该总费用的%之管理费。

本项费用需预先支付且不含中国当地的所得税、附加费、代扣缴所得税、罚款、规费或其它税捐或因其它原因的扣减。

若有类似前述之税赋或扣减的情况,甲方需自行与税务机关协商办理,该期间甲方仍需支付乙方有关工地协调之协调员的费用另加%之管理费(不含前述一切扣减)。

2.乙方应于每月计价时开立工地内装协调员服务费用的请款凭证予甲方,甲方需于接获该请款凭证天内,支付该笔费用(不含一切扣减)。

工地内装协调员于完整的提供工作日之服务后,甲方需按之比例提拔工地内装协调员奖金。

奖金必须于服务期满个月后的当月底支付,或在工地内装协调员的服务终止付清,以先发者为原则。

本项奖金不含前述之一切扣减。

3.于甲方指示聘用工地内装协调员后,乙方应即指派一名工地内装协调员担任前述第三条第4款第

(2)至(4)项之职责,并提供所有的技术支持、绘图设备及文具用品。

而甲方必须自费负责之项目如下:

(1)一间具空调的办公室;

(2)办公室家具、打字机或个人计算机及打印机;

(3)电话、传真机以及复印机设备;

(4)文秘服务;

(5)事务杂费;

(6)当地交通费;

(7)经济舱机票;

(8)三星级饭店或租赁之居所。

甲方应负责所有租房及水电设施之押金及居所租金;

(9)医疗或医护之费用;

(10)个人及意外保险。

为免产生争议,乙方应与土地内装协调员约定,每完成个月之工地内装协调工作可返家探亲天,甲方变认同此条件。

本项返家探亲假期可以累积或按比例计算。

第八条需补还开支

1.乙方根据本项目的需要,计划在未来的工作中由主设计师、项目设计师分别到现场视察指导次,乙方应就以下招致或将招致的开支获得甲方的补还。

甲方承诺按未来实际发生的次数及合同条款规定的费用标准范围结算,乙方承诺为减少甲方的开支及节省时间,在此范围内尽量通过其他的方式如互联网、传真、电话进行沟通,减少出差的次数。

(1)来往飞机票

乙方委任的总设计师:

美元/每次往返,共次,计:

美元;

项目设计师:

美元/每次往返,共次,计:

美元。

(2)在乙方或其职员在代表甲方出差时的五星级或四星级酒店住宿、膳食及当地交通费。

乙方委任的总设计师:

美元/每天,天/次,共次。

计:

美元;

项目设计师:

美元/每天,天/次,共次。

计:

美元。

(3)现场视察费

乙方委任的总设计师:

美元/每天,每次天,共次。

计:

美元;

项目设计师:

美元/每天,每次天,共次。

计:

美元;

(4)透视图费用。

本项目共需透视效果图__________张,每张按__________美元计价。

计:

美元。

计划本项目设计费以外的需补还开支费用总计为美元。

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本项费用至装修完成并得到甲方认可时,控制在总计为美元范围内。

2.如乙方同时为处理其他业务而出差,以上差旅和生活费用将按比例分配。

第九条乙方额外的服务

1.甲方要求增加本案外之设计服务,或要求对第一条第2款以外之其它地区提供设计服务,甲方必须依本案第六条的方式和形式支付额外服务的一切费用。

由于本项目的特殊性,其中的酒店服务式公寓、国际女装中心商场、建筑物外立面设计要与乙方的室内设计风格、主题保持一致。

乙方承诺在以上区域免费向甲方及甲方聘请的其它顾问提供指导,提出建议,提供咨询服务。

乙方有关本项目的所有设计、图说、文档、材料、设计规范、材料样品及其它设计作品可以作为业主方在本项目其他区域的范本使用。

2.项目设计及图说一经甲方核定后,甲方若要求乙方修改设计、内容、范围、图说、样品、细部或其它与本案有关之工作等,甲方需按本案第九条第3款时薪之计费方式,再依本案第六条的方式和形式支付额外服务的一切费用。

本项费用于计价时,乙方需提送详细工时报表以为对本项目执行服务的左证。

甲方若不同意以时薪之方式计费,双方需另行协议以固定总价之方式办理。

3.前款所述之时薪计费需遵照下列不同职级人员之单价.乙方需另提送祥细工时报表以为对本项目执行服务的左证。

(1)总设计师:

每小时_________美元;

(2)项目设计师:

每小时_________美元;

(3)助理设计师/绘图组长/资深管理职员:

每小时________美元;

(4)绘图员/一般职员:

每小时_____美元。

第十条文档所有权及著作权

所有设计、图说、文档、材料、设计规范、材料样品及其它设计作品之著作权,属乙方所有(以下简称“著作权材料”)。

所有未经乙方同意而擅自在本项目以外使用著作权材料,均视为XX而侵犯乙方之著作权。

甲方在本项目范围内享有著作权材料的所有权,可以用于指导施工、对外宣传、出版相关的宣传品、刊物。

除非事先获得乙方之书面同意且符合双方可达致之条件,甲方不得擅自将本著作权材料用于其它项目。

第十一条归功及刊物

1.在适合可行的情况下,为本项目所准备的相关规格书目、绘图表及施工地标志上,应适当地并入“”字样的归功词。

2.所有公开发布将列明为项目的室内设计顾问。

3.乙方有权发表其与本项目相关的作品。

第十二条终止合同及部分服务

1.甲方可予乙方()天的书面通知以终止本合同。

()天书面通知期满后,本合同将被终止而不影响甲方继续支付以下费用的义务:

(1)所有应付而尚未支付于乙方之款项。

(2)所有已完成且应付之各阶段的设计服务费用。

(3)所有对正在进行中的各阶段或多个阶段应付的费用。

为免产生争议,进行中的各阶段或多个阶段应付的费用将如同已完成该阶段或该等阶段而应付的费用。

(4)本合同规定应付的协议费用余额的%的损害赔偿金。

由于乙方的原因引起的甲方终止本合同,本条不适用。

(5)所有应偿还及实付费用和支出。

2.如因甲方的下述各项情况,乙方可在予以甲方()天的书面通知后终止本案:

(1)甲方表现出有意放弃此项目。

(2)甲方无法或拒绝或疏于支付到期之费用给乙方。

(3)甲方在司法审判的管理,或遭清算管理,或遭破产管理的状况下。

(4)甲方不履行本案服务范围需配合乙方的义务或干扰乙方的工作。

3.依以上第十二条第2款终止本案后,甲方必有以第第十二条第1款各项规定之细项支付费用于乙方。

第十三条转让条款

甲、乙双方之任一方如未经其另一方书面之方式同意,不得转让本案予第三方。

第十四条合同之变更或修正

本案内之所有规定对双方均具约束力。

除非以书面之方式并经双方签认,否则,任何对本案之条款及条件的变更或修正均属无效。

第十五条合同解释与仲裁

1.于合同执行间,所有发生于甲方和乙方间对合同内任何事务之争议或差异,则应提交单一仲裁人处理,惟若双方无法就单一仲裁人之选定取得共识,则应提交三名仲裁人决定,其中双方可各选定一名仲裁人并由此二名仲裁人共同推举第三名独立之仲裁人。

2.本合同之解释及裁定均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对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或事项拥有审判权。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四份,乙方、甲方各持两份。

合同一经双方签字即时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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