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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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版

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5修订版)

东莞市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5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东莞市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节能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节能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奖励支持企业和有关单位开展能源管理中心、清洁生产、节能能力建设以及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项目等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节能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效益优先、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规范使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带动、放大作用。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四条市经信局根据我市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的目标、工作部署和要求,确定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申报要求,负责组织项目申报,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或委托市科协开展评审;负责组织、指导受资助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

市经信局可根据专项资金的申报管理需要,选择社会中介组织或其他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承担或协助办理有关具体事务。

第五条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监督检查,按照相关规定对专项资金实施重点绩效评价。

资金拨付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及市财政局统一部署执行。

第六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经信部门负责协助企业单位做好项目申报工作,协助市经信局组织项目实施、验收认定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章资助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市经信局在资金总额不超过年度预算的情况下,对项目进行择优资助,具体资助(奖励)范围和方式包括:

(一)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项目:

对用能企业以及有关单位开展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的,予以财政奖励。

(二)清洁生产奖励项目:

对通过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获得清洁生产企业称号的企业予以奖励。

(三)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项目:

对具有推广意义的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项目予以奖励。

(四)节能先进奖励项目:

对获得年度节能先进地区、单位予以奖励。

(五)节能技术(产品)交流推广项目:

对开展节能技术(产品)交流推广工作以及参加重点节能展会的,予以财政奖励。

(六)市政府同意资助的其他节能与循环经济项目,如注塑机伺服节能改造、节能服务与金融产业融合项目等。

对节能与循环经济重大项目按照“一事一议”方式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第八条申报节能专项资金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已在东莞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申报单位在当年的节能考核中不得为未完成等级;

(三)资助项目需符合国家节能减排产业发展方向;

(四)申报资金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重大违法记录。

第四章资助方式和标准

第九条对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项目,分为事后奖励和系统维护费用补助两种方式:

(一)事后奖励。

用能企业及有关单位开展能源管理中心项目建设,建成并通过市节能主管部门验收,达到甲、乙、丙级标准的,分别予以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已获得资金奖励的乙级、丙级能源管理中心继续完善后,可申请再次验收,验收后提升等级的,按提升后的等级补足奖金差额。

(二)系统维护费用补助。

已经通过验收的企业级能源管理中心,在通过验收后三年内按照甲乙丙三级分别每年给予5万元、4万元和3万元的维护费用补助,以鼓励企业不断完善使用企业能管中心,并按时按规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数据至市能源管理中心系统平台。

第十条对通过市级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被认定为市级清洁生产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市级清洁生产企业,通过省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被认定为省级清洁生产企业的,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一条对具有推广意义,总投资额在500万元及以上,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主要内容的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项目,资助方式分为事后奖励、拨贷联动(贷款贴息)两种方式。

(一)事后奖励。

对已完工的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项目,按项目投入总额的20%对项目投资方予以事后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额200万元。

(二)拨贷联动(贷款贴息)。

对纳入市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推广范围、已经立项但尚未实施或者正在建设的项目,由市经信局将项目推荐给相关银行机构,由银行对企业进行审核后,按照立项资金最低1:

1的比例为企业发放信用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项目的总投资额。

财政资金按照项目投资总额的25%予以立项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250万元。

市财政按照实际贷款利息予以补助,最高贴息额度不超过项目立项资助金额,最长不超过2年。

项目通过主管部门验收后,立项资助金额扣除贴息金额的余额部分,仍拨付给企业作为奖励资金。

除拨贷联动外,对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实施的项目参照拨贷联动方式进行利息补贴。

以上两种资助方式,单个项目只可选择其中一种。

对计划制项目,建立事前报备、事中监督、事后验收的管理模式,在项目通过验收后给予资助。

第十二条对节能先进地区、先进单位进行奖励:

(一)节能先进地区。

对年度节能考核综合评分位居前3名且考核结果为完成等级及以上的镇街(园区),由市政府授予节能先进地区奖,给予每个获奖镇街(园区)一次性奖励30万元。

节能先进地区奖金要用作本镇街(园区)节能主管部门的节能工作经费,不得挪作它用。

(二)节能先进单位。

对积极开展节能工作、节能成效突出的单位,由市政府授予节能先进单位奖。

节能先进单位奖励名额每年设30名,给予每个获奖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

节能先进单位奖金要用作本单位节能主管部门或能源管理部门的节能工作经费,不得挪作它用。

节能先进单位为市财政全额供养单位的,只评定,不奖励。

第十三条对开展节能技术(产品)交流推广活动以及参加重点节能展会的,予以财政奖励:

(一)市政府或市经信局同意组织实施的节能技术(产品)推广会、对接会和论坛,对项目主办方按照服务规模、质量、效果、企业评价等进行综合评估,按档次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3万元的定额奖励。

(二)市经信局每年年初发布纳入奖励的重点节能展会范围(每年不超过5项)。

对参展企业实际支出的参展费用给予部分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金额为10万元。

参展费用核算范围包括展位费(场地租金)和特装布展费等,资助标准不高于我市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对市政府同意资助的其他项目,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大型骨干企业、高成长型中小企业和成长型中小企业获得该专项资金资助时,资助比例和限额可分别按照原有资助基准上浮30%、20%和10%执行。

第十六条对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扶持方式按照相应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章申报和审核

第十七条申报程序

市经信局根据年度资金预算和工作安排,制定和发布资金申报通知。

申报单位根据要求编制申报资料报送至市经信局。

第十八条申报资料

各类项目以市经信局发布的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为准。

第十九条审核程序

(一)条件审核。

市经信局通过资金申报平台对项目申报条件的符合性进行审查。

(二)专家评审。

市经信局根据项目性质,按需要组织或委托市科协进行专家评审,必要时现场核查。

市级清洁生产企业认定按有关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实施方案执行。

(三)核对信息。

市经信局根据项目性质,商请相关职能部门提供或核对申报单位的有关信息,以确定申报资料的真实性。

(四)征求意见。

拟定资助名单和额度,经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后通过东莞日报、市经信局官方网站进行为期不少于7天的公示。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经信局提出;对公示有异议的,市经信局应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对经调查核实不符合政策要求的,不予纳入资助范围。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后异议不成立的,由市经信局列入资金使用计划。

(五)下达资金使用计划。

市经信局上报资金使用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会同市财政局下达。

第六章资金拨付和会计处理

第二十条资金安排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按财政资金拨付程序办理请款和拨付手续。

第二十一条受资助单位应规范各项费用支出的财务核算管理。

收到资助款后,按照各自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账目处理。

第七章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获得专项资金项目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二十三条项目获得资助后,项目单位须根据市经信局的要求,配合提供项目实施情况、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等数据信息,以便做好专项资金后续跟踪监督。

第二十四条市经信局每年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上一年度资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评价,并形成项目跟踪评价报告。

市经信局负责对评价不良的项目进行重点指导和监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受资助单位应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五条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申报单位如有弄虚作假、挪用、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等行为,将收回专项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原《东莞市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府办〔201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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