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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实施的财经税务法规

2016年6月1日起实施的财经税务法规(全)

【中央法规】

  一、关于港澳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内地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次发布的《通知》着眼于落实《服务贸易协议》涉及港澳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内地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的三项措施:

  一是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的港澳永久性居民可在内地担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计师事务所的控制权须由内地居民持有,具体要求按照内地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二是担任合伙人的港澳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有固定住所,其中每年在内地居留不少于6个月。

  三是取得内地注册会计师资格的港澳永久性居民申请成为内地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时,已在港澳取得的审计工作经验等同于相等时间的内地审计工作经验。

  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附件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进行调整。

在调整表式同时,公告对表的填写说明也进行了修改。

明确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政策规定,以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填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栏“其他”。

  三、关于营改增部分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调整的公告

  公告明确了在增值税纳税申报其他资料中增加《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由从事建筑、房地产、金融或生活服务等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填报,具体名单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四、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

  税务机关通过建立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统和利用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等渠道,对外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并由相关部门根据这些信息对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和管理措施。

  五、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港澳服务提供者或港澳投资企业通过商务部外商(港澳台侨)投资备案信息系统在线办理备案。

为推动内地与港澳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进一步提高内地与港澳的经贸交流与合作水平,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相关决定,制定了《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

  为配合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中《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表式见附件1,填写说明见附件2。

  二、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表式见附件3,填写说明见附件4。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政策规定,以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填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栏“其他”。

四、本公告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中《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附件2中《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填写说明、附件3、附件4内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5月5日

 

2016年最新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

  会计网讯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为配合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明确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

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中《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进行调整。

《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填写说明

  一、“税款所属时间”“纳税人名称”的填写同主表。

  二、第1栏“合计”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本栏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以下简称《附列资料

(二)》)相关栏次勾稽关系如下:

  本栏“税额”列=《附列资料

(二)》第12栏“税额”列-《附列资料

(二)》第10栏“税额”列-《附列资料

(二)》第11栏“税额”列。

  三、第2至27栏“一、按税率或征收率归集(不包括购建不动产、通行费)的进项”各栏:

反映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符合抵扣条件,在本期申报抵扣的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进项税额,不包括用于购建不动产的允许一次性抵扣和分期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

  其中,第27栏反映纳税人租入个人住房,本期申报抵扣的减按1.5%征收率的进项税额。

  纳税人执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所对应的税率,将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入相应栏次。

  纳税人取得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实际购买的服务、不动产或无形资产对应的税率或征收率,将扣税凭证上注明的税额填入对应栏次。

  四、第29至30栏“二、按抵扣项目归集的进项”各栏:

反映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符合抵扣条件,在本期申报抵扣的不同抵扣项目的进项税额。

  

(一)第29栏反映纳税人用于购建不动产允许一次性抵扣的进项税额。

  购建不动产允许一次性抵扣的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用于购建不动产时,发生的允许抵扣且不适用分期抵扣政策的进项税额。

  

(二)第30栏反映纳税人支付道路、桥、闸通行费,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

  五、本表内各栏间逻辑关系如下:

  第1栏表内公式为1=2+4+5+11+16+18+27+29+30;

  第2栏≥第3栏;

  第5栏≥第6栏+第7栏+第8栏+第9栏+第10栏;

  第11栏≥第12栏+第13栏+第14栏+第15栏;

  第16栏≥第17栏;

第18栏≥第19栏+第20栏+第21栏+第22栏+第23栏+第24栏+第25栏+第26栏。

 

2016年最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下载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会计网讯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为配合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明确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

  公告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进行调整。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本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以下简称本表及填写说明)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一、名词解释

  

(一)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货物”,是指增值税的应税货物。

  

(二)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劳务”,是指增值税的应税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三)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是指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

  (四)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扣除项目”,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确定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允许其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项目。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填写说明

  本表“货物及劳务”与“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各项目应分别填写。

  

(一)“税款所属期”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号码。

  (三)“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名称全称。

  (四)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

填写本期销售货物及劳务、发生应税行为适用3%征收率的不含税销售额,不包括应税行为适用5%征收率的不含税销售额、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销售旧货的不含税销售额、免税销售额、出口免税销售额、查补销售额。

  纳税人发生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行为且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填写扣除后的不含税销售额,与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数据一致。

  (五)第2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填写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合计。

  (六)第3栏“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填写税控器具开具的货物及劳务、应税行为的普通发票金额换算的不含税销售额。

  (七)第4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5%征收率)”:

填写本期发生应税行为适用5%征收率的不含税销售额。

  纳税人发生适用5%征收率应税行为且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填写扣除后的不含税销售额,与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16栏数据一致。

  (八)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填写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合计。

  (九)第6栏“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填写税控器具开具的发生应税行为的普通发票金额换算的不含税销售额。

  (十)第7栏“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

填写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下同)和销售旧货的不含税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十一)第8栏“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填写税控器具开具的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销售旧货的普通发票金额换算的不含税销售额。

  (十二)第9栏“免税销售额”:

填写销售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及劳务、应税行为的销售额,不包括出口免税销售额。

  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填写扣除之前的销售额。

  (十三)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

填写符合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免税销售额,不包括符合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销售额。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不填写本栏次。

  (十四)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

填写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未达起征点(含支持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免税销售额,不包括符合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销售额。

本栏次由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填写。

  (十五)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

填写销售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及劳务、应税行为的销售额,不包括符合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未达起征点政策的免税销售额。

  (十六)第13栏“出口免税销售额”:

填写出口免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出口免征增值税应税行为的销售额。

  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填写扣除之前的销售额。

  (十七)第14栏“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销售额”:

填写税控器具开具的出口免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出口免征增值税应税行为的普通发票销售额。

  (十八)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

填写本期按征收率计算缴纳的应纳税额。

  (十九)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

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包含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购置税控收款机的增值税税额。

  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15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二十)第17栏“本期免税额”:

填写纳税人本期增值税免税额,免税额根据第9栏“免税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

  (二十一)第18栏“小微企业免税额”:

填写符合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增值税免税额,免税额根据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

  (二十二)第19栏“未达起征点免税额”:

填写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未达起征点(含支持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增值税免税额,免税额根据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

  (二十三)第21栏“本期预缴税额”:

填写纳税人本期预缴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查补缴纳的增值税额。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本附列资料由发生应税行为且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填写,各栏次均不包含免征增值税项目的金额。

  

(一)“税款所属期”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名称全称。

  (三)第1栏“期初余额”:

填写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行为扣除项目上期期末结存的金额,试点实施之日的税款所属期填写“0”。

  (四)第2栏“本期发生额”:

填写本期取得的按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行为扣除项目金额。

  (五)第3栏“本期扣除额”:

填写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行为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的金额。

  第3栏“本期扣除额”≤第1栏“期初余额”+第2栏“本期发生额”之和,且第3栏“本期扣除额”≤第5栏“全部含税收入(适用3%征收率)”。

  (六)第4栏“期末余额”:

填写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行为扣除项目本期期末结存的金额。

  (七)第5栏“全部含税收入(适用3%征收率)”:

填写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数额。

  (八)第6栏“本期扣除额”:

填写本附列资料第3栏“本期扣除额”的数据。

  第6栏“本期扣除额”=第3栏“本期扣除额”。

  (九)第7栏“含税销售额”:

填写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行为的含税销售额。

  第7栏“含税销售额”=第5栏“全部含税收入(适用3%征收率)”-第6栏“本期扣除额”。

  (十)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

填写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行为的不含税销售额。

  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第7栏“含税销售额”÷1.03,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本期数”“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栏数据一致。

  (十一)第9栏“期初余额”:

填写适用5%征收率的应税行为扣除项目上期期末结存的金额,试点实施之日的税款所属期填写“0”。

  (十二)第10栏“本期发生额”:

填写本期取得的按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适用5%征收率的应税行为扣除项目金额。

  (十三)第11栏“本期扣除额”:

填写适用5%征收率的应税行为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的金额。

  第11栏“本期扣除额”≤第9栏“期初余额”+第10栏“本期发生额”之和,且第11栏“本期扣除额”≤第13栏“全部含税收入(适用5%征收率)”。

  (十四)第12栏“期末余额”:

填写适用5%征收率的应税行为扣除项目本期期末结存的金额。

  (十五)第13栏“全部含税收入(适用5%征收率)”:

填写纳税人适用5%征收率的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数额。

  (十六)第14栏“本期扣除额”:

填写本附列资料第11栏“本期扣除额”的数据。

  第14栏“本期扣除额”=第11栏“本期扣除额”。

  (十七)第15栏“含税销售额”:

填写适用5%征收率的应税行为的含税销售额。

  第15栏“含税销售额”=第13栏“全部含税收入(适用5%征收率)”-第14栏“本期扣除额”。

  (十八)第16栏“不含税销售额”:

填写适用5%征收率的应税行为的不含税销售额。

  第16栏“不含税销售额”=第15栏“含税销售额”÷1.05,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4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5%征收率)”“本期数”“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栏数据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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