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史.docx
《财政史.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财政史.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财政史
曹魏的租调制
汉献帝建安九年(公元204年),魏王曹操颁布了著名的《抑兼并令》(又称《田租户调令》),宣布实行税费改革,取消汉代赋役制度,建立适应战时需要的定额税制——租调制。
令文曰:
“其收田租亩四升,户出绢二匹,绵二斤而已,他不得擅兴发,郡国守相明检察之,无令强民有所隐藏,而弱民兼赋也。
”即规定每亩土地交纳租谷四升,叫做田租;每户人家交纳绢二匹、绵二斤,叫做户调。
全国税率统一,政策稳定,地方官吏不得擅自变更、另行摊派,增加农民负担。
(二)原因
1、由于连年战乱和荒芜、政府无法派人下乡估算农业收货物的产量;加之人民流离和户口簿的散失、难以确定纳税人口及其年龄,汉代的赋役制度难以为继。
2、商品货币经济比例下降,自然经济比例增长,为保证需要,使得国家必须改征实物。
(三)意义
1、将亩租由按比例征收改为定量税制,增产不增税,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民负担,刺激了农民发展生产的积极性,对于恢复统治区域内社会经济有积极作用。
2、将人税由按丁口征收改为按户征收,增人不增税,客观上鼓励了人口繁衍,有利于增加劳动力,进而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3、将货币税改为实物税,适应了币值不稳定的战时需要,免去了农民在以物换钱过程中受到盘剥。
法令明确规定官吏无豁免权,从而沉重地打击了逃税的豪强实力,有效地扩大了税基,平衡了政府与各阶层人士的关系,使政府财力有了可靠的来源。
曹魏税制改革,标志中国赋税史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自租调制创立后,历两晋、南北朝、隋唐沿用达五百余年。
虽然隋唐前期曾将实物代役部分并入谓之“庸”,但本质上仍是以租调制为主干的税制。
唐中期两税法改革
唐德宗建中元年(公元780年),唐政府进行了大规模的税制改革,创立并推行“两税法”,主持者为户部尚书杨炎。
(一)历史背景
1、土地兼并加剧,均田制遭到破坏,租庸调制失去了赖以存在的基础。
2、开元以后户籍久不清理、户口失实,国家掌握的户口少而不确切,导致了以人丁为本、户籍为依据的租庸调制失去存在基础。
3、地方政府为了增加收入,另立繁多杂派恣意勒索,纳税时间混乱,人民陷于水火,不得不加以清理。
4、地税和户税的发展,为两税法的实施创造了条件。
(二)内容
“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赋于人,量出以制入。
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郡县税三十之一,度所与居者均,使无饶利。
居人之税,秋夏两征之,俗有不便者正之。
其租庸杂徭悉省,而丁额不废,申报出入如旧式。
其田亩之税,率以大历十四年垦田之数为准,而均征之。
夏税无过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
逾岁之后,有户增而税减轻,及人散而失均者,进退长吏,而以尚书度支总统焉。
”
1、财政原则:
规定实行“量出制入”原则,即先预算出国家财政支出的数额,根据支出数来确定赋税收入的总数,再把总数额分配给各地,向当地民户征收。
2、课税主体和课税标准:
规定,不分主户客户一律编入现居州县的户籍,在所居地纳税;不分丁男中男,都依据拥有土地和财产的多少来纳税。
3、课税期限:
规定废除租庸调及一切杂税征收,将之与户税地税合并到一起,一年分两次征收,夏、秋各一次,夏税不得过六月、秋税不得过十一月。
4、纳税物品:
政府给税物(粟帛)定出价钱,在实际征收时,农民按钱数缴纳实物。
5、对常常流动的商人,规定所在州县按其收入征收1/30的税,目的是让不定居的商人与定居者税负均衡。
(三)评价
1、意义
两税法是中国封建社会税制发展史上的一次重大改革,适应了当时封建土地关系的转变,对封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在中国封建社会税制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
(1)标志着中国封建社会长期以人丁和力役为主的赋税制度开始向以土地资产和实物为主的制度转变。
(2)简化了税制。
减少了纳税项目,简化了纳税手续,集中了纳税时间,这既有利于百姓缴纳,又有利于税收征管,从而减少税收成本。
(3)扩大了征税面。
规定浮寄客户和不定居商贾都要负担两税,具有均平赋税的意义。
(4)公平了税负。
改变了过去不分贫富一概按人丁平均摊派的做法,税收负担比以前合理,具有先进性,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方向。
(5)以货币计算税额,对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有一定促进作用。
2、弊端
(1)配赋不均,各地税负不平。
由于各州县田亩数额变化很大,全国又无统一税率,造成地区间税负的不平衡。
(2)折钱纳物,加重百姓负担。
规定以货币计税缴纳,但随着经济发展、产品增多,市场价逐年降低,农民缴纳实物就一年比一年多。
(3)在户等的评定上不依法办事,造成税负不均。
两税法行后不久,政府因财力匮乏,便巧立名目于两税之外附生加征课税,两税法遭到破坏,名存实亡。
明后期一条鞭法改革
“一条鞭法者,总括州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于官。
一岁之役,官为佥募,力差则计其工食之费,量为增减;银差则计其交纳之费,加以增耗。
凡额办、派办,京库岁需,存留供亿诸费,以及土贡万物悉并为一条,皆计亩征银,折办于官,故谓之一条鞭。
”此外规定,隆庆元年(1567年)以前的积欠赋税一律豁免,隆庆四年以前的积欠免七征三,隆庆五年以后积欠一律追缴。
基本内容:
1、统一役法。
即赋、役合并,一律折银征收。
将原来的差役合并为一,不再区别银差、力差,一律征银,统一由官府雇人充当。
目的是逐渐取消对人头税的课征。
2、赋役征银。
除在苏松征米麦以供皇室、官吏外,其余地区一律按亩征银,
3、官收官解。
废除粮长制,赋役统一缴银,改由地方官吏直接征收和运送国库。
4、正杂统筹。
以各县旧有各种税收收入总额为基准,不论正杂都合并为一条,按比例分摊到土地上。
成效:
万历十年至万历十五年,太仓积粟1300余万石,积银600多万两。
(二)改革的原因
1、大土地所有制的发展,从根本上冲击了赋和役分征的制度,客观上要求将徭役和赋税合并。
2、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客观上要求田赋征收货币化。
3、粮长制的破坏,促使国家在税收征管上恢复了官收官解。
4、政治腐败和严重的财政危机是改革的最直接原因。
(三)改革的评价
1、历史地位:
上承两税法,下启清代摊丁入亩。
是中国封建社会税制改革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客观上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2、赋役合并适应了土地占有关系的重大变化,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均平赋役的作用。
3、赋役折银促进了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
田赋征银客观上促进农产品商品化程度提高;徭役征银削弱了农民对国家的人身依附,有利于生产的发展并为城镇手工业、商业提供了潜在劳动力,客观上有利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萌芽的发展。
4、局限性。
其一,改革主观目的是为解决国家财政困难,并非减轻百姓税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土地集中和税负不公的问题。
其二,把各种杂税、加派固定下来并使之合法化,剥削仍然很重。
其三,将各种赋役合并征收,手续固然简便,但纳税人无从确切知道所纳税目,使胥吏可以夤缘为奸。
其四,计亩征银,百姓在折换中间不免受到商人盘剥,而钱、银与粮米比价经常变动,加重百姓负担。
清代摊丁入亩
(一)内容
STEPA“滋生人丁,永不加赋”
1、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上谕“海宇承平日久,户口日增,地未加广,应以现在丁册为常额,自后所生人丁,不征收钱粮,编审时,只将实数查明造报。
”廷议“滋生人丁,永不加赋,仍五岁一编审”。
即以康熙五十年人丁(计口)为标准,将当年全国丁银收入总350余万两固定下来、做为定额,做为以后每年丁银征收的常数。
2、配套措施:
同时,户部议“缺额人丁,以本户新添者抵补;不足,以亲戚丁多者抵补;又不足,以同甲粮多之丁补之”
STEPB康熙五十五年(1716年),首先在广东试行将丁银摊入地亩征收,实行地丁合一;雍正二年至七年(公元1724-1729年),令全国各省将丁银平均摊入地亩输纳征解,统谓之“地丁”。
自此,丁徭与地赋合而为一,民纳地丁之外,另无徭役。
(二)改革原因
STEPA
1、耕地面积不能扩大使丁银随丁数增加而增加失去可能,客观上要求将丁银征收总量固定下来。
康熙“自平定以来,人民渐增,开垦无遗,或砂石堆积,难于耕种者亦间有之,而山谷崎岖之地已无弃土,尽皆耕种矣。
若按现在人丁加征钱粮实有不可,人丁虽增而地亩未加广。
”——他意识到丁银收入来源于土地收入;人增地亩不增则必须将丁银固定下来。
2、丁银随丁数增长的赋役制度在征管中遇到了极大困难。
原因是:
清政府对于官员的考成法(州县指标为在任人丁数“观户口消长以定州县考成”),造成地方官员浮夸虚报本辖区户口。
丁银额须随之增长,加重百姓负担,造成逃亡,因此对税收征管产生猛烈冲击,使丁银征收面临无着危机。
STEPB
1、按丁征税从理论上讲本身具有不合理性。
税收基本原则为量能定税,而地多的丁与地少的的丁其税收负担是不公平的。
2、一阶段改革完成后还有深层次矛盾尚未解决。
一阶段解决耕地面积总量与丁银总量关系,稳定了丁银的宏观税负,但土地占有结构和丁银负担结构的问题未解决,一是土地占有结构,一是丁银负担结构,即占地多者丁银并不一定多,地少者丁银未必少,仍然是税负不均。
3、征管方面出现问题。
一阶段后丁银依然存在,而编审过程中,地方官有“舍富就贫”现象,造成了一系列社会问题。
时监察御史秦国龙:
“五年编审,,富户贿里长隐漏不报,而贫民小户按口入册,一切地役照丁行派,以致贫户逃亡…而国课多致虚悬矣。
”
(三)意义
摊丁入地是我国赋税史上的一次重大变革,其重要意义在于:
1、改变了历史上地丁分征、赋役负担不均的状况,完成了赋役合一的历史进程,且缓解封建性的人身依附关系,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2、丁税固定,百姓负担稳定,安心务农和垦田积极性提高,使国家税收收入得到保障。
3、户口渐实,人口不断增多,具有一定政治意义。
局限性:
1、实质是为了维护官僚地主阶级利益实行的变革措施,并未从根本上解决人民负担沉重的问题。
2、“永不加赋”在推行过程中渐成空文,官方常变相增加名目加征私派。
3、摊丁入亩之后,地主借口“摊丁”大幅增加私租。
中国封建社会赋税制度的演变
一、春秋:
转型时期
名称
时间
主要内容
作用或影响
齐国·
相地而衰征
春秋
以劳动者实际占有土地面积为依据,把全国土地按土质肥瘠程度、产量高低及远近分成若干等级,按等级征收田赋
从法律上否定了奴隶社会赖以存在的政治经济基础——井田制,实际上承认了土地私有制,促进了土地的公开兼并,从而加速了奴隶制生产关系的瓦解。
鲁国·
初税亩
春秋
又称“履亩而税”,是我国真正意义上田赋的开始。
指不分公田、私田,凡占有土地者均须按亩缴纳土地税的田赋制度
秦国·
商鞅变法
战国
“废井田,制阡陌”废除井田制,打破公田和私田的界限,从法律上承认土地私有和允许自由买卖,国家按土地多少征税。
适应地主阶级对土地占有实际,推动了封建土地私有制的确立和封建生产关系的形成,促进了中国由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演变
二、秦汉:
封建赋税制度的正式形成
名称
时间
主要内容
作用或影响
秦制
秦朝
“令黔首自实田”,载于户籍,国家依户籍征发赋税和徭役
以法律形式在全国范围内确立封建了土地私有制;户籍制度则成为封建国家统治人民的根本
编户制度
西汉
编户依据田亩、户口身丁(及财产)承担赋税和徭役、兵役
我国封建社会完整的赋税徭役制度正式形成
三、北魏隋唐:
封建赋税制度的发展和转折
名称
时间
主要内容
作用或影响
租调制
曹魏
按亩纳租、按户纳调
推动了北方经济的恢复,标志中国赋税史进入新阶段
新租调制
北魏
均田农民须按一夫一妇缴纳租调,并服徭役和兵役
均田制肯定了土地所有权,有利于农民摆脱豪强大族控制成为国家编户齐民;租调由按户征收转变为按人口征收,保证了国家的赋税收入
租庸调制
隋唐(前期)
“有田则有租,有户则有调,有身则有庸”,均田农民除缴纳租调外,可以纳绢或布代役
有利于农民摆脱徭役的烦扰,保障生产时间,使其安心农业生产;政府的赋税收入得到保障
两税法
唐中期后
不分主客户、不分丁中男,都按拥有土地和资产多少纳税,取消租庸调和杂税杂役统一为户税、地税,分夏秋两季收税,按货币计税,在征收时可以计征实物
中国封建社会税制发展史上的重大变革,标志着中国封建社会长期以人丁和力役为主的赋税制度开始向以土地和资产为主的制度转变,具有着划时代的意义;扩大了征税面,公平了税负,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方向;以货币计算和缴纳税额,增强了人们的商品生产和交换意识,扩大商品生产和交换范围,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四、北宋明清:
封建赋税制度的深化改革
名称
时间
主要内容
作用或影响
方田均税法和募役法
北宋中期
清丈土地、核实所有者,视厚薄、肥瘠分为五等行均税之法,良田赋重,瘠田税轻,无田则免。
根据募役所需经费数额按户等高低分摊
抑制豪强地主兼并土地,防止其瞒产漏税,以平均税负,增加国家赋税收入;
减免、均平人民负担,一定程度上解放农业劳动力,使国家得到大量财政收入。
一条鞭法
明朝后期
赋役合并
赋役征银
官收官解
正杂统筹
上承两税法,下启摊丁入亩,是中国封建社会税制改革史上的重要里程碑;赋役合并适应了土地占有关系的变化,抑制了豪强地主兼并与漏税,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均平赋役的作用;赋役征银既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又反过来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以银代役,相对松弛了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有利于生产的发展。
摊丁入亩
清朝前期
“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固定丁税,平均摊入田赋,征收统一的地丁银
我国封建社会最后一次重大的赋税制度改革,完成了赋役合一的历史进程,彻底废除了实行两千多年的人头税;简化了税收手续,减轻了农民负担;削弱了农民对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将丁银固定摊入田亩,百姓负担稳定,安心务农,垦田积极性提高,使国家财政收入得到保障。
中国古代赋税制度演变的主要趋势:
征课标准(对象):
以人丁为主——以资产为主(以两税法为标志)
征课内容:
实物地租——货币地租(以一条鞭法为标志)
征课形态:
赋、役两条线——赋役合征(以一条鞭法为标志)
征课时间:
不定时——基本定时(以两税法为标志)
代役制度:
亲身服徭役、兵役——可以代役(以租庸调为标志)
税种:
繁多——简化(以一条鞭法为标志)
说明:
1、随着历史进步,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松弛;2、用银征税是封建社会后期商品经济活跃及资本主义萌芽产生的相应反应。
原因:
1、生产力发展(包括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2、维护统治,解决财政危机和缓和社会危机必须调整生产关系;3、农民的反抗斗争,统治者吸取历史教训。
影响:
1、推动了生产力发展,有利于经济的恢复发展,顺应了历史潮流;2、增加了财政收入,缓和了社会危机,巩固了统治;3、适应且促进了土地占有关系的变化;4、有利于农民人身依附关系的松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