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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世界网络贸易与发展系列之三十三

第三世界网络贸易与发展系列之三十三

 

WTO“新加坡议题”:

演变及其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

许国平

MartinKhor

 

目录

1引言

2世界贸易组织(WTO)新加坡议题的产生和演变

3坎昆部长级会议之前和会议期间

4坎昆会议后的进程和“七月套案”

5新加坡议题的主要特点和对发展的影响

6新加坡议题重现的前景

7结语

附录1

附录2

附录3

 

本文是作者出席2004年11月22-24日在槟榔屿举行的亚太贸易会议:

“促进增长、缓解贫困和推动人类发展”上发表论文的修改版。

这次会议由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亚太代表处、第三世界网络和南北方研究所共同组织。

 

1.引言

所谓的“新加坡议题”可能是世界贸易组织(WTO)自建立以来讨论或磋商过的争议最多的问题了。

新加坡议题是投资、竞争政策、政府采购和贸易便利化。

前面三个议题严格来说与贸易无关,主要的争议集中在这些与贸易没有直接关系的议题是否应该放到WTO中作为条约的事项进行讨论,因为WTO是一个完全意义上的贸易组织。

现在大家一致认为四个议题都与贸易有关,目前的争议是应不应该在WTO内就这些问题制定有约束力的规则。

本文将讨论这些问题进入WTO的背景以及从WTO新加坡部长级会议(1996)到西雅图会议(1999)再到多哈会议(2001)的演变过程(第二章)。

第三章详细讨论坎昆部长级会议上的问题。

坎昆会议之后一直到2004年7月WTO总理事会决议的发展放在第4章中讨论。

本文将介绍四个议题的主要特征并分析如果在WTO中将它们作为谈判和缔结协定的事项将会对发展产生什么影响(第五章)。

本文还将继续探讨这些议题再次作为WTO谈判事项的前景(第六章)。

最后还附有相关的文件。

2.世界贸易组织(WTO)新加坡议题的产生和演变

新加坡部长级会议之前和会议期间(1996)

在WTO建立之前,已经作出过努力试图将新加坡议题之一,即投资,缔结一个有约束力的协定作为多边贸易制度的一部分。

在乌拉圭回合的贸易谈判中,主要发达国家,如美国,试图就投资问题本身在当时正在谈判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中制定全面的规则。

美国建议TRIMs协议不仅应该制定有关投资措施的规则,而且还应该就外国投资者投资开业和享有国民待遇的权利作出规定。

然而,这些就投资本身所作出的提议成功地被发展中国家否决。

就像乌拉圭回合的其他协议一样成为WTO规则组成部分的TRIMs协议,其范围只限于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但是,协议第9条称,“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日之后的5年内,货物贸易理事会应审查本协议的执行情况,并适时向部长会议建议对文本进行修正。

在审查中,货物贸易理事会应考虑本协议是否应以关于投资政策和竞争政策的补充规定来加以补充”

1995年,也就在WTO成立没多久,欧共体(EC,在WTO中代表欧盟)便开始与发展中国家就订立一个WTO投资协议发起谈判问题进行磋商。

1996年间,也就是为1996年新加坡部长级会议做准备的过程中,这一问题的压力开始累积。

到1996年年中,欧洲委员会和美国又提出另外两个议题(竞争和政府采购透明化),希望有可能纳入新加坡部长级会议议程。

在准备工作的后阶段,还提出了最后一个议题贸易便利化。

一些发展水平较高的发展中国家(包括印度、中国、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和坦桑尼亚)从一开始就反对引入这些议题并展开谈判缔结协议。

它们认为,WTO应该优先实施乌拉圭

回合的诸协议并解决这些协议实施中产生的问题。

仅仅这些就已经要耗尽它们宝贵的时间和稀缺的资源了。

现在还不是开始讨论将会使发展中国家承担它们尚无法理解的新义务的时候,更不用说是应对刚刚结束的乌拉圭回合所设定的义务。

尽管这些发展中国家明确表示反对(发表联合声明反对在WTO内就投资政策进行谈判或讨论),但是藉由WTO总干事写给各国贸易部长的一封信,四个新加坡议题还是纳入了新加坡会议的议程,这表明尽管WTO总理事会就这些议题并没有达成一致,但是各国部长可能仍希望在部长级会议上讨论这些议题。

在新加坡部长级会议上,大约30名成员被挑选出来组成的一个小组就部长级会议声明的草案进行非正式的讨论,在这份声明中新的议题也包括在内。

部长级会议是有争议的,因为绝大多数成员都没有受邀或是根本不允许参加事实上作出决定的“绿屋”(greenroom)会议。

在会议即将结束的前一晚,最后一份宣言草案呈现给非正式会议的所有成员,要求成员们不能做任何改动就通过。

许多没有受邀参加绿屋会议的成员对此表示严重关切,并对程序缺乏参与性和不透明表示反对。

然而他们还是被说服通过了这个他们没有得到发言权的草案案文。

《新加坡部长级会议宣言》最重要的几个方面就是在WTO内建立三个新的工作组开始研究贸易与投资、贸易与竞争政策以及政府采购透明化问题。

《宣言》也认为就这些议题还没有谈判的承诺(commitment)(这是制定新协议的一般规则)。

特别是,就投资或竞争展开谈判的任何决定都要求成员明确的共识。

有关贸易便利的议题,将由货物贸易理事会启动讨论(而不成立新的工作组)。

这一决定是有矛盾的,因为许多发展中国家并不是作出决定的绿屋会议参与方。

而且,几个参加绿屋会议的发展中国家(如印度、印度尼西亚和坦桑尼亚)就这些议题引入WTO的决定也并不感到满意。

他们有能力将会议决议只限于发起讨论或置于研究阶段,而不是承诺开始就新协议展开谈判。

然而,发展中国家意识到新议题(之后被统称为“新加坡议题”)已经可以纳入WTO了,而且让这些议题仅仅停留在“研究阶段”非常困难,因为发达国家很明显对它们施压要求它们同意为缔结新条约将议题“升级”进入谈判阶段。

西雅图部长级会议之前和会议期间(1999)

新加坡会议后,在新成立的工作组讨论中,主要发达国家想要将新加坡议题引向哪个方向已经越来越清晰了。

自1997年开始,确定这些议题的范围和性质以及将这些议题纳入WTO谈判议程的压力确实在不断增加。

下一步努力是要将这些议题放入1999年西雅图部长级会议的草案案文中。

在西雅图部长级会议的准备阶段,主要发达国家强烈要求发展中国家接受在1999年11月举行的部长级会议上就新加坡议题启动谈判的决定。

但是,1999年初期成立的非正式“意见一致(Like-Minded)”发展中国家集团领导一些发展中国家对谈判的启动持反对立场。

西雅图部长级会议(1999年10月19日在日内瓦形成)草案案文列出了谈判赞成方(发达国家)和反对方(“意见一致集团”)两派的鲜明立场,这样很公平。

就投资议题,第56段是发展中国家的立场。

该段称,投资议题工作组应该遵照它现在获得的授权,进一步的工作应该集中在发展中国家利益问题上,特别是外国直接投资(FDI)对东道国发展目标的影响(正面的和负面的),外国投资者对东道国的义务和母国对它们投资者管理上承担的义务。

工作组应该向下一次部长级会议报告它的工作成果。

另一方面,第41段是发达国家的立场,“谈判应旨在就外国直接投资建立一个多边规则框架”,并且指出框架应包括的八个要素。

其他三个新加坡议题的不同立场也同样反映在草案文本中。

在西雅图,就新加坡议题举行了绿屋会议,只有一些国家受邀参加(其他议题也是同样情况)。

绿屋会议上,出席会议的发展中国家成员受到发达国家施压,同意就新加坡议题发起谈判。

但是,西雅图会议在最后一天破裂,没有发布任何宣言,那个时候已经很清楚,许多发展中国家不会同意通过一份它们没有参与起草也没有看见的最后草案。

多哈部长级会议之前和会议期间(2001)

西雅图会议失败后,新加坡议题的讨论在工作组继续进行着。

正当2001年11月多哈部长级会议临近,旧的争议又再度燃起,发达国家还是坚持就新加坡议题应该启动谈判作为WTO新一轮谈判的组成部分,而许多发展中国家表示反对,认为开始谈判的时机还不成熟,研究程序应该继续进行。

发展中国家认为,应该优先考虑纠正由乌拉圭回合造成的WTO现行规则以及执行这些规则带来的不平衡,而不是开始制定会使这种不平衡进一步加剧的新规则。

它们强烈要求将“执行问题”作为首要解决问题。

但是,发达国家没有看到“恢复平衡”规则的必要性,也不会满足首先解决执行问题的要求。

相反,他们积极推动新议题的谈判,旨在缔结新的条约。

这种扩张的企图受到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主要是亚洲、非洲、加勒比地区、中美洲和最不发达国家)的强烈反对,它们认为:

a)它们还没有准备好就这些议题进行谈判或缔结协定;b)它们还无法足够清楚地了解这些议题可能产生的影响;c)从它们现在的有限了解来看,它们担心这些领域的新协议或新规则将增加它们已经很沉重的负担,并且会进一步限制它们对发展政策的选择,破坏它们的发展前景。

因此,它们建议,应该继续研究或讨论新议题,而不是上升到“谈判”层面,一旦进入谈判就意味着同意缔结新的协议制定新的规则。

由于一系列不寻常甚至是独特的程序,发展中国家对重要问题(包括新加坡议题)的许多观点和立场并没有在部长会议宣言草案中得到充分反映(或者根本没有反映),该草案是在日内瓦起草的。

在新加坡议题上,日内瓦草案要求成员开始谈判。

但是发展中国家的观点没有得到反映更使得它们感到沮丧,它们认为起草草案的过程不透明,而且草案内容也不具有代表性。

它们要求将要拿到多哈会议上的草案应该包括不同国家或国家集团的不同立场(而不是一个“白板草案”(cleandraft),会给人错误印象以为是协商一致达成的文件)或者那些不同的意见至少应该在总干事给贸易部长们的信中清楚的表明。

但是,发展中国家的这些要求被拒绝了,反映支持者意见的“白板案文”(cleantext)成为多哈回合谈判的基础,将发展中国家置于非常不利的境地。

这种“将白板案文送到部长级会议”的程序与西雅图会议之前的实践形成对比,西雅图会议时,准备的是囊括不同观点的案文,表现地更为诚实,给不同立场的观点在案文中得到反映的机会进而也能在部长级会议谈判时得到考虑。

在多哈,许多发展中国家再次声明(在全体出席的官方会晤发表的部长声明中以及在一些非正式的磋商会议中)它们反对宣言草案提出WTO就新加坡议题进行谈判。

但是,在会议期间,要求进入谈判的决定再次被纳入了另外两份草案中。

由秘书处在11月14日即会议最后一天上午发布的最后草案中包括了这样的规定,部长们对四个新加坡议题都表示同意在第五次部长级会议(计划在2003年举行)之后在就谈判问题达成明确共识基础上开始进行谈判。

最后草案在一场仅有部分国家受邀参加的马拉松式的绿屋会议后生成,会议上,反对就新加坡议题进行谈判的国家受到主要发达国家和WTO总干事的严厉批评。

在相关段落的可操作部分(有关投资的第20段,有关竞争的第23段,有关政府采购透明化的第26段和有关贸易便利的第27段)的措辞如下:

“…我们同意于第五次部长级会议后,在该会议上就谈判模式上由明确共识达成决议的基础上开始谈判。

”这暗示就达成新协议开始谈判的决定原则上已经作出,只有谈判模式需要决定。

一些发展中国家的代表,特别是印度,对事件的转变和案文都很不满意,它们认为案文并没有反映它们的立场,并且会将它们推向对新协议进行谈判的道路上。

在同一天下午最后一次各国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十多个发展中国家都提议应该修改案文,把就四个议题进行谈判的承诺删除。

印度表示,除非对宣言案文进行修改,否则它不会同意该宣言。

最后,在会议闭幕式上达成了一项妥协,会议主席卡塔尔财政、经济和贸易部长YoussefHussainKamal发表与四个议题有关的“主席谅解”(Chairman’sunderstanding),认为在对四个议题开始谈判前,确实需要在第五次部长级会议上根据明确的共识作出决定。

他同时也认为应该给每一个成员就谈判模式表明立场的权利,因为这些模式可能会阻止谈判进行直到各成员都准备加入明确共识之列。

闭幕会上的主席声明如下:

“我想说明一些代表已经要求就宣言草案的第20、23、26、27段作出澄清。

我认为,为了在第五次部长级会议作出决定,就这些段落而言很有必要达成明确的共识,我的理解是,在就贸易与投资、贸易与竞争政策、政府采购透明化和贸易便利的谈判可以启动之前,确实需要通过明确的共识来作出决定。

在我看来,这给每个成员对谈判模式表明立场的权利,这些模式将会阻碍第五次部长级会议后的谈判进程,直到成员们准备加入明确共识之列。

这份声明较好地保护了发展中国家,它没有要求一定要进入谈判。

宣言的案文声称,谈判将在第五次部长级会议后在就谈判模式达成明确共识的基础上展开。

但是,主席声明明确了在谈判可以开始之前需要通过共识作出决定。

由于没有声明就需要采取的模式做出决定,这份声明的意义在于是否应该谈判的问题上需要通过明确共识达成。

主席声明有法律地位吗?

国际贸易专家BhagirathLasDas给出了他的观点:

“主席在他声明的第一部分用了‘(他的)理解’。

一般来说,主席是通过与会议的其他参加者进行磋商后达成这种理解的,在他/她的理解中包含了获得认同的信息。

如果在主席表示他的理解后其他参加者没有反对意见或保留意见的话,应该认为是会议的集体意愿。

在这次会议全体都出席的情况下,在主席发表了他的理解后,代表们没有表示反对意见或保留意见。

所有这些都表明这部分内容在WTO程序中是有约束力的,除非之后的部长级会议再对它作出修改。

”(BhagirathLasDas:

WTO:

TheDohaAgenda—TheNewNegotiationsonWorldTrade,LondonandNewYork:

ZedBooksandPenang:

ThirdWorldNetwork)

多哈宣言也对四个议题在接下来两年的任务拿出了一个工作计划,在投资领域,工作集中在范围和定义、透明化、开业前承诺、例外和争端解决。

在贸易与竞争政策领域,工作组将集中澄清以下事项:

a)核心原则,包括透明化、非歧视和程序公正和硬核卡特尔;b)自愿合作的模式;c)通过支援发展中国家的能力建设对其竞争制度进行持续援助。

3.坎昆部长级会议之前和会议期间

多哈会议后,工作组会晤了几次讨论《多哈宣言》中确定的事项。

从2003年开始,主要发达国家,特别是欧盟和日本,对坎昆部长级会议不断施加压力,最终导致该会议于那年9月份召开,并就四个新加坡议题展开谈判。

但是,很清楚,WTO成员之间(主要是南北阵线)就如何处理每一个议题都有着严重的分歧。

许多发达国家于是认为多哈后工作组并没有就已经讨论的事项达成共识,因而在坎昆之前就模式达成共识也不太可能。

2003年8月结束的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区(ACP)国家部长们召开的一次会议认为,新加坡议题的谈判还没有开始。

在WTO内,新加坡议题的主要支持者,特别是欧盟和日本建议展开谈判,包括投资和竞争的模式。

但是,8月份的后半月,各国代表团的首脑级会议显示分歧继续存在。

8月23日就投资问题举行的代表团首脑级会议就出台了两份意见相反的报告。

一份是由11个非洲国家就新加坡议题提出的,认为不应该就所有问题启动谈判,应该继续对议题进行澄清。

另一份是由欧盟、韩国、瑞士、台湾和日本提出的,认为应该就投资问题展开谈判,其中还包括它们对谈判模式的看法。

坎昆部长级会议的草案案文于坎昆会议之前就在日内瓦发布了。

两个截然相反的立场——展开谈判或是仅仅继续讨论——在草案中体现为两种方案。

但是,即使受到发展中国家的反对,“展开谈判”阵营有着明显不公平的优势,它们对今后就这些议题谈判模式的想法包括在附件中。

这份草案促成发展中国家有影响力的集团拿出自己的报告,建议四个议题应该继续进行研究程序(而不是展开谈判)。

报告也包含了附件(不是有关于谈判的模式),描述了相关工作组需要进一步澄清和讨论的问题。

这份报告由新加坡议题的发展中国家“核心集团”起草并提交,得到了其他国家的支持。

这些发展中国家要求它们的报告应该和部长级会议草案案文一同作为讨论的基础得到考虑。

因此,坎昆必有一仗要打。

直到部长级会议时,ACP集团、非洲联盟和最不发达国家集团(LDC)(一起形成了WTO约70个成员方组成的联盟)还是就新加坡议题展开谈判持反对立场。

亚洲国家包括印度、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和菲律宾也反对展开谈判。

9月11日,普遍的反对声在坎昆部长级会议一开始就以联合声明和记者招待会的形式形成一定的规模。

代表70个发展中国家的部长们发表声明称,就新加坡议题的模式展开谈判还没达成明确的共识。

这些国家是孟加拉国(代表最不发达国家集团)、博茨瓦纳、中国、古巴、埃及、印度、印度尼西亚、牙买加(代表加勒比联盟)、肯尼亚、马来西亚、尼日利亚、菲律宾、坦桑尼亚、委内瑞拉、赞比亚和津巴布韦。

声明如下:

“我们就这些新议题的多边规则将对我们国内政策产生的影响表示关切,尚未完全理解就这些新议题制定WTO规则的意义。

这些议题是技术性的并且很复杂,其中一些与贸易完全没有关系。

许多发展中国家没有能力履行由这些多边规则产生的义务,这些议题的WTO框架是否能带来利益也有疑问。

因此就展开谈判的模式并没有达成明确的共识。

我们同意将这些看法连同将纳入第五次部长级会议的最后草案继续进行澄清的建议一起传达给新议题的协调人(坎昆会议上任命加拿大贸易部长PierrePettigrew为新议题的协调人)。

发展中国家集团在9月11日下午举行了记者招待会,来自马来西亚、印度、赞比亚、印度尼西亚、菲律宾、尼日利亚、委内瑞拉、坦桑尼亚和津巴布韦的部长出席了记者招待会。

马来西亚国际贸易与工业部长RafidahAziz说,有70多个国家(包括最不发达国家集团和加勒比地区集团)的部长在他们会晤时都表达了同样的观点。

她强调说:

“坎昆会议上不能启动任何谈判,在我们决定今后的路怎么走之前,这些议题应该回到日内瓦进入澄清程序。

”至于是否应该接受第三种方案即缔结一个软协议,Rafidah说:

“不,我们不同意展开任何谈判,因为没有明确的共识,有必要对这些议题作进一步的澄清。

”Rafidah还说,许多国家都认为在投资问题上不应该有一般性规则。

一些国家希望它们的国民能享受优惠待遇。

尽管私营部门想要有清晰的规则,但是没有必要将它们变成多边规则。

当不同的国家情况不同时适用相似的一般性规则是错误的。

没有适用一般规则的“合适时机”,因为情况总是不同的。

当问到非洲国家的立场时,赞比亚贸易部长说:

“非洲联盟的部长已经说了他们不想就这些议题展开谈判。

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我们也不希望这些议题与其他议题之间有什么联系。

而且,展开谈判需要明确的共识,而不是默示的共识。

9月12日,70个国家正式向新加坡议题的协调人(PierrePettigrew)和坎昆会议主席(墨西哥外长LuisErnestoDerbez)提交了一封信,声称他们“坚定地认为除了继续澄清程序之外别无其他选择。

”随信附上的是每个议题的附件,都称在缺乏共识时,四个议题没有展开谈判的基础,应该继续进行澄清。

发展中国家的附件简要的称:

“自第四次部长级会议以来我们都关注讨论。

如果没有明确的共识,在这一领域就没有展开谈判的基础。

因此,我们决定议题需要在工作组继续作进一步的澄清…认识到有必要加强对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的支持,我们应该继续(与其他机构并通过适当渠道)提供强有力的和足够的资源协助满足这些需要。

尽管出现了这样有组织地系统地反对展开谈判,协调人和会议主席仍然选择忽略发展中国家集团的意见。

一份经过修改的坎昆部长级会议宣言案文(即通常所说的以主席名字命名的德贝兹案文,DerbezText)于9月13日发布,会议的倒数第二天,草案要求应该就两个议题,即政府采购透明化(第16段)和贸易便利(第17段)展开谈判。

就另外两个议题,即投资和竞争也应该以认真的态度展开谈判。

投资议题开始谈判的时间应该安排在眼下正在进行的农业与非农产品市场准入(NAMA)多哈工作计划谈判结束后。

有关竞争的条文也通过间接的方式几乎要求成员方最终接受谈判。

在投资议题上(第14段),从草案来看,似乎没有说要展开谈判,但事实上它确实这样说了。

通过以下:

a)召集特别会议工作组(在WTO中“特别会议”解释为需要进行谈判);b)提到了要考虑几项单一认诺谈判之间的关系;c)提到模式允许不定期谈判应该在多边投资框架内进行。

而且,一个重要的脚注称,这个日期与农业和非农产品市场准入模式达成的日期重合。

因此,这个脚注与农业、非农产品市场准入和投资议题直接有关。

这种联系受到发展中国家的强烈反对,因为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很明确的表示投资议题应该根据它自身的特点考虑而不应该与其他议题相联系。

这种联系很危险地暗示,发达国家在减少或取消它们对农业部门保护的承诺上不会有什么进展,除非它们得到它们想要的投资协议模式。

所以,案文不仅要求就投资展开谈判,而且还要建立一种联系,这样农业谈判就得担负起确立发达国家想要的投资协议模式的任务。

在竞争议题上(第15段),诡异的措辞也暗示着,通过要求在特定日期考虑谈判的模式来有力推动谈判的展开,根据另一个脚注,该特定日期也和农业和非农产品市场准入达成的日期正好重合。

而且,草案的附件D和E包含了从未讨论过的所谓政府采购和贸易便利“模式”,更不用说被成员接受了。

附件也只是略微涉及了程序性问题以及非常少的实质问题,因此并没有落实到实质意义的“模式”,更不用说就模式达成共识了。

并且,附件比8月24日第一份修改版还要糟糕。

在附件D(政府采购的透明化)中,它提到协议中任何超越货物和中央政府实体的规定都不能过早下判断。

WTO的争端解决机制(DSU)是否适用也不能提前做判断。

国内审查机制的透明化应该包括在内。

这些都与发展中国家在工作组讨论中所持的观点相悖,发展中国家认为任何可能的框架都应该限制在货物和中央政府层面,国内审查机制不应该包括在内,DSU也不应适用。

附件当然也不包括可能达成共识的模式。

许多发展中国家对新加坡议题的德贝兹案文表示很失望甚至很愤怒,因为它明显与它们反对谈判的立场相背离。

它与谈判的展开必须达成明确共识或至少就模式达成共识的原则相悖。

很明显,现在并没有这种共识。

在会议结束的前一晚举行的各国代表团首脑非正式会议上,许多发展中国家的不满情绪表现得很明显,会议提供了一个对案文发表意见的机会。

气氛很紧张,发展中国家一个挨一个地对案文作出批评。

早先一些地区集团的会议上,它们的这种不满情绪表示的更为强烈。

博茨瓦纳部长JacobNkate代表ACP联盟、非洲联盟和最不发达国家集团发言,他在一份代表团首脑会议的声明中说,案文与各国的期待相差甚远,并没有解决它们所关注的问题。

案文在缜密谈判的多哈工作计划中造成了新的不平衡。

在新加坡议题上,案文与多哈会议达成共识的要求相背离。

“既然它不是建立在明确的共识基础上,我们便无法接受。

所以就这些议题不可能进行谈判。

而且,与其他议题的联系是惊人的,我们同样不能接受,”在谈到案文中农业模式与新加坡议题之间的特别联系时他这样说。

印度部长ArunJaitley说,这份案文已经抛弃了多哈议程吹嘘的发展维度,剩下的只是漂亮的修辞。

在新加坡议题上,Jaitley批评主席忽略了绝大多数成员反对展开谈判的意见。

“看来很多发展中国家所表达的需要进一步澄清的意见完全被忽略了。

这是故意忽略大部分发展中国家意见的又一个例子。

它表明这又是扼杀发展中国家的一次尝试。

巴巴多斯部长BillieMiller代表加勒比集团发言,说这个案文离加勒比集团的要求差得很远,也并没有以发展为导向。

在新加坡议题上,加勒比国家反对就政府采购和贸易便利展开谈判,因为这一地区的所有国家已经对谈判感到不堪重负,而且对这些议题的负面影响也表示担忧,目前就模式还没有达成明确的共识。

安提瓜和巴布达部长RonaldSanders说他代表本国参加了很多议题的会议。

他还说:

“但是我们没有看到在这个案文中我们所听到的共识是在诸如发展议题、小型经济议题和新加坡议题上达成的。

在这个案文中我们所看到的是不满和失望…在这次会议期间,我们说得很清楚,在新加坡议题上我们受到了严重的压制。

因此我们不同意附件D和附件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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