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筑标准强制性条文国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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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筑标准强制性条文国标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2012

   

4.0.6

成套柜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械闭锁、电气闭锁应动作准确、可靠。

4.0.8

手车式柜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械闭锁、电气闭锁应动作准确、可靠。

7.0.2

成套柜的接地母线应与主接地网连接可靠。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13

    

12.0.2

当紧急广播系统具有火灾应急广播功能时,应检查传输线缆、槽盒和导管的防火保护措施。

22.0.4

智能建筑的接地系统必须保证建筑内各智能化系统的正常运行和人身、设备安全。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198-2011

    

3.4.6

每路存储的图像分辨率必须不低于352×288,每路存储的时间必须不少于7×24h。

3.4.10

监控(分)中心的显示设备的分辨率必须不低于系统对采集规定的分辨率。

《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847-2012

    

1.0.3

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的地下通信管道、配线管网、电信间、设备间等通信设施应与住宅区及住宅建筑同步施工、同时验收。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12

    

5.1.2

需要保护的电子信息系统必须采取等电位连接与接地保护措施。

5.2.5

防雷接地与交流工作接地、直流工作接地、安全保护接地共用一组接地装置时,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必须按接入设备中要求的最小值确定。

5.4.2

电子信息系统设备由TN交流配电系统供电时,从建筑物内总配电柜(箱)开始引出的配电线路必须采用TN-S系统的接地形式。

7.3.3

检验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2-2012

    

3.0.7

蓄电池室应采用防爆型灯具、通风电机,室内照明线应采用穿管暗敷,室内不得装设开关和插座。

《电子会议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799-2012

    

3.0.8

会议讨论系统和会议同声传译系统必须具备火灾自动报警联动功能。

7.4.2

扬声器系统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2 扬声器系统必须采取安全保障措施,且不应产生机械噪声。

3 扬声器系统承重结构改动或荷载增加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串联电容器补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1049-2014

    

3.0.11

设备吊装严禁在雨雪天气、六级及以上大风中进行。

4.4.5

球头与球窝必须完全接触后方可安装和调整斜拉绝缘子;在斜拉绝缘子安装和调整时,吊绳必须始终处于受力状态;缆风绳必须临时固定并设专人监护;调整完毕后方可松下缆风绳及吊绳。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6-2014

    

3.0.9

起重机非带电金属部分的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司机室与起重机本体用螺栓连接时,必须进行电气跨接;其跨接点不应少于两处。

4.0.1

滑触线的布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3 裸露式滑触线在靠近走梯、过道等行人可触及的部分,必须设有遮拦保护。

6.0.4

制动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制动装置的动作必须迅速、准确、可靠。

6.0.9

起重荷载限制器的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起重荷载限制器综合误差,严禁大于8%。

   2 当载荷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时,必须发出提示性报警信号。

   3 当载荷达到额定起重量的110%时,必须自动切断起升机构电动机的电源,并应发出禁止性报警信号。

《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GB50846-2012

    

1.0.3

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的设计,必须满足多家电信业务经营者平等接入、用户可自由选择电信业务经营者的要求。

1.0.4

在公用电信网络已实现光纤传输的县级及以上城区,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的通信设施应采用光纤到户方式建设。

1.0.7

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的地下通信管道、配线管网、电信间、设备间等通信设施,必须与住宅区及住宅建筑同步建设。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5.4.12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确需贴邻民用建筑布置时,应采用防火墙与所贴邻的建筑分隔,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该专用房间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确需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l 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的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或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或屋顶上。

设置在屋顶上的常(负)压燃气锅炉,距离通向屋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小于6m。

   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不小于0.75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2 锅炉房、变压器室的疏散门均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3 锅炉房、变压器室等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

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确需在隔墙上设置门、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

   4 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3,且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锅炉间分隔;确需在防火隔墙上设置门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 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

   6 油浸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油浸变压器下面应设置能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7 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8 应设置与锅炉、变压器、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的容量及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当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9 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的规定。

油浸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630kV·A。

   10 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爆炸泄压设施。

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并应符合本规范第9章的规定。

5.4.13

   布置在民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应符合的规定:

2 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3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 机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3,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发电机间分隔;确需在防火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5 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6 应设置与柴油发电机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当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机房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4.15

   设置在建筑内的锅炉、柴油发电机,器燃料供给管道应符合的规定:

1 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的管道上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

   2 储油间的油箱应密闭且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应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8.4.1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制鞋、制衣、玩具、电子等类似用途的厂房;

   2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棉、毛、丝、麻、化纤及其制品的仓库,占地面积大于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卷烟仓库;

   3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展览、财贸金融、客运和货运等类似用途的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4 图书或文物的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重要的档案馆;

   5 地市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建筑、邮政建筑、电信建筑,城市或区域性电力、交通和防灾等指挥调度建筑;

   6 特等、甲等剧场,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其他等级的剧场或电影院,座位数超过2000个的会堂或礼堂,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

   7 大、中型幼儿园的儿童用房等场所,老年人建筑,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疗养院的病房楼、旅馆建筑和其他儿童活动场所,不少于200床位的医院门诊楼、病房楼和手术部等;

   8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9 净高大于2.6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净高大于0.8m且有可燃物的闷顶或吊顶内;

   10 电子信息系统的主机房及其控制室、记录介质库,特殊贵重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机器、仪表、仪器设备室、贵重物品库房;

   11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50m2的可燃物品库房和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营业厅;

   12 其他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13 设置机械排烟、防烟系统,雨淋或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固定消防水炮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需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锁动作的场所或部位。

8.4.3

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10.1.1

下列建筑物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1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

   2 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10.1.2

下列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1 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

   2 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5L/s的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和甲、乙类液体储罐(区);

   3 粮食仓库及粮食筒仓;

   4 二类高层民用建筑;

   5 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和展览建筑,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电信和财贸金融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

10.1.5

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1.5h;

   2 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m2的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不应少于1.0h;

   3 其他建筑,不应少于0.5h。

10.1.6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建筑内的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

   备用消防电源的供电时间和容量,应满足该建筑火灾延续时间内各消防用电设备的要求。

10.1.8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和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10.1.10

   1 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槽盒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并敷设在电缆井、沟内时,可不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明敷。

   2 暗敷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性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

10.2.1

架空电力线与甲、乙类厂房(仓库),可燃材料堆垛,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的最近水平距离应符合表10.2.1的规定。

   35kV及以上架空电力线与单罐容积大于200m3或总容积大于1000m3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

表10.2.1架空电力线与甲、乙类厂房(仓库)、

可燃材料堆垛等的最近水平距离(m)

名称

架空电力线

甲、乙类厂房(仓库),可燃材料堆垛,甲、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

电杆(塔)高度的1.5倍

直埋地下的甲、乙类液体储罐和可燃气体储罐

电杆(塔)高度的0.75倍

丙类液体储罐

电杆(塔)高度的1.2倍

直埋地下的丙类液体储罐

电杆(塔)高度的0.6倍

10.2.4

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

   卤钨灯和额定功率不小于100W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

   额定功率不小于60W的白炽灯、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荧光高压汞灯(包括电感镇流器)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物体上或采取其他防火措施。

10.3.1

除建筑高度小于27m的住宅建筑外,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1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避难层(间);

   2 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3 建筑面积大于l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

   4 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

   5 人员密集的厂房内的生产场所及疏散走道。

10.3.2

建筑内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疏散走道,不应低于1.0lx。

   2 对于人员密集场所、避难层(间),不应低于3.0lx;对于病房楼或手术部的避难间,不应低于10.0lx。

   3 对于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5.0lx。

10.3.3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

    

6.3.3

办公建筑和其他类型建筑中具有办公用途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限值符合表6.3.3的规定。

6.3.4

商店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4的规定。

当商店营业厅、高档商店营业厅、专卖店营业厅需装设重点照明时,该营业厅的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增加5W/m2。

6.3.5

旅馆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符合表6.3.5的规定。

6.3.6

医疗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符合表6.3.6的规定。

6.3.7

教育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符合表6.3.7的规定。

6.3.9

会展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符合表6.3.9的规定。

6.3.10

交通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符合表6.3.10的规定。

6.3.11

金融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符合表6.3.11的规定。

6.3.12

工业建筑非爆炸危险场所照明功率密度限值符合表6.3.12的规定。

6.3.13

公共和工业建筑非爆炸危险场所通用房间或场所照明功率密度限值符合表6.3.13的规定。

6.3.14

当房间或场所的室形指数值等于或小于1时,其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增加,但增加值不应超过限值的20%。

6.3.15

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标准值提高或降低一级时,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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