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规定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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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规定精

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规定(试行

编号:

NFTZ/EC-012-01

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规定(试行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浙环开[1995]190号

第一章

一、为使我省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工作逐步技术规范化,保证竣工验收监测工作质量、根据浙江省环保局浙环开[1995]68号《关于贯彻国家环境保护局第14号令,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和国家环境保护局环监[1995]335号文下发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法》(试行的精神,制订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全省除核设施以外的所有建设项目、限期治理项目的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

三、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应具备以下条件:

1、环保设施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设计要求建成;

2、环保设施的土建、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3、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建成后经负荷试车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4、外排污染物经自检符合批准的设计文件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提出的要求;

5、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且可恢复的环境已经得到修整;

6、环保设施能正常运转,符合交付使用的要求,并具备正常运行的条件,包括经培训的环保设施岗位操作人员、管理制度建立、原材料、备件及动力落实等;

7、环保管理和监测机构,包括人员、监测仪器、设备、监测制度、管理制度等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8、在建设项目生产能力达到设计规模75%以上的条件下,环保设施至少应经过连续2个月的试运转(一般生化处理设施须经过3个月试运转,采用厌氧处理技术的生化处理设施经过6个月至1年的试运转,试运转记录齐全。

四、竣工验收监测工作的主要内容;

1、现场踏勘与调查

2、制定竣工验收监测实施方案;

3、对建设项目排污情况、清洁生产工艺和环保设施运转效果进行监测;

4、环保设施的处理能力和效率分析;

5、环保设施运行中存在问题的分析;

6、提出竣工验收监测结论和建议;

7、编制竣工验收监测报告;

五、竣工验收监测尽量安排在建设项目满负荷考核期间进行,监测期间建设项目生产工况正常,生产能力应达到设计规模75%以上。

六、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确认需要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估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监测应与环境影响后评估结合起来进行。

七、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监测报告是竣工验收监测工作的成果表达方式。

报告的编制提纲和格式见附件一、附件二。

八、验收监测单位和人员资格承担竣工验收监测的环境监测站应当通过国家或省级计量认证(县级环境监测站的计量认证可放宽到1998年底前。

监测人员必须通过省(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组织的合格证认证考核、持证一岗;未获合格证者,不得参加验收监测工作。

第二章气污染源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规定

一、气污染源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项目选择原则

1、环保设施设计指标规定的有关项目;

2、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确定需要监测的项目;

3、建设项目投产或使用后排放的且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已有规定的有关项目;

4、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应当追加监测的有关项目或总量控制指标。

二、采样时的工况要求

1、建设项目达到规定的生产负荷,生产设备、环保设施正常运行。

2、新安装锅炉的测试应在设计出力下进行;在用锅炉的测试,应在设计出力70%以上的情况下进行。

燃煤电厂锅炉,应在不低于90%额定负荷情况下测试。

3、工业炉窑的测试,应在最大热负荷下进行。

三、采样布点原则

1、监测单位应在详细了解验收项目的生产工艺状况和环保设施类别、结构以及排放污染物的种类、特性与排放点位置的基础上,确定采样位置。

2、除非环保设施的进口不宜开孔布点外,凡废气治理设施的进口和出口均应布设采样点。

3、对多级治理设施,应在各级治理设施的进口和出口分别布设采样点。

4、锅炉烟尘测试,应依据GB5468-91〈〈锅沪烟尘测试方法〉〉布设采样孔和采样点。

5、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的测试,应依据GB9078-88〈〈工业炉窑烟尘排放标准〉〉及GB9079-88〈〈工业炉窑烟尘测试方法〉〉布设采样孔和采样点。

6、凡无治理设施,直接向环境排放气污染物的排气筒,均应布设采样点。

7、无组织排放严重且附近又有敏感点的企业,特别是排放恶臭气体的企业,必要时可在厂区或厂界附近布设大气环境监测点。

四、采样频次

1、监没单位应在了解气污染源的排放规律和排放特点的基础上,确定采样频次。

2、对生产稳定且污染物排放有规律的排放源,应连续采样2天(或每个生产周期采集3-5个样品,且至少采集3个样品。

3、对非稳定排放源,按照废气排放规律,应分别监测2个生产周期,每个周期监测1-2次,每次至少采集3个样品。

4、厂区及厂界附近的环境监测点,至少采样2天,1次采样时间1小时以上的,每天采样4次;1次采样时间在2小时以上的,每天采样至少2次。

五、采样前的准备

1、采样人员须经专业培训,掌握所用仪器的基本结构和性能,并能熟练操作,才能从事气污染源采样工作。

2、采样人员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采样前检查平台的稳固性及用电器材的绝缘性;采样时应穿戴安全帽、帆布手套、工作服、绝缘胶鞋、防尘眼镜等防护用品;在较高位置操作时,应系安全带。

严禁带病上岗。

对连续几天采样的人员,应保证其足够的休息时间。

采集较高浓度的CO、H2S及其它有毒有害气体时,采样孔应配置阀门,并注意现场通风条件,采样人员必须戴防毒面具。

如对安全操作没有绝对把握,采样负责人不得接受采样任务。

3、各类烟尘、烟气、粉尘采样仪及大气采样器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技术要求,并分别按JJG680-90〈〈烟尘测试仪检定规程〉〉、JJG520-88〈〈粉尘采样器检定规程〉〉要求,定期送有计量检定部门检定,合格后方能使用。

采样使用的温度计、压力表(计、流量计、比托管等,均应定期送检。

严禁使用不合

格的仪器。

六、采样方法

1、对烟、粉尘、铅尘、氟尘、酸雾等气溶胶均需进行等速采样,用滤筒收集样品。

废气温度在500℃以下,选用玻璃纤维滤筒;废气温度在500℃以上,选用刚玉滤筒或硅酸铝纤维滤筒。

2、对浓度高、化学性质比较稳定的气态污染物或先用高灵敏度分析方法时,可采用注射器、铝箔袋、真空瓶等直接法采样。

3、对浓度低的气态污染物或湿度小于2%的酸雾可采用富集法采样。

其采样用的吸收瓶类型,按规定的分析方法选用。

4、烟尘、粉尘或其它气溶胶,采样时间原则上每点不少于3min,各点采样时间应相等;对浓度低或排气筒直径小的尘粒或气溶胶,采样时间可适当增加。

一般要求每个断面采集样品的总体积小于500升;测定除尘效率时,应不小于1000升。

5、对气态污染物采样体积,不应小于根据方法检出限和方法灵敏度计算出的体积量。

6、钢铁、冶炼、铸造、水泥等行业由冶炼、焙烧、烘干等生产过程中排放的粉尘、采样、分析方法同烟尘测定方法;由机械粉碎、筛分、包装等生产过程中有组织排放的粉尘,排气温度在常温状态下,当使用预测流速法测定粉尘浓度时,气体含湿量和气体成分变化可忽略不计。

7、采样期间应有专人负责监督工况。

七、分析方法、计算及质量保证

1、凡竣工验收监测项目均按国家环保局编制的《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选用相应的分析方法;对没有列入《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中的特殊污染物的分析方法,必须经过等效性试验,验证其达到应有的质量指标,其灵敏度的检出限符合环保要求,并报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认可后方可采用。

2、在用锅炉烟尘排放浓度的测试,应按GB5468-91《锅炉烟尘测试方法》要求,将实测排放浓度乘以出力影响系数K,作为该锅炉额定出力情况下的烟尘排放浓度。

3、锅炉烟尘、二氧化硫实测排放浓度,当测点过量空气系数a>1.8时,应换算到a=1.8时,则不需换算。

锅炉烟尘实测初始排放浓度,若a<1.7时,应换算到a=1.7时的排放浓度;若a<1.7时,则不需换算。

工业炉窑烟尘实测排放浓度,当测点过量空气系数a>1.5时,应换算到a=1.5时排放浓度;若a<1.5时,则不需换算。

其它废气中的污染物浓度,不需用标准过量空气系数换算。

4、气污染源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质量保证工作,参照省环境监测中心站1995年制定的《浙江省环境监测质量保证技术规定》执行。

八、治理设备性能的测定

1、治理设备的性能测定主要是测定治理设备的处理风量、漏风量、压力损失及治理效率。

2、处理设备性能测定方法,按照GB5468-91《锅炉烟尘测试方法》和GB9079-88《工业炉窑烟尘测试方法》的规定进行。

3、治理设备进、出口各种参数(温度、压力、湿度、流速、流量及污染物浓度应同步测定,并用同一类型采样仪器。

4、治理设备性能测定,一般测定3-5次,至少测定3次。

第三章废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规定

一、废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监测项目选择原则

1、废水处理设施设计指标规定的有关项目。

2、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确定需要监测的项目。

3、建设项目投产或使用后排放的且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已有规定的有关项目。

4、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应当追加监测的有关项目或总量控制指标。

二、采样布点原则

1、监测单位应在详细了解验收项目的生产工艺流程和生产状况、废水处理工艺与设施、给排水管网分布等情况的基础上,布设采样点。

2、必要时,对进入废水处理设施前的各主要生产及工艺部分来水布设采样点。

3、对进入废水处理设施前的混合污水,必须布设采样点。

4、对组合式废水处理系统,应在各独立处理设施前后分别布设采样点。

5、对经过处理设施处理系统,应在各独立处理设施前后分别面设采样点。

6、对经过处理设施处理后的最终排水必须布设采样点。

7、凡未经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各类废水(含生活污水、冷却水等的排污口,均应布设采样点。

8、对排放剧毒或"三致"有害化学物质的建设项目,或排放口地处环境敏感区域,应在纳污水体适当布设环境采样断面。

三、采样频次

1、监测单位采样前,必须了解清楚废水处理设施运行状况及规律。

2、对达到设计负荷、正常连续运行的废水处理设施,至少连续采样2天,每天采样4次,每次相隔2-3小时。

3、对每天间断运行、排放周期小于8小时的废水处理设施,至少采集2个排放周期的水样。

每周期采样4次,每次相隔1-2小时。

4、对少数采取集中处理、瞬时排放的不连续运行的废水处理设施,应当在其排放时限样监测,采集1个排放周期水样,每个排放周其他采样2-4次。

5、总排水口监测应和处理设施排放监测同步进行。

6、对直排各类未处理废水的排水口,应采集2个生产周期的水样,每周期采样4次,每次相隔2-3小时。

7、对建有调节池且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转的废水,可以将分时间单元采集的各次样品组成适当的混合样(如上午样品、下午样品或日平均样品)进行分析。

但pH、温度、硫化物、CODCr、BOD5、石油类、动植物油、余氯、悬浮物、总大肠菌群、细菌总数等项目每次采集的样品只能单独测定,不能组成混合样。

8、对纳污水体监测断面,至少连续采样2天,每天上、下午各采样1次。

四、废水的计量1、监测单位的实施浓度监测的同时,必须计量废水的处理量、回用量及排放量。

监测单位在进行水质监测取样的同时,应随时记录处理设施的处理量及排水口的排放量。

2、对已安装测流装置的废水处理设施和排水口,监测单位应检查其流量计量装置的型号、性能、安装位置和方法是否符合有关技术要求。

3、对未安装测流装置的废水处理设施,可由监测单位与项目建设单位通过生产工艺的物料衡算和处理设施的运转状况分析,共同核定处理量。

4、对未安装测流装置的排水口,监测单位可采用流速仪法、堰板法、容器法、浮标法等简易测流方法,或与项目建设单位通过物料衡算共同核定排放量。

五、监测方法及质量保证1、凡竣工验收监测项目均按国家环保局编制的《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三版)》选用相应的分析方法。

对没有列入的监测项目,必须运用灵敏度和检出限符合验收要求的方法;对部分特殊污染物,推荐采用以下分析方法:

石棉光学显微镜法氯代苯类三氯苯选用气相色谱法(ECD检测器)氯代苯选用气相色谱法(FID检测器)挥发性卤代烃气相色谱法(ECD检测器)有机氯农药气相色谱法(ECD检测器)苯酚类气相色谱法(FID检测器)萘类气相色谱法(FID检测器)2、样品的采集、运输和贮存及实验室分析全过程质量保证工作,参照《浙江省环境监测质量保证技术规

定》执行。

第四章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规定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是指为使设备噪声影响达到环境标准所采用的降噪措施和降噪工程,包括各种隔声、吸声、消声设备及综合治理工程。

一、监测内容及测点布设监测单位应根据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环保设施设计指标,结合建设项目的总平面图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验收的要求,确定监测内容,布设测点。

1、建设项目的噪声源源强现场测定,应根据噪声源体积大小,要求传声器声源不小于1m、距地面1.2m以上、距反射物不小于1m。

2、根据噪声源排放规律,选择昼间和夜间对厂界噪声进行监测。

测布设按GB12349-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进行:

a、测点选在法定厂界外1m,高度1.2m以上的噪声敏感处。

如厂界有围墙,测点应高于围墙。

b、若厂界与居民住宅相连,厂界噪声无法测量时,测点应选在居室中央开窗状态下测量,室内限值应比相应标准值低10dB(A)。

c、布点方法可根据厂界具体情况分别采取距声源最近原则、距敏感区最近原则或等间隔布点原则。

二、监测技术1、仪器的选择竣工验收监测必须使用精度为2型以上、性能符合GB3785-83《声级计的电、声性能及测试方法》要求的监测仪器,最好是噪声统计分析仪或积分声级计。

所用仪器应定期计量检定并合格。

2、仪器使用要求每次测试前后都应用声级校准器或活塞发声器进行校准,测量前后两次校准结果的差值应不大于0.5dB(A)。

仪器基本工作状态为A计权档。

3、测量时间选择a、噪声源测量应在其正常运转状况下进行。

b、厂界噪声测量时间分别为昼间(6:

00-22:

00)和夜间(22:

00-次日6:

00)两部分,选择正常工作时段内进行测量。

稳态噪声(涨落不大于3dB(A)测量1min的等效声级;周期性非稳态噪声测量整个正常工作时间的等效声级,也可视其工况,研究采用优化测量时段。

4、气象条件应在无雨、无雪条件下监测。

遇四级以上大风(风速大于5.5m/s)应停止测量。

5、传声器设置测量时声级计或传声器可以手持,也可以固定在测量三角架上。

传声器应指向主要声源、离地面高1.2m以上,并背向距最近反射物1m以上。

室外测量时传声器要加风罩。

6、测试条件及本底值修正监测时要求被验收对象按正常运行状况进行工作,避开干扰声源的影响。

可以采用避开时间、避开方位、移开干扰等方法,使本底噪声比等测器械声的声级值低10dB(A,则按下表进行修正:

单位:

dB(A差值3~56~9修正-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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