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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教材第一章经济法的历史发展

第一编经济法总论

第一章经济法的历史发展

【内容提要】认识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无疑要分析经济法的历史发展过程。

为此,本章指出了经济法学史研究的重要性,以及运用什么方法来研究经济法学史和研究经济法学史所要达到的目标;大致追溯了经济法概念的早期使用,以及作为部门法意义上的经济法在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尤其是在我国产生的历程;并且分析了经济法产生的客观基础和经济法学的发展前景。

【学习重点】经济法概念的早期使用情况;经济法在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的产生历程;经济法兴起的原因;经济法学的发展前景。

第一节正确认识经济法学史研究

一、经济法学史的研究现状

中国经济法学的学科发展与其他部门法,如民法、行政法、刑法等相比,其历史相对较短,无论是学科体系还是基本范畴,无论是宏观问题还是微观问题,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等都还处在长足发展之中。

因此,学科发展历史的长短直接影响着该学科在整体构架上和体系上的完整性,甚至可能成为经济法学史之成为历史的诘难理由。

从当前经济法学史的研究现状来看,整体规范研究较为薄弱,尚未引起足够重视,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我们对世界以及中国法学的发展脉络的研究仅有很粗的线条,不够具体;其次,对各个法学学科发展的历史也都未能进行非常系统、具体的研究,对经济法学史的研究亦不例外;第三,对各学科中个别问题的研究,如某个学术问题的产生背景、问题与问题之间的继承关系等不甚清晰和了解,存在严重的人云亦云现象,真正展开某项问题的背景分析或历史发展分析的很少。

二、经济法学史的研究方法

经济法学史的研究方法对经济法学的研究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不同的研究路径将会对经济法的基本认知产生根本性影响。

(一)基本研究方法

1.揭示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规律

对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研究应当着眼于揭示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规律。

在过去对经济法史的研究中,人们更多是着眼于罗列我国和外国曾经出现过的经济立法现象,而并未从社会发展的规律中揭示出经济法赖以产生和发展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因而导致史、论分离,不足以加强人们对现代经济法重要作用的认识。

事实上,经济法并不是像有的人所指责的那样,是用肢解其他法律部门的方法而建立起的“拼盘式”的法律体系,而是有它自身产生和发展的社会基础。

研究经济法史当然不能不涉及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国家干预经济的各种规范,但是至关重要的是要研究这些规范产生、发展的社会背景,揭示其规律。

2.寻求外国经济法制度与中国法律文化以及它们与我国现实需要的结合点

研究经济法史固然要重视其历史价值,但我们主张更要重视它的现实价值。

研究历史,不仅是为了赞誉或批判历史,更重要的是要从赞誉或者批判中悟出能够为现实所利用的东西。

任何一个国家的现实,都是这个国家历史的发展。

与此同时,任何一个国家,除了自己特殊的发展历史外,往往在某些方面还与其他国家存在着许多惊人的相似的发展历程。

这也决定了我们在研究我国现代经济法的时候,不能不对我国和外国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经济法理论及其立法实践进行研究。

但是,对经济法历史的研究,着眼点又是要通过对过去的经济法理论及其立法实践的研究,找出那些曾经促进过市场经济发展、现在仍然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借鉴意义的经济法理论及其立法实践。

为了使本书的研究更贴近现实,我们把重点放在对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理论及其兴起的研究上,同时考察我国经济法学的发展轨迹和现状,从而为经济法学理论研究的深入创造条件。

在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法理论中,值得思考的是,为什么社会主义国家在实行计划经济之后,要大力发展市场经济?

实际上,经济体制及经济发展模式与国家的政治体制并非必然相关。

政治意识形态及政治运行体制不能否认或忽视市场的长久存在,也不能忽视基本经济规律对经济发展的重大影响。

尊重市场并发展市场就是在遵循经济规律。

正如前文所述,经济法史的研究要注重发现并揭示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规律,那么对经济发展路径的选择同样要尊重经济规律。

不同个体之间的需求差异及交易的可能性成就了市场,同样市场经济发展的弊端也成就了经济法的诞生与发展。

然而,市场经济体制虽然是中性的,无所谓姓“资”姓“社”之分,但国情和文化传统的差异却决定了中西市场经济体制生成的差异。

这也决定了我们在借鉴外国经济法理论和经济立法实践时,不应当简单地照搬,而应当寻求外国经济法律制度与中国法律文化及其背景以及它们与我国现实需要的结合点,从而形成中国自己的可资现实利用的东西。

3.沿着占主导地位的经济学观点把握现代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轨迹

把握现代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存在多种路径,然而比较便捷或者直接的路径是沿着占主导地位的经济学观点,来探究现代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轨迹。

这是因为,在资本主义经济发展过程中,经济学家总是在不断寻求一种能够促进经济发展或能够走出某种困境的理论支点,这个支点一旦成为占主导地位的经济学主张,就往往要为这个国家掌握政权的统治者作为政策目标而加以采纳,进而通过立法把这种政策上升为普遍的规则。

所以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立法实际上就是其经济政策的法律化。

与此相适应,法学家们也总是沿着某种经济学说而确立的经济政策目标及其相应的经济立法来阐明自己的法学主张。

因此,我们主张沿着资本主义发展的每一阶段影响资本主义改革目标及其经济立法的经济学主张,来阐述经济法理论及其经济立法实践。

这样,我们就能够从深层次上把握经济法产生的客观必然性,进而加强对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认识。

(二)研究方法的革新

在学习和研究经济法史的过程中,揭示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规律,寻求中外法律文化和制度的结合点,以及借用经济学的观点来研究和探索经济法史的演变过程,对于经济法学基本范畴及其基本理论的理解和研究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但是,随着经济法学研究的深入和发展,更多的研究内容、研究对象以及研究方法进入经济法学的研究领域,因此,我们在总结过去研究方法的基础上,认为经济法学史必须在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上更为综合、更能适应时代潮流以及经济法本身的发展前景。

经济法学史的研究使命是要科学地梳理、描述20世纪经济法学发展的历史轨迹,在内容上解决三个主要方面的问题:

(1)明确现代中国经济法学史的研究对象和研究范围,从而更清晰地把握中国经济法的本质;

(2)正确把握中国法学发展的本质趋势,从而进一步确定中国经济法学发展的前景和方向,正确地认识经济法的本质;(3)合理地划分中国法学史的发展阶段,从各个不同阶段的表象及特点等方面出发去真实地透视中国法学的发展轨迹,从而为中国经济法的研究领域、研究路径树立坚实的历史背景。

就研究方法而言,在运用上述基本研究方法的同时,还应特别注意另外三种研究方法的正确应用。

1.要用实证分析和历史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研究经济法史

方法论,是在一般研究方法的基础上结合研究对象而形成的研究方法、研究进路与视角、研究方法与研究内容的内在联系、研究基本规范等的总和。

经济法学史的研究方法向来较为单一,主要集中在历史事实罗列、总结陈述等方面,因此研究方法的拓新对经济法学史研究乃至经济法学研究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所谓实证分析和历史分析相结合的研究路径,主要是强调运用给定的历史事实和材料,在特定的历史背景和法学背景下对经济法学的理论和实践进行分析和研究,从而排除任何形而上的、意识形态的不当影响和左右。

其重要价值就在于,将经济法学史的研究,特别是某些学术问题的研究历史地真实化,而不是不负责任地以古驳今,或以今驳古,从而准确地把握经济法学的发展历程。

2.在研究选题上,视野开阔,综合运用宏观、中观以及微观分析的视角

经济法学史的研究,还应当在研究选题上不断拓展,力图视野开阔,从而综合运用宏观、中观以及微观的视角综合地、全面地分析问题。

无论是经济法学的历史表现形式,还是经济法学理论的发展脉络,抑或经济法制度的历史变迁等,都需要综合宏观、中观和微观的视角对其加以全面阐述和总结,在宏观、中观和微观的整体与部分的关系上发现历史、评价历史、分析历史,最终为经济法学的长远发展和理论澄清打下坚实的基础。

3.采取纵向、横向以及纵横结合的方法进行实际研究

历史地或实证地研究经济法学史,还需要采取纵向、横向以及纵横结合的方法进行实际研究。

所谓纵向研究,是指从历史发展的纵向角度对某一经济法律规范、某一经济法制度以及某一经济法基本理论进行综合和对比研究,从而辨明真相、发现规律;所谓横向研究,是指将同一历史时期的经济法律规范、经济法律制度以及经济法基本理论进行横向对比,从而发现不同规范、制度、理论之间的联系与区别,为现实的经济法体系构建提供良好的实证和规范分析素材;所谓纵横结合的研究方法,是指综合运用上述两种研究方法展开对某一经济法学史问题的研究。

当然,经济法学史研究不可能只限于某一种或某几种研究方法,而是要根据研究对象的实际需要,综合地、有选择地运用实证分析、历史分析、规范分析、宏观分析、中观分析、微观分析、纵向分析、横向分析以及纵横相结合的分析方法,来正确把握经济法学史的实质,从而为经济法学的进一步发展奠定基础。

三、经济法学史的研究目标取向

法学史研究是具有时代意义的重大课题,它是法学走向现代法,以及现代法向光明的发展前景和目标迈进的基础。

因为,以史为鉴可以达到史为今用的目标。

中国经济法学史作为中国经济法学研究的必要组成部分之一,在研究目标取向的定位上,应当充分体现其学术价值,即辨章学术,考镜源流,解释逻辑,评判得失,前瞻未来,发掘积淀,提升规范,籍以梳理学科基础语词、范畴、现象、原理的源流,剖析观点、理论和学说的成因与流变,总结学科发展的成就与缺憾、经验与教训,促进中国经济法学学科的发展和成熟。

[1]由此可以将中国经济法学研究的目标取向确定为三个层次:

首先,为基础性目标取向,即辨章学术,考镜源流。

这是对经济法学研究基础性工作的展开,也是达到阶段性和终极性目标的前提。

中国经济法学研究必须建立在严谨、翔实的基础性研究之上,只有这样,才能将整体经济法学的研究不断地推向前进,进而建构出完善的经济法理论和实践体系。

其次,为阶段性目标取向,即梳理脉络、探讨关系、总结成败得失、提炼学术规范。

阶段性研究建立在可靠的基础性研究之上,是对基础性研究成果的梳理和整理,据此,可以准确地把握经济法学史的演进路径和规律,探讨影响经济法学发展的外部背景、内部因素及其相互关系,进而从历史考察中提炼本学科的研究方法、学术范式、观点维度和价值序列。

第三,为终极性目标取向,即促进经济法学学科的完善、成熟和不断发展。

[2]法学史的研究不能为史而史,而应是以史为鉴,史为今用。

无论是脉络梳理、成果总结,还是规律探寻、方法提炼,都应着眼于经济法学的长远发展、成熟和完善,最终服务于现实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第二节经济法概念的早期使用

一、摩莱里对经济法概念的最初使用

1755年,在法国著名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Morelly)出版的《自然法典》[3]一书中首先使用了“经济法”这个概念。

摩莱里是18世纪法国启蒙运动中早期的著名的空想社会主义者的杰出代表。

恩格斯曾经对摩莱里的理论给予了很高的评价,认为它是18世纪的“直接共产主义理论”,1845年他在编纂《社会主义者丛书》草案时,就把摩莱里的著作摆在首要的位置。

摩莱里一生中著作甚丰,但其中影响最深的是1755年1月在阿姆斯特丹匿名出版的《自然法典》。

在这部法典里,它不仅设计了一个符合“自然”和“理性”的制度,同时,拟制了一个保证实现这个制度的“合乎自然意图的法制蓝本”。

按照现代法律的归类方法,摩莱里的法制蓝本,实际上是一个包括根本法、经济法、行政法、婚姻法、教育法和刑法等在内的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

而在这个法律体系中,经济法又占着十分重要的地位。

但是摩莱里所指的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只限于分配领域。

因为在摩莱里看来,社会产品分配上的弊端,是私有制度产生的直接原因。

所以,他力图从分配上确立社会经济生活的主要原则,因而编制了“分配法或经济法”这样一个单行的法律草案共12条。

[4]过去我国的许多经济法著述在探究“经济法”一词的缘起时,都认为摩莱里仅仅是提出了经济法这样一个概念,并未留下确定的解说。

但是,当我们在研究了摩莱里所提出的经济法或分配法草案的全部内容之后,仍然不难窥见摩莱里所称的经济法或分配法含有现在我们所称的经济法的最本质的特征,即国家对社会生活进行干预的意思。

因而,体现在“法制蓝本”中的经济法律理论是丰富和深邃的。

归纳起来,主要有:

建立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权制度;保证每个公民都有劳动的权利和承担劳动的义务;按人口数量实行需求平等的分配,强调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实行统一的管理等。

摩莱里的经济法律思想是以唯理论为基础的自然法思想。

摩莱里的唯理论观点在他的《自然法典》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和彻底,他在该法典中所设计的共和国,与当时法国已经完全建立并且将继续发展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都是不相适应的,因此,他本人不得不宣布:

“现在确实几乎无法建立这样的共和国。

”摩莱里把他拟制的法典称为《自然法典》,表明他十分崇尚自然法。

他断言:

“几乎所有民族都有过或仍然有着关于黄金时代的概念,那正是在人们当中存在的完善的群居生活的时代,我们已经揭示这种群居的法则。

”这里所谓的黄金时代,就是以平等和公有为基础的原始社会。

因此,他极力主张通过“英明立法者”去制定法律,使其“重新接近黄金时代”。

摩莱里的自然法思想,仍然渊源于资产阶级的自然法观念。

历史地看,无论是资产阶级思想家还是空想社会主义者,扯起自然法的旗帜,用以反对封建专制主义或者抨击资本主义制度,都是有积极意义的。

但是,人类无论如何,是不应该也不可能恢复到“自然状态”的。

二、德萨米对经济法概念的使用

1843年,法国著名空想社会主义者德萨米(Dezamy)在他的《公有法典》一书中将“分配法和经济法”作为专章加以论述。

德萨米所处的时代是法国工人阶级队伍不断壮大,工人阶级与资本家之间的斗争由日常的经济斗争逐步向尖锐的政治斗争转变的时代。

与许多空想社会主义者不同,他不仅猛烈地抨击资本主义制度,同时,积极地参加了反对资本主义制度的秘密斗争。

我们注意到,社会愈是向前发展,在各种社会主义理论中,现实主义的成分也就愈来愈浓烈。

德萨米就是参与现实实践的一员。

所以,马克思在《神圣的家族》一书中指出:

德萨米能够把“唯物主义学说当作现实的人道主义学说和共产主义的逻辑基础加以发展。

”德萨米作为巴黎无产阶级革命的有声望的领导人之一,在他短暂的一生中,不仅用很大的精力投入了工人运动,同时发表了许多著作,其中最著名的是他1842—1843年分册刊行的《公有法典》。

马克思曾经仔细阅读了这部著作,并对其中一些段落划线加以标示。

在《公有法典》中,德萨米不仅在很大程度上继承了摩莱里的经济法律思想,而且在许多方面发展了摩莱里的经济法律思想。

归纳起来,主要有:

主张实行公有制,认为公有制的最好形式是公社,认为最好的分配方式是按比例的平等分配,主张建立没有贸易的社会制度,重视对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等。

在德萨米的经济法律思想中,确实有某些唯物主义的成分,但就整体而言,他仍然是以唯理论的自然法思想为基础的。

因而,他不可能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眼光来构造保证公有制实现的法制蓝图,其结果与摩莱里一样只能陷入幻想的泥潭。

三、蒲鲁东对经济法产生原因的揭示

蒲鲁东(Proudhon)是法国小资产阶级思想家。

在他的《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一书中说“经济法是政治法和民法的补充和必然产物。

”在这里,蒲鲁东实际上看到了在社会生活中出现了一种政治法和民法调整不了的经济关系。

应当说,蒲鲁东对经济法的这种理解,更接近现代经济法的主张。

看来,这不是蒲鲁东的一个随心所欲的结论。

蒲鲁东作为一个经济学家,曾经列举了分工、机器、竞争、垄断、国家税收、贸易平衡、信用、私有、共产主义、人口等十个经济范畴;作为一个法学涉猎者,他出版了许多法律著述,其中《什么是所有权》一书,被马克思誉为是蒲鲁东最好的著作。

可见,对于法学,蒲鲁东并不是一个门外汉。

显然,如前所列举的十个经济范畴所表现出来的社会关系,是政治法和民法都难以全部调整的。

蒲鲁东的揭示,无疑为我们现在研究经济法提供了一种认识基础。

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蒲鲁东作为一个无政府主义者,极力主张“打倒政权”,因而他所谓的经济法,并不完全具备我们现在所说的经济法的内涵。

四、赫德曼对经济法产生原因及其法律形式的揭示

1916年,德国法学家赫德曼(Hedmen)在《经济学字典》中使用过经济法概念,他认为经济法是经济规律在法律上的反映。

由此,他将有关经济法制和保护、监督卡特尔的法律称为经济法。

这就从深层次上揭示了经济法产生的客观必然性。

五、以经济法命名的经济法律和著作的诞生

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建立起来的魏玛共和国,直接以经济法命名颁布了《煤炭经济法》和《钾盐经济法》。

之后,1922—1924年在德国出版了不少以经济法为题的学术专著和教科书,如鲁姆夫的《经济法的概念》,赫德曼的《经济法基础》等。

与此同时,经济法的概念也传入到当时建立的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苏联。

应当说,这个时候的经济法概念,才有了较为完整的含义。

上述回顾表明:

经济法概念的出现和逐步完善,是一个连续的历史的过程。

最初的经济法概念,虽然是建立在提出者们所设想的公有制基础之上的,且不具有任何实践的意义,但是它对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概念的形成,仍然产生着影响。

这种影响除了表现为援引了“经济法”这个概念的“外壳”以外,更重要的是人们把空想社会主义者那种具有萌芽状态的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思想加以扩大,用来作为建立在现实经济基础之上的现代经济法概念的一个合理“内核”。

第三节经济法的兴起

早期使用的经济法概念显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作为部门法的经济法,而如何判断经济法概念在作为部门法意义上的使用,如何定位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时段,法学界则观点不一,理解不同。

就经济法产生的时间而言,至少存在三种观点:

(1)认为经济发是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进入垄断阶段以后产生的。

有学者认为,由于私有制和自发的市场经济引起社会矛盾激化,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走向了垄断和社会化发展阶段。

垄断恶化了竞争环境并导致消费者利益受损,在这种情况下,单靠市场的力量难以克服因垄断而造成的危机,与此同时,资本主义国家又以一种新的理念,运用“国家干预”、“混合经济”、“管理贸易”等新的做法,即以“有形之手”直接或具体地干预经济生活,于是出现了与民商法和其他法律炯然有异的经济法律法规,有学者将其诠释为“经济法”。

[5]日本经济法学家金泽良雄教授也认为,经济法是一个新的领域。

“经济法”以此作为学术用语主要始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德国。

第一次世界大战使得德国实行的是战时经济政策,与此相适应,在经济领域出现了新的立法活动和法律现象。

在战后又颁布了有关复兴经济的法令,以后在《德意志共和国宪法》体制下又出现了社会法和其他新的法律现象。

对于这种法律现象,人们又将其称为“经济法”。

[6]

(2)认为经济法是随着国家与法律的产生而产生的,但是经济法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力量则是在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以后出现的。

有学者认为,就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来讲,在古代社会时期外国的《亚述法典》、《汉姆拉比法典》、《罗马法典》以及我国的《法经》、《秦律》、《唐律》等法律中就有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规定。

由此可以认为经济法的发展历史可以上溯到古代的“诸法合体”的法律体系当中,但是,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力量的兴起,则是在人类社会进入到资本主义社会以后的事情。

[7](3)认为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的经济法产生于古代社会。

有学者指出“不论在外国还是在中国,经济立法不断加强,经济法规日益完备,这是社会经济关系发展变化的客观要求。

经济法是调整特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这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矛盾运动的产物,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是不依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

它既不是在人们提出经济法这一概念的时候才产生的,也不是在人们承认了它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时候才存在的。

当适应经济关系发展的需要而制定的、调整特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达到一定数量的时候,也就形成了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经济法。

因此,不论奴隶制国家、封建制国家、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都有各自的经济法。

当然,在不同的社会制度的国家,经济法的本质、内容和作用是各不相同的。

”[8]

有关经济法起源问题的认识,一般可以从两个角度来予以探讨:

一是从单纯的法律条文、法律规范的角度来考察;一是从部门法划分的角度来考察。

从单纯的法律条文、法律规范的角度来看,在前资本主义“诸法合体”的法律体系中,存在着许多国家干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定,其中甚至完全可以用现代的概念赋予前资本主义国家这些干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定以经济法的外壳。

可以说,这些具有国家干预经济关系特点的法律条文、法律规范就是经济法规范。

既然经济法规范产生了,那么经济法也就客观存在。

但是,这种经济法与“资本主义经济法”或“现代经济法”不同,“资本主义经济法”或“现代经济法”是部门法意义上的经济法,而前资本主义的经济法是从法律条文、法律规范角度上来谈的,属于“古代经济法”的范畴。

当然,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形式,它的起源也可以追溯到古代“诸法合体”的法律体系中去,但是作为第二种意义上的经济法,即作为部门法划分意义上的经济法,则是在人类社会进入到资本主义社会以后才发展起来的,也只有在资本主义社会的特有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背景下,经济法才能成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力量登上历史的舞台。

一、经济法在资本主义时期的兴起

资本主义的发展过程并不是均匀的直线条式的发展,而是在发展过程中呈现出阶段性的特征。

按照学界通论,这些阶段依次可划分为资本主义形成和巩固时期、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和垄断资本主义时期三个阶段。

这三个阶段反映了资本主义社会经济生活的不同状况,反映了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关系的不同特点。

一定程度上,法律只不过是特定社会经济生活和社会经济关系的反映和记载而已,因此,经济法在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也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在资本主义形成和巩固时期,经济法的理论是以重商主义为旗帜的。

这一时期,国家对经济的干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维护经济秩序,用资产阶级专政的力量,打破封建势力对国内市场形成的阻挠,为资本的原始积累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二是维护国内市场不被外部势力的冲击;三是建立公共工程,为市场运行创造条件。

为此,各资本主义国家相继颁布了一系列体现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法规,为资本主义的原始积累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

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整个社会要求建立一种比较自由的社会经济结构,于是资本主义进入到了第二个阶段,即自由资本主义阶段。

在这一阶段,英国的“反谷物法同盟”率先举起“经济自由”的旗帜,而“重农学派”则进一步发展了“反谷物法同盟”的主张,提出了经济发展中的“自由放任”原则。

此后,亚当·斯密的经济自由理论即“看不见的手”或“市场之手”理论,更是对资本主义的经济发展起着主导的作用和影响,并迅速成为了资本主义国家政府经济决策的依据。

在这些经济自由理论的影响下,与经济自由主义相暗合的民法得到了充分的发展,而与国家干预思潮相暗合的经济法却受到了冷遇。

当历史跨过自由资本主义阶段而进入到垄断阶段后,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经济自由放任理论已不再占据时代的主要位置。

如果说亚当·斯密等人创造了自由市场的神话的话,那么这个神话在市场机制内在固有的缺陷日益凸显的垄断阶段,就像肥皂泡沫一样在残酷无情的现实面前彻底破灭了。

也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国家干预的重要性重新显现出来。

于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和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的一段时间里,德国出现了以李斯特为代表的经济学的历史学派。

这一学派以反对经济自由、大力倡导国家干预而成名。

这就促使了经济法在德国的产生,如1919年制定的《煤炭经济法》、《钾盐经济法》等。

当然,这些经济法多是为战争服务的“经济控制法”或者“战时经济法”,因此还谈不上是成熟的经济法。

但它们却标示着经济法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律学科,进入了法学研究的领域。

到了20世纪30年代,一场席卷资本主义世界的经济危机终于导致了信奉自由市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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