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设计_论文关于破产清算会计若干问题的思考 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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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摘要I

Abstract

前言III

第一章破产清算会计概述

1.1破产清算的相关概念

1.2破产清算会计理论体系的特殊性

1.3企业破产清算中有关财务问题

第二章破产清算会计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

2.1我国破产清算会计研究现状

2.2破产清算会计存在问题分析

2.3跨国破产国际合作趋势……………………………………………………………11

第三章破产清算会计发展的若干建议及对策分析

3.1完善破产清算组制度的若干建议

3.2关于破产清算会计发展的对策分析14

结论……………………………………………………………………………………..18

参考文献19

致谢20

关于破产清算会计若干问题的思考

摘要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没有发展前途的企业将被兼并或破产。

而我国目前尚没有一套完整的破产会计核算规范。

在操作实务中,会计人员只能依据《破产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中的相关部分的精神来进行核算,这使得企业破产清算的会计核算不能够做到统一规范,给清算审计带来一定难度。

事实上任河一个企业在其运行过程中都面临着这种破产的可能性,由此而引起的企业清算是一个具体但又不同于日常核算的会计过程。

如何反映破产企业价值运动的最后阶段并提供相应的财务信息,对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正常的经济秩序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本文主要针对破产情况系下企业经营环境的变化下面就破产企业清算过程中出现的几个会计问题作一些分析。

关键词:

破产,清算会计,破产清算

Ontheprobleminbankruptcyliquidationthoughts

Abstract

Asthesocialistmarketeconomy,moreandmorepromisingenterpriseswillnotbeamergerorbankruptcy.However,therearenotyetacompletesetofbankruptcyaccountingnorms.Operatingpractice,theaccountingpersonnelonlyinaccordancewiththe"BankruptcyLaw","CorporateFinanceLaw","EnterpriseAccountingStandards"andinthespiritoftherelevantpartsoftheaccounting,whichmakesaccountingbankruptcyliquidationcannotbeunifiedspecifications,tobringsomedegreeofdifficultyclearingtheaudit.

Infactanyriverintheoperationofanenterprisearefacedwiththispossibilityofbankruptcy,theresultingliquidationoftheenterpriseisaspecificbutdifferentfromthedailyaccountingoftheaccountingprocess.Movementofthebankruptenterprisevaluetothefinalstagesandprovideappropriatefinancialinformation,safeguardingthelegitimaterightsandinterestsofcreditorstoensurethenormaleconomicorderhasgreatpracticalsignificance.Inthispaper,forthebankruptcysystemunderchangesinbusinessenvironmentfollowingtheprocessofliquidationofbankruptenterprisestoseveralaccountingissuesappeartomakesomeanalysis.

Keywords:

bankruptcy,liquidationaccounting,bankruptcyandliquidation

前言

相对于传统会计而言,我国破产会计的研究和实践只有短短的20年时间。

1985年2月9日,沈阳市人民政府颁布了《关于城市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破产倒闭处理试行规定》,1986年8月3日,原集体所有制企业沈阳防爆器械厂被宣告破产,成为我国第一家破产企业;同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称老破产法),1988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1997年财政部颁布了《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

2007年《破产法》的正式实施更为建立破产清算会计提供了法律依据。

我们不难看出,从企业破产实践到破产法规,再到破产会计,从破产会计理论到破产会计实践,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

就破产会计本身而言,理论研究一直处于超前状态。

在新破产法中,破产案件分为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破产清算三类,其中的重整与和解没有必然联系(老破产法中,和解是整顿的前提),管理人贯穿各类破产案件,破产原因的界定、破产申请的提出、破产案件的内容、流程与监管等,均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实现了与国际破产一般规则的实质性趋同,由此要求破产会计必须做出相应的调整,甚至进行一场重大变革。

第一章破产清算会计概述

1.1破产清算的相关概念

破产清算是指在公司终止过程中,为保护债权人、所有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利益,依法对公司财产、债务等进行清理、变卖,以终止其经营活动,并依法取消其法人资格的行为。

并且他们将清算按其原因划分为破产清算和解散清算。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破产清算的主要原因是公司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偿还到期债务而必须进行的清算。

其情形有二:

一是公司的负债总额大于其资产总额,事实上已经不能支付到期债务;二是虽然公司的资产总额大于其负债总额,但因缺少偿付到期债务的现金资产,未能偿还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

现代破产法已从单纯的破产清算法向预防救济法方向扩展,但是,破产清算仍然是所有破产法中的重要内容,也是预防、救济不成时的必经程序。

比如《法国商法典.司法重整与司法清算法》第一条第三款明确规定:

“企业已停止一切活动或重整已明显不可能时,得不经观察期宣布进行司法清算。

”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整顿期满,企业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该企业破产,并按照本法第九条的规定重新登记债权。

”由此可见,虽然破产清算概念的外延有了很大的扩展,但其作为公平有序的债务执行程序的内涵,并未发生根本的变化,仍然可以定义为:

破产清算就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的申请,将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分配给债权人的特定的法律程序。

1.2破产清算会计理论体系的特殊性

(一)破产清算会计目标。

会计目标是会计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是会计学科领域最基础的观念,会计理论和会计实务都是建立在其基础之上的。

会计目标主要包括:

会计信息的用途;向哪些人提供会计信息;什么是有用的会计信息。

持续经营下的财务会计目标是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据以经济决策的有用会计信息。

而企业一旦进入破产清算,其会计目标尽管仍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但与持续经营下的会计目标相比发生了显著变化,破产清算会计提供的会计信息,无论在提供信息

的内容上,还是提供的对象、用途上均与财务会计存在差异。

(二)破产清算会计对象和会计要素。

破产清算会计对象破产清算会计对象是破产清算会计所要反映和监督的内容,即破产企业的资金运动。

破产企业的资金运动是指破产清算期间企业资产估价、变现、清偿及分配等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资金收支活动的总称。

有观点认为,企业进入破产清算后,已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不存在资金运动。

但笔者认为,从企业破产清算过程看,资金运动是客观存在的,因为破产清算企业要对财产进行变卖以清偿债务,这时破产企业的资金运动具体表现为“财产———变现收入———偿还债务”的运动过程,破产企业财产分配完毕,资金就退出破产企业,资金运动就此终结,不再形成新的循环。

(三)破产清算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会计主体假设。

会计主体是指会计工作为之服务的一个特定单位。

会计主体界定了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空间范围。

企业一旦破产清算,原来的会计主体就不再存在。

破产管理人会计主体取代了破产清算组。

用破产管理人代替清算组不仅是名称的变化,两者之间有着本质区别:

一是两者的人员构成不同。

新《破产法》第24条规定: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而《企业破产法(试行)》第24条规定,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

二是两者责任明确程度不同。

新《破产法》对破产管理人的责任作了明确的、具体的规定。

而《企业破产法(试行)》对清算组的职责规定较为原则,仅在其第24条规定:

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法律对清算组的行为没做具体规定。

三是两者监督力度不同。

新《破产法》对破产管理忠于职守和勤勉尽责义务或其他违法行为的,规定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企业破产法(试行)》对清算组成员的职务行为没有规定相关监督及责任追究措施。

(四)破产清算会计确认基础、信息质量要求、计量属性及报告

1.会计确认基础——收付实现制在持续经营下,考虑到会计信息必须对经营决策有用,必须有助于准确反映企业各个期间的经营效率和经济效益,应选择权责发生制作为会计确认的基础。

但当企业进入破产清算后,由于破产企业停止了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与破产企业有关的各方关心的是企业非现金资产的变现能力、债权的受偿程度,需要的是破产企业实际现金流入和流出的信息。

因此,破产清算会计必须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来确定破产财产变现、债务清偿、清算损益等,这是由破产的终极性特征所决定的。

2.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客观性、相关性、可比性、可理解性、及时性、重要性、实质重于形式、谨慎性是持续经营下对会计信息提出的质量要求,由于会计目标是向有关各方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因此,这些信息质量要求的大多数仍然适用于破产清算会计,但是,第一,谨慎性质量要求不再存在,因为谨慎性是在持续经营前提下,企业会计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保全经营者拥有的经济资源,对可能产生的资产和收益不予估计,对可能产生的费用和负债予以充分估计。

但当企业进入破产清算后,资产、负债等必须按实际发生数予以确认,不再存在谨慎与激进的可选择性。

第二,重要性被全面性所取代。

在持续经营下,会计核算应对交易或事项区别其重要程度,采用不同的核算方式;而当企业进入破产清算后,要求会计核算全面地反映破产清算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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