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文第9章建设工程招投标法律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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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第9章建设工程招投标法律制度
案例3:
是劳动报酬,还是非法所得孙某系某建筑公司的职工,多次为公司承揽建筑工程。
1998年12月,孙某从该公司支取一张金额为2万元的现金支票,支票存根用途栏注明“揽活提成”,公司付款凭证项目栏亦注有“揽活提成”字样。
后该公司以孙某骗取揽活提成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孙某返还现金2万元。
庭审中,孙某辩称该款是劳动报酬,公司无权要求返还,且该款已全部用于建设单位应酬、送礼。
有人认为该“揽活提成”款,具有劳务报酬的性质,是公司对孙某为公司承揽工程的回报,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此款公司已经支付,无权要求孙某返还。
特别在当前建筑市场僧多粥少、找米下锅的情形下,公司应多一些像孙某这样的中介入,这对增强建筑企业活力,减少企业亏损,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分析该公司给付孙某“揽活提成”款,意欲通过孙某向有,关单位送礼行贿,以达到承揽工程的目的。
该款具有工程介绍费的性质。
而国家工商总局、建设部等部门曾明确规定,在工程承发包过程中,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私自介绍工程,收取工程介绍费;该公司的这一行为、扰乱了建筑市场正常秩序,损害了国家、集体和建设单位的利益,是违法的。
上述案例中,建筑公司与孙某所争议的“揽活提成”具有明显的违法性,不受法律保护。
法院最后的判决是:
对建筑公司的请求予以驳回,对孙某收取的提成款依法收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