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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施工设备设施使用安全规定

特种施工设备

设施使用安全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公司特种施工设备设施的安全使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施工项目、站、厂特种施工设备设施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本规定中特种施工设备设施的范围

第三条本规定特种施工设备设施是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国务院颁发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特种设备和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第三章特种施工设备设施使用的准入条件

第四条自有或外租的特种施工设备设施,必须持有有效的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或者安全认可证件及完整的技术资料。

流动式设备应具有有效的准用证。

在施工现场搭设的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需要设计方案,工程管理部门组织进场材料验收及搭设完成后的整体验收。

第五条新增特种施工设备设施,应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由经过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单位制造,具有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

第六条自行制造或者改造本单位使用起重机械(包括根据施工客观条件研制的架桥机、桅杆吊、缆索吊、起重量大的独脚扒杆等非标准定型产品),必须将设计或者改造的相关资料,报所在地技术监督检验机构审核通过,并报所在地区地、市级以上特别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方可进行制造或者改造。

此类起重机械使用前,必须按照要求进行验收检验,取得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并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

第七条必须配备符合国家法规规定的特种设备管理人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

第四章特种施工设备设施使用的准入审核及合同签订

第八条特种施工设备设施租赁前或进场前应经过使用单位设备、安全、工程方面的审核。

审核合格的设备方能签订租赁合同或可以确定进场。

国家部委明确要求安装监控系统的特种设备必须安装监控系统后方可进场。

第九条使用单位设备部门应按上述准入条件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收集相关资料。

第十条审核合格后,应签订租赁合同。

在签订租赁合同的同时,应签订安全责任书,或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

第五章特种施工设备设施安装(拆卸)、检验及验收

第十一条特种施工设备设施安装(拆卸)、检验及验收工作由使用单位负责组织,使用单位对安拆过程中的安全及质量全面负责。

第十二条安装及拆卸应选择有国家有关规定的合格资质的安装拆卸单位负责设备的拆装,签订安装拆卸合同,在合同中应明确安全责任。

第十三条安装、拆卸特种施工设备设施工作实施前,使用单位工程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设备设施安拆和设备出租单位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及应急预案。

由使用单位组织评审,并按《中交二航局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管理办法(试行)》(二航总工﹝2015﹞175号)等相关规定进行审核批准方可实施。

50吨以上龙门吊(包括类似的起重机)、塔吊、桅杆吊、缆索吊、电梯、架桥设备(桥面吊机、架桥机、提梁机、运梁车、挂蓝等)、移动模架、整体提升式脚手架及模架等自升式架设设备等拆装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及应急预案应报分(子)公司审查、备案。

特大型、新技术设备设施或使用单位(项目部)认为危险性较大的安拆工作应逐级上报,并由分(子)公司或公司设备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参加审查。

第十四条安拆前,应组织安拆方案安全技术交底以及应急预案的学习或演练,并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

安拆过程中,应严格按方案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设备说明书的规定执行,并派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第十五条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并出具自检合格证明,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监督检验合格。

使用单位及设备主管单位应收集或建立如:

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安装工程验收资料、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内容的安装、拆卸工程档案。

第十六条特种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设备部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全面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六章特种施工设备设施的使用

第十七条特种施工设备设施的使用管理,使用单位(项目部)应设有专门的管理机构或人员,负责设备的管理、使用、维护及保养等工作。

第十八条在投入使用前,必须持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上后,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

第十九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指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操作等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相应的工作。

使用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设备设施结构原理、安全操作技术及规程、维护保养等方面的培训,对作业的具体事项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二十条使用单位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包括技术档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规检查、维修保养、定期报检和应急措施等在内的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运营的管理制度。

必须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规定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并在设备交接时一并交接给接收单位。

第二十一条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年检、月检、日检等常规检查制度,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行。

检查应当做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特种设备的维修保养必须由有资格的人员进行,无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人员的,必须委托取得设备维修保养资格的单位进行特种设备的维修保养。

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遇到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时,再次使用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必须消除影响安全的隐患。

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实行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

必须按期向使用特种设备所在地的监督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及时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中的有关内容。

安全检验标志超过有效期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

第二十五条标准或者技术规程有寿命期限要求的特种设备或者零部件,应当按照相应要求予以报废处理。

特种设备进行报废处理后应当向该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第二十六条对大型的、施工工艺复杂、危险性大的特种施工设备设施应建立应急救援预案。

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必须采取紧急救援措施,防止灾害扩大,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在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除执行本规定有关要求之外,还必须符合防爆安全技术要求。

第七章特种施工设备设施的监管

第二十八条各级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应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加强特种施工设备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各项目(单位)设备部门应每月在设备信息化管理平台上上报特种施工设备设施动态报表。

第三十条对于大型、复杂、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设施安装、拆除及施工作业,或使用单位(项目部)认为危险性较大安装拆卸、施工作业,使用单位(项目部)应根据情况逐级向分(子)公司、公司书面申报,要求设备、安监部门派员到现场监督,需要时应聘请有经验的专业人员到场指导。

申请报告应简要说明安装、拆除及作业情况、难点、时间、地点,并附施工方案。

同时,施工方案应在设备信息化管理平台上报备。

下列范围的特种设备设施安拆前,各项目部应向公司和分(子)公司上报《特种施工设备设施安装和拆除方案报备登记表》,属于工程装备分公司设备,由工程装备分公司统一上报,并在信息化管理平台上录入相关信息:

(一)100吨以上的流动式起重设备

(二)50吨以上的龙门式起重机、20吨以上的行车、30吨以上桅杆吊、100吨米以上的塔吊。

(三)铁路及架桥设备:

桥面吊机、架桥机、运梁车、挂蓝、移动模板、整体提升式脚手架及模架等自升式架设设备、缆索吊等。

(四)其他设备。

第三十一条公司将组织不定期的特种施工设备设施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对严重违反规定,发生事故的项目(单位),将按公司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对项目(单位)及责任人予以经济处罚。

第八章其他

第三十二条公司各级设备专业管理单位应按照相关法规,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本规定,做好设备管理、使用、维护工作,严禁违章操作,拒绝违章指挥。

第三十三条公司各级设备专业管理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提供专业技术支持,编制或者参与编制相关的专项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应急预案。

对方案及措施中违反安全技术规程及不能满足技术要求、存在安全隐患部分应及时修改或提出修改意见。

第三十四条公司各级设备专业管理单位应按设备租赁合约履行职责,积极做好或者参加设备维护及相关的安全技术交底、应急演练等工作。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中的“使用单位”通常是指设备承租单位(项目部)。

公司内部实施特种设备设施租赁的,设备安拆由公司内设备专业管理单位负责,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司内部切块分包形式时,设备专业管理单位应按本规定中使用单位的要求做好各项工作,但项目总包单位仍应督促设备专业管理单位按规定做好设备的安拆、维护、使用工作、履行管理职责。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如与国家、地方强制性标准有不符合的或者不全面的,遵守国家和地方强制性标准。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由公司安监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表一特种施工设备设施动态报表(年月)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序号

设备名称

型号

设备规格

使用单位

设备单位

使用方式

使用时间

主要工作内容

使用合同签订

施工方案审批

安全准用证件

操作人员

进场时间

退场时间

编号

发放单位

年检有效期

姓名

操作证号

有效期

分管领导:

部门审核:

编制:

注:

1、使用单位为使用项目单位名称;

2、设备单位为设备所属单位的名称,公司内部设备按设备管理的单位名称填写、租赁及分包单位设备填写各自的名称;

3、使用方式选择填写:

自有、租赁或分包;

4、使用时间的填写;

计划阶段,仅填写时间即可,如:

进场时间填写08/10/30,,退场埋单填写08/12/01,计划发生改变可以调整;

实际进场时间,根据实际进场时间填写,但在时间后添加“OK”表示实际进场时间,实际退场时间的填写法同上。

如,2008年10月01日进场,2008年10月30日退场,应分别在进场时间和退场时间处填写:

“08/10/01OK”、“08/10/30OK”;

5、主要工作内容应尽量反映规模和安装物体尽度重量等;

6、施工方案,指设备参与的施工方案。

如已经审核,按审核单位,公司标注“A”、分子公司标注“B”、项目(单位)标注“C”。

未审批,不填写任何字符;

7、使用合同签订按实际情况填写是否签订;

8、本报表只要求以电子表格形式上报,表格可随填写内容变化。

附表二特种施工设备设施安装和拆除方案报备登记表(年月)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序号

设备名称

型号

设备规格

使用单位

设备单位

使用方式

使用时间

设备安装

设备拆除

进场时间

退场时间

安装时间

方案报备

拆除时间

方案报备

分管领导:

部门审核:

编制:

注:

1、表格前半部分与动态报表相同的部分与之同样填写;

2、安装与拆卸:

安装(拆卸)时间。

计划时间,如“08/10/30”。

已经安装按实际时间填写并在其后添加“OK”,如“08/10/30OK”;方案报备。

安装(拆卸)方案经业主、监理审批之后,将相关方案连同审批页一起上报备案。

在电子报表中采取附件形式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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