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室法律事务部保卫部考核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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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法律事务部保卫部考核细则

第十四章车辆管理1

第十三章档案资料管理3

第十五章法律事务管理7

第十六章质价监督25

第十七章治安消防28

第十四章车辆管理

为进一步加强集团公司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服务好集团公司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根据《集团公司公务用车改革暂行办法》,特制定此规定:

第二百二十九条车辆管理

1、独立核算单位的公务用车管理,参照《集团公司公务用车改革暂行办法》执行。

(以下所指各单位,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

2、集团公司机关在市内及各县(区)公务活动用车,经处室负责人批准并向集团公司办公室提出申请并说明去向后,到集团公司办公室领取车辆钥匙自驾车出行。

出行前,用车人要检查车辆性能及状况。

用车完毕后,用车人要及时将车钥匙交回,并配合集团公司办公室工作人员统计有关数据,检查车辆性能及状况等。

3、领取自驾车人员必须将自驾车钥匙于当天交至办公室车辆管理人员或值班司机(值班司机电话可在集团公司办公楼一楼大厅门岗处查询,查询电话2806655)。

当天没有将钥匙交回的,少奖100元;将自驾车开回家属区或停放他处过夜的,少奖200元。

4、各单位公务用车由其办公室统一管理,在市内及各县(区)的公务活动,集团公司不再安排车辆。

5、集团公司办公室对各单位的公务用车每周检查1—2次。

各单位要积极检查车辆性能,发现问题及时向集团公司办公室反馈信息,进行维修。

因人为原因造成的车辆故障,所发生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6、各单位要在规定费用内做好现有车辆的合理调度,确保各项生产经营任务顺利完成。

不得将公务用车固定为个人用车,不得公车私用,否则,少奖100元;应指定停放位置,不得将公务用车开回家属区或停放他处过夜,否则,少奖200元。

7、不得将公务用车交给无驾照的人员驾驶,否则,少奖200元。

8、自驾车出行,必须按照申请用车时说明的去向行驶,不得擅自改变行车路线和地点,否则,少奖100元。

9、已安装卫星定位系统的车辆驾驶人及乘车人非特殊情况(特殊情况指事故等情况)不得按动定位系统红色报警按钮,否则,少奖50元。

10、因违反交通法规而受到处罚,发生的费用一律由个人承担。

第二百三十条长途车管理

1、各单位需用长途车的,需经所在单位副总级以上领导批准后,向集团公司办公室提出用车申请。

2、各单位需用长途车的,原则上要提前1天向集团公司办公室提出用车申请,便于车辆调配。

3、各单位要本着节俭的原则,严把长途用车关,合理安排出差人数和出行方式。

4、集团公司所派出车辆,只负责往返的燃油费、过路(桥)费、停车费,其余费用由用车单位承担。

第二百三十一条事故处理

1、交通事故应由集团公司办公室统一处理。

个人或他人私自处理的,所有费用由个人承担。

2、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员或相关人员应尽快通知集团公司办公室(电话:

2806682)。

3、公务活动中若发生交通事故,超出理赔部分1000元以内(含1000元)的由个人负担;1000—5000元以内(含5000元)的,在个人承担1000元的基础上,超出部分由个人和集团公司各承担50%;5000元以上的,在个人承担1000元的基础上,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30%,集团公司承担70%。

因私自出车造成事故的,由当事人负完全责任和费用。

4、因本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人员伤害、重大直接和间接损失时,其赔偿金额由当事人负担。

第二百三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属集团公司办公室。

第二百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第十三章档案资料管理

第二百一十条公司各单位应加强档案资料管理工作,把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纳入工作程序和工作计划,纳入本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纳入本单位的考评内容。

否则,每发现违反一项少奖单位月奖50-100元。

各单位应指定人员兼管档案资料工作,做到每一项工作活动都有完整、准确、系统的文件材料归档保存。

无兼职档案员的,少奖单位月奖50元。

第二百一十一条各单位应将上年度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按照《集团公司档案管理办法》第22-25条的规定,在每年3月份前向档案室归档(会计、统计档案隔年度归档);运行操作记录、值长工作记录、分析化验等记录,应即隔月归档。

否则,少奖单位或责任人月奖50-100元。

第二百一十二条公司基建、安装工程或设备检修工作竣工验收时,组织验收单位应及时通知档案室参加验收竣工图纸资料。

工程承建、安装、检修单位在验收后15天之内,应将竣工图纸资料进行整理、立卷、归档;工程设计单位应将设计施工图纸及时进行整理、立卷、归档。

否则,每发现违反一项少奖单位或责任人50-100元。

第二百一十三条外购设备、仪器的开箱验收,应由设备组织开箱验收单位指定人员在一周内将随机技术文件及图纸收集归档。

否则,少奖单位或责任人50-100元。

第二百一十四条凡公司设计的基建工程或制造生产的新产品、设备等,其技术文件及图纸应在鉴定验收(或投入生产使用)后15天之内,由设计单位责任人负责整理、立卷、归档,鉴定验收材料也一同归档。

否则,少奖单位或责任人月奖50-100元(中层干部少奖月奖5—10分)。

第二百一十五条归档的电子文件,其软件说明应与电子文件一同归档,在符合软、硬平台的条件下,应保证能被计算机所识别、运行和输出,并确保其载体安全和信息安全,确保上机测试无病毒和准确率。

否则,每发现违反一人次少奖责任人月奖50-100元。

第二百一十六条不论通过何种方式收集购买的文件、资料、图书、图纸应在一周内向档案室归档。

购买资料的凭据若无档案室签字盖章,公司领导及财务部门不得予以签字报销。

否则,每发现违反一人次少奖责任人月奖50-100元(中层干部少奖月奖5-10分)。

第二百一十七条凡工作活动中正在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各种文件材料或运行操作记录,分析化验记录及检查、测量、验收、施工、更改等记录,应由责任人及时手写签名,不准补写补记或他人代签。

否则,每发现违反一项次少奖单位或责任人月奖50-100元。

第二百一十八条公司有关部门在办理员工调离或退休手续前,应将调离、退休员工名单及时告知档案部门,准备调离或退休员工应及时归还所借档案资料。

否则,少奖单位或责任人月奖50-100元。

第二百一十九条凡各单位科技成果或有关单位在对土建、安装工程及自制、技改设备等项目申请公司奖励时,应同时提交工程项目、科技项目或技改设备技术文件资料的归档证明。

否则,每发现违犯一项少奖单位或责任人50-100元。

第二百二十条归档文件材料应是原件,归档图纸应是洁净的原图,电子文件应做到外观完好、整洁无损,记录的字节数、检索条目等著录项目与登记一致。

本公司形成的文件材料(原件)或设计绘制的图纸(蓝图)应归档一式两套。

否则,每发现违犯一项少奖单位或责任人月奖50-100元。

第二百二十一条凡归档竣工图应加盖竣工图章,图章应工整地盖在图纸空白处,各项签字应齐全,并注明本图无修改或修改处数,图纸修改人必须手写签名。

否则,每发现违犯一项少奖单位或责任人月奖50-100元。

第二百二十二条凡归档文件材料或归还档案资料中有缺页少张的,文字材料每页少奖月奖10元;图样材料:

4号图每张少奖10元,3号图每张少奖20元,2号图每张少奖30元,1号图每张少奖40元,0号图每张少奖50元。

归档合同、协议中甲、乙各方代表(或经办人)应手写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注明签订日期。

否则,每发现违犯一项少奖单位或责任人月奖50-100元。

归档文件材料或图纸中有错字、别字、多字、少字者,每字少奖单位或责任人月奖10—50元。

归档文件材料中凡有不准确、不规范、不整洁或使用铅笔、圆珠笔、纯蓝墨水、红色墨水记录等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每处少奖单位或责任人月奖50-100元。

第二百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少奖单位或责任人月奖50-100元。

1、归档文件、资料、图纸不标准、不规范、不符合公司要求者;

2、归档图纸中的设计、审核、批准等项签字不全者;

3、归档文件中的拟稿、校对、签发等项签字不全者;

4、在归档文件材料、图纸上乱写乱画者;

5、归档本公司形成文件材料复印件或本公司设计绘制白图者;

6、未按档案管理要求整理、装订、归档文件材料或图纸者;

第二百二十四条凡借阅档案、图书或资料不按时归还者,每卷(册)少奖月奖20-100元(中层干部少奖月奖5-10分)。

在借阅期限内,档案室因工作急需要求借阅者归还档案资料不能及时归还者,每人次少奖月奖50-100元。

第二百二十五条凡借阅利用档案资料产生一定效果的,应及时、认真填写档案资料利用效果反馈记录。

否则,每人次少奖月奖10-50元(中层干部少奖月奖2-5分)。

第二百二十六条凡未经批准私自转借、抄写、拍摄、复制档案资料者,每人次少奖责任人月奖50-500元。

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凡丢失、损坏、盗窃档案资料者,每人次少奖责任人月奖100-1000元;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二十七条凡在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管理及提供利用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者,奖励月奖50-500元。

第二百二十八条本章细则解释权属集团公司办公室。

第十五章法律事务管理

第一编总则

第二百三十四条为了确保集团公司正常经济运行,提高依法治企水平,规避法律风险,预防纠纷、减少损失,切实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百三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二级机构的所有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第二百三十六条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统一管理。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职能为:

⒈依法对集团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保证国家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⒉参与集团公司对外投资、合作、重大生产经营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⒊负责集团公司各类合同文本审查、履行监督工作,参与招、投标活动;

⒋负责集团公司经营活动的法律风险评估与法律纠纷的预警工作;

⒌负责集团公司仲裁、诉讼活动的策划、论证、实施工作;

⒍参与集团公司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商业秘密保护等知识产权事务的管理工作;

⒎起草或者参与起草、审核公司重要规章制度;

⒏指导、检查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的法律事务工作;

⒐负责干部、职工的法律宣传教育;

⒑负责处理集团公司其他法律事务;

⒒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百三十七条公司实行重大事项法律审查制。

重大事项法律审查制是指凡公司重大经营活动、决定、文本和合同,均由公司法务人员事先审核,并出具法律意见。

第二编合同管理

第一章合同的审查、签订

第二百三十八条同的签订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的原则;公司对外订立的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即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二百三十九条同作为明确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具有法律约束力,凡集团公司及各二级机构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以公司名义与外界发生经济往来的,应当签订经济合同。

第二百四十条集团公司内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及科室不得以本单位或本科室的名义对外签订各类合同。

第二百四十一条集团公司及各二级机构对外签订合同时必须加盖合同专用章,不得以个人签名代替公司盖章,不得用其它公章代替合同专用章进行签约。

集团公司下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二级机构没有刻制合同专用章的于本办法颁布之日起七日内刻制合同专用章,并交由集团公司办公室统一保管。

第二百四十二条集团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可以实行授权委托制度。

凡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单位与机关部(室)、中心对外洽谈、签订各类经济、技术、宣传广告等业务合同,必须持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未经法人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法人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授权委托书应注明授权委托权限范围和授权期限。

第二百四十三条在合同签订前,应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信进行必要的调查:

⒈主体资格:

具有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其核载的内容与实际相符;

⒉经营范围:

涉及专营许可证的,应具备相应的许可、等级、资质证书;

⒊授权资料:

代签合同的,应出具真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⒋履约能力:

具有支付能力或生产能力或运输能力等。

必要时应要求其出具资产负债表、资金证明、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

⒌履约信用:

无重大违约事实,现时未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将调查结果如实告知法律事务部。

合同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或资信状况有瑕疵的,不得与其签订合同。

必须签订合同时,应要求其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担保。

其中,以保证形式作出的担保,其担保人必须是具有代偿能力的独立经济实体,并应对担保人适用本条规定进行审查。

第二百四十四条合同的起草,应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参照相关的范本样式,标的清晰,用词准确,结构严谨,逻辑严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四十五条公司所有员工均应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百四十六条为了规范签约行为,各单位签订合同除特殊情况外,必须实行统一的标准化示范文本。

第二百四十七条签订合同时必须使用蓝黑、碳素笔迹填写,不得使用蓝色圆珠笔、铅笔、纯蓝色钢笔填写。

合同为多页时,双方必须在骑缝处加盖合同专用章。

如另一方当事人为自然人时,应在骑缝处签字。

如需要在合同条款中修改某些字词时,应在删改处由双方当事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第二百四十八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⒈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

⒉标的;

⒊数量;

⒋质量;

 ⒌价款或酬金;

⒍双方权利和义务;

⒎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⒏违约责任;

 ⒐解决争议的方法;

⒑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二百四十九条为便于查阅和有效使用合同,法律事务部对各二级机构签订合同进行统一编号:

⒈河南商丘商电铝业集团公司SDL+年号(2008)+日期

⒉商丘市丰源铝电有限公司FL+年号(2008)+日期

⒊商丘市丰源热电有限公司FR+年号(2008)+日期

 ⒋商丘市丰源化肥有限公司FH+年号(2008)+日期

⒌商丘市第一热电厂YR+年号(2008)+日期

⒍商丘市丰源工业设备安装公司AZ+年号(2008)+日期

⒎商丘市丰源建筑安装公司JZ+年号(2008)+日期

⒏商电铝业运输公司YS+年号(2008)+日期

⒐商电铝业职工医院ZY+年号(2008)+日期

⒑商丘市丰源实业有限公司FS+年号(2008)+日期

⒒商丘市丰源纸业有限公司FZ+年号(2008)+日期

⒓商丘市恒源热电厂HR+年号(2008)+日期

⒔商丘市环保设备厂HS+年号(2008)+日期

如果一天内同时签订若干份合同,可在日期后加01、02等标注。

第二百五十条各单位对外签订的合同生效后,根据新的情况需要签订补充合同(协议)时,必须在合同条款中注明“本补充合同(协议)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方可生效”的文字条款。

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修改、补充合同的文书、电报、电传、图表等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百五十一条对工程施工中的分包、转包限制的项目,必须要有具体的要求及调整、处罚直到解除合同的明确条款和具体措施,确保项目的工期、质量。

第二百五十二条法律事务部对各单位所签署的合同实行统一管理。

各单位在签定合同前必须经法律事务部审查并出具意见,如发现合同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款或对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有所损害的条款的,法律事务部有权进行修改和否定,各单位必须采纳。

各单位所签订的合同未经法律事务部审查并签署法律意见,任何人不得私自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二百五十三条各单位到法律事务部审查合同时应当将对方的资质证明(如对方为法人的提供工商登记、对方为个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授权委托书、报价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对方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交法律事务部备案。

第二百五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或者合同标的额一定比例的违约金。

对我方急需的原料、设备等购销合同,必须约定违约金。

违约金的比例视工程大小、急需程度等情况确定,应尽可能按较高比例约定。

该种合同,必须对对方的生产能力、产品质量等确有全面了解的情况下才能签订,以免影响生产。

第二百五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在合同中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冲抵价款或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约定的定金不得高于总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无效。

担保合同的签订,必须经法律事务部审查后,报集团公司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二百五十六条对于重大项目的签约(如联营合同,兼并、收购等合同,建设工程合同,重大设备购销合同等),法律事务部有全程参与的权利,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二百五十七条各单位禁止对外赊销产品,必要时经各单位负责人将对方资信情况和风险性以书面形式呈报集团公司董事长批准后,由法律事务部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百五十八条使用协同办公软件审查合同时,各单位应将授权委托书、招标记录、对方的各种资质材料及授权委托书等文件与合同文本一同发至法律事务部合同管理科。

各单位提交前款所包括的资料不齐全的,法律事务部合同管理科有权予以退回,不予审查。

第二百五十九条使用协同办公软件审查合同时,法律事务部合同管理科将对审核通过的合同发送给集团公司办公室合同专用章管理员,集团公司办公室合同专用章管理员应当在收到的合同文本上加盖合同专用章(电子章),并将已经盖章的合同及相关资料保存在电子文档中。

第二百六十条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来解决合同争议。

其中仲裁和诉讼只能选择一种;若选择法院管辖的,应争取由我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二章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

第二百六十一条合同正式生效前,原则上不得实际履行合同。

合同生效后,必须全面、及时、实际履行合同。

除法律另有明文规定或合同约定外,不得替物履行或转让、转卖合同。

第二百六十二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如就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第二百六十三条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就生效的合同进行变更。

对方提出变更合同要求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对方口头(包括电话)提出变更合同要求的,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必须要求对方提供书面文件,否则按原合同规定履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百六十四条根据合同的约定,当事人可以协商解除合同。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的;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六十五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协商变更或者解除的,原合同承办单位应当报法律事务部批准,特殊情况需经公司董事长批准。

第二百六十六条设备采购合同生效履行后,承办单位或者承办人应当在设备的质保期内定期向使用部门回访调查该设备的质量条件和使用情况,并与合同、技术协议、投标书等资料一同归档,如出现质量问题的及时以书面形式报送至法律事务部。

第二百六十七条法律事务部对合同的履行有监督的权利。

法律事务部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单位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法律事务部向各单位发出的法律询问书,各单位必须按要求予以答复。

第二百六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及工程验收、结算及其他重大合同的有关手续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工期提前、顺延及工程质量的评定应报法律事务部审查并备案。

第二百六十九条合同标的验收结果应有双方当事人或其代表签字认可,单位应加盖公章,代表应由单位授权。

验收手续、收发货凭证、收付款凭证、结算报告等重要资料复印件应报送法律事务部,并将有关情况告知法律事务部。

该资料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签字并注明经办日期。

第二百七十条在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或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时,各单位应及时向法律事务部书面告知,并配合法律事务部查清原因,及时与对方联系,尽量协商解决。

对外签订合同的业务单位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来往信函、电报等书面资料应由经办单位妥善保存,以备日后之需。

第三章合同的归档管理

第二百七十一条集团公司对合同实行一份合同一份档案的管理制度。

各单位应当由专门的合同管理员(可兼职),合同专管员负责将本单位所签合同统一归档留存。

第二百七十二条合同档案必须包括以下资料:

核实后的当事人资质证书、合同原件,法律意见书,合同履行情况的说明,收发货凭证,验收手续,收付款凭证、技术协议等。

第二百七十三条各单位在法律事务部审查通过的合同,应当十五日内将已经签字盖章的合同原件或复印件一份送交法律事务部备案。

第二百七十四条各单位对外签定的合同,应在每月3号前向法律事务部书面告知上月合同履行情况,直至合同履行完毕。

告知书应由各单位加盖公章,并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

第三编招标管理

第二百七十五条招标工作,必须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投标人以技术、管理、信誉、业绩、履约能力、合理报价等条件进行竞争。

第二百七十六条对公司规定应当招标的项目进行招标。

标的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招标,特殊情况不进行招标的应提供由本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本部门(单位)公章的书面说明。

第二百七十七条招标活动应依法进行,并不受地区、行业的限制,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影响招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二百七十八条法律事务部在招标过程中具有全程监督权,并可以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招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二百七十九条法律事务部有权审查招标邀请函是否规范,明确具体;各投标单位的标书是否规范,是否包含所要求的法人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必备资料。

参加投标的个人应当有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以及授权人与被授权人的身份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明文件。

发现招标邀请函不合格的,由制作部门重新制作。

发现投标人提供的资料缺少或者无法人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应当由投标人提交,拘不提交的取消其投标资格。

发现有以虚假法人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资质证书进行投标的,取消其投标资格,并扭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百八十条招标活动的承办单位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招标邀请函,并保证至少三个投标人参加招标(不包括仅寄来报价单或投标书的投标人),投标人不足三人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二百八十一条有以下情形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㈠投标单位负责人的近亲属;

㈡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㈢曾因在招标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到处罚的;

㈣与投标人员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㈤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八十二条法律事务部参与招标时,审查招标组成人员是否有回避的情形。

招标组成员如有以上情形,应主动提出回避;否则,法律事务部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主管领导汇报决定令其回避;

投标人有权提出回避。

申请回避的理由经公司招标委员会审查能够成立的,该招标组成员必须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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