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知识产权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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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知识产权法
五、其它知识产权法
1、《地理标志产权保护规定》:
第二条本条所称的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
地理标志产品包括:
(一)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
(二)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2、目前我国可向以下部门部门申请地理标志保护:
(一)国家工商总局
(二)国家农业部
(三)国家质监总局
3、目前我国地理标志有关部门规章有:
(一)国家质检总局出台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二)国家质检总局制订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
(三)国家工商总局出台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四)国家农业部制订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
4、《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
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第六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第七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第八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
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
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第十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第十二条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第十三条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十五条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
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5、《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可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申请备案的,应当提交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等;
(二)知识产权的名称、内容及其相关信息;
(三)知识产权许可行使状况;
(四)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货物的名称、产地、进出境地海关、进出口商、主要特征、价格等;
(五)已知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制造商、进出口商、进出境地海关、主要特征、价格等。
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内容有证明文件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附送证明文件。
6、《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海关没收侵犯知识产权货物后:
被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可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海关应当转交给有关公益机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有偿转让给知识产权权利人。
被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无法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且知识产权权利人无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在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但对进口假冒商标货物,除特殊情况外,不能仅清除货物上的商标标识即允许其进入商业渠道;侵权特征无法消除的,海关应当予以销毁。
7、《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条规定:
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和审查并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植物新品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
8、《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授权品种的,可以不经品种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费,但是不得侵犯品种权人依照本条例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及其他科研活动;
(二)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9、《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定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的条件有:
第十三条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的属或者种。
第十四条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新颖性
第十五条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特异性
第十六条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一致性
第十七条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稳定性
第十八条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适当的名称,并与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属或者种中已知品种的名称相区别。
该名称经注册登记后即为该植物新品种的通用名称。
第三十四条品种权的保护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为20年,其他植物为15年。
10、《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对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行使的规定有:
第二十二条布图设计权利人可以将其专有权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其布图设计。
转让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予以公告。
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许可他人使用其布图设计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第二十三条下列行为可以不经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一)为个人目的或者单纯为评价、分析、研究、教学等目的而复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
(二)在依据前项评价、分析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基础上,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布图设计的;
(三)对自己独立创作的与他人相同的布图设计进行复制或者将其投入商业利用的。
第二十四条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由布图设计权利人或者经其许可投放市场后,他人再次商业利用的,可以不经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并不向其支付报酬。
第二十五条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或者经人民法院、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部门依法认定布图设计权利人有不正当竞争行为而需要给予补救时,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可以给予使用其布图设计的非自愿许可。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作出给予使用布图设计非自愿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布图设计权利人。
给予使用布图设计非自愿许可的决定,应当根据非自愿许可的理由,规定使用的范围和时间,其范围应当限于为公共目的非商业性使用,或者限于经人民法院、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部门依法认定布图设计权利人有不正当竞争行为而需要给予的补救。
非自愿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时,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布图设计权利人的请求,经审查后作出终止使用布图设计非自愿许可的决定。
第二十七条取得使用布图设计非自愿许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享有独占的使用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使用。
第二十八条取得使用布图设计非自愿许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布图设计权利人支付合理的报酬,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裁决。
第二十九条布图设计权利人对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关于使用布图设计非自愿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布图设计权利人和取得非自愿许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关于使用布图设计非自愿许可的报酬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11、《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是中国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国家战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是这一战略的纲领性文件,也是今后较长一段时间内指导中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2008年4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
2008年6月5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
纲要提出到2020年把我国建设成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较高的国家。
12、《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提到的完善知识产权制度措施有:
(8)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
(9)健全知识产权执法和管理体制。
(10)强化知识产权在经济、文化和社会政策中的导向作用。
13、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到的专项任务有:
(一)专利。
(16)以国家战略需求为导向,在生物和医药、信息、新材料、先进制造、先进能源、海洋、资源环境、现代农业、现代交通、航空航天等技术领域超前部署,掌握一批核心技术的专利,支撑我国高技术产业与新兴产业发展。
(17)制定和完善与标准有关的政策,规范将专利纳入标准的行为。
支持企业、行业组织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
(18)完善职务发明制度,建立既有利于激发职务发明人创新积极性,又有利于促进专利技术实施的利益分配机制。
(19)按照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完善专利审查程序,提高审查质量。
防止非正常专利申请。
(20)正确处理专利保护和公共利益的关系。
在依法保护专利权的同时,完善强制许可制度,发挥例外制度作用,研究制定合理的相关政策,保证在发生公共危机时,公众能够及时、充分获得必需的产品和服务。
(二)商标。
(21)切实保护商标权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加强执法能力建设,严厉打击假冒等侵权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22)支持企业实施商标战略,在经济活动中使用自主商标。
引导企业丰富商标内涵,增加商标附加值,提高商标知名度,形成驰名商标。
鼓励企业进行国际商标注册,维护商标权益,参与国际竞争。
(23)充分发挥商标在农业产业化中的作用。
积极推动市场主体注册和使用商标,促进农产品质量提高,保证食品安全,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增强市场竞争力。
(24)加强商标管理。
提高商标审查效率,缩短审查周期,保证审查质量。
尊重市场规律,切实解决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品、名牌产品、优秀品牌的认定等问题。
(三)版权。
(25)扶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学艺术、文化娱乐、广告设计、工艺美术、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等版权相关产业发展,支持具有鲜明民族特色、时代特点作品的创作,扶持难以参与市场竞争的优秀文化作品的创作。
(26)完善制度,促进版权市场化。
进一步完善版权质押、作品登记和转让合同备案等制度,拓展版权利用方式,降低版权交易成本和风险。
充分发挥版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业协会、代理机构等中介组织在版权市场化中的作用。
(27)依法处置盗版行为,加大盗版行为处罚力度。
重点打击大规模制售、传播盗版产品的行为,遏制盗版现象。
(28)有效应对互联网等新技术发展对版权保护的挑战。
妥善处理保护版权与保障信息传播的关系,既要依法保护版权,又要促进信息传播。
(四)商业秘密。
(29)引导市场主体依法建立商业秘密管理制度。
依法打击窃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妥善处理保护商业秘密与自由择业、涉密者竞业限制与人才合理流动的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五)植物新品种。
(六)特定领域知识产权。
(七)国防知识产权。
14、《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有关发展中介服务的要求有:
(54)完善知识产权中介服务管理,加强行业自律,建立诚信信息管理、信用评价和失信惩戒等诚信管理制度。
规范知识产权评估工作,提高评估公信度。
(55)建立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执业培训制度,加强中介服务职业培训,规范执业资质管理。
明确知识产权代理人等中介服务人员执业范围,研究建立相关律师代理制度。
完善国防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体系。
大力提升中介组织涉外知识产权申请和纠纷处置服务能力及国际知识产权事务参与能力。
(56)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开展知识产权工作,促进知识产权信息交流,组织共同维权。
加强政府对行业协会知识产权工作的监督指导。
(57)充分发挥技术市场的作用,构建信息充分、交易活跃、秩序良好的知识产权交易体系。
简化交易程序,降低交易成本,提供优质服务。
(58)培育和发展市场化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满足不同层次知识产权信息需求。
鼓励社会资金投资知识产权信息化建设,鼓励企业参与增值性知识产权信息开发利用。
15、《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对加强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的规定有:
(59)建立部门协调机制,统筹规划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
加快建设国家和省级知识产权人才库和专业人才信息网络平台。
(60)建设若干国家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基地。
加快建设高水平的知识产权师资队伍。
设立知识产权二级学科,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设立知识产权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点。
大规模培养各级各类知识产权专业人才,重点培养企业急需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中介服务人才。
(61)制定培训规划,广泛开展对党政领导干部、公务员、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文学艺术创作人员、教师等的知识产权培训。
(62)完善吸引、使用和管理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相关制度,优化人才结构,促进人才合理流动。
结合公务员法的实施,完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公务员管理制度。
按照国家职称制度改革总体要求,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人才的专业技术评价体系。
16、《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提出的战略重点有:
(一)完善知识产权制度。
(二)促进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
(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四)防止知识产权滥用。
(五)培育知识产权文化。
17、根据《贵州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的知识产权奖励政策,将对获得国家和省级专利金奖、优秀奖,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和省名牌产品的单位,政府给予奖励。
18、根据《贵州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的知识产权资金资助政策,将重点资助技术知识产权和地理标志的国内申请、专利和商标的国际申请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业化项目的实施转化。
19、《贵州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提到的识产权保护、管理和执法体系建设的内容主要有:
(一)强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知识产权事业的领导职责,将知识产权事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二)加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建设。
充分发挥省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贵州省知识产权保护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职能,全面加强政府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
建立和完善各级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知识产权执法协调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逐步建立统一、高效、权威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全面履行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职能。
(三)加大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力度,建立贵州省知识产权保护投诉中心,切实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打击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海关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相互合作,不断完善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探索建立知识产权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四)加强知识产权执法机构及队伍建设,充实商标、文化、版权、专利、公安等部门及司法机关的基层力量,改善执法装备,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建设一支公正、高效的执法队伍。
(五)建立数据统计和通报制度,加大案件督办力度,大力推进执法责任制,规范执法行为,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0、《贵州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对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内容有:
(一)推进知识产权信息化建设,建立政府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
整合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形成集专利、商标、著作权、植物新品种等信息和服务于一体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实现知识产权信息资源的共享。
建立知识产权网上交易平台,促进知识产权的运用。
推行电子政务,提高知识产权职能部门的网络化服务能力。
(二)推进专利文献信息的传播和运用。
建立并及时更新“七国两组织”专利文献信息数据库和专利文献信息分析系统;针对重大科研领域、重大工程及重点产业,建设一批共享的专利文献信息数据库;支持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建立其主导产品或主要研发方向专利文献信息数据库。
(三)支持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建设和发展。
逐步建立和完善各市、州、地所在地的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
(四)支持贵州省知识产权协会、著作权保护协会和发明协会的发展。
(五)推动知识产权研究工作。
21、《贵州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提到的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的内容:
(一)将知识产权纳入公务员素质培训、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上岗培训和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从业资格培训。
要多渠道、多途径开展对党政领导干部、行政执法和司法人员、企业管理人员和中介从业人员的培训。
(二)高等院校要加强知识产权学科建设和专门人才培养,力争设立相关硕士点、博士点。
(三)培养一支上千人的从事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和中介服务的较高素质的人才队伍;培养一支上百人的从事知识产权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优秀人才队伍;培养一支数十人的精通国际国内知识产权规则和实务技能,包括知识产权代理人、律师、经纪人、评估师等在内的高级人才队伍。
22、《贵州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提到的加强知识产权对外合作交流的要求:
(一)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领域的交流合作,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经验做法,扩大与国外知识产权项目的交易和合作,建立涉外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为我省实施互赢的开放带动战略,扩大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加强与周边省(市、区)以及发达地区的联系沟通,建立和完善区域性知识产权合作机制,促进优势互补,合作创新,联合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三)注重把我省具有比较优势的知识产权资源转化为竞争优势和经济优势,建立知识产权输出、引进、转化实施以及产业化的合作机制。
23、2011年贵州省国内专利申请量突破7500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