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类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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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

酒类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

1白酒

1.1适用范围

适用于白酒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产品范围包括白酒(含原酒)。

1.2产品种类

按产品的发酵工艺分为:

固态法白酒、液态法白酒、固液法白酒。

按产品的酒精度分为:

高度酒、低度酒。

按产品的香型分为:

浓香型、清香型、米香型、凤香型、豉香型、特香型、芝麻香型、老白干香型、酱香型、兼香型等。

1.3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275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5009.28食品中糖精钠的分析方法

GB/T5009.48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5009.140饮料中乙酰磺胺酸钾的测定

GB/T10345白酒分析方法

GB/T10346白酒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GB/T10781.1浓香型白酒

GB/T10781.2清香型白酒

GB/T10781.3米香型白酒

GB/T14867凤香型白酒

GB/T16289豉香型白酒

GB/T20821液态法白酒

GB/T20822固液法白酒

GB/T20823特香型白酒

GB/T20824芝麻香型白酒

GB/T20825老白干香型白酒

GB/T23547浓酱兼香型白酒

GB/T23495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23378食品中纽甜的测定方法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22254食品中阿斯巴甜的测定

GB/T26760酱香型

GB/T26761小曲固态法白酒

SN/T1948进出口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检测方法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1.4抽样

1.4.1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产品或散装产品。

1.4.2抽样方法及数量

原则上在流通环节抽样,流通环节未抽到的产品,可在生产企业抽取。

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原酒可在原酒储存库中抽取。

生产企业抽样时,在成品仓库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抽取样品量至少为2L,且不少于4个包装单位。

所抽取样品中3/4为检验样品,1/4为备份样品(由承检机构保管)。

检验样品、备份样品分别封样。

在生产企业成品库抽样时,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位抽取4个或4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小包装样品。

对散装白酒或原酒应考虑所抽样品的均匀性和代表性,从贮酒罐的上、中、下不同部位取样、混匀,用清洁、卫生的容器分装成小包装并保持样品密封良好。

抽取的样品量,根据标准,原则上应满足检样和备样需要。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

样品运输、贮存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确保样品不被污染,不发生腐败变质,不影响后续检验。

对温度等环境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产品的运输、贮存,应符合产品明示要求或产品实际需要的条件要求。

注:

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备份样品。

1.4.3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所抽产品(如酒精度等)及企业相关信息,注明所抽产品的类型。

1.5检验要求

1.5.1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见表15-1。

 

表15-1白酒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检测方法

1

酒精度

GB/T10781.1

GB/T10781.2

GB/T10781.3

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

GB/T10345

2

甲醇a

GB2757

GB/T5009.48

3

氰化物a

GB2757

GB/T5009.48

4

铅b

GB2757

GB2762

GB5009.12

5

糖精钠

GB2760

GB/T5009.28

GB/T23495

6

环己基氨基磺酸钠

(甜蜜素)

GB2760

SN/T1948

7

乙酰磺胺酸钾(安赛蜜)

GB2760

GB/T5009.140

8

纽甜

GB2760

GB/T23378

9

阿斯巴甜

GB2760

GB/T22254-2008

注:

a.生产日期在2013年2月1日之前的产品依据GB2757-1981检测并判定,生产日期在2013年2月1日之后的产品依据GB2757-2012检测并判定。

b.生产日期在2013年2月1日之前的产品依据GB2757-1981检测并判定,生产日期在2013年6月1日(含)之后的产品依据GB2762-2012检测并判定。

生产日期在2013年2月1日(含)之后,且在2013年6月1日之前的产品依据GB2762-2012检测并判定,如检测结果不合格,应组织分析研判。

1.5.2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

1.6判定原则

抽检项目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

1.6.1检验的项目全部符合相应的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

“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标准要求”。

1.6.2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

“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GB××××-××××《××》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啤酒

2.1适用范围

适用于啤酒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产品范围包括淡色啤酒、浓色啤酒、黑色啤酒。

2.2产品种类

啤酒按色度分为:

淡色啤酒、浓色啤酒、黑色啤酒。

按加工工艺分为熟啤酒、生啤酒、鲜啤酒和特种啤酒。

特种啤酒主要包括干啤酒、冰啤酒、低醇啤酒、无醇啤酒、小麦啤酒、浑浊啤酒、果蔬类啤酒(包括果蔬汁型和果蔬味型)。

2.3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275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酵酒及其配制酒

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4544啤酒瓶

GB4927啤酒

GB/T4928啤酒分析方法

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5009.34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

GB/T5009.49发酵酒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2.4抽样

2.4.1抽样型号或规格

优先抽取瓶装或听装的啤酒。

根据实际情况,可抽取桶装及其他规格型号的各种啤酒。

2.4.2抽样方法及数量

原则上在流通环节抽样,流通环节未抽到的产品,可在生产企业抽取。

在流通环节的货架、柜台、库房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在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啤酒抽取样品量至少为3L,且不少于5个单位包装。

在企业成品库抽样时,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位抽取4个或4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小包装样品。

所抽取样品中3/5为检验样品,2/5为复检用备份样品(由承检机构保管)。

检验样品和备份样品分别封样。

抽取的样品量,根据标准,原则上应满足检样和备样需要。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

样品运输、贮存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确保样品不被污染,不发生腐败变质,不影响后续检验。

对温度等环境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产品的运输、贮存,应符合产品明示要求或产品实际需要的条件要求。

注:

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备份样品。

2.4.3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所抽产品(如酒精度等)及企业相关信息,注明啤酒种类。

2.5检验要求

2.5.1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见表15-2。

表15-2啤酒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检测方法

1

酒精度

GB4927

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

GB/T4928

2

甲醛

GB2758

GB/T5009.49

3

二氧化硫

GB2760

GB/T5009.34

4

GB2762

GB5009.12

5

警示语标注a

GB4927

检查是否标注“切勿撞击,防止爆瓶”

注:

a.限玻璃瓶装啤酒检测。

2.5.2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

2.6判定原则

抽检项目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

2.6.1检验的项目全部符合相应的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

“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标准要求”。

2.6.2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

“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GB××××-××××《××》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3黄酒

3.1适用范围

适用于黄酒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产品范围包括黄酒、绍兴酒(绍兴黄酒)。

3.2产品种类

主要包括三种类型:

黄酒、绍兴酒(绍兴黄酒)。

3.3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275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酵酒及其配制酒

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T17946地理标志产品绍兴酒(绍兴黄酒)

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5009.28食品中糖精钠的测定

GB/T5009.29食品中山梨酸、苯甲酸的测定

GB/T5009.97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测定

GB/T5009.140饮料中乙酰磺胺酸钾的测定

GB/T13662黄酒

GB/T23495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SN/T1948进出口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检测方法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3.4抽样

3.4.1抽样型号或规格

各类瓶(袋)装或坛装黄酒。

3.4.2抽样方法及数量

原则上在流通环节抽样,流通环节未抽到的产品,可在生产企业抽取。

在流通环节的货架、柜台、库房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在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抽样数量不得少于2L,不少于4个包装,其中3/4用作检验样品,1/4作为复检用备样样品(由承检机构保管)。

在企业成品库抽样时,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位抽取4个或4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小包装样品。

抽取的样品量,根据标准,原则上应满足检样和备样需要。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

样品运输、贮存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确保样品不被污染,不发生腐败变质,不影响后续检验。

对温度等环境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产品的运输、贮存,应符合产品明示要求或产品实际需要的条件要求。

注:

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备份样品。

3.4.3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所抽产品(如酒精度等)及企业相关信息。

3.5检验要求

3.5.1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见表15-3。

表15-3黄酒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检测方法

1

酒精度

GB/T13662

GB/T17946

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

GB/T13662

2

铅a

GB2758

GB2762

GB5009.12

3

苯甲酸

GB2760

GB/T5009.29

GB/T23495

4

山梨酸

GB2760

GB/T5009.29

GB/T23495

5

糖精钠

GB2760

GB/T5009.28

GB/T23495

6

环己基氨基磺酸钠

(甜蜜素)

GB2760

GB/T5009.97

SN/T1948

7

乙酰磺胺酸钾(安赛蜜)

GB2760

GB/T5009.140

注:

a.生产日期在2013年2月1日之前的产品依据GB2758-2005检测并判定,生产日期在2013年6月1日(含)之后的产品依据GB2762-2012检测并判定。

生产日期在2013年2月1日(含)之后,且在2013年6月1日之前的产品依据GB2762-2012检测并判定,如检测结果不合格,应组织分析研判。

3.5.2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

3.6判定原则

抽检项目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

3.6.1检验项目全部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

“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标准要求”。

3.6.2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

“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GB××××-××××《××》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4其他蒸馏酒

4.1适用范围

适用于其他蒸馏酒(白酒除外)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产品范围包括白兰地、威士忌、伏特加、朗姆酒、杜松子酒(金酒)、奶酒(蒸馏型)等蒸馏酒。

4.2产品种类

白兰地、威士忌、伏特加、朗姆酒、杜松子酒(金酒)、奶酒(蒸馏型)等。

4.3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275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5009.28食品中糖精钠的测定

GB/T5009.34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

GB/T5009.35食品中合成着色剂的测定

GB/T5009.48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5009.140饮料中乙酰磺胺酸钾的测定

GB/T5009.141食品中诱惑红的测定

GB/T11856白兰地

GB/T11857威士忌

GB/T11858伏特加

GB/T23495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

GB/T23546奶酒法

SN/T0285出口酒中氨基甲酸乙酯残留量检测方法气相色谱-质谱法

SN/T1743食品中诱惑红、酸性红、亮蓝、日落黄的含量检测高效液相色谱法

SN/T1948进出口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检测方法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DBS45/004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朗姆酒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4.4抽样

4.4.1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产品。

4.4.2抽样方法及数量

原则上在流通环节抽样,流通环节未抽到的产品,可在生产企业抽取。

在流通环节的货架、柜台、库房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在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抽样数量不得少于2L,不少于4个包装,其中3/4用作检验样品,1/4作为复检用备样样品(由承检机构保管)。

在企业成品库抽样时,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位抽取4个或4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小包装样品。

抽取的样品量,根据标准,原则上应满足检样和备样需要。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

样品运输、贮存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确保样品不被污染,不发生腐败变质,不影响后续检验。

对温度等环境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产品的运输、贮存,应符合产品明示要求或产品实际需要的条件要求。

注:

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备份样品。

4.4.3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所抽产品(如酒精度等)及企业相关信息。

4.5检验要求

4.5.1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见表15-4。

表15-4其他蒸馏酒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检测方法

1

酒精度

GB/T11856

GB/T11857

GB/T11858

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

GB/T11856

GB/T11857

GB/T11858

2

糖精钠

GB2760

GB/T5009.28

GB/T23495

3

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

GB2760

SN/T1948

4

乙酰磺胺酸钾(安赛蜜)

GB2760

GB/T5009.140

5

合成着色剂(柠檬黄、日落黄、胭脂红、苋菜红、亮蓝、诱惑红)a

GB2760

GB/T5009.35

GB/T5009.141

SN/T1743

6

甲醇b

GB2757

GB/T5009.48

7

氰化物b

GB2757

GB/T5009.48

8

铅c

GB2757

GB2762

GB5009.12

注:

a.视产品具体色泽而定。

b.生产日期在2013年2月1日之前的产品依据GB2757-1981检测并判定,生产日期在2013年2月1日之后的产品依据GB2757-2012检测并判定。

c.生产日期在2013年2月1日之前的产品依据GB2757-1981检测并判定,生产日期在2013年6月1日(含)之后的产品依据GB2762-2012检测并判定。

生产日期在2013年2月1日(含)之后,且在2013年6月1日之前的产品依据GB2762-2012检测并判定,如检测结果不合格,应组织分析研判。

4.5.2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

4.6判定原则

抽检项目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

4.6.1检验项目全部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

“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标准要求”。

4.6.2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

“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GB××××-××××《××》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5葡萄酒

5.1适用范围

适用于葡萄酒国家监督抽检。

5.2产品种类

按色泽分类可分为白葡萄酒、桃红葡萄酒、红葡萄酒;按含糖量分类可分为干葡萄酒、半干葡萄酒、半甜葡萄酒、甜葡萄酒;按二氧化碳含量分类可分为平静葡萄酒、起泡葡萄酒、高泡葡萄酒、低泡葡萄酒;特种葡萄酒、年份葡萄酒、品种葡萄酒、产地葡萄酒等其他葡萄酒。

5.3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275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酵酒及其配制酒

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5009.28食品中糖精钠的测定

GB/T5009.29食品中山梨酸、苯甲酸的测定

GB/T5009.34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

GB/T5009.35食品中合成着色剂的测定

GB/T5009.97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测定

GB/T5009.140饮料中乙酰磺胺酸钾的测定

GB/T5009.141食品中诱惑红的测定

GB15037葡萄酒

GB/T15038葡萄酒、果酒通用分析方法

GB/T23377食品中脱氢乙酸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21915食品中纳他霉素的测定液相色谱法

GB/T23495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25504冰葡萄酒

GB/T27586山葡萄酒

SN/T1743食品中诱惑红、酸性红、亮蓝、日落黄的含量检测高效液相色谱法

SN/T1948进出口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检测方法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5.4抽样

5.4.1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产品。

5.4.2抽样方法及数量

原则上在流通环节抽样,流通环节未抽到的产品,可在生产企业抽取。

在流通环节的货架、柜台、库房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在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在生产企业成品库抽样时,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位抽取4个或4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小包装样品。

抽取不少于5个包装单位(总量不少于3.75L),其中所抽取样品3/5为检验样品,2/5为备份样品(由承检机构保管)。

抽取的样品量,根据标准,原则上应满足检样和备样需要。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

注:

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备份样品。

5.4.3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所抽产品(如酒精度等)及企业相关信息,注明所抽产品的类型。

5.5检验要求

5.5.1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见表15-5。

表15-5葡萄酒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检测方法

1

酒精度

GB15037

GB/T27586

QB/T1982

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

GB/T15038

2

甲醇

GB15037

GB/T15038

3

苯甲酸

GB2760

GB15037

GB/T5009.29

GB/T23495

4

山梨酸

GB2760

GB/T5009.29

GB/T23495

5

糖精钠

GB2760

GB/T5009.28

GB/T23495

6

环己基氨基磺酸钠

(甜蜜素)

GB2760

GB/T5009.97

SN/T1948

7

乙酰磺胺酸钾(安赛蜜)

GB2760

GB/T5009.140

8

合成着色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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