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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资支付暂行细则

《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附件四

 

职工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工资经管,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北京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工资是指工资总额统计口径范围内的全部工资。

*第二章工资制度及工资水平

第四条公司内部依据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职工,实行不同的工资分配制度。

1.年薪制:

指对企业经营者(公司经理、书记)以年度为单位,依据企业经营成果确定年度工资收入的工资制度。

2.工薪制:

指对施工工程工程的领导及经管人员,依据工程经管的最终经营成果,确定其工程经管全过程的工资收入的工资制度。

3.岗薪制:

指对全体经管人员叫实行“年薪制”人员)依据职工技能水平和工作岗位确定工资规范的工资制度。

4.包干工资制:

指与公司签订短期合同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包括企业按规定召用的临时工,以及实行定额收入费用包干的经济民警),按月规范确定包干工资额,不再支付其它形式的辅助性工资和其它津贴。

5.岗位技能工资制:

指依据劳动岗位所需技术高低、技能水平及劳动量大小确定的工资制度。

6.谈判工资制:

指职工个人与企业方按个人技术业务能力水平的高低和工作岗位责任大小,经双方协商而确定工资待遇的一种分配制度。

第五条实行年薪制、工薪制、岗薪制、岗位技能工资制、包干工资制、谈判工资制的工资水平,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工资总额收入、劳动生产率增长等综合因素,由公司按年度确定,并随企业经济效益和支付能力上下浮动。

第六条实行包干工资制的工资水平,应在职工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

原则上应不受企业经济效益的影响,企业应按合同中规定的工资规范支付。

第七条无论实行何种工资制度,职工的工资水平均不能低于北京市统一规定的同期最低工资规范。

第三章工资形式和工资支付时间

第八条企业对职工支付工资必须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

第九条企业应将职工工资支付给职工本人,职工本人因故不能领取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企业支付职工的工资必须作表发放,书面记录职工的姓名、工资的数额、发放的时间,领取者必须签字,并按规定时间保存备查。

企业支付职工工资时,应向职工提供个人工资清单。

第十条公司根据企业特点及生产经营需要,确定实行下发薪,按月支付职工工资(实行年薪制及工程工薪制的支付基本收入和基本工薪)。

当月工资应在次月10日前发放到职工手中,遇有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第四章假期工资待遇

第十一条依据《北京城建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纪律经管及奖惩暂行规定》,职工可按企业有关规定享有一定的假期,各种假期工资的待遇为:

1.探亲假:

职工按规定享受探望父母、配偶假的,休假期间按本人规范工资支付其探亲工资。

2.婚、丧、生育假:

职工按规定享受的婚假、丧假、生育假期间按本人规范工资支付工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经申请批准继续休假3个月的,休假期间按本人规范工资的70%支付工资。

3.事假:

职工因请事假休息期间不支付其工资和各种津贴、补贴。

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经管人员,一个季度内请事假累计7天以内的(包括7天)全额支付工资,超过7天的,超过天数不支付工资及各种津贴、补贴。

职工因私事出国期间接事假办理。

4.病假

(1)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医疗期)期间,以本人规范工资为基数,依据本人在企业连续工作年限确定其工资支付比例(详见附表)。

职工在一周年内连续病休6个月以上或累计休假超过127天的部分,均按本人规范工资的的60%支付其病假工资。

按上述规范支付给职工本人的病假工资合计,低于北京市同期最低生活费规范的,按同期最低生活费规范执行。

(2)职工最长病假期限依据《企业职工患病及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暂行规定》中的医疗期限办理。

(3)实行包干工资的短期合同制职工,在合同期内病休期间,一律按北京市同期最低生活费规范支付其病假工资。

  5.其它假期

(1)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或企业组织的各项政治、文体、军训等活动。

(2)符合公司有关规定的,可列入公假范围的其它假期。

以上二种假期,均不影响其工资收入。

第十二条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后,原有城镇合同制职工享受的10-15%工资性补贴一律取消。

第十三条待岗人员的工资待遇见公司《企业内部待岗人员经管暂行办法》。

第五章其它

第十四条企业与职工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企业应按有关规定一次性付清职工工资。

第十五条职工加班工资的计发按《北京城建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时制度及加班申报审批和加班费计发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职工工资,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可以代扣职工工资。

1.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收入所得税。

2.企业代扣代缴的应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各种社会保险。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企业代扣代缴的抚养费、赡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从职工工资中扣除的其它费用。

第十七条企业依法破产时,职工有权获得其工资,在破产清偿中企业按《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应首先支付本单位职工的工资。

第十八条因职工个人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以由职工直接赔偿,也可以由企业从职工本人工资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后剩余工资部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规范。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如与今后国家和北京市规定有抵触时,按国家和北京市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附:

《非因公负伤或疾病假期工资比例表》

 

《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附件五

 

工时制度及加班申报审批和

加班工资计发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北京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暂行办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依照集团公司有关通知精神,结合公司实际,为保障企业科学合理的组织施工生产,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工时制度

第二条公司内部依据不同专业、不同工种、不同岗位的特点,职工实行以下三种不同的工时工作制度:

1.规范工时工作制;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3.不定时工作制。

第三条规范工时工作制:

即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小时。

能够实行规范工时工作制的专业、工种和业务岗位均应实行规范工时工作制。

实行规范工时工作制的人员,星期六和星期日为统一周休息日。

第四条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即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于必须连续作业和因受施工季节影响、限制而采取定期集中休息(如冬季室内外作业)的职工。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和工种主要有:

1.施工现场直接从事生产和辅助生产的工人和经管、服务人员。

2.与施工生产直接相关的生产、辅助生产工人及经管人员。

如钢模板加工修理、实验、测量放线工、材料供应、机械租赁与维修等岗位的工作人员。

上述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计算周期均按年为计算周期。

第五条不定时工作制:

即由于工作性质和职责的因素,工作无法按规范工作时间衡量,不适宜实行每天固定工作时数的工时制度。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岗位有:

1.公司、分公司、工程经理部的领导班子成员及公司机关部室领导。

2.企业中因工作需要,在本市以外的物资供销、驻勤等其它常住人员;公司派往外地施工的工作人员。

原公司制定的回京集中休假有关规定暂不变。

3.企业中在工作时间内可适当休息或机动掌握时间的值班人员。

第六条各单位在完成国家和市重点工程以及重要工程的施工期间,上述三种工时制度都不适用时,可制定特殊的工时制度,其制定的工时制度必须先书面上报公司审核后,经公司报请总公司、再报北京市劳动局审批同意,方可执行。

第三章加班申报审批

第七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平时延长工作时间及休息日继续工作,均不计算加班。

但在计算周期内,每周工作时间累计超过四十小时的部分,由单位劳资登记安排同等时间给予补休。

第八条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平时延长工作时间及休息日继续工作,均不视为加班;但每周超过四十小时的工作时间应予以倒休。

第九条无论实行何种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其实际工作时间均以小时计算。

各单位劳资人员应加强经管、严格考勤制度;考勤以小时计,原始资料、考勤台帐由单位劳资人员统一保管,作为考核职工实际工作时间、计发工资、安排倒休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无论实行何种工时工作制的职工,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加班时,均要严格实行先申报、审批,后加班的程序。

加班单位申报加班时,必须填写职工加班审批表,并与同级工会协商同意,由单位主管领导签字、盖章,报公司审批同意后方可安排加班。

职工加班审批权:

由公司经营经管部、人力资源部、工会负责审批。

未履行申报审批手续的,一律不视为加班。

未经审批出现加班工资的单位,公司将追究单位领导和劳资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加班工资计发

第十一条公司机关、分公司机关的经管人员以及实行规范工时工作制的服务人员,实际工作时间超过规范工作时间的超过部分,应由单位主管领导批准交劳资员安排其补休,原则上不计发加班工资。

第十二条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一律不计发加班工资。

实行规范工时工作制的职工,月度累计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十三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生产工人中,不能安排集中休息的,应按加班处理,加班前应填写加班审批表。

工人加班平常按规范工资的150%,休息日按200%计发加班工资。

规范工资=本人岗位技能工资×60%。

第十四条实行工程工薪制的工程经理部经管人员,因在工程工程中提取的工程总工薪是工程经管的工资总额,工程经管人员加班不计发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除外)。

第十五条机关小车司机和单位服务性班车司机,原则上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确系工作需要加班时,月度累计加班不能超过36小时。

实行台班制度的司机,月度累计工作不能超过30个台班。

第十六条无论实行何种工时制度的工人,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时,均应先填写加班审批表,公司审批同意加班的,应按本人规范工资的300%计发加班工资。

第十七条计发加班工资均以日或小时计,日、小时规范工资统一按下列公式计算。

即:

本人日规范工资=(与本人相对应的岗位技能工资×60%)÷21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各单位。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人力资源部和经营经管部负责解释。

职工加班申报审批表

填报单位:

附表

加班部门或

班组

加班的岗位及人数

加班时间

年月日时至日时

 

加班单位

工作内容

 

申报单位

意见

 

签章:

年月日

主管单位

意见

 

签章:

年月日

工会

意见

 

签章:

年月日

公司主管领导或劳资部门审批意见

 

签章:

年月日

备注

《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附件六

 

农民合同制工人经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和《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务工经管规定》,为保障企业和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民合同制工人是指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企业从农民中招用的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工人。

它纳入企业自有职工范围,在计算职工人数与工资总额、经管和使用上与自有职工一视同仁。

第二章招收录用

第三条招收录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应按规定程序进行,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企业生产和用人计划,正式行文申报,经总公司报市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招收。

第四条招收录用农民合同制工人,要编制年度招工计划,并与企业年、季施工生产计划相适应。

第五条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的招工控制指标,和批准的招工区域,由公司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开具的招工介绍信,按照公开招收、自愿报名、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组织招收。

第六条农民合同制工人招收工作,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牵头,保卫、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参加,根据批准的工种、人数、按照集团总公司(92)城建劳字第198号《关于颁发〈北京市城建总公司招工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进行招收。

第七条农民合同制工人考试、考核工作由公司与输出县共同组织实施,企业负责面试、复试、复检、复审,确定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输出县负责通知被录用人员,按规定时间到集结地点或企业工作地报到。

第八条招工条件和试用期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热爱劳动,思想品质好,作风朴实,无违法乱纪史,服从分配,能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身体健康,无慢性疾病、地方病和传染性疾病,身高在1.60M以上的;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18至30周岁的。

具有企业所需特殊专长的可放宽至35周岁;

(四)能坚守施工生产岗位,在夏、秋农忙季节期间不随意返乡,有特殊情况需要返乡者,必须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

(五)农民合同制工人,试用期为1至3个月。

(六)被公司录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一律不转户口和关系;

(七)除上述招工条件外,需附加特殊要求的,由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单独制定,并在招工简章中予以明确。

第九条有关费用

(一)被录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由集结地点到企业工作地的交通费、在途伙食补助费,由招工用人单位负责;

(二)报名费、考试费一律由参加报名考试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自理。

(三)被录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在原籍劳动部门申领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和到企业后核办的《北京市外来人员就业证》、《暂住证》等费用一律由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负担。

第十条进场教育

被录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必须经过进场教育后,方可上岗工作,教育时间一般不应少于24个课时,教育内容包括:

《北京城建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农民合同制工人经管暂行办法》、《北京城建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工劳动纪律经管及奖惩暂行规定》、《北京城建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劳动合同条款、安全施工技术操作规程、治安处罚条例、交通规则、现场消防、生活卫生、首都精神文明建设等。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是确定企业和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关系及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

(一)签订劳动合同,必须遵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二)劳动合同签订后,公司按集团(94)城建劳调字第173号《关于转发市建委外管处〈关于对施工企业招收农民合同制工人实行备案经管的通知〉的通知》正式行文,并携带:

(1)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批准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文件;

(2)北京市劳动局批准招收农民合同制工人的文件;(3)企业与输出县的劳务合同;(4)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名册等有效文件,到北京市建委外地施工队伍经管处或北京市劳动局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签订后,经企业与农民合同制工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的内容

(一)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八)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期限,由企业根据施工生产、工作需要,与农民合同制工人协商确定。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即终止。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续订。

第十五条国家确定的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岗位,其合同期限,由企业与农民合同制工人协商确定,一般为一至三年,合同期限届满应即终止。

第十六条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应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的内容。

第十七条下列情形之一,经用人单位与农民合同制工人协商,可以变更合同相关的内容:

(一)企业经其主管部门批准,经管体制调整、法人单位变更的;

(二)企业经营方向转变或调整生产任务的;

(三)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十八条下列情形之一,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按照《北京城建一建设工程公司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应予辞退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企业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四)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利用病、事假(包括医疗期)为本人或他人从事各种营利性经济活动的;

(七)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第十九条下列情形之一,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

(一)农民合同制工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二)农民合同制工人不能胜任合同所规定的施工生产、工作岗位任务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企业经其主管部门批准转产或调整施工生产任务,人员多余的;

(五)企业宣告破产或者濒临破产,处于整顿期间的;

(六)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应予辞退的。

符合本条第四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由公司申报,经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开展工作。

农民合同制工人患有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属于全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以及女农民合同制工人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的,企业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农民合同制工人因违犯纪律,触犯刑律,被开除、劳动教养或者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第二十一条下列情形之一,农民合同制工人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二十二条下列情形之一,农民合同制工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

(一)用人单位不执行合同,或者违反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政策、法规,损害农民合同制工人合法权益的;

(二)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申请,经企业同意,自费考入中等专业以上学校学习的;

(三)农民合同制工人在其户口所在地被应征入伍的。

第二十三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当事人有一方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现的;

(四)农民合同制工人因工、因病死亡的。

第二十四条解除劳动合同,除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之外,企业应向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政治、经济待遇

第二十五条政治待遇

(一)农民合同制工人在合同期内享受与用人单位自有职工相同的政治待遇,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加入中国共产党或共青团;

(二)农民合同制工人可与企业自有职工一起参加各种荣誉评比活动,符合条件的可以评为或授予各种荣誉称号;

(三)农民合同制工人有权参加企业的工会组织,并享受会员有关待遇。

第二十六条工资待遇

(一)工资规范:

公司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根据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作岗位,确定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资规范。

(二)工资形式

1.计件工资;

2.计时工资;

3.包干工资。

(三)有关津贴:

农民合同制工人招收进场,工种岗位的有关津贴,津贴规范按公司现行规范执行。

(四)加班工资:

农民合同制工人在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按《北京城建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时制度及加班申报审批和加班费计发办法》执行。

(五)农民合同制工人工资发放办法按北京市、城建集团及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保险待遇

(一)农民合同制工人在合同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其在企业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期。

(见附表一)医疗期待遇按《北京城建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工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执行。

(二)农民合同制工人在合同期内因工负伤,按公司现行医疗规定给予治疗,医疗终结,经医院证明,并经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种岗位工作的,送回农村妥善安置。

因工致残抚恤费发放规范,按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因工致残抚恤费,经企业与农民合同制工人协商同意,可以一次性支付。

采用一次性支付的办法应拟定《因工致残抚恤一次支付协议书》,协议书签订后,应办理公证手续。

(三)农民合同制工人因工死亡,由企业发给丧葬费并按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

(四)农民合同制工人供养的直系亲属,不享受企业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八条农民合同制工人在合同期内。

享受单位本工种(岗位)劳动保护用品,由用人单位按照劳动保护用品发放规范执行,农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满离开时,应如数将劳动保护用品交回。

劳动保护用品丢失、损坏的,按企业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组织经管

第二十九条农民合同制工人是企业的生产力量,用人单位应当对他们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进行必要的技术、业务、文化方面的培训,以提高他们的素质,更好的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第三十条农民合同制工人要认真学习技术、业务和文化知识,加强思想修养和积极参与本单位的民主经管。

第三十一条企业应同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输出县劳动行政部门或输出县劳动行政部门委托的专业部门签订劳务合同,签订劳务合同的县、乡应当协助用人单位做好招收、更换、伤亡事故处理以及思想和安全教育等项工作。

第三十二条农民合同制工人在企业工作期间,不转户口和关系;企业不负责提供和解决家属住房;不报销家属医药费和独生子女费。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按季或半年向农民合同制工人输出县交纳经管费,经管费规范按劳务合同中的约定执行。

第六章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违反和解除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的,应按下列规范支付农民合同制工人经济补偿金:

(一)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农民合同制工人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农民合同制工人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农民合同制工人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二)单位支付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资报酬低于本市最低工资规范的,要在补足低于规范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五条下列情况之一,企业应根据农民合同制工人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一)企业与农民合同制工人协商一致,由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执行或属于本规定第十九条第

(二)项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六条下列情形之一,企业应根据农民合同制工人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企业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一个月的经济补偿;

(一)农民合同制工人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属于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三)、(四)、(五)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七条农民合同制工人擅自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合同与签订合同终止日期之间的时间,每满一年的(不足一年以一年计算)由农民合同制工人向企业交纳相当于本人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三十八条由企业出资培训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为单位服务不满合同规定的期限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应向企业偿付培训费,其规范为:

每满一年服务期限,赔偿款按用人单位实际出资额的20%退减。

第三十九条农民合同制工人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给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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