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煤电厂电除尘器标准DLT5149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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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煤电厂电除尘器标准DLT51493

中华人民国电力行业标准

DL/T514—93

代替SD172—85

燃煤电厂电除尘器

中华人民国能源部1993-03-08批准                    1993-08-01实施

1 主题容与适用围

    本标准规定了燃煤电厂用电除尘器的型号、主要使用工况条件、产品技术要求、试验项目与方法、检验项目与方法及包装、贮运等容。

    本标准适用于燃煤电厂电除尘器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与验收。

2 引用标准

    GB 116 铆钉技术条件

    GB 152.1 紧固件铆钉用通孔

    GB 311.1 高压输变电设备的绝缘配合

    GB 324 焊缝符号表示法

    GB 985 气焊、手工电弧焊及气体保护焊焊缝坡口的基本形式与尺寸

    GB 986 埋弧焊焊缝坡口的基本形式和尺寸

    GB 1804 公差与配合未注公差尺寸的极限偏差

    GB 1184 形状和位置公差未注公差的规定

    GB 9079 工业炉窑烟尘测试方法

    GB 11653 除尘机组技术性能及测试方法

    GB 12212 技术制图焊缝符号的尺寸、比例及简化表示法

    GBJ 17 钢结构设计规

    GBJ 23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

    ZBK 46 008.1 高压静电除尘用整流设备

    SL 36 水工金属结构件

    SDJ 245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锅炉机组篇)

    DJ 56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管道篇)

3 型号编制

3.1 型号规格

RWD/□□□—□—□×□×□—□

3.2 符号说明

3.3 标记示例

    电厂3号炉配置的2台单室3电场165m2卧式电除尘器:

RWD/DT—3—165×1×3—2

3.4 特征符号

    针对煤灰特点而采用特殊结构的电除尘器允许加注特征符号。

符号以特征的汉语拼音字头(缩写)为代号,加注在RWD后面、斜杠前面,并用一短划与RWD隔开。

例如电厂2号炉配置2台双室3电场170m2卧式电除尘器,采用宽极距、辅助电极,并设有横置槽板:

RWD—KFH/JZ—2—170×2×3—2

4 主要使用工况条件

    适用的发电机组容量:

25~800MW;

    烟气温度:

小于或等于300℃;

    标准状态下除尘器入口烟气含尘浓度:

小于或等于200g/m3;

    承受运行压力:

-6~2kPa。

    注:

小于25MW的机组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5 技术要求

5.1 基本要求

5.1.1 通则

5.1.1.1 产品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产品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安装、调试及验收。

如有特殊要求,必须在订货合同或技术协议中注明。

5.1.1.2 制造电除尘器的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并根据生产厂的合格证书和相应的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对于牌号不明或无合格证书的材料,需经工厂复验或鉴定,符合设计规定的材质要求方可使用。

5.1.1.3 图样上未注尺寸公差的极限偏差按表1规定执行。

5.1.2 性能指标

    在符合设计工况条件下,电除尘器性能指标应达到用户合同要求。

用户对性能指标无特殊要求的应达到表2要求。

5.1.3 金属结构要求

表1零部件未注尺寸公差的极限偏差mm

    注:

表中极限偏差执行GB1804的规定,大尺寸段中的小尺寸公差值若小于

        相邻小尺寸段尺寸的公差值,则大公差值选取。

表2燃煤电厂电除尘器性能指标

    注:

根据GB311.1规定,当海拔高于1000m但不超过4000m时,从1000m

        算起,海拔每升高100m,二次电压值允许降低1%。

5.1.3.1 燃煤电厂电除尘器的金属结构件主要指:

梁、柱、杆、板、架、壳体等,其设计应符合GBJ17的规定。

5.1.3.2 用于金属结构件的紧固件及焊接材料按5.1.1.2条要求执行。

5.1.3.3 结构设计的所有焊缝均应符合GB 324、GB 985、GB 986、GB 1221的规定。

5.1.3.4 零件加工、零部件拼装的焊接及焊缝质量检验均按SL36执行。

5.1.3.5 金属结构件中铆焊件的施工,应执行GB 116和GB 152.1及GBJ 17中的有关规定。

5.2 主要零部件要求

5.2.1 集尘极

5.2.1.1 集尘极板的型式、尺寸及其公差、形状位置公差应符合本标准及图样要求。

5.2.1.2 极板应选用整体材料,由专用设备轧制而成,不允许拼接。

轧制后的极板应平整、光洁、无损伤性划痕。

5.2.1.3 极板切口和冲孔应平整、无毛刺。

极板各平面过渡处应圆滑。

5.2.1.4 单块极板悬吊检查其平面度公差为其长度1‰,且最大不大于10mm。

5.2.2 放电极

5.2.2.1 放电极线的选材、结构型式、尺寸及其公差、形状位置公差应符合本标准及图样要求。

5.2.2.2 放电极小框架支撑部位的有效宽度极限偏差为±5mm,对角线长度偏差应不大于其长度的1‰。

5.2.2.3 放电极半框架平面度应不大于5mm。

5.2.3 底梁、立柱、大梁

5.2.3.1 底梁、立柱、大梁长度尺寸的极限偏差按表3规定执行。

同一台电除尘器的立柱长度相互差值应不大于5mm。

表3底梁、立柱、大梁长度尺寸的极限偏差mm

5.2.3.2 底梁、立柱、大梁的结构型式和宽度、高度的尺寸偏差按图样规定执行。

5.2.3.3 立柱端板平面对立柱轴线应垂直,其垂直度公差为端板长度的

5‰,且最大不得大于3mm。

5.2.3.4 立柱上下端板孔组的纵向中心线、横向中心线与设计中心线应重合,其极限偏差为±1.5mm。

5.2.3.5 大梁的两连接板上的孔组:

横向中心线到端堵板距离L1的极限偏差为±1mm;该中心线与大梁中心线应垂直,其垂直度公差为2mm;相邻两孔中心距极限偏差为±0.5mm(见图1)。

图1大梁示意图

5.2.3.6 连接板与端堵板上孔组横向中心线对梁长度中心线的对称度为3mm。

相邻两孔中心距极限偏差为±0.5mm,每排孔中心距累计误差不大于1.5mm。

5.2.4 板类

5.2.4.1 板类指灰斗壁板、烟箱壁板、屋面板、本体侧墙等。

5.2.4.2 灰斗烟箱组件尺寸及屋面板和墙板组件尺寸的极限偏差按表4规定要求,对角线长度相互差值不大于5mm。

表4板类尺寸极限偏差mm

5.2.4.3 各种板类制造完工后,在相邻两肋之间的局部凸凹矢高应不大于两肋间距离的15‰。

5.3 电气及配套件要求

5.3.1 高压电气

5.3.1.1 电除尘器高压电源的技术性能应符合ZBK 46 008.1要求,并应具有自动跟踪选择最佳二次电压平均值和手动调压两种功能。

5.3.1.2 电除尘器的每个电场一般用一套高压整流电源供电,当单电场收尘面积较大时,也可采取分区供电方式。

5.3.1.3 电除尘器绝缘件,如石英套管、瓷支柱、瓷套管、瓷轴等,应满足设计工况要求,且直流耐压值不低于100kV,使用温度不低于150℃。

瓷轴抗拉强度不小于9.32MPa,扭矩不小于1kN·m。

安装前应有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合格证,否则应做各项试验,各项指标合格后方可使用。

5.3.2 低压电气

5.3.2.1 集尘极和放电极振打应为自动程序控制,振打时间可调节。

5.3.2.2 集尘极和放电极振打传动的保险装置应配备断开报警装置。

5.3.2.3 集尘极和放电极振打瓷轴保温室及瓷套管保温室均应装配电加热器,电加热器应实行自动恒温控制。

5.3.2.4 灰斗应装设灰位检测装置,以实现自动卸灰控制或定时卸灰控制。

5.3.2.5 除尘器进、出气烟箱应装设温度检测装置。

5.3.2.6 楼梯、检修平台、卸灰器平台等处应装设照明设施。

5.3.2.7 除尘器本体应装设安全检修电源装置。

5.3.2.8 除尘器本体的检修门孔、高压整流变压器室等处应设置安全联锁装置。

6 涂漆、包装、运输及贮存

6.1 涂漆

6.1.1 电除尘器涂漆部位及颜色应符合图样要求。

6.1.2 涂刷的油漆应均匀、细致、光亮、完整、颜色一致,不得有粗糙不平、漏涂、错涂或颜色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漆面。

6.1.3 放电极线、集尘极板、放电极小框架等不涂油漆,出厂前应采取防锈措施。

6.2 包装

6.2.1 产品零部件经检验合格后,制造厂应有专人按产品零部件明细表进行清点,按本标准要求包装。

至迟在开始发货时,要将安装图样、产品零部件明细表、备品配件清单、专用工具清单(如果有)及产品使用维护说明书寄往用户。

6.2.2 产品零部件经检验合格及油漆全干后,清理干净,根据其特点分别包装。

包装分装集装箱及捆扎两类。

包装前应填写产品装箱单,并附相应的零部件制造合格证、装箱清单及发货清单。

6.2.3 一个集装箱只允许装同一工程的零部件。

箱的零部件应系上注明该件的代号、名称、数量及所属部套的标记。

6.2.4 现场安装的放电极线、集尘极板、放电极小框架等应分别装在特制的集装箱。

极板装箱时,须按宽度方向垂直于地面摆放,以免弯曲和扭曲。

集装箱应采取防潮、防蚀、防雨、防止滚翻的措施,如衬垫油毡、塑料布等。

6.2.5 集装箱和捆扎件应有明显的标记,标记容包括:

    a.产品名称及规格;

    b.集装箱尺寸(长×高×宽);

    c.发货站及制造厂名称;

    d.收货站及收货单位名称;

    e.净重、毛重及起吊部位标记;

    f.出厂日期;

    g.出厂编号及产品型号;

    h.合同。

    标记字迹要求清楚、整齐、美观,必要时还应在箱外或捆扎件适当位置标注“禁止滚翻”、“切勿重压”等字样及国家有关安全标志的符号、图样。

6.3 运输

6.3.1 电除尘器应按国家有关运输的规定和本标准的要求选用车辆进行装载。

6.3.2 底梁、大梁、立柱、壳体等大件运输时,下部必须垫平,按标记位置起吊加垫。

若无标记,吊点及加垫位置则应考虑不致使构件造成永久变形。

每件的高度、宽度和长度不得超出铁路、公路运输规定。

6.3.3 各种板类在运输过程中,应放稳、垫平,防止变形。

6.3.4 由于地处偏远或更换场地贮存需二次倒运时,也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

6.4 贮存

6.4.1 电除尘器零部件运到现场后,应选择适当场地贮存,贮存的场地应平整,不得有积水浸泡构件,使构件产生变形现象。

6.4.2 底梁、大梁、立柱、壳体等大件贮存时,应合理摆放,底面必须按标记位置垫平,其上面不得堆放它物。

6.4.3 极板的集装箱可以摞放,但最多摞三层。

贮存极板集装箱的场地不允许使极板产生变形。

6.4.4 放电极小框架的集装箱不得摞放,其贮存场地不允许使框架产生变形。

7 现场安装

7.1 对电除尘器基础的要求

7.1.1 基础柱距划线极限偏差,当柱距小于或等于10m时为±1mm,当柱距大于10m时为±2mm。

7.1.2 基础对角线划线相互差值,当对角线长度小于或等于20m时为5mm,当对角线长度大于20m时为8mm。

7.1.3 各基础顶部标高相互差值不大于2mm(顶部标高是指预埋钢板或垫铁二次灌浆后的标高)。

7.2 对钢支柱安装的要求

7.2.1 柱距安装偏差为柱距的1‰,极限偏差为±7mm。

7.2.2 支柱与基础的安装位置极限偏差为±5mm。

7.2.3 各支柱与水平面的垂直度为其长度的1‰,最大值为10mm。

7.2.4 支柱顶部标高偏差对于零米为10mm,各支柱相互差值为3mm。

7.3 底梁安装

    底梁安装见图2:

图2底梁安装示意图

7.3.1 底梁上安装立柱的各个平面应在同一水平面,其平面度为5mm。

7.3.2 每个电场底梁的水平距离(a1、b1)的极限偏差为±5mm,对角线长度(c1与d1)相互差值应不大于6mm。

7.3.3 整体底梁水平距离(a2、b2)的极限偏差为±6mm,对角线长度(c2与d2)相互差值应不大于8mm。

7.4 立柱安装

7.4.1 各立柱间距安装偏差应不大于对应立柱间距的1‰,极限偏差为±10mm。

7.4.2 立柱与水平面的垂直度为立柱长度的1‰,最大值应不大于10mm。

7.4.3 各个立柱顶部标高相互差值应不大于5mm。

7.5 大梁安装

    相邻两大梁纵向中心线距离的极限偏差为±5mm,其平行度为5mm。

7.6 集尘极板排安装

7.6.1 集尘极板排组合后做悬吊检查,其平面度为10mm,对角线长度相互差值不大于5mm。

7.6.2 当集尘极板排上下用螺栓紧固时,须用196N·m(20kgf·m)的力矩搬手拧紧螺栓。

7.6.3 集尘极板排组合后,所有螺母必须做止转焊接,焊缝不允许有尖角和毛刺。

7.7 放电极小框架安装

7.7.1 放电极小框架组焊后悬吊检查其平面度为10mm。

7.7.2 放电极线安装在小框架上松紧度要一致、适中,做100%检查,符合要求后进行止转焊接。

7.7.3 组合后的小框架上所有螺栓、螺母须做止转焊接,焊缝不允许有尖角、毛刺。

7.8 放电极大框架安装

7.8.1 放电极大框架应垂直于水平面安装。

7.8.2 同一电场两大框架的中心线应在该电场沿气流方向的中心平面,其极限偏差为±5mm。

7.8.3 同一电场两大框架悬挂同一放电极小框架所对应的型钢,应在同一水平面,其平面度为5mm,其间距极限偏差为±5mm。

7.8.4 大框架悬挂同一组放电极小框架的上下缺口须在同一条与水平面垂直的直线上,其直线度为3mm。

7.9 放电极悬吊系统安装

7.9.1 放电极系统的支撑,特别是采用石英套管时,在安装前必须仔细检查,不得有裂纹。

7.9.2 同一组四个瓷支柱应调整到同一水平面,其平面度为1mm。

7.9.3 绝缘套管中心线与吊杆中心线应重合,其同轴度为10mm。

7.9.4 用瓷套管时,套管下面应加柔性垫板,每个瓷套管的上平面应保持水平,其倾斜度为2mm。

7.10 集尘极和放电极系统安装

7.10.1 集尘极板排和放电极小框架应与水平面垂直安装,在全通道同极间距极限偏差和异极间距极限偏差均为±10mm。

7.10.2 集尘极和放电极系统安装完毕后,所有定位件、固定件应焊接牢固,所有螺栓、螺母应做止转焊接,焊缝不允许有尖角、毛刺,所有螺栓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允许以长螺栓代替短螺栓。

7.11 振打系统安装

7.11.1 侧部振打轴中心线水平极限偏差为±1.5mm,其同轴度在相邻两轴承座之间为1mm,在轴全长上为3mm。

7.11.2 锤头(包括阳极、阴极、槽板的锤头)与承击砧的接触位置极限偏差在水平方向为±2mm,在竖直方向为±5mm。

7.11.3 锤头与承击砧必须是线接触,接触长度应大于锤头厚度的2/3。

7.11.4 侧部振打轴的支撑架应牢固,不得有晃动。

7.11.5 每个锤头应转动灵活,无卡死、碰撞现象。

7.12 整体安装

7.12.1 灰斗及除尘器进出口法兰接合面应严密。

壳体各连接处的螺栓拧紧后,必须连续焊接,不得有虚焊、漏焊,焊后应立即检查焊口,并作气密性检查,以保证整体最终漏风率不大于5%。

7.12.2 气流的均布设施必须严格按试验提出的要求设计和施工。

7.12.3 整机安装完毕应清除除尘器部一切杂物,关闭人孔门。

人孔门应严密无漏风。

7.12.4 蒸汽加热管路安装及水压试验,应按DJ56规定进行。

7.12.5 保温层敷设应按除尘器制造厂图样要求进行,并按SDJ 245的有关规定验收。

7.13 电气安装

7.13.1 电除尘器的电气安装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参照GBJ232的有关规定。

7.13.2 电除尘器应由专用配电变压器或电厂厂用电通过馈电线供电。

7.13.3 安装在室的整流变压器应有单独的变压器室,该室应与控制室分开。

整流变压器室和电除尘器控制室的接地网必须与电除尘器本体接地网连接。

控制室温度应不高于30℃,整流变压器室温度应不高于40℃。

7.13.4 除尘器应设置专用地线网,每台除尘器本体外壳与地线网连接点不得少于6个,接地电阻不大于1Ω。

7.13.5 敷设高低压电缆均应有固定支架,并应将其敷设在保温层外部。

7.13.6 整流变压器安装前一般应做吊芯检查,检查的环境应符合有关规定。

8 试验

8.1 为保证电除尘器产品质量配合设计的试验

8.1.1 当设计电除尘器采用新极配型式时,为确保产品性能,须做性能对比试验。

8.1.2 为保证燃煤电厂运行安全可靠的要求,应对除尘器耐磨件进行耐磨寿命试验。

寿命不得低于一个大修周期。

8.1.3 对每一台新设计的电除尘器及其前后烟道必须做气流分布模拟试验。

8.1.4 对不同结构型式和尺寸的电除尘器电极的清灰振打应做振打加速度分布试验,振打加速度值应满足清灰的要求。

8.2 安装完毕空载试运行

    安装完毕,除尘器制造厂和安装单位应联合进行空载试运行。

8.2.1 电除尘器全部安装完毕,在敷设保温层前,应测试除尘器进出口烟道风量,总漏风率不得大于5%。

8.2.2 漏风率达到8.2.1条要求后,需做现场冷态气流分布试验验证,并做必要的调整试验。

评定除尘器入口断面气流分布均匀性采用相对均方根值法(美国RMS法)。

均方根值为:

式中:

σ——断面气流速度相对均方根值;

       n——测量断面上测点总数;

       vi——每个测点测出的气流速度,m/s;

       v——测量断面各测点气流速度算术平均值,m/s。

评定标准是:

σ≤0.1优;σ≤0.20良;σ≤0.25及格。

8.2.3 各传动装置在安装完毕后,应进行试运转。

试运转时间应不少于60min,要求转动灵活、无卡碰现象,减速器无漏油现象,且转动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

8.2.4 高低压电气设备试运转前应做绝缘水平的测试和升压试验,试验应符合GBJ232中规定。

8.2.5 检查高低压电气设备均正常、保护装置灵敏、表计指示准确后,在不通烟气情况下做高压电源的冷态空载升压试验,每台电源均需逐点升压,记录相应表盘的二次电压值、电流值,直至电场闪络。

据此做出冷态伏安特性曲线,存入技术档案,以备检修电除尘器、验收质量时核对。

当一台电源设备的容量不能满足空载升压试验时,允许多台设备并联使用。

    升压试验应符合表2的规定。

8.3 安装完毕带负荷试运行

8.3.1 通入设计工况下的烟气,逐点升压进行负载伏安特性测定。

8.3.2 电除尘器正常运行工况下,投入所有低压电气设备,要求其动作符合设计的控制程序,反应灵敏,电加热温度符合设计要求。

8.4 投入运行六个月后性能测定

    投入运行六个月后,应由有资格的单位进行电除尘器性能的测定,同时将振打周期调整到最佳状态。

8.4.1 电除尘器本体漏风率的测量结果应符合表2要求。

8.4.2 电除尘器本体阻力的测量结果应符合表2要求。

8.4.3 电除尘器在大、中、小负荷工况下进行除尘效率的测试。

在符合或优于设计工况的条件下,电除尘器的效率必须达到设计要求。

8.4.4 电除尘器效率、阻力、漏风的测试方法可采用相应标准,或参照GB9079和GB11653进行。

9 验收规则

9.1 零部件制造验收

9.1.1 制造厂的质量检验部门应按本标准及设计图样的规定,对产品质量逐项进行检验。

检验合格后,方可准于出厂。

9.1.2 各零部件运到现场后,安装单位通知制造厂,由双方共同开箱,核实数量和外观质量。

9.1.3 安装前,安装人员应检查各零部件,符合其技术条件要求,方可安装。

9.2 安装过程检验

9.2.1 安装单位应有专检人员按本标准及制造厂提供的安装图样的规定,对产品安装质量逐项进行检验,并做好记录。

9.2.2 制造厂应派工地代表到安装现场按本标准及制造厂提供的安装图样的规定进行随机检验,协助解决安装中发现的问题。

9.3 整体验收

9.3.1 整体验收工作应由电厂负责,安装单位及电除尘器制造厂家参加,联合组成验收小组,共同进行。

9.3.2 整体验收项目见表5。

表5整体验收项目及要求

续表5

    参加验收人员签字(盖章)                        年月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能源部电力机械局提出。

    本标准由能源部产品质量标准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电力除尘设备研究所、电力修造厂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春梅,志良。

    本标准于1986年1月首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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