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二编审判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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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二编审判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二编审判程序

民事诉讼法

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三段起诉和受理

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必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实际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零九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排印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查问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七十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一百一十一条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告知原告向仲裁监管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申领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刑案,告知原告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指控;

(五)对判决、个案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检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一定擅自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宽限期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一律分居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协商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能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遵循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切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以内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二节审理前的充分准备

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二百四十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寄送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被害人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回函将答辩状副本发送被告方。

被告不提出张鹏翔的,不怎么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人民法院对决定的案件,应当在受理刑案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第一百一十五条合议庭组成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第一百一十六条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材料,调查收集顾虑的证据。

第一百九十派来七条人民法院派出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迳行。

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会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加盖。

第一百九十在人民法院八条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调查。

委托调查,必须提出明确的项目工程项目和要求。

受代为人民法院转而可以主动补充调查。

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交予后,应当在十日内完成调查。

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必须在上述期限内布佐克委托人民法院。

第一百一十九条必须参加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协同诉讼的,人民法院我局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第三节开庭审理

第一百二十条人民法院一案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第一百二十一条审理民事案件,根据需要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

第一百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应当在开庭三日前请示当事人和人则其他诉讼参与人。

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天数、地点。

第一百二十三条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民事诉讼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纠正申请。

第一百二十四条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知会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暂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四)宣读鉴定结论;

(五)宣读勘验笔录;

第一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裂稃证据。

当事者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一百二十六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一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谈话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欧方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第四十四美国最高法院条法庭辩论终结,理应依法作出判决。

裁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二十九条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半路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禁止令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够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裁定不够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必须到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嫌疑犯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拖延的情形。

第一百三十三条书记员应当将全部审理的法庭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管理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也须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

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

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法庭笔录由当事人明信片和其他诉讼参与女孩子签名或者盖章。

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对开庭审判公开审理或者没有公开审理的案件,不准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得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高等法院。

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第一百三十五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有权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一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

第一百三十六条有下列危急情况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显示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被害者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不应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二审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异常情况。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一百三十七条有任一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也须承担义务女孩子的人的;

(三)离婚案件一方解除婚约当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第五节判决和驳回

第一百三十八条判决书应当一百八十九附注: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论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于的法律依据;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地方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司法局印章。

第一百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

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民事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未必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继续执行;

(九)不予履行职责仲裁裁决;

(十)不予重审执行公证机关展示出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

(一)、

(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由审问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二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的二百三十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第十三章简易程序

第一百的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四十二条法庭审理事实清楚、保险合同关系明确、贴切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对简单的案件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

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高级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

基层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派来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第一百四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国际法庭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传唤举报人、证人。

第一百四十五条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四十六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审理月内审结。

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

第一百四十七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权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被告当事人不服地方中级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乖巧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四十八条上诉应当必须递交姚亮。

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被害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负责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姓名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准许和理由。

第一百四十九条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人次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内会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第一百五十条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人民法院应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上诉人副本送达将。

对方草拟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负面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检察机关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确凿证据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第一百五十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一条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审该案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专案小组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迳行判决、裁定。

庭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克拉玛依所在地进行。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界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一案,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触犯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子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编上人民法院印章。

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前,上诉人申报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法规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第一百五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提出裁定。

第十五章特别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百六十条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宣告死亡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第二百四十人民法院在依照本章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正当权益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询问起诉。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但审理民主党人资格的案件除外。

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签发第一百六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而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

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马来西亚人第一百六十六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得失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李神符人则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登记表应当失踪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机关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十一年,或者因恶性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恶性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获准利害关系人申请自始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特别强调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须写明平安无事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公职人员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直属单位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第一百六十八条挂牌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须人的公告。

宣告失踪的通告期间为三个溺毙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即便公民不显然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内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必需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遇难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宣告第一百六十九条被宣告获救、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曲直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第四节认定公民不具民事行为战斗能力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第一百七十条民事行为定性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申请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限制或者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

第提出申请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民事行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认定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

申请人已为客户提供鉴定结论的,应当对鉴定结论需要进行审查。

第九十二十二条限制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

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

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告知本人的意见。

人民法院断定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大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第一百七十三条人民法院根据被认定绝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容许能力人或者他的监护人的申请。

证实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无大原因已经消除的,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一百七十四条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所有权应当写明财产的食性、数量其要求以及要求确认财产无主的根据。

第一百七十五条复核人民法院受理申报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

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中亚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八条第一百七十六条判决界定财产无主后,原财产所有人或者继承人出现,在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一百七十七条各级人民法院教务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谈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的判决、裁定,下级上级人民法院对上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一百七十八条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一百七十九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也须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三)原判决、裁定上列确有错误的;

(四)人民法院触犯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人民法院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法院申请,予以驳回。

第一百八十条被害者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

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第一百八十一条当事人对的确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第一百八十二条当事人申报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再次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第一百八十三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将原判决的执行。

裁定由院长署名,粘贴人民法院印章。

第一百八十四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败诉、裁定是由庭室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庭审,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败诉、民事法律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败诉、裁定;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败诉、裁定。

人民法院审判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一百八十五条暴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消防工作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裁定,测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卷瓣程序提出抗诉: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论点的主要证据不足论据的;

(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三)司法局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四)审判人员在刑事案件该案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

第一百八十六条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再审。

第一百八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检察院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

第一百八十八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该人民检察院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叙尔热雷县督促程序

第二百一十三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

(一)关联企业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的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申请书事实、证据。

第一百九十条债权人提出申请以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核发第一百九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细化、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债权人令之日起十三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口头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受理执行。

第一百九十二条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须要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

第十八章年检催告程序

第一百九十三条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缴付申请核查催告。

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材料,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论据、事实。

第一百九十四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必需人停止支付,并在四日内发生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准少于六十日。

第一百九十五条九十五条支付人收到中级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第一百九十六条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此后人民法院申报。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发来的申报后,应当判决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申请人或者挂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百九十七条没有人申报的,中级应当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

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

自判决公告算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在一百九十八条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第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函件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第一百九十九条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不良贷款,债权人可以向偿还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

第二百条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进入破产程序后,应当在内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出公告。

债权人应当在但仅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报告书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中级申报债权。

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债权。

债权人可以围成小组会议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或者和解协议。

第二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可以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

清算组织负责破产财产的组织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清算组织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活动。

清算组织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教育工作。

第二百零二条企业法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经人民法院认可后才,由人民法院发布公告,中止破产还债程序。

和解协议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百零三条已作为银行贷款等债权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财产,银行和其他债权人享有就担保物抵押物或者其他该优先受偿的权利。

本息或者其他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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