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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科技型中小企业优惠政策

关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津党发〔2010〕9号),推动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发展,充分发挥其在建设创新型城市和促进天津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实施扶持政策"聚焦" 

  国家和本市已经颁布实施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均适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加大财政资金投入 

  "十二五"期间,全市共筹集财政资金200亿元,专项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

其中,市级资金80亿元;滨海新区人民政府30亿元;市开发区、保税区和滨海高新区管委会共筹集3亿元;塘沽、汉沽和大港管委会共筹集10亿元;滨海新区以外的15个区县共筹集50亿元。

三、加强对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 

  支持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责任主要在滨海新区各功能区管委会和除滨海新区以外的区县人民政府。

各区县(不含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和滨海新区相关功能区(包括:

市开发区、保税区、滨海高新区、塘沽、汉沽、大港,下同)管委会筹集的资金,作为扶持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天使资金",以无偿资助形式为主,对提出申请并经专家委员会评审通过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支持,额度一般在10万元至60万元,帮助提高生存能力,实现快速成长。

对获得"天使资金"资助的新增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市级资金也将按照资助资金的一定比例酌情给予奖励和补贴。

市有关部门要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争取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技术创新资金支持。

   

四、加强对成长期和壮大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市级资金和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筹集的资金,作为政府资助周转基金,主要用于支持成长期和壮大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

进入成长期和壮大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申请政府资助周转基金,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符合资助条件的,一般可获得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支持,重大项目可获得高于500万元的支持,以上周转 基金采取无息借用方式,2至3年后归还。

鼓励风险投资、产业基 金和银行贷款跟进支持。

鼓励企业上市融资,帮助企业做大做强。

   

五、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 

制定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明确认定标准、条件、程序,服务内容和管理要求等。

市和各区县、功能区都要成立专家委员会,负责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资格认定和享受资金扶持政策的评审工作。

对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根据其成长阶段,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统计监测、跟踪评估制度。

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数据库,各区县人民政府、滨海新区相关功能区管委会要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并责成专人,指导帮助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数据更新。

   

六、建设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网络平台 

在企业认定、技术开发、科技政策、投资融资、市场开拓、人员培训等方面,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便捷的网络服务,为各级政府决策管理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

企业应及时更新相关信息,政府部门应及时公布支持企业发展的相关服务信息,增强政策透明度。

  

 七、加大金融服务支持力度 

为科技型中小企业量身定制金融服务方案,研发适用产品,简化审批程序,发挥银行间接融资主渠道作用。

发展集合性债权融资,扩大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和规模。

完善保险、准金融机构、担保服务、社会信用信息和中介服务等支撑体系。

建立完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信贷、保险和担保等业务的政府支持机制。

 

八、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服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拓展企业投融资渠道、营造良好服务环境等政策措施。

实行"非禁即入"准入政策,实施海外留学人员、高校师生、科技人员等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注册资本"零首付"政策,放宽名称核准条件,鼓励以知识产权等智力成果出资,放宽企业住所限制,放宽科技型企业集团准入条件。

 

九、加强企业培训服务 

中小企业发展促进部门积极开展创业培训、企业成长培训和企业上市培训。

组织科技型中小企业到境外考察学习,组织创业导师对企业开展培训服务,组织企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企业职工技能培训。

   

十、加强知识产权服务 

知识产权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积极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制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支持和帮助企业申请国内外专利,参与制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搞好品牌建设。

  

 十一、加强创业引导和指导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指导和扶持力度。

鼓励和动员高校师生创业,允许高校学生休学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进行科技中介服务;鼓励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和高校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领办科技型中小企业,允 许在一定时间内保留其在原单位的聘用、劳动关系;吸引更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团队来津创业,兴办高水平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十二、统筹政府各部门专项支持资金 

政府各部门支持企业发展的资金要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倾斜。

商务部门的外贸发展资金要重点支持出口型科技中小企业发展;发展改革部门用于服务业发展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资金要积极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经济和信息化、中小企业发展促进等部门也要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给予资金支持。

   

十三、政府采购和税收激励政策 

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产品和服务。

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研发经费150%加计抵扣、研发设备加速折旧、技术转让所得税减免等税收激励政策。

   

十四、建设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孵化和公共技术服务。

鼓励支持生产力促进中心、工程中心、企业实验室和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公共技术服务。

   

十五、建立高效协调工作机制 

成立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加强对各区县、滨海新区各功能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指导、督促、检查、服务,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统计调查制度和跟踪评价机制。

建立市人民政府与区县人民政府和滨海新区各功能区上下联动、市相关部门协作配合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工作机制。

将各区县、滨海新区各功能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工作情况纳入领导班子考核内容,建立目标责任制。

 

西青经济开发区给予科技型及中小企业的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及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推动全区科技型及中小企业实现突破性发展,西青区制定鼓励政策如下:

 

1、【扶持基金】“十二五”期间,区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1亿元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

 

2、【营业税】自企业开具第一张发票之日起,给予营业税区留部分前两年全额补贴,后三年减半补贴的优惠政策;被认定为自行研发技术转让的,全额免征企业营业税。

 

3、【所得税】自企业开具第一张发票之日起,给予区留部分前两年全额补贴,后三年减半补贴的优惠政策;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4、【个人所得税】自员工纳税年度起,凡年薪(税前)超过 30万元人民币的高管人才,给予个人所得税留区成部分50%奖励,年薪(税前)超过 50万元人民币的高管人才,给予个人所得税留区成部分100%奖励,奖励期限为5年。

 5、【一次性资助】对在本区注册纳税、成功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或企业主要负责人200万元;对已实现上市融资,继续在本区增资,且新增投资不少于1亿元的企业,按新增投资额的5‰予以资助,资助额不超过500万元。

 被认定为国家级、省部级研发机构,且注册资本在2000万美金以上的,将给予一次性资助;被认定为国家级研发机构的给予500万元,被认定为省部级研发机构的给予300万元。

以上资助期限为3年。

 

6、【实验室、技术中心资金扶植】对被新认定为国家级企业实验室、技术中心的一次性资助100万元,对被新认定为市级企业实验室、技术中心的一次性资助50万元,对被新认定为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一次性资助20万元。

 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新开发并被鉴定为国内领先以上水平的科技成果每项资助5万元,对被新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一次性资助5万元。

 

鼓励企业发明创造,对每件申请发明专利资助3000元。

鼓励实施品牌战略,对新获得国家工商总局授予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50万元,对新获得天津市名牌产品和天津市工商局新授予著名商标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

 

7、【科技项目资金扶植】以项目方式,对提出资助申请并经专家委员会评审通过的初创期和成长期科技型中小企业予以无偿支持,支持额度为10-60万元。

以项目方式,对提出资助申请并经专家委员会评审通过的壮大期科技型中小企业予以无偿支持,支持额度一般为100-500万元。

对投资规模特别大、技术水平和成长性特别高的企业,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更大的扶持。

对于市场前景好、生产规模大、流动资金存在较大困难的企业,也可采用无息借用的方式,给予政府周转资金支持100-500万元,周转期限一般为2-3年。

 

8、【服务平台建设奖励】鼓励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根据入孵企业情况,以项目方式无偿资助经认定的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技术、检测、信息、培训等公共服务平台,资助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鼓励建立生产力促进中心,根据为企业和产业提供支持的能力以及平台建设投资规模,以项目方式无偿资助经认定的区级生产力促进中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助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9、【人才奖励】大力支持高层次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带项目、带资金、带技术创办、领办科技型中小企业。

对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引进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一次性资助100万元项目启动费和50万元安家补贴。

 

10、【地价优惠】如购买土地自建研发中心,根据投资规模给予财政扶持。

 

11、【员工住宿】对于企业雇佣的蓝白领人员租赁开发区蓝白领公寓的,给予优惠的租金价格。

 

12、【基础设施】免收水、电、气等基础设施能源费和开口费。

 

13、【其他】 涉及关税和知识产权专利的方面的,依照国家和天津市相关政策执行。

天津高新区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1.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资金支持力度。

在自主创新资金中设立天津高新区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自2011年起5年内,安排10亿元财政资金,用于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

   

    2.贯彻落实国家、天津市及滨海新区政府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各项政策。

进一步落实好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性企业所得税优惠、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税收优惠、企业研发投入加计扣除、大型仪器设备加速折旧等有关财税政策,提高企业创新积极性。

   

    3.在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直属辖区注册并纳税,获得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本政策支持。

   

        4.对新注册并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评审后给予10万元到60万元的无偿资助,帮助其提高生存能力,实现快速成长。

   

    5.成立高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为新办企业免费提供一条龙服务,包括代办企业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行政审批事项,帮助企业落实注册地点与办公场所。

   

    6.对新注册的科技型企业,注册资金超过2000万元,落户两年内销售收入总额超过1亿元,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成长性高、符合滨海新区产业技术发展方向的,经滨海新区认定后,由滨海新区与高新区共同给予最高500万元的研发费补助。

   

    7.对新注册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自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之日起,连续三年享受高新区财政支持,支持额度为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形成的高新区地方财力部分的50%,每年兑现一次。

   

    8.对成功引入新企业落户的机构、企业或个人给予奖励,对引入注册资金在2000万元以内的科技型企业,按照资金实际到位额,给予引荐单位或个人最高2万元的奖励。

注册资金超过2000万元的,按照高新区招商引资的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9.实施高新区科技型小巨人企业倍增计划,对具有一定发展潜力并且具有明确企业发展战略的小巨人倍增计划企业,给予资金支持。

对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收入增速超过30%;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到5000万元之间,收入增速超过50%或连续两年平均增长超过40%的企业;给予20万元到50万元的无偿资金支持。

对符合上述增长条件,当年销售收入超过亿元的企业,给予最高60万元的一次性无偿资金支持。

支持资金主要用于企业制定发展战略、提升企业家管理能力,打造品牌形象,提升企业文化,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等。

  

    10.对列入高新区倍增计划、卓越计划的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在500万元至3亿元之间的,给予一次性贷款贴息支持,贴息额为贷款利息的50%,最高贴息额度为30万元。

   

        11.对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规模以下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申报资金补助。

   

    12.对承担国家重点科技计划和产业化项目的企业和机构,根据《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持产业技术创新鼓励办法》,按照100%比例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承担天津重点科技计划和产业化项目的企业机构,按照50%的比例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资金支持。

   

    13.按照《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持产业技术创新鼓励办法》,经认定为国家与天津市级的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在承担市级以上科技立项时,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14.按照《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持产业技术创新鼓励办法》,对经认定的区内产学研技术创新联盟,技术开发合作平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创新组织,给予20万元—100万元的立项资金支持。

   

    15.推动高新区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对参加信用评级的企业给予50%的评级费用补贴,最高补贴额为5000元。

   

       16.对高新区范围内一次性新建和拓展孵化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孵化器,经认定给予最高800万元的奖励;对从区外落户高新区建设孵化器的机构,根据其吸引落户企业税收贡献额度,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奖励资金由滨海新区和高新区共同落实。

   

17.鼓励各级孵化器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服务力度,每年制定孵化器工作目标,根据服务企业的绩效考核情况,给予孵化载体“孵化事业金”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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