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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公诉人电视论辩大赛.docx

优秀公诉人电视论辩大赛

优秀公诉人电视论辩大赛

全国检察机关优秀公诉人电视论辩大赛

《检察日报》记者提问

正义网:

各位网友,大家下午好!

欢迎收看正义网全国检察机关优秀公诉人电视辩论大赛直播节目!

现在参赛的各代表队正在入场!

正义网:

中央电视台主持人撒贝宁、齐奇担任大赛主持。

正义网:

全国检察机关优秀公诉人电视论辩大赛现在开始!

主持人撒贝宁:

尊敬的各位来宾,电视机前的观众朋友们。

主持人齐奇:

现场各位领导来宾朋友们,大家好!

高清电视棒

主持人撒贝宁:

您现在收看的是全国检察机关优秀公诉人电视辩论大赛的现场。

今天,我们举办的这场全国检察机关优秀公诉人电视论辩大赛,是国家公诉人检察官首次以电视竞赛的方式在全国人民面前集体亮相!

主持人齐奇:

这是一次智慧的较量;

主持人撒贝宁:

这是一次法理的论辩;

主持人齐奇:

这是一次勇气的比拼;

主持人撒贝宁:

这是一次形象的展示!

主持人齐奇:

首先请允许我介绍出席今天大赛的有关领导: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孝清;

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主任李如林;

主持人撒贝宁:

出席今天大赛的还有来自中央纪委、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社会科学院等有关部门的领导和嘉宾。

在此欢迎你们!

主持人齐奇:

欢迎你们的到来。

主持人撒贝宁:

今天来现场观摩大赛的,还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及有关部门的检察官、北京市检察机关、法院和律师界的代表,全国部分省市检察院的检察官,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的在校学生、中央国家机关青年委员以及各大新闻媒体的朋友。

欢迎各位!

主持人齐奇:

欢迎。

大家知道,公诉人的执法能力和执法素质,直接体现着检察机关的执法水平和执法形象。

公诉部门,就是一扇检察机关面向社会的窗口。

主持人撒贝宁:

今天参加这场电视论辩大赛的6支公诉人参赛队,所有队员可以说都是检察机关的优秀业务骨干,他们当中,有的人参与过打黑行动,有的直接承办过许多大案要案。

现在,让我们来听听这些参赛选手们的心声!

我们一起来听一听。

首先听一听站在我身边的一号参赛队,浙江队他们的心声。

你们的参赛口号是什么?

浙江代表队:

钱江潮头公诉人,公诉执法铸检魂。

主持人齐奇:

站在我身边的是2号队,这是2号江苏参赛队:

你们的参赛口号是什么?

江苏代表队:

公平正义,最美、最靓!

江苏检察向大家问好!

主持人撒贝宁:

这是3号上海参赛队:

你们的参赛口号是什么?

上海代表队:

上下求索,探寻正义公平的真谛;海纳百川,彰显和谐社会的魅力!

主持人齐奇:

这是4号广东参赛队:

你们参赛的口号是什么?

广东代表队:

活力广东,阳光公诉,一起来更精彩!

广东加油!

主持人齐奇:

都是能文能武的选手!

主持人撒贝宁:

这是北京5号参赛队:

你们参赛的口号是什么?

北京代表队:

在思考中探求真理,在辩论中弘扬正义。

我们要做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者,因为我们是为民执法的检察官!

主持人齐奇:

现在我身边的这是6号重庆参赛队:

你们参赛的口号是什么?

重庆代表队:

我们依法言法、我们以言载道、我们以辩会友。

重庆,欢迎您!

主持人齐奇:

谢谢!

主持人撒贝宁:

6支参赛队选手不但信心十足,而且志在必得!

我们大家再次用热烈的掌声为他们加油鼓劲!

主持人齐奇:

究竟谁能最终夺得论辩大赛的团体桂冠会花落谁家呢?

请大家拭目以待!

现在请各个参赛队退场,一会儿再看你们的精彩表现!

谢谢!

主持人撒贝宁:

全国检察机关从自2000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系统每3年就要举办一届全国性的业务竞赛活动。

至今,这项活动已开展了10年,共举办了四届。

每一届竞赛活动,都要产生一批大家公认的优秀公诉人。

主持人齐奇:

没错,参加第四届"全国十佳公诉人暨全国优秀公诉人业务竞赛活动"进入决赛的20名选手,也来到现场观摩。

不知道他们是否会感到压力呢?

让我们送上欢迎的掌声!

主持人撒贝宁:

10年来我们走过的历程,有艰辛和奋斗,有思考也有收获。

现在,就让我们再重温那段曾经走过的难忘历程。

正义网:

现场在播放视频短片。

主持人撒贝宁:

今天的这场优秀公诉人电视论辩大赛,可以说是全国检察机关十佳公诉人暨优秀公诉人业务竞赛活动的延伸与推进,其意义已经远远超过了大赛本身,将成为中国检察机关公诉事业发展中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下面,我们隆重介绍担任今天大赛的7名评委和1名总裁判长!

主持人齐奇:

担任今天大赛的总裁判长,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厅长彭东;

主持人撒贝宁:

担任今天大赛的评委是: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兴良;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张明楷;

西北政法大学校长、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贾宇;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国家法官学院院长高憬宏;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顾永忠;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法学博士李贵方;

中国传媒大学播音主持艺术学院院长、博士、教授鲁景超。

主持人齐奇:

让我们用热烈的掌声欢迎他们!

主持人撒贝宁:

现在我向大家介绍,担任本次论辩大赛的两名计时员:

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的王进科和张志强;

主持人齐奇:

担任本次论辩大赛的两名计分员,是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的曹红虹和郭竹梅。

主持人撒贝宁:

现在隆重介绍:

担任本次论辩大赛的3位秘书长。

他们是: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黄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级检察员侯亚辉、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副总监童宁!

主持人撒贝宁:

今天,中国网络电视台、中央电视台国际互联网、正义网、中国律师网将对本次电视论辩大赛进行同步现场直播!

主持人撒贝宁:

现在,请大赛组委会秘书长黄河宣布比赛规则和奖项!

黄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

现在我宣布全国检察机关优秀公诉人电视论辩大赛的比赛规则:

1、参赛队分为控方和辩方,对案例以团队论辩形式进行比赛。

每个队的发表意见、互相提问、自由论辩和总结发言,不得超过规定时间。

2、本次论辩大赛评分为百分制,去掉一个最高分和最低分,取平均分数为最终参赛队的得分。

3、大赛论辩赛的控方和辩方,由两个参赛队现场抽签决定。

4、本次大赛设团体奖和个人单项奖:

团体奖:

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

个人单项奖:

最佳论辩奖3名、最佳风采奖3名、优秀论辩奖12名。

主持人,我宣布完毕!

主持人撒贝宁:

谢谢黄河秘书长。

自全国检察机关优秀公诉人电视论辩大赛的消息在社会公布后,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全国法律专业院校的大学生们尤其兴奋和渴望。

现在让我们看看他们是怎么说的。

正义网:

现场播放法律院校学生对本次论辩大赛的寄语短片。

主持人齐奇:

其实不只是学法律的大学生和从业人士,大家都在翘首等待观看这场精彩的论辩大赛!

主持人撒贝宁:

接下来要进入今天的比赛了。

参加本次论辩大赛的第一组团队比赛的是浙江队和江苏队。

现在让我们一起通过大屏幕认识一下两队的参赛队员。

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有请两队参赛队员上场。

主持人撒贝宁:

按照规则,浙江、江苏两队要先进行抽签,决定哪一队为控方、哪一队为辩方。

我们抽签要分两个步骤,首先要请两队各派出一名队员,在箱子里20颗球当中,同时两人各摸出一个球,哪个球号大,哪队就有优先权,将决定这支队伍先抽一支签号,然后决定谁是控方,谁是辨方。

主持人齐奇:

抽签开始之前,掌声有请本次大赛总裁判长彭东。

主持人齐奇:

有请两队一辩手上前。

主持人撒贝宁:

请把手放在抽签箱上方。

好的,请抽球!

主持人齐奇:

自己不要看,给大家展示一下,请彭东裁判长上前验球。

浙江队抽到的是18号。

江苏队抽到的是11号。

根据我们比赛规则,浙江队取得了优先抽签的权利。

主持人撒贝宁:

谢谢两位。

现在我手里拿着的是带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封条的信封,代表着控方和辨方,将由浙江队率先抽出一个绝对优先的地位。

请彭东厅长为密封的信封拆封。

主持人齐奇:

请抽签者将各自手中的信封拆开,将信中的颜色卡片展示给大家。

主持人撒贝宁:

一个绿色,一个黄色。

我想问一下,浙江队期待自己成为控方还是辨方?

杨丹(浙江代表队):

我们觉得控方、辩方都一样。

主持人齐奇:

请两队代表各选一个颜色。

浙江队选取的是黄色。

那么,江苏队的就是绿色了。

彭东(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厅长):

现在我宣布,浙江队是控方,江苏队是辩方。

主持人撒贝宁:

谢谢裁判长。

现在两队即将开始他们的论辩大赛,让我们再次用掌声预祝他们取得成功。

主持人撒贝宁:

浙江队和江苏队已经就坐,他们论辩大赛马上开始,他们将面临的案例是一个什么样的事情呢?

我们一起看大屏幕。

(播放案例视频)

正义网:

辩论案例:

公私兼顾的"聪明人"

于海(男)系龙腾仪器厂(国有企业)厂长。

2009年的一天,于海的情人李丽(女)向于海告知,李丽所在的四海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目前面临流动资金短缺近200万元的困难,公司董事长提出谁能借来资金帮助度过难关,将对谁给予所借来资金5%的奖励,并将在返还所借资金时对资金借出方多给予所借资金的10%作为利息。

李丽请求于海从龙腾仪器厂借出200万元给四海公司使用。

于海考虑到这样做既能够使李丽得到好处,也能给厂里谋取高息,遂答应了李丽。

随后,于海给厂里主管财务的副厂长王勇交代了此事,但没有说出李丽能够得到5%奖励的情节,只是称厂里可以得到10%的利息。

当王勇提出"国家有规定,国有企业不能私自对外拆借资金,是否应向主管部门汇报请示"时,于海表示"现在都是市场经济了,主要是能赚钱,不要瞻前顾后的,到时候把钱收回来就行了"。

王勇表示"行,你是领导,听你的"。

于是,王勇按照于海的吩咐,通知厂财务人员向四海公司汇入200万元,并由四海公司出具了借条。

四海公司董事长按照事先约定给予了李丽10万元的奖励。

后来,四海公司因经营不善而倒闭,所借龙腾仪器厂的200万元也未能归还。

控方:

于海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辩方:

于海的行为构成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

主持人撒贝宁:

我们已经看到了双方将要面对的案例,双方站的角度各不同。

要支持的罪名也不相同,究竟哪一方能说服现场的评委和观众呢?

接下来比赛正式开始。

第一个环节是双方一辩进行案件陈述,时间两分半钟,首先有请控方一辩。

杨丹(浙江代表队):

犯罪的外因再华丽我们也能够看穿本质,因谋取了个人利益,我方认为于海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第一,于海个人决定出借公款。

他不顾四海公司处于经营困境,仍然通知负责财务的厂长,不需要向主管部门汇报,私自操办借款事宜。

从表面上看,于海是分文未得,但于海与李丽是情人关系,双方是利益共同体。

通过对案件的抽丝剥茧,不难看出,于海以为情人出面获得好处为表象,以为个人谋取利益的卢山真面目,严重侵犯了公款的使用权,符合公款私用的本质特征,行为触犯了刑法第384条,构成挪用公款罪。

发表完毕,谢谢!

主持人撒贝宁:

有请辩方。

袁媛(江苏代表队):

各位大家下午好。

我方十分欣赏控方的感慨陈词,无论是对案情还是对法律问题,必须在全面把握的基础上。

控方辩友指出,借出的200万元是于海个人决定,而我方不能同意控方在这个问题上的结论。

我方认为,于海经单位集体研究,拆借资金不是于海个人行为,于海是为了让单位能赚钱,拍板决定,这符合单位的一般决策过程。

现实生活中,单位主要负责人拿出决策意见后,其他成员符合同意,是单位决策的常态,是典型的单位行为。

第二,于海并未谋取刑法上所规定的“个人利益”,他的情人虽然拿到了钱,但是是公司的奖励。

其次,挪用公款罪应当指的是具体的实际利益。

例如,金钱、就业、升学等等。

第三,于海的行为应该以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作为厂长,他明知违反规定却仍滥用职权,应以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主持人我方意见发表完毕,谢谢!

主持人撒贝宁:

谢谢辩方一辩。

辩方意见明确,他们认为这是开过会的,虽然两人商量,这也是一种决策过程。

接下来双方要进入的是第二轮,“控辩一二三”。

三位辩手依次向对方任意一个辩友提问。

首先是控方提问时间,提问顺序是二辩、三辩和一辩。

对方回答选手不能重复。

首先有请控方二辩。

鲍键(浙江代表队):

请问这10万元是否是于海的个人利益呢?

孙勇(江苏代表队):

答案很明确,于海分文未获,获得的只是情人的欢心。

难道对方辩友认为美女的欢心也是利益吗?

柴峥涛(浙江代表队):

谋取个人利益是否等同于谋取本人利益?

袁媛(江苏代表队):

无论是从挪用公款罪,还是从有关司法解释来看,李丽、于海两人是否有共同的利益关系,是判断是否有本人利益的标准。

反之,不断扩大“个人”的范畴,只会使挪用公款罪的打击范围扩大。

谢谢!

主持人撒贝宁:

请控方一号选手。

杨丹(浙江代表队):

对方认为这是集体研究决定,请对方回答,如果这是一个集体研究决定,如何理解短片中告诉我们的,要对主管部门有所交代的问题呢?

张秀娟(江苏代表队):

我方认为,于海与王勇两个人在交换意见并达成一致后,王勇的行为恰恰反映出这是一个经集体执行的过程。

请问对方辩友,借款事宜有商量过程,对此您如何看待?

谢谢!

柴峥涛(浙江代表队):

发表意见的权力必须平等,身份可以不对称。

但是,了解掌握的信息必须对称。

本案当中,于海事先答应了情妇,事后还指挥王勇,并对其说日后将兑现承诺。

如果于海、王勇之间有这样的商量,这分明是个人出借公款的表现。

孙勇(江苏代表队):

那么,于海为什么还要向王勇做解释和说服工作呢?

杨丹(浙江代表队):

是为了让王勇听他的。

王勇服从的是于海的身份,而不是同意了于海的意见。

从于海来说,王勇提出意见的时候他批评了王勇,这说明了他心里有鬼。

对方辩友,你们可别被聪明的于海欺骗了。

袁媛(江苏代表队):

对方辩友如何认定于海得到了个人利益?

鲍键(浙江代表队):

从于海的角度来说,谁拿到钱不是关键,关键是有人拿到了钱。

这是一种具体的现实利益,回答完毕,谢谢!

主持人撒贝宁:

第二环节,相互之间的提问已经结束,现在进入第三个阶段,自由发言阶段。

次数不得少于两次,首先由控方开始发言。

杨丹(浙江代表队):

既然是一个集体研究决定的,在于海和王勇没有商议之前,在没有形成决议之前,于海凭什么答应他的情妇,答应的又是什么东西呢?

孙勇(江苏代表队):

我方一辩已经陈述,对方也认同是滥用职权罪的。

对方辩友,你们认为于海获得李丽的欢心,这种抽象的情感因素是具体利益吗?

柴峥涛(浙江代表队):

本案私情与私利是相通的,他们二者关系特定,所以他们的利益共同,所以我们认为李丽等于获利。

袁媛(江苏代表队):

对方辩友,你怎么使用类推解释呢?

柴峥涛(浙江代表队):

于海的行为表现为挪用公款罪,以权谋利。

这跟类推解释无关。

张秀娟(江苏代表队):

挪用公款犯罪当中,情人利益当然和挪用人的利益不是共同的。

对方辩友把驴头放在了马头上!

鲍键(浙江代表队):

这就需要通过我们的理性分析来进行判断,我倒想问对方辩友,您说是集体决定,那么刚才您提到的“吩咐”一词在语意中如何做解释?

袁媛(江苏代表队):

难道对方辩友还不明白,于海的犯罪行为构成的是国有企业职员滥用职权罪?

杨丹(浙江代表队):

请问对方辩友,你如何把这个同胞兄弟姐妹归入到共同利益人里面呢?

孙勇(江苏代表队):

情人之间当然具有利益关系,你们有没有听说过柏拉图式的情人,这种情人是不是也是利益共同体呢?

杨丹(浙江代表队):

柏拉图式的情人在现实生活中有多少?

现在很多大学生谈恋爱时还需要恋爱资金,难道养情人不需要钱吗?

张秀娟(江苏代表队):

养情人花的是自己的钱,没有花公家的钱。

那么李丽的钱哪里来的?

是于海资金投入李丽公司后的奖励款。

杨丹(浙江代表队):

其实,该案中,认定于海罪名主要的事实是,于海向主管部门隐瞒了该笔钱款的去向,同时,还向王勇隐瞒了其是为其情人李丽谋取利益的事实。

柴峥涛(浙江代表队):

于海的行为属于向王勇下命令。

因为王勇跟于海说了:

“你是领导,听你的。

袁媛(江苏代表队):

于海只是没有告诉王勇,怎么就是隐瞒呢?

四海公司的家务事还需要王勇判断吗?

鲍键(浙江代表队):

我想再次请问对方辩友,你是否考虑到本案当中于海是厂长这个身份?

孙勇(江苏代表队):

案例告诉我们,于海是交代此事,不是交代王勇办理此事。

除了指派还有说明、陈述的意思,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难道也是命令吗?

鲍键(浙江代表队):

案例中提到的“吩咐”一词,能解释为商量吗?

袁媛(江苏代表队):

我方一再强调,“吩咐”一词是在两人有共同意见之后说出的,是王勇按照大家决定执行后出现的。

柴峥涛(浙江代表队):

“交代”有很多意思,但是对方辩友不要把任何一种意思套用到本案当中来。

我们分析“交代”是什么意思,关键还得用上下文来分析。

本案上文是于海已经答应李丽,本案下文是于海按照对李丽的承诺借出公款,这个交代还不是个人决定的体现吗?

张秀娟(江苏代表队):

我刚才回答问题的时候已经清楚阐述交代和吩咐的含义,对方辩友紧紧揪住情人获利不放,是处罚情人还是处罚于海的行为?

鲍键(浙江代表队):

你们判断李丽、于海是利益共同体的依据是什么?

张秀娟(江苏代表队):

我方一辩已经清楚地从挪用公款犯罪客体、立法目的等,多方位、全角度进行了阐述,于海在本案当中更重要考虑什么?

是考虑单位有利润可以获得吗?

鲍键(浙江代表队):

请问对方辩友,如果李丽没有得到10万元,难道于海就能得到十万元吗?

鲍键(浙江代表队):

作为公诉人,我们判断事实应该在既有案件的基础上进行判断。

主持人撒贝宁:

这一轮辩论火药味十足。

双方自由辩论已经结束,接下来双方的三辩将用两分半时间进行最后的案件总结,首先有请控方三辩,计时开始。

柴峥涛(浙江代表队):

大家下午好,情投意合还是共同利益?

个人利益、个人决策还是集体拍板?

分析一个案件构成何罪,关键在于对基本事实的判断。

因此,在总结陈词阶段,我们有必要重温案情,寻出案件的基本事实。

本案中基本事实有三,一是于海在李丽提出借款之时答应请求,并吩咐王勇出借公款;二是于海与李丽是情人关系;三是于海同意将公款借给四海公司,李丽获得十万元好处,辩友之所以认为本案是滥用公款罪,是没有全面把握基本事实结果。

至于为单位谋取利益,只不过是于海为掩盖挪用公款犯罪的遮羞布。

综上,于海虽是聪明人,但是他的刑法触犯了刑法第284条,应该以挪用公款罪定罪。

等待于海的应是法律的严惩。

完毕!

主持人撒贝宁:

接下来有请辩方三辩进行案件总结。

孙勇(江苏代表队):

主持人,各位评委,控方辩友,我方和控方辩友一样,疾恶如仇。

控方辩友之所以认为于海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就在于海错把集体决策看成个人决定,误将私情当做私利。

下面我将指出对方辩友在认识上存在的两个误区。

第一,借款决定不是于海个人的决定,而是企业研究的结果。

正所谓有民主就有集中。

于海就企业投资问题和主管财务的副厂长商量,取得一致意见以后通讯地址具体部门执行,这显然是企业单位决策常规形态。

第二,于海获得的是感性的满足,而不是个人利益。

于海所想所求仅仅只是美人心、情人吻,难道可以成为个人利益吗?

如果这样将个人利益无限扩大化,法律规定谋取个人利益这一现实要件岂非是多此一举。

单位负责人为了单位的利益,将公款借给利用的,尚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于海为了单位的利益把财务给单位的人使用,这怎么会构成挪用公款罪呢?

他滥用职权的行为造成国有企业200万的重大损失,依法应当以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谢谢!

主持人撒贝宁:

谢谢他们!

在刚才辩论的过程当中,我发现现场的观众也听的非常入神,而且我相信,每位在自己脑海里也都在跟随着他们的思维逻辑进行着自己的判断。

听完这样一组论辩比赛后,我们来看看现场的观众朋友们对刚才的比赛有什么样的感想?

主持人齐奇:

刚才在舞台上控辩双方你来我往唇枪舌剑,以非常严密的法理作为基础。

让我们把掌声送给江苏队。

我旁边是我们媒体区,坐的都是记者朋友。

刚才你们双方的辩论也让他们听的跃跃欲试,他们准备了一大堆问题,首先请《人民日报》的记者。

你有什么问题?

提问者:

你好,我想请辩方三号选手,一般来说,我国检察机关控诉地位是优于辨方地位,在这次大赛中,三号辩友是作为辩方代表,请你换位思考,平时你作为检察官,这次作为辩方,是否意识到我国弱视群体在法庭辩论当中遇到的问题?

在现实法庭辩论中,您更愿意承担辨方角色还是控方角色?

也就是说,您是愿意做一个检察官还是一位律师?

原因何在?

谢谢。

孙勇(江苏代表队):

客观公正是检察官应当所禀承的基本立场。

公诉人在判断案件的时候,并不仅仅考虑到入罪和罪重的情节,同样要依法搜集嫌疑人罪轻和无罪的证据,无论作为控方还是辩方的思维,目的都是一致的,都是为了法律更加公正、公平实施。

刚才这位记者提的问题,我也思索了一下。

我觉得还是比较适合作为控方的思维,因为这样能够体现国家公诉人的正义立场,同时也能够坚固到客观公正的需求。

我们的目标都是一致的。

谢谢!

主持人撒贝宁:

刚才这个问题总结起来其实很简单,记者问的是当律师容易吗?

但是我们三辩回答就是,检察官和律师都不容易。

主持人齐奇:

小撒总结是你的意思吗?

孙勇(江苏代表队):

是。

主持人齐奇:

下一位,提问的是《光明日报》的记者。

您刚才准备了什么问题?

提问者:

我想问控方二号辩手。

我想请你回答,你认为论辩大赛与现实中的庭审辩论有什么区别?

谢谢。

鲍键(浙江代表队):

论辩大赛和庭审有很大的区别,论辩实际上通过虚拟案例,以这样很简单的事实,在短时间内,由控辩双方进行激烈的对辩,这样的案例更多是错综于对事实的判断、对犯罪行为的定性,更多是一轮一轮控辩双方发表意见。

这个意见更多的是围绕本案事实法律证据等多方面进行。

相对来说,庭审当中所交锋的点、内容比我们今天的辩论要多得多。

需要说的是,模拟辩论赛是提高公诉人职业素养和职业能力的重要练兵岗位,所以今天参加这样的比赛对我们日常开庭也是有很大提高的。

谢谢。

主持人齐奇:

最后一位记者,《中国电视报》的记者。

提问者:

控方一辩,刚才比赛我觉得很精彩,也很紧张。

请问,你平常有什么特别爱好?

其二,作为一个公诉人,特别是一辩选手,在生活当中你是否是得理不饶人呢?

谢谢!

杨丹(浙江代表队):

我觉得检察官跟平常人也没有太大区别。

我平时基本上在家里听音乐、看书,有时候也喜欢出去旅游。

主持人齐奇:

网友提问:

什么是“共同利益体”?

柴峥涛(浙江代表队):

主要是指特定关系人,包括近亲属、情人以及其他具有利益关系的人。

主持人撒贝宁:

场下每一位听着其实大脑也是在飞速运转,评委的工作量更大,不仅要听,还要判断。

刚才我发现陈兴良教授在双方辩论的过程当中一直低头紧张记录,平时您在课堂上讲课我们在下面记,今天终于看到您记笔记是什么样子了。

请您给我们点评刚才这两组的情况。

陈兴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刚才我们观摩了一场在浙江队和江苏队之间的高水平论辩赛。

双方围绕于海案进行了言词的攻防和法律的论辩。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论辩的焦点主要是围绕于海的行为到底是构成挪用公款罪还是构成滥用职权罪而展开的。

因此,这是一场此罪与彼罪的论辩。

有人认为此罪恶与彼罪的辩,不如罪与非罪的论辩更加过瘾一些。

而实际上,办案过程当中不仅要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还要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就本案而言,于海到底构成什么罪名,法律差别很大,挪用公款罪是无期徒刑,另外一个是最高徒刑是七年。

于海利用职务之便借款给其他单位谋取个人利益,已经构成了挪用公款罪。

而辩方则主要是围绕被告人于海的行为,到底是个人决定还是单位集体决策,以及于海将公款借贷给单位,到底是谋取个人利益还是为个人私情,这两点展开了有效的攻击。

因此,本案在法律的层面上来看,法律问题抓的很准。

在这方面,我个人感觉到控方能够按照法律和司法规定,在法律层面展开有效论证。

另一方面,江苏队辩方主要是抓住了在本案当中存在重大争议的两个核心问题。

一个问题到底是个人决定还是集体研究决定;另外一个问题是围绕于海到底是因为个人权利还是个人私情而犯罪展开了论辩。

这样一场论辩对本案当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应该说有了相当大的关注。

陈兴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对于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到底是构成挪用公款罪还是挪用职权罪,我个人感觉本案是比较特殊的。

一般的情况下,一个人的行为,要么构成此罪,要么构成彼罪。

我个人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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