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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常见问题

劳动合同常见问题

1、劳动派遣者转换用工单位是否受竞业禁止条款限制?

解释: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的规定,其应该受竞业禁止条款限制,但限于高管、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2、项目性或季节性等非全日工作者或自由职业者是否受竞业禁止条款限制?

解释:

同1

3、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比例可否单独在《员工手册》上体现?

解释:

可以在《员工手册》上体现,但同时也要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否则劳动合同无效。

4、外资企业必须成立工会组织或设立工会代表吗?

解释:

根据《工会法》,外资企业必须成立。

5、工资条例与劳动合同法不一致的地方应当如何遵守?

解释:

劳动合同法是工资条例的上位法,所以应以《劳动合同法》为准。

6.试用期实习学生在企业实习是否为劳动关系,签订合同后可否设定?

解释:

不是,签订劳动合同后可以设定试用期。

7、被派遣员工在无工作期间,企业或派遣公司是否要承担社保/住房义务?

解释:

劳动合同法未明确规定,但是依法理可要承担社保,住房则不承担。

8、培训期的工资如何定?

解释:

应正常支付。

9、请问因企业为员工提供培训费用对员工进行企业技术培训约定服务期,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违约金是否为超出培训费用本金的范围?

解释:

不应超过。

10、第十四条第(三)款中提到“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即可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是在2008年1月1日后连续订立二次还是在2008年1月1日前连续订立两次的也可以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解释: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以:

在2008年1月1日后连续订立二次为准。

2008年1月1日以前的不算。

11、除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不向单位支付违约金?

那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提前解除合同的经济赔偿吗?

解释:

可以,但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12、新法从08年起实行后,对旧法中原有行为或新法中新约定的既往行为是否追溯?

如07年新招员工未签订合同的,此期间行为是否受新法约束?

解释: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在2008年1月31日前,签订劳动合同。

13、各地合同法细则出台前,如何执行新法?

解释:

以《劳动合同法》为准即可。

14、劳动法受益范围是否包括在校学习,对学生实习是否有约束?

解释:

劳动合同法未明确规定,但是依法理应包括。

15、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劳动合同约定的解约补偿高于法定标准,如何计算?

解释:

依约定。

16、无固定期限合同内,雇主可不可以根据雇员的表现降薪?

解释:

劳动合同法未明确规定,依法理可以,但是应在合同中在劳动报酬的部分约定,雇员表现如不符合一些岗位要求规定可以降薪;但应在合同或规章中对表现细化。

17、根据新合同法,雇主基本上无法实施末位淘汰而解除员工合同,这会不会变相地保护了消极员工,而对积极员工是一种不公平的对待呢?

或者对企业来说增加了许多隐性成本?

解释:

不是。

雇主可依据第39条,第40条解除员工合同

18、代表处能有人事权吗?

即能否与员工直接签订劳动合同?

解释:

《劳动合同法》规定模糊,依法理可以。

19、《劳动合同法》实施前订立的约定劳动者提前解除合同需支付违约金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吗?

还是在新法实施后须进行变更,这样的约定不再有效?

解释: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有效。

20、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是必须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

如果劳动者一方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合同呢?

解释:

必须,如果劳动者一方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合同,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合同。

21、劳动法四十七条,劳动者月工资低于当地月均工资或企业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标准是本人月工资吗?

解释:

是本人月工资

22、如果用人单位数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使仅第一年支付二倍劳动报酬,还是一直支付下去,支付几年的双倍报酬?

解释:

支付几年的双倍报酬

23、必备条款不足会造成什么后果?

(没有约定工作内容,条件,地点,岗位)

解释:

合同无效。

24、用人单位不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用人单位需要补偿。

如果用人单位让劳动者待岗,是否属于不提供劳动条件?

解释:

应该属于。

25、规章制度的告知,是否能通过网上公告?

08.1.1前制定的规章,是否需要重新制定?

如何修订,程序如何?

解释:

可以网上公告,但应做一个阅读表,有员工签字已在网上阅读,什么内容等.如与《劳动合同法》有抵触就需修改,否则可不修改。

由用人单位修改,具体按《劳动合同法》第四规定的办理。

26、第一章第8条“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如何具体操作“告知”,是否需有书面证据?

解释:

其语义并未提及必须书面,即可以口头告知。

27、第五十条“终止劳动合同证明,15日内办理社会关系转移”——员工不转怎么办?

是否要有书面证明?

员工不转怎么办?

解释:

是其责任,但最好有书面证据。

28、OfferLetter是否有法律效力?

是否可以算作合同?

解释:

如具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备条款,对方签字就可作为合同,否则,是要约邀请。

29、明年1月1日是否必须成立工会?

解释:

《劳动合同法》未明确规定。

30、公司有些福利针对内部关键员工,如果该种福利政策改变,是否也必须公示给所有员工?

解释:

应该不必须。

31、无固定期限合同:

连续二次续签固定期限合同,之后就签无固定期限合同,起始日如何计算?

是新法实施后连续签二次,还是以员工实际加入公司的日期计算?

解释:

是新法实施后连续签二次

32、试用期内解除合同,是口头还是书面向员工说明?

解释:

书面

33、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关于经济补偿,能否突破本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解释:

可以法律规定的是最低限。

34、 员工离职,拒不办理交接手续,并自行离开公司,公司可否扣发工资?

时间?

解释:

这应该可以在公司规章中规定。

35、延时办理转正手续(延长试用期),企业会有何种风险?

解释:

法定试用期后的期限无效,在员工有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况时,用人单位不得随时解除,且如够一年,还需经济补尝。

36、两次续签后要签订无固定期合同,而合同到期中止也要赔偿,那么,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约束力也相应不存在了,对么?

解释:

不是。

37、第四条,如何具体操作与“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

解释:

可向职工发出通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并提出意见、方案。

38、第二十二条,如何定义“专业技术培训”?

解释:

应指本岗位或准备安排的岗位专业培训。

39、第四十条,支付劳动者工资或补偿,什么情况下是(N+1)月工资,什么情况下支付N月工资?

解释:

有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而又要解除的情况。

40、内退人员是否需要签订劳动合同?

解释:

应该不要。

41、同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解释:

肯定

42、经济补差标准的计算基数为什么设定为三倍社会平均工资的上限?

这是对劳动者的保护吗?

解释:

这是对用人单位的保护。

43、根据第四十七条补偿金的规定,就是说并不是所有赔偿都按职工月平均工资进行计算,尤其是对于高工资人员,基数的计算将按照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为限额?

另具体解释一下第四十八条。

解释:

应该是所有补偿金都按该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只有月工资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的,才以三倍为限。

(2)第四十八条是指:

把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合同,续约权交给了员工,员工要求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必须继续履行;反之,用人单位按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44、根据第四十六条(五)的规定,如果劳动合同期满合同的中止,公司仍需支付补偿金?

(除非是劳动者不愿意续订)

解释:

是。

45、关于经济补偿金.

解释:

按46条办

46、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则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多少?

解释:

按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支付。

47、就派遣合同而言,如果签订两次固定合同之后,是否可以签订长期或无固定合同?

和谁签,中智,FESCO还是真正的用人单位?

解释:

从对《劳动合同法》的字面理解,可以签长期或无固定合同,是和中智,FESCO签。

48、用人单位安排职员加班,是否可以将加班费转变为带薪休假?

解释:

应可以。

49、第四十条第三点是否适用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合同的解除和有固定期的有什么差别?

解释:

(1)可以。

(2)没有什么差别。

只要有法定情况,并依法定程序办理即可。

50、经济补偿是否必须封顶?

,不封顶。

解释:

与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有关。

51、如何理解第四十八条中“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形?

解释:

这是赋予裁判者的自由裁量权。

52、试用期是否可以延长?

解释:

如第一次约定少于法定,可延长,但总计不得超过法定期限。

53、外资企业代表处是否可以自行在中国雇员?

仍需通过中介机构?

中介机构有限制条件吗?

解释:

等劳动部细则。

54、第四十条第(三)款,劳动合同订立时的依据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未变更内容达成协议,企业“关于条款情况变化”依据是什么?

是不是可自行确定?

如防撤销。

解释:

由裁判者自由裁量

55、既然是劳动派遣人员,那么他们就与用工单位没有劳动关系,为何他们可以参加用工单位工会呢?

解释:

为了保护他们的利益。

56、关于公司提供培训约定服务期事宜,已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者在何处约定服务期?

是否与无固定期限合同矛盾?

解释:

可以补充约定,作用在劳动者解约时。

57、合同中具备劳动报酬与社会保险条款,具体到什么地步?

如果包括金额,则每年调薪后是否需要重新订立劳动合同?

解释:

(1)具体到什么地步?

可双方协商。

(2)可就具体内容,签补充协议。

58、试用期工资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80%,但高于同岗位最低档工资,可否?

解释:

可以。

59、如果公司已将合同发给员工,但员工迟迟推延不签订,应如何处理?

是否要支付二倍工资?

解释:

只要有证据证明员工迟迟推延不签订就可,不支付二倍工资

60、公司是否必须成立自己的工会?

解释:

依工会法

61、第八十一条规定:

二倍支付应得的劳动报酬,劳动报酬如何界定?

(例如,是否包含各种福利?

年底奖金?

个税?

解释:

等劳动部出台工资条例规定。

62、雇用自由职业者从事短期劳务,期间每日工作时间较长,按工作量付酬,应当如何签订合同?

解释:

可按完成一定时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63、解除无固定期合同如何规避风险?

解释:

依法,并保留好相关证据。

64、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已签订超过两次的固定期限合同,在2008年1月1日后续签时是否可以直接签订无固定期合同?

解释:

法定不需要,但双方可约定。

65、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已签订过三次以上固定期限合同,2008年1月1日后合同公司不续约,是否需要支付补偿金?

解释:

2007年12月31日终止的,不支付;依<劳动法>24\26\27条规定接触的按<劳动法>和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支付

66、新法有关期限的约定,是自发布之日算起还是历史时间也算在内?

比如,连续两次有固定期限合同期满后,续签应为无固定期限合同。

其中的“两次”指08年1月1日以后还是包括之前?

解释:

以后

67、专项培训费用的定义?

向国外母公司派遣员工,一半工作一半培训,这种情况是否可以与员工约定服务期,并制定违约金等内容?

专项培训费用的定义?

解释:

劳动部出台细则.

(2)可以.

68、竞业限制的对象?

具体定义?

应如何解释?

解释:

等劳动部出台细则.

69、没有工会的应该怎么对应?

解释:

等劳动部出台细则

70、应如何解释临时性,辅助性,代替性?

解释:

等劳动部出台细则

71、如何界定事实劳动关系?

解释: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身份证明\考勤记录\人证等.

72、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

此条中如何理解专项培训费用?

解释:

等劳动部细则

73、怎么理解“与工会或者职代会平等协商确定”,是指要协商一致?

解释:

74、如果用人单位第6个月和劳动者签合同,则只在没有签劳动合同的时间支付二倍报酬?

解释:

75、经济补偿是按合同年限还是本企业工作年限?

解释:

按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76、连续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多长时间?

解释:

双方约定

77、解除劳动合同和终止劳动的含义有什么不同,那个需赔偿?

解释:

终止是指:

合同期届满,或劳动者退休或无法履行的。

解除是单方不愿再履行合同的情况。

违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

78、对第66条规定,对外企驻京机构的间接雇员是否算劳动派遣?

对这部分合同因只能与派遣机构签合同,有什么规定?

解释:

等劳动部细则

79、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专业技术培训”应如何界定?

是以“脱产培训一定时间”为标准吗?

应当收集哪些证据,以规避员工培训后违约的风险?

一般的岗前培训是否可以要求服务期?

解释:

(1)劳动部可能会出台细则解释.可书面写明“专业技术培训”内容,期限等,由员工签字。

80、“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严重违反”应如何界定?

解释:

这是赋予裁判者的自由裁量权。

81、第三十一条安排加班是否可以安排补休,不支付加班费形式。

解释:

不行

82、第三十二条如何界定“管理人员违章指挥”?

解释:

这是赋予裁判者的自由裁量权。

83、第四十条变更合同,如调岗调薪,劳动者拒绝时,是否只能通过解除合同来解决?

是否与四十六条第五款冲突?

解释:

不冲突

84、新法实施前合同中对员工约定有服务期限违约金,但不属于培训和竞业范围的,在新法实施后,员工违约的,第九十七条规定是否可以理解为,企业可以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

解释:

可以

85、第二十六条所谓“乘人之危”如何法律界定?

解释:

是指一方利用他人的危难或急迫需要,而订立劳动合同的。

86、第十九条试用期是否可以延长?

解释:

前面已回答。

87、第十一条绩效奖金属于弹性收入,劳动者对其计算提出不理解计算办法,或理解有误,算不算“报酬不明确”?

解释:

应不算。

88、 劳动者没有提前30天通知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本法对企业有什么保护条款?

可以扣发工资吗?

解释:

不能。

89、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事先通知工会,是否意味着2008年1月1日企业必须成立工会?

解释:

等劳动部细则。

90、加班费的计算方法有无强制性规定?

解释:

依劳动法

91、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必须支付绩效奖金吗?

解释:

应当

92、劳动者工资高于社会平均工资三倍,解除合同时可否双方约定超过上限的离职补偿金?

解释:

可以。

93、当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将合同约定条件提高(如工作内容等)根据劳动者现有情况肯定无法完成工作任务,劳动者被迫不能续签,须支付经济补偿吗?

解释:

不需要,但可能支付赔偿金。

94、同工同酬的具体含义?

不考虑劳动者个体差异吗?

在实际中如何把握和操作?

解释:

等劳动部细则

95、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无固定期合同,除支付每月二倍工资以外,还承担其他什么责任吗?

解释:

视具体情况。

96、新法里只规定了两种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情形,那么大中专院校学生的招接收费用需要交违约金吗?

(比如解决北京户口)

解释:

看劳动部细则

97、劳动法中规定对专门发生的招聘费用可以于劳动合同中进行相关违约金的约定,新的合同法中只允许对培训费进行约定,有矛盾?

解释:

看劳动部细则

98、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指什么级别的人员呢?

解释:

公司法有相关规定。

99、请对九十七条进行详细释义,特别是九十七条的第二段话。

例如在08年1月1日前签订的劳动合同,于08年5月1日前解除,要怎样支付补偿金?

补偿期如何计算?

解释:

如果补偿期按5个月计算,是否等于否定了劳动者之前与单位劳动关系的存续?

08年1月后,自08年起算,以前的按当时有关规定。

100、《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原《劳动法》是否继续有效?

解释:

有效

101、为什么经济补偿金要设定“三倍社平工资”?

这个限定将会严重影响高工资人员的补偿金。

解释:

保护用人单位。

双方约定可超过“三倍社平工资”

102、企业可否对高管人员设立超过30日的解除合同通知期?

解释:

不行。

103、第十四条“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是否也与第三条的含义一样,用人单位没有否决权,在续签劳动合同时只能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解释:

104、第八条中,有关公司规章制度,“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员工讨论,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如果企业规定员工代表不同意,有意见,公司规章是否就不能实施了?

在本法实施之前的公司规定是否还需要经过此形式,才能继续实施有效?

在实施过程中,如果职工认为不合适,规定制度是否就必须修改?

解释:

(1)可以实施。

(2)与本法有抵触要修改,反之,不需要。

(3)协商讨论。

105、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那试用期能否被延长?

解释:

已答

106、北京,上海,广州的实施细则何时出台?

解释:

不知道

107、总则中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有关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政策时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是强制性的吗?

如无工会应如何处理?

解释:

(1)强制性。

(2)等劳动部细则

108、MBA,EMBA等是否算是技术培训?

解释:

等劳动部细则

109、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事先通知工会,如无工会应怎么办?

解释:

等劳动部细则

110、《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文本有些省市劳动局要求必须使用当地部门提供的文本并签证,否则社会保险不予转入转出;请问,劳动合同签证是社会保险转入转出的必要条件?

若不是,我们该怎么处理?

解释:

应该不是。

111、《劳动合同法》第97条:

劳动合同终止补偿金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的含义是什么?

是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有劳动合同终止补偿金并且时间从1月1日起计算?

还是劳动合同终止补偿金自2008年1月1日开始有,但从以前签的连续时间也要计算?

解释:

见对98的解释。

112、于劳务派遣对驻中国代表处的适用问题。

第五十九条提到“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在实际中这项如何界定?

第六十六条提到“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如何理解这些岗位的定义?

还会不会有进一步的法律解释条文解决这方面的问题?

解释:

等劳动部细则

113、已完成任务期限的合同到期是否要给补偿?

解释:

等劳动部细则

114、裁员不到20人,也不到总数10%的,是否不需与工会和职工代表沟通,也不需上报劳动局?

解释:

等劳动部细则

115、劳动合同法第97条对施行之日续存的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年限的计算,例如从2007.1.1-2008.12.31的合同由于是2007年1月1日签订的,年限是从2007年1月1日认定。

若在2007年1月1日续订的,但在之前已经连续续订3次了,且每次两年,那么是从2007年1月1日计算呢,还是从2001年1月1日计算呢?

解释:

见对98的解释。

116、 赔偿金:

如果员工在企业的服务年限为5年3个月,赔偿金是5.5个月还是6个月?

解释:

5.5

117、赔偿金是否分段计算?

新法执行前的服务年限按旧法执行,即无三倍封顶,新法执行后的服务年限按新法执行。

解释:

等劳动部细则

118、试用期内员工即使在裁员的时候也不能被解除合同吗?

解释:

等劳动部细则

119、关于外派员工同工同酬应该怎么理解?

如企业针对企业经营状况好坏设立了绩效奖金,是否必须提供给外派员工?

解释:

(1)等劳动部细则

(2)应提供

120、关于试用期员工工资不能低于同岗位最低档工资,应该怎么理解?

如企业设立了薪资架构,针对各岗位设置了一个薪资区间,有最低工资最高工资,试用期的员工不能低于企业设置的薪资区间的最低工资吗?

那对于正式员工,可以提供低于企业的薪资区间吗?

解释:

前面已回答。

121、关于经济补偿金,社会平均工资三倍封顶的规定。

如果企业在目前已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经济补偿金按员工实际工资给付,在新合同法生效后,发生解除合同,是否不应该三倍封顶计算,而应履行原合同约定?

解释:

是。

122、第三条外商独资企业中国投资人公司派来常年工作的外籍人员是否受此法管辖?

解释:

等劳动部细则

123、请问经济补偿设定上线的出发点是什么?

对于大多数外企员工来讲,这意味着补偿的减少,操作上有何建议?

同时,补偿的支付年限不超过12年,与94年劳动法和[1994]481号文有些不同,是否取代481号文?

解释:

应取代

124、现代企业发展变化快,机构调整频繁,考虑公司业务的平稳过渡,很难提前30日与职工代表商谈,并报劳动行政部门。

操作很难实现。

请解释您的观点。

解释:

为保护劳动者。

125、聘用已退休人员,是否要签劳动合同,是否适用此合同法?

如不适用,如何规范退休人员聘用管理?

解释:

要签,适用

126、关于竞业禁止在新的劳动合同中没有数额的约定,如果是明显有失公正,正如大连那个case,只需双方约定也是有效的吗?

解释:

如果是明显有失公正,裁判者可调整。

127、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如劳动者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设立违约金?

解释:

可以。

关于劳动合同履行中常见问题

一.劳动合同终止哪些情形?

 

答: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劳动合同解除哪些情形?

 答:

1。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7)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4.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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