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上市与新三板挂牌政策动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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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上市与新三板挂牌政策动向

国家资本市场政策动向

――兼析新三板挂牌政策变化

我国证券市场新股IPO暂停了一年多后终于在2013年末正式开闸。

为促进国内资本市场的全面深化改革,2014年证监会新股政策密集出台,中国企业IPO数量及规模连续三年下滑的情况将迎来转机。

本次IPO新政以注册制为指向,其中不乏抑制炒新、探路老股转让缓释超募、强化理赔机制等重磅内容,不断强化新股发行的过程监管、行为监管和事后问责。

与此同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的全国扩容及做市商制度实施等系列政策利好频传推动新三板市场蓬勃发展,仅1月24日全国就有266家企业集体挂牌新三板,截止最近挂牌企业家数已从2013年末的356家激增至逾千家。

对我国资本市场政策的新变化,我们进行了如下梳理:

第一部分资本市场政策动向与基本情况

一、监管层堵疏并举IPO“堰塞湖”退潮

(一)IPO“堰塞湖”由来

我国资本市场过往过于强调融资功能,上市公司成为一种制度性红利,导致许多上市公司误解并在客观上也造成企业从市场获得廉价、无约束的大笔资金,使得众多拟上市公司对国内IPO新股发行趋之若鹜,数百家企业不惜耗时耗资排长队申请上市,形成规模庞大的“IPO堰塞湖”。

哪怕今年3月上证指数跌破2000点,这一现象依然存在。

这种情况表明,制度设计缺陷使得无论市场低迷到什么程度,都会有企业在排队等待IPO。

市场需要改革,需要改革那些诱使企业无约束冲动上市的动力。

(二)监管层堵疏并举

为有效解决IPO“堰塞湖”问题,监管层堵疏并举,行政手段和市场化手段齐抓,有力挤压了排队企业的各种水分。

在“堵”方面,中国证监会从2012年9月起暂停新股发行;2013年初,对IPO在审企业推出被称为IPO“史上最严财务核查”,核查重点圈定在利益交换、关联方、利润虚构等12大领域,增加企业排队上市机会成本;2013年12月13日,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同一日也发布了新股上市首日交易机制、网上市值配售办法、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以及IPO预披露办法、IPO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六套政策性文件。

配套措施做足后,首次引入“老股转让”机制的IPO重启,但因“奥赛康事件”IPO再停5个月;期间,沪深交易所修改了IPO网上市值申购实施办法,证券业协会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等。

打了多个政策“补丁”后,IPO于6月18日二度重启。

从强制老股转让制度开始,到现在正在实行的强制募集资金发行价制度、财报过期中止审查制度,管理层正在力图喝退堰塞湖,浇灭IPO热情虚火。

在“疏”方面,证监会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进行股权、债权融资,或到海外发行上市,让在会排队公司转道新三板或境外市场融资,从多层次、多区域股权市场建设环节入手。

在新三板市场,以2013年6月份国务院决定将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试点范围扩大至全国为标志,我国多层次股权市场建设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在境外证券市场,2012年底,证监会发布《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申报文件及审核程序的监管指引》,持续12年半的H股境外上市“456”政策(1999年规定的拟海外上市的中国企业“净资产不少于4亿元,过去一年税后利润不少于6000万元并有增长潜力,按合理预期市盈率计算,筹资额不少于5000万美元”标准)门槛成为历史,让很多有境外上市需求的中小企业不仅降低了时间等成本,而且有利于其未来回归内地A股市场。

(三)IPO“堰塞湖”退潮

今年3月,证监会就以监管问答的形式对新申报企业提出分流建议,指出目前主板和创业板首发在审企业数量较多,审核周期可能较长,在较长时间内难以轮到新申报企业。

鉴于今年要研究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方案,《证券法》也已启动修订程序,有关股票发行的规则可能会有变化,对发行人信息披露要求会更严,发行人和保荐机构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会更多。

为了减轻企业成本和负担,证监会建议保荐机构协助发行人合理把握申报时间,以免因在审时间过长,给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必要的负面影响。

从今年已发行新股数量和剩下数月新股发行节奏来看,全年预计发行新股数量130家左右,加上下半年需加审上半年财务审计报告的硬性规定,使得六七百家仍在国内排队上市企业执着的新股申报热情逐渐冷却。

证监会最新披露的IPO排队企业情况表显示,截至2014年8月21日,中国证监会受理首发企业618家,其中,已过会24家,未过会594家。

未过会企业中正常待审企业104家,中止审查企业490家。

旷日持久的IPO“堰塞湖”正在退潮。

二、新三板发展加速

(一)新三板发展由来

新三板的前身是STAQ、NET以及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老三板)。

作为我国多层次证券市场体系的一部分,老三板市场一方面为退市后的上市公司股份提供继续流通的场所,另一方面也解决了原STAQ、NET系统历史遗留的数家公司法人股流通问题。

2006年1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工作正式启动,标志着“新三板”正式进入公众视线。

2012年8月3日,新三板扩容获国务院批准,首批扩大试点除中关村科技园区外,新增上海张江高新产业开发区、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天津滨海高新区。

2013年12月14日,对于新三板而言是一个崭新的生命时刻。

国务院专门发布《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公布了将新三板扩容到全国的决定,新三板成为国内第三家证券交易所。

国务院决定明确了“新三板”定位于服务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股份公开转让、股权融资、债券融资、并购重组等服务。

2013年12月27日,证监会随之发布了《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公开转让说明书》、《公开转让股票申请文件》、《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定向发行申请文件》以及证监会关于实施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等7项配套规则(适用于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司申请股票挂牌公开转让、定向发行证券等情形)。

《国务院决定》标志着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取得重大进展,拓展了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

《国务院决定》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和市场监管奠定了法规基础,填补了《证券法》没有直接针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和挂牌公司规定的法律空白,形成了由证券法、国务院决定、证监会规章和市场业务规则组成的层次鲜明、较为完备的制度规则体系,提升了市场建设的法律层级,市场将步入更为规范的法制化运行轨道。

《国务院决定》对资本市场创新实践给予了高度认可,很多创新成果率先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实施。

在准入条件上,不设财务门槛和公司规模要求;在行政许可安排上,简化核准程序,豁免部分核准;在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上,建立转板机制。

这些制度安排不仅契合了中小微企业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特点,也是推动新股发行制度向注册制过渡的有益探索。

(二)新三板2014

2014年对新三板来说是高速发展的一年。

从四大园区扩展至全国,总体挂牌企业数量超过1000家大关,新的交易结算系统上线,定向增发规模超过前7年总和,做市商制度8月25日启动……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俗称四板市场)都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继新三板挂牌企业扩容加速、交易系统升级换代、做市系统如期启动等一系列制度性建设稳步推进,针对非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细则密集出台……监管部门还在交易制度、转板预期、投资者门槛、股份限售等几个方面全面完善新三板市场的各项基础制度,从制度建设方面为新三板的持续健康发展注入活力。

目前证监会相关部门正在研究新三板企业直接转板IPO的绿色通道,并与证券交易所多次沟通,围绕企业直接转板上市的财务指标等审核流程,制定操作细则。

在全国股转系统公司董事长杨晓嘉看来,新三板将在更大范围,更多的领域服务中小微企业。

在服务方式上,这个市场目前在准入制度、融资方式、交易方式、监管方式等各方面都实现了较大创新。

杨晓嘉提出,新三板挂牌企业达到800家至1000家时,新三板将结合企业特点、市场评价、信息披露安排等多种维度,制定包括场内分层方案在内的创新举措,推进差异化服务,留住优质企业。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总经理助理隋强表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挂牌审查工作的基本要求是:

条件明晰、明确,程序公开、公平,流程便捷、高效,不排队、不积压。

为更好地服务中小微企业,提升审查服务理念,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不断完善审查流程,提升审查效率,从接收企业挂牌申请材料到出具同意挂牌的函,平均周期为40个工作日。

特别是在挂牌准入方面,只要求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公开、透明、规范,不进行实质审核,不作投资价值判断,交由市场以及各类市场主体进行遴选和投资判断,“这不仅加强了对挂牌公司的监管,同时也在严格审核程序,杜绝暗箱操作。

8月4日开始,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支持平台挂牌审查系统上线试运行,其目标是实现挂牌申请材料的电子化报送与审查。

随着电子化报送审核系统的上线和逐步完善,今后,企业挂牌审查材料在远程即可实现报送、接收与审查反馈,这将进一步提高挂牌审查工作效率,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

(三)新三板主要数据

1、挂牌公司规模

2006年至2013年,新三板挂牌企业家数从10家增加到356家。

2014年1月24日,全国扩容后的新三板迎来首批266家各地企业集中挂牌。

新三板由此站到了一个新的坐标点上。

截至8月21日,新三板挂牌企业数突破1000大关(第1000家挂牌企业为北京吉芬时装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达1069家,总股本435.62亿股,其中无限售股本152.62亿股;WIND统计数据则显示,新三板挂牌企业的总市值已经达到了1495亿元。

业内机构最新预计,今年末挂牌企业有望达到1400至1500家。

2、挂牌公司行业分布

截至2014年8月21日,新三板挂牌公司合计达到1069家。

从行业覆盖面来看,新三板挂牌公司分布于18个门类,覆盖了除房地产业外的所有门类行业;分布于76个大类,占大类行业数量的84.44%。

从行业结构来看,挂牌公司以先进制造业和信息技术业为主,合计为859家,占挂牌公司总数数的80.36%。

其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专用设备制造业以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为主,共431家。

从公司规模看,按照工信部和国家统计局标准,挂牌公司中,中小微企业占比达到95%,小微企业占比为67%。

随着挂牌公司的增多,多家资产总量低、员工人数少的“袖珍公司”纷纷在股转系统中亮相。

新三板很好的补充了沪深两个交易所在企业类型方面的空白。

因其挂牌门槛低,包容性高,审批流程快等特点,之前无缘资本市场的一些行业在这里找到了生长土壤。

在审企业中,包括道路运输、家政服务、住宿等多个新行业,亦有包括投资咨询、小额贷款、保险、租赁在内泛金融类企业。

但尽管“特殊类型”的公司比较抢眼,占据在审企业半壁江山的企业,依旧是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和制造业,造成这一现象的因素正是新三板曾经的高新园区基因。

3、定增融资金额

在企业挂牌如火如荼之际,定向增发融资领域也成为机构围猎的战场。

据统计,2014年,新三板发布定增预案的企业达近百家,含待实施定增计划总募资额达84.24亿,远超2013年水平。

上半年已实施的定增融资额达45.80亿元,为2013年10.02亿元的近五倍。

经过上半年定增发行的狂飙猛进,从各个高新科技园区的增发企业家数和定增总额看,股转系统发源地北京中关村仍是最火热的吸金地:

共25家企业进行定增,总额达8.12亿元;上海张江紧随其后,10家企业定增总额2.55亿元;武汉东湖5家企业定增总额1.14亿元。

按证监会行业分类分析定增企业分布,排除九鼎投资所在的“其他金融业”以外,最受资本青睐的行业是仪器仪表制造业,定增企业3家融资3.31亿元;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21家企业定增2.37亿元;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9家企业定增2.31亿元。

其中,现代农装定向发行4000万股,募集资金3.24亿元,是九鼎投资以非现金资产认购方式融资35.37亿元以外规模最大的定增。

4、并购摘牌情况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日前发布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引(试行)》及其配套指南,对新三板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操作流程做了细化规定。

配套细则落地意味着挂牌企业的重组项目将有章可循,新三板有望迎来并购重组时代。

截至目前,新三板共有9家公司曾因并购重组申请暂停或终止挂牌,分别是新冠亿碳、久日化学、蓝天环保、指南针、中讯四方、瑞翼信息、金豪制药、屹通信息和湘财证券。

而2013年,新三板还未有挂牌公司摘牌的情况发生。

5、转板情况

目前从新三板转板的企业均是走常规IPO路径,即证监会接受上市申请之后,先在新三板暂停交易,待正式获得证监会新股发行核准后,再从新三板摘牌。

截至今年5月底,新三板累计已有8家公司转板,通过IPO合计募资44.17亿元。

除了久其软件1家在中小板上市,世纪瑞尔、佳讯飞鸿、华宇软件、博晖创新、东土科技、安控科技7家企业在创业板完成上市。

据了解,目前共有11家新三板公司正在冲刺转板,由于IPO堰塞湖仍未疏浚,除双杰电气等个别公司有进展之外,绝大多数公司的转板过程基本处于停滞状态。

尽管市场普遍预期国家将会在明年出台新三板企业直接转板的相关政策意见征求稿,但是企业转板仍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四)新三板在湖北

从新三板扩容建设以来,各地政府在推动当地企业新三板挂牌上不遗余力,纷纷拿出奖励政策对完善股权改革和新三板挂牌成功的企业进行奖励。

湖北省政府2013年8月下发《关于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湖北省力争3年内在新三板挂牌企业达200家以上,争取企业挂牌“零成本”。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对湖北省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部署,抢抓全国“新三板”扩容机遇,全力推进“新三板”挂牌的各项工作,湖北省上市办根据各市州上市办以及相关证券服务机构的推荐,形成并印发《湖北省推进企业“新三板”挂牌2014年度种子企业名单》,确立214家种子企业,其中武汉市以外的有166家。

截至2014年8月21日,湖北省新三板挂牌企业67家,排在北京、上海、广东、江苏之后,居全国第五,中部地区第二名安徽31家。

湖北挂牌企业的地域分布严重不均衡,有61家集中在武汉。

2012年,为充分发挥武汉东湖开发区“新三板”试点的先发优势,东湖高新区对开发区挂牌企业的补贴款由2011年的50万元提升至70万元,同时东湖高新区还向武汉市政府为挂牌企业申请了50万元的资金补贴。

奖励分“三步走”:

企业经证券机构辅导,完成股份制改造的,奖励20万元;备案材料被正式受理的,再奖励20万元;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市区两级给予80万元奖励(市级奖励50万元、区级奖励30万元)。

最终,企业如从“新三板”成功转入主板,视同在境内外成功上市,省市区三级给予535万元奖励(省级奖励200万元,市级奖励150万元,区级奖励185万元)。

随着新三板的全国扩容和市场交易制度和融资功能的不断完善,新三板越来越大的吸引力和地方政府补贴预算的有限性使得新三板挂牌企业补贴标准下降成为必然。

据悉,目前武汉东湖高新区已停止发放新三板挂牌补贴,但湖北其他地区如鄂州葛店开发区对当地企业挂牌仍有补贴。

第二部分新三板政策规定与政策分析

一、新三板在我国资本市场的“新”定位

在现代经济体系中,资本市场特别是股市无疑处于核心地位,处于资源配置的前沿。

一个被“边缘化”、缺少活力的股市,根本不可能发挥出有效和高效配置资源的作用,只有打造出公平公正公开、信号反应准确灵敏、人气旺盛信心充盈的股市,才能使其在资源配置的舞台上担当起主角。

我国的顶层设计早已确立中国需要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构架,新三板作为国内资本市场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构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迈出了重要一步。

《国六条》明确指出,新三板主要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

代表经济发展方向的新兴产业不确定性大、风险高,需要发挥市场分散决策、不断试错的优势,而股票市场正是市场化配置资源的最佳场所,它将引导各方根据市场需求和经济规律,推动资源更多流向创新型经济。

另外,《国务院决定》要求建立不同层次市场间的有机联系,就是要使得交易所市场、新三板市场和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之间形成上下贯通、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即新三板也是中小板及创业板的“蓄水池”,能够为A股市场输送优秀企业。

新三板挂牌公司只要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在股本总额、股权分散程度、公司规范经营、财务报告真实性等方面达到相应的要求,就可以直接转板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新三板的新规定

(一)挂牌条件

新三板是面向中小微企业、高科技企业的摇篮,包容小微企业之风险,强调诚信与风险识别的重要性。

新三板此次开放步伐之大出乎市场意料之外,一步从四个高新技术园区扩展到全国,各地不必再明争暗抢挂牌园区,只要有资源就可以上板。

在准入条件上,不设财务门槛,申请挂牌的公司可以尚未盈利,只要股权结构清晰、经营合法规范、公司治理健全、业务明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股份公司均可经主办券商推荐申请在新三板挂牌。

具体说来,新三板的挂牌条件包括以下六点:

1、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4、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5、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6、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下表是新三板与创业板、主板&中小板挂牌上市条件的对比分析,由此可见新三板挂牌政策的宽松。

市场制度

新三板

创业板

主板&中小板

上市主体资格

证监会核准的非上市公众公司

股票以公开发行

股票以公开发行

股东数要求

可超过200人

不少于200人

不少于200人

存续时间

存续满两年

存续满三年

存续满三年

盈利指标要求

具有持续盈利能力

近两年连续盈利,净利累计不少于一千万;或近一年净利不少于五百万,营收不少于五千万,近两年营收增长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近三个会计年净利润为正,累计超三千万,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失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现金流要求

近三个会计年现金流累计超五千万;或近三个会计年营收超三亿

净资产要求

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占净资产比例不高于20%。

股本总额

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伍仟万元

其他条件

主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持续督导期为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三个会计年。

持续督导期为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会计年。

(二)监管机构

挂牌公司依法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股东人数可以超过200人。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第96号令)及相关指引,申请时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含200人)的股份公司,直接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送材料,证监会豁免核准;申请时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材料,取得核准文件后,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办理挂牌手续。

依法需要核准的行政许可事项,证监会应当建立简便、快捷、高效的行政许可方式,简化审核流程,提高审核效率,无需再提交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三)投资者管理

新三板正在建立与投资者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未来逐步将新三板建成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体的证券交易场所,市场进入门槛明显高于主板和创业板。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已于2013年2月8日发布施行,并于2013年12月30日修改,明确了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和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定向发行的投资者。

1.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或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2.集合信托计划、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以及由金融机构或者相关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或资产;

3.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

(三)做市商制度

1、做市商

做市商(Marketmaker),又称为造市者,指金融市场上的一些独立的证券交易商,为投资者承担某一只证券的买进和卖出,买卖双方不需等待交易对手出现,只要有做市商出面承担交易对手方即可达成交易。

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市场称作“专家”(Specialist),在香港证券市场被称作“庄家”。

做市商制度上世纪70年代起源于美国场外市场。

初衷是为了提高市场流动性,但随着制度的演化、改进,做市商的首要功能就不再是提供流动性,而是对上市公司估值定价。

结果,大量高科技、新经济包括互联网、初创、小微等一般投资者看不懂的企业就都被有做市商的场外市场所吸引而来。

而场外市场的典范——纳斯达克市场,其服务企业的定位也从起初的达不到场内、主板市场上市条件的差企业,变为普通投资者看不懂的企业,主要是高科技企业。

正是这一转变,纳斯达克市场超越纽约证券交易所,成为全球最大、最有活力的交易所。

2、中国新三板做市商制度规定

6月5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正式发布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做市业务管理规定(试行)》,8月25日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方式确定及变更指引(试行)》,新三板做市系统正式启动。

其主要政策规定如下:

1)证券公司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做市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

(2)设立做市业务专门部门,配备开展做市业务必要人员;

(3)建立做市业务管理制度;

(4)具备做市业务专用技术系统;

(5)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2)挂牌企业股票采取做市转让方式,应具备下列条件:

(1)2家以上做市商同意为申请挂牌公司股票提供做市报价服务,且其中一家做市商为推荐该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或该主办券商的母(子)公司;

(2)做市商合计取得不低于申请挂牌公司总股本5%或100万股(以孰低为准),且每家做市商不低于10万股的做市库存股票。

三、新三板挂牌的成本收益分析

(一)挂牌收益

1、挂牌企业获得非上市公众公司地位

新三板对于企业的增信效果明显,具备持续融资的功能。

不论是股权融资、政府资助还是获得债权性质融资股权质押贷款、信用贷款、中小企业私募债等,可能性、便利性大大提升。

以新三板股权质押融资为例。

由于大部分中小微企业存在股权流动性差、信息不透明、无法进行有效估值等问题,所以这些企业很少能以股权质押方式从银行获得贷款。

与之相比,新三板的挂牌公司治理比较规范,有较为充分的信息披露,因此银行更愿意接受挂牌公司以股票质押的方式贷款融资。

从2013年5月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出现第一笔股权质押业务开始,截止到2014年6月30日,挂牌公司共发生62笔股权质押业务,平均质押率为60.96%。

2、股份在新三板市场实现定价流通

原始股东股份流通变现,投资人获得退出渠道,企业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人员所持股份激励作用显现。

尤其是2014年8月25日新三板股份转让开始实施做市商制度,使得新三板公司股份流动性大增。

9月1日,股转系统披露做市交易首周的数据显示,43只做市股票均有成交记录。

8月25日~29日,挂牌公司股票做市成交5814笔,占今年以来总成交笔数的44%。

3、便于实现产业融合,实现行业、上下游并购

新三板公司并购重组的目的不外乎两种:

一是业务驱动的外延扩张。

此类型的并购案例主要是基于做大公司规模,为未来转板做准备;二是攀附上市公司曲线转板。

大部分挂牌公司都是冲着转板去的,但是某些公司可能短时间内达不到上市要求,将旗下资产出售给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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