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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告3721不正当竞争

XX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诉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要点提示】

    软件注册表信息不属于计算机软件作品的组成部分,对注册表信息的修改不应视为对软件作品的修改。

    著作权侵权的前提是对作品的使用,阻止作品传播的行为不属于对作品的利用,不宜用著作权法进行规范。

    通过修改他人在先安装软件的注册表信息以阻碍在先安装软件的正常下载、安装和运行,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例索引】

    一审: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3〕朝民初字第24224号(2003年12月23日)

    二审: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二中民终字第02387号(2004年4月23日)

【案情】

    原告(上诉人)XX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

    被告(上诉人)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七二一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XX公司诉称:

XX公司是一家在国内IT行业享有良好声誉的软件技术提供商和平台运营商。

XX公司于2002年6月17日推出“XXIE搜索伴侣”软件的当日,即发现该软件的注册表信息被三七二一公司的“3721网络实名”软件所删除,且不能正常运行。

2002年7月3日,XX公司推出“XXIE搜索伴侣”软件的升级版后,三七二一公司于当晚升级了“3721网络实名”软件,依然删除XX公司软件的注册表信息,使该软件不能正常运行。

同年7月9日,三七二一公司再次将“3721网络实名”软件版本升级,增加了对“XXIE搜索伴侣”软件的安装拦截功能。

2003年以来,三七二一公司在“3721网络实名”软件中专门设置了一个程序(cnsminkp文件),该程序对“3721网络实名”软件的运行无任何帮助,专为阻止用户从XX网络下载“XXIE搜索伴侣”软件,致使所有安装了“3721网络实名”软件的用户均不能正常运行“XXIE搜索伴侣”软件,给XX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并导致用户对XX公司软件可靠性的怀疑,严重损害了XX公司的声誉。

XX公司认为三七二一公司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公认的商业道德,侵犯了其对“XXIE搜索伴侣”软件所享有的修改权、发行权和网络传播权,并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七二一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在“3721.com”网站和“baidu.com”网站公开赔礼道歉,就侵犯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赔偿其他经济损失515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三七二一公司辩称:

XX公司并未就其主张权利的作品及其为权利人进行举证,因此无法认定三七二一公司侵犯了其著作权.Cnsminkp文件是三七二一公司“3721网络实名”、“上网助手”等多种软件产品共同的组成部分,是负责进程管理、文件管理以及文件统筹的底层支持模块。

删除该文件不影响“3721网络实名”软件的表面功能,不意味着不影响该软件的其它功能。

同样,“XXIE搜索伴侣”软件也影响三七二一公司的“3721网络实名”软件的正常下载和安装,出现相同的冲突现象,故XX公司提出的涉案现象属于正常的软件冲突问题。

现三七二一公司向用户作出了提示,并提供了可行的解决方法。

对于冲突的软件,用户完全可以自主选择。

综上,三七二一公司从未接触过“XXIE搜索伴侣”软件的代码或其它文档,没有实施侵犯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故不同意XX公司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1998年,三七二一公司推出地址栏搜索软件——“3721网络实名”,供用户免费下载、安装。

后该软件不断升级,并于2003年6月包含cnsminkp文件。

    2002年6月17日,XX公司在其网站上推出地址栏搜索软件——“XXIE搜索伴侣”,供用户免费下载、安装。

之后即出现只要“XXIE搜索伴侣”软件和“3721网络实名”软件均安装在计算机中,则“3721网络实名”软件不能正常运行,且“3721网络实名”软件在IE中设置的“启用网络实名”等3个选项被取消。

    同年7月,不论先安装“3721网络实名”软件或者“XXIE搜索伴侣”软件,查看注册表信息“〔ab〕代码”,均出现在后安装者替换在先安装者。

    同年12月23日,未安装“XXIE搜索伴侣”软件时,登陆三七二一网站(网址http:

//3721.com),则弹出“3721网络实名”软件的安装提示框。

若已安装“XXIE搜索伴侣”软件,再登陆三七二一网站,则不弹出“3721网络实名”软件的安装提示框。

此现象在2003年11月17日亦存在。

    2003年10月17日,安装“3721网络实名”软件后,在系统目录中即出现cnsminkp文件;之后,再登陆XX网站(网址http:

//bar.baidu.com),则无法通过点击鼠标左键正常下载“XXIE搜索伴侣”软件,仅可通过点击鼠标右键另存为方式下载“XXIE搜索伴侣”软件,但无法安装;删除cnsminkp文件后,仍仅可通过点击鼠标右键另存为方式下载“XXIE搜索伴侣”软件,但能够安装,且运行正常。

    2003年11月12日,“XXIE搜索伴侣”软件与其他地址栏搜索软件之间存在相互不能正常下载、安装的现象。

    2003年11月17日,在安装“3721网络实名”软件的前提下,下载安装“XXIE搜索伴侣”软件,则弹出提示用户卸载“3721网络实名”或者“上网助手”的对话框。

卸载“3721网络实名”软件后,再登陆XX网站,可以通过点击鼠标左键方式下载“XXIE搜索伴侣”软件,且能正常安装运行。

    诉讼中,双方均认可现先安装“XXIE搜索伴侣”软件,登录三七二一网站,亦仅能使用鼠标右键另存为方式下载“3721网络实名”软件,但可以安装运行。

    “3721网络实名”软件中还包含cnsmincg.ini文件,该文件内容含有“XX”、“baidu.com”等字符串。

XX公司未就该文件对“XXIE搜索伴侣”软件的影响举证,亦未举证证明安装“3721网络实名”软件前后,“XXIE搜索伴侣”软件的内容存在变化。

    另,XX公司为此次诉讼支出公证费5150元。

【审判】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

    XX公司作为“XXIE搜索伴侣”软件的著作权人,享有许可他人修改、发行和通过网络传播该软件的权利。

XX公司并未举证证明三七二一公司未经许可对“XXIE搜索伴侣”软件进行了增补、删节,或改变指令、语句顺序;也未举证证明三七二一公司未经许可向公众提供了该软件的原件、复制件或通过网络传播了该软件。

含有cnsminkp文件的“3721网络实名”软件对“XXIE搜索伴侣”软件的下载安装制造的障碍,可以通过卸载“3721网络实名”软件或删除其中的cnsminkp文件或其他技术手段加以解决,以达到使“XXIE搜索伴侣”软件正常下载、安装的目的。

由此可以判断,“3721网络实名”软件并未导致“XXIE搜索伴侣”软件绝对的不能下载安装,仅对“XXIE搜索伴侣”软件的发行和通过网络传播设置了障碍,没有根本地阻止该软件的发行及网络的传播。

故对XX公司提出的三七二一公司侵犯其对“XXIE搜索伴侣”软件所享有的修改权、发行权和网络传播权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

    “XXIE搜索伴侣”软件和“3721网络实名”软件均系供互联网用户免费下载、具有地址栏搜索功能的商业软件,XX公司和三七二一公司均通过收取注册费等形式获利,双方存在竞争关系。

XX公司和三七二一公司均采取了用自己的软件注册表信息替代对方软件注册表信息的措施,可以认定双方均通过不正当的技术手段阻止了用户使用对方软件,导致双方原本平等地接受用户的选择,变为只有一方能被用户选择,另一方丧失了被选择的机会。

    作为同是提供地址栏搜索软件的经营者,三七二一公司和XX公司在保证自己的软件有效下载、安装的同时,均不应有意采取针对或影响对方软件正常下载、安装的技术措施,使对方处于不平等的竞争地位。

本案双方均采用了技术手段阻止对方软件的正常下载。

三七二一公司还采用了不正当的技术手段进一步阻止用户对“XXIE搜索伴侣”软件的安装。

    XX公司和三七二一公司均采取技术措施替代对方软件注册表信息以及阻止用户正常下载对方软件的行为,尤其是三七二一公司进一步阻止“XXIE搜索伴侣”软件安装的行为,减少了对方的交易机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竞争优势,违反了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三七二一公司实施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由于三七二一公司未就“XXIE搜索伴侣”软件影响“3721网络实名”软件的下载和安装提出相应诉讼请求,故法院对此不予处理。

    由于三七二一公司的行为并未根本地导致“XXIE搜索伴侣”软件无法下载、安装,XX公司可以通过相应的手段使用户实现下载、安装该软件的目的,且XX公司并未就三七二一公司损害其声誉予以举证,故对于XX公司提出三七二一公司的行为导致用户对其软件可靠性怀疑,严重损害其声誉,以及要求三七二一公司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鉴于“XXIE搜索伴侣”软件属免费下载软件,且三七二一公司的行为并未根本地导致“XXIE搜索伴侣”软件无法下载、安装,XX公司又未就三七二一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使其遭受的经济损失举证,故对于XX公司提出三七二一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但三七二一公司应当支付XX公司为本次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

    综上,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

一、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不得妨碍“XXIE搜索伴侣”软件以点击鼠标左键的方式正常安装;二、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XX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5150元;三、驳回XX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XX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并判令:

三七二一公司立即停止对“XXIE搜索伴侣”软件的识别,取消旨在误导用户的各种提示,停止以各种方式妨碍“XXIE搜索伴侣”软件正常下载、安装、运行的侵权行为;三七二一公司在“3721.com”网站和“baidu.com”网站公开赔礼道歉;三七二一公司赔偿因涉案著作权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给XX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其他损失5150元;由三七二一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其上诉理由为:

第一,原审认定三七二一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犯著作权不当,属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三七二一公司妨碍著作权人行使其所享有的著作权的涉案行为构成对XX公司所享有的发行权和网络传播权的侵犯;第二,原审判决并不足以使三七二一公司停止涉案侵权行为。

三七二一公司涉案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阻止用户正常下载、安装和运行XX公司涉案软件,但原审判决结果却忽略了下载和运行两个重要步骤,未禁止其妨碍用户正常从XX网站下载涉案软件的行为,不能促使三七二一公司停止侵权行为;第三,原审未支持XX公司要求三七二一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和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审认定“3721网络实名”软件对“XXIE搜索伴侣”软件的下载、安装和运行设置了不必要的技术障碍,这种障碍无法满足用户的需求,用户必然对XX公司软件的可靠性产生怀疑,客观上损害了XX公司的声誉,应当承担赔礼道歉的责任。

XX公司的“XXIE搜索伴侣”软件虽为免费工具软件,但该软件可能给著作权人带来的收益是巨大的。

对于提供搜索服务的企业而言,使用软件的用户数及网络流量即意味着巨大的经济收益。

XX公司请求赔偿数额的计算是基于XX公司的实际损失和三七二一公司的违法所得,法院对赔偿请求应予以支持。

    三七二一公司辩称:

XX公司的上诉请求中有关要求三七二一公司停止相关行为的请求超出了原审所提诉讼请求的范围,该请求范围亦不明确;XX公司并非XX网站的经营者,不应就涉案发生在该网站上的行为作为权利人主张权利;XX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涉案“XXIE搜索伴侣”软件享有著作权,且软件安装过程中产生注册表信息修改增删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注册表信息的变化不能表明软件被修改,只有将前后两个软件的代码进行比对,才能判断是否被修改;虽然存在两软件冲突的现象,但并非三七二一公司直接实施的行为所导致的,而是通过软件用户在安装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因此不存在不正当或不公正问题;XX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其经济损失或商誉受到损害的情况,其也不能通过诉讼达到均分市场的目的。

因此请求法院驳回XX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七二一公司也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撤销原判第一、二项并判决驳回XX公司的诉讼请求。

其上诉理由为:

三七二一公司是国内中文上网服务的开创者和行业领先者,其主营业务是向互联网用户和企业提供网络关键词服务,即“3721网络实名”。

XX公司涉案软件与三七二一公司涉案软件之间虽然存在冲突,但属于正常的软件冲突,并不存在侵犯著作权或不正当竞争问题。

原审判决未能查明导致涉案技术现象的真正原因,三七二一公司就原审判决所认定的技术现象已经通过公开渠道向用户告知了软件可能存在冲突的情况以及解决冲突的方法,原审判决不应认定其存在过错;原审判决在未了解本行业的技术背景和商业背景的情况下所作出的判决,缺乏依据,且会对该行业造成负面影响。

原审判决第一项缺乏可执行性,因为该项判决的执行取决于双方的技术升级状况,不仅需要三七二一公司重新进行技术上的研究,而且也不是该公司单方可以控制的。

    XX公司辩称:

涉案软件之间的冲突并非正常冲突,三七二一公司的行为侵犯了XX公司的著作权,且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XX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出具的〔2004〕京国证民字第01403号公证书,证明三七二一公司在原审判决后利用原审判决存在的漏洞继续进行侵权行为,原审判决不足以制止涉案侵权行为。

三七二一公司对该证据材料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该证据不属于新证据的范畴,如果该证据所涉及的行为与原审指控的是相同的行为,无须再举证,如是不同的行为,应另案起诉。

且该证据不能证明上述公证书记载的现象是由三七二一公司导致的,不能排除该现象是XX公司通过技术手段造成的。

    鉴于三七二一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法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虽然三七二一公司提出该现象产生的原因有可能系XX公司通过技术手段造成的,但其未对此予以举证证明,故法院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

鉴于XX公司在原审指控的是三七二一公司通过“3721网络实名”软件拦截“XXIE搜索伴侣”软件的正常下载安装等行为,而该证据所记载的拦截安装的现象发生在原审判决后,从行为性质上看,该证据所涉及的行为应属XX公司所指控的涉案行为在本案审理期间的延续,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上诉人三七二一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天津市质量监督检验站第70站于2004年3月出具的“3721网络实名”检验报告,证明先安装“3721网络实名”软件,后安装“XXIE搜索伴侣”软件,“3721网络实名”软件被破坏,不能安装运行,从技术角度看存在正常的软件冲突问题。

XX公司对出具检验报告的检验站的资质提出质疑,认为其并非法定的检验软件质量的机关,同时XX公司对该证据所载明的现象予以认可,但存在上述冲突的原因在于三七二一公司首先采取了妨碍“XXIE搜索伴侣”软件正常下载、安装和运行的行为,XX公司为此采取了相应的防卫措施。

鉴于XX公司对该证据所记载的现象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法院对其中所记载的涉案两软件之间存在冲突现象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2年6月17日,XX公司在其网站上推出地址栏搜索软件——“XXIE搜索伴侣”,供用户免费下载、安装。

之后即出现“XXIE搜索伴侣”软件和“3721网络实名”软件均安装在计算机中时,“3721网络实名”软件不能正常运行,且“3721网络实名”软件在IE中设置的“启用网络实名”等3个选项被取消。

卸载“XXIE搜索伴侣”软件并选定上述三个选项后,“3721网络实名”软件即可正常运行。

    2003年11月12日,“XXIE搜索伴侣”软件与“新浪IE通”地址栏搜索软件、“CNNIC通用网址”软件之间在运行时存在冲突的现象。

    2004年2月17日,在本案二审审理期间,先安装“3721网络实名”软件,再下载安装“XXIE搜索伴侣”软件时,安装失败并弹出“软件冲突警告”对话框,选择其中每一选项后,安装均失败。

而卸载“3721网络实名”软件后,即可成功下载安装“XXIE搜索伴侣”软件。

上诉人XX公司据此主张三七二一公司在原审判决之后继续实施涉案侵权行为。

    2004年2月10日,天津市质量监督检验站第70站对于三七二一公司委托检验“3721网络实名”软件作出检验结论,并出具2004-003号检验报告。

该检验报告备注栏载明:

“对在已安装3721网络实名软件的系统上进一步安装其他同类浏览器地址栏搜索软件时,会改变系统原有网络实名软件功能的情况进行检验”。

该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为:

在安装了“3721网络实名”软件的情况下,再安装“XXIE搜索伴侣”软件或“CNNIC通用网址”软件,这两个软件对注册表中“3721网络实名”软件的部分项目进行了删除,使“3721网络实名”软件无法正常使用。

经检验,安装“XXIE搜索伴侣”软件和“CNNIC通用网址”软件将改变用户已安装的“3721网络实名”软件的功能。

上诉人三七二一公司据此主张从技术角度看,“3721网络实名”软件与“XXIE搜索伴侣”软件或“CNNIC通用网址”软件之间存在正常的软件冲突问题。

XX公司虽对出具上述检验报告的检验站的资质提出质疑,但对该证据所载明的现象予以认可。

    “3721网络实名”软件中还包含cnsmincg.ini文件,该文件内容含有“XX”、“baidu.com”等字符串。

XX公司主张该文件是cnsminkp文件运行时需调用的文件,该文件与cnsminkp文件共同对XX公司的涉案软件起到屏蔽作用,阻碍了XX公司涉案软件的正常下载、安装和运行,但三七二一公司主张上述两文件为两个独立的文件,cnsmincg.ini文件仅起到对同类地址栏搜索软件进行识别,以进行冲突提示的作用。

XX公司未就此进一步举证证明,亦未举证证明安装“3721网络实名”软件前后,“XXIE搜索伴侣”软件的内容存在变化。

    原审判决查明双方均认可先安装“XXIE搜索伴侣”软件,登录三七二一网站,亦仅能使用鼠标右键另存为方式下载“3721网络实名”软件,但可以安装运行,两上诉人对此均提出异议。

XX公司主张阻碍XX公司涉案软件下载的行为是三七二一公司所为,XX公司未曾对三七二一公司的涉案软件下载采取任何技术措施,其可通过鼠标左键或右键正常下载。

三七二一公司主张XX公司不仅限制了“3721网络实名”软件的下载,而且不能正常安装运行,对此三七二一公司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经查,在2003年12月10日原审谈话笔录中,双方曾对原审判决中所查明的上述事实予以认可。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XX公司提出原审判决对其诉讼请求的表述有误,其主张三七二一公司赔偿因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100万元,并未确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各50万元的赔偿数额。

经查,XX公司原审诉讼请求为:

请求判令三七二一公司承担因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给XX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100万元。

    在二审审理期间,XX公司认可其并非XX网站的经营者,但主张其系该网站内容的著作权人。

经查,XX网站(网址为www.baidu.com)的所有者为北京XX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在XX网站标注的版权声明表明,XX公司为该网站相关内容的权利人。

XX公司主张在本案中三七二一公司对其“XXIE搜索伴侣”软件的软件版和插件版均实施了阻碍其正常下载、安装、运行的行为,其中其网页上显示“点此在线安装”所下载的为该软件的插件版,显示“下载本地安装”所下载的为该软件的软件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认可。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问题是:

三七二一公司的涉案行为是否侵犯了XX公司主张的其对“XXIE搜索伴侣”软件所享有的著作权,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及应否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和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问题。

    首先,关于三七二一公司的涉案行为是否侵犯了XX公司主张的其对“XXIE搜索伴侣”软件所享有的著作权问题。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为作者。

本案中XX公司虽并非XX网站的经营者,但其在XX网站所标注的版权声明表明,XX公司为该网站相关内容的权利人。

据此,XX公司应为涉案“XXIE搜索伴侣”软件的著作权人,其所享有的著作权应当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

三七二一公司虽对XX公司为“XXIE搜索伴侣”软件的著作权人提出异议,但其未提供相反证明,因此本院对其上述抗辩主张不予采纳。

XX公司在本案主张其享有“XXIE搜索伴侣”软件的插件版和软件版的著作权,但该软件的插件版和软件版仅表明用户获取该软件的不同渠道和技术手段,二者并不就此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不同作品,因此其上述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XX公司作为“XXIE搜索伴侣”软件的著作权人,未经其许可,他人不得对该软件进行修改或是通过网络传播该软件。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2002年7月,“XXIE搜索伴侣”软件与“3721网络实名”软件之间存在在后安装者修改在先安装者注册表信息的情况。

虽然注册表信息直接影响软件的运行,但注册表信息并非计算机软件作品的组成部分,对注册表信息的修改不应视为对软件作品的修改;而且,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本案中虽然存在“3721网络实名”软件与“XXIE搜索伴侣”软件相冲突,影响“XXIE搜索伴侣”软件正常下载、安装、运行的情况,但XX公司未举证证明三七二一公司未经许可,提供XX公司涉案软件并通过网络传播该软件,因此XX公司据此主张三七二一公司侵犯了其对“XXIE搜索伴侣”软件所享有的著作权并要求其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及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关于三七二一公司的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其应否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和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问题。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互联网行业作为新兴行业,发展速度很快。

为规范网络的健康发展,我国除制订相关法律法规外,中国互联网协会还组织制订了互联网行业自律规范——《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鼓励从业单位为促进行业共同发展加以自律,鼓励、支持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反对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行业内竞争,并规定从业者应尊重、保护消费者及用户合法权益,反对制作和传播对计算机网络及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恶意攻击能力的计算机程序等,以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本案中,涉案“XXIE搜索伴侣”软件和“3721网络实名”软件均为供互联网用户免费下载具有地址栏搜索功能的商业软件,XX公司虽不是XX网站的经营者,但其与三七二一公司均作为提供地址栏搜索软件的经营者,属于同行业竞争者,具有竞争关系。

XX公司和三七二一公司在对各自的商业软件进行经营的过程中不得采取不正当的技术措施,影响对方涉案软件的正常下载、安装和运行。

三七二一公司提出XX公司并非XX网站的经营者,其不能就该网站上发生的涉案行为主张权利的抗辩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XX公司与三七二一公司的涉案两软件之间所存在的冲突是不断发展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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