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交通大学本科教育规范.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6865482 上传时间:2023-01-11 格式:DOCX 页数:101 大小:110.9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西南交通大学本科教育规范.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01页
西南交通大学本科教育规范.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01页
西南交通大学本科教育规范.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01页
西南交通大学本科教育规范.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01页
西南交通大学本科教育规范.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01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西南交通大学本科教育规范.docx

《西南交通大学本科教育规范.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西南交通大学本科教育规范.docx(10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西南交通大学本科教育规范.docx

西南交通大学本科教育规范

 

西南交通大学本科教育规范

(教学管理文件)

 

西南交通大学

2016年6月

目录

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1

西南交通大学留学生(本科)学籍管理暂行规定1

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1

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选课管理规定1

西南交通大学课表管理规则3

西南交通大学考试管理实施细则5

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13

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成绩管理规定16

西南交通大学本科交换生成绩管理暂行规定20

西南交通大学高水平学生运动员和大学生艺术团团员课程成绩认定暂行规定22

西南交通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本科实践教学的若干意见23

西南交通大学关于推进本科创新创业教育的若干意见27

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实习工作管理规定31

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实习经费管理办法36

西南交通大学关于规范实验教学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39

西南交通大学个性化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45

西南交通大学重点实验室开放工程实践项目管理办法48

西南交通大学实验竞赛月活动管理办法(试行)53

西南交通大学“国家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56

西南交通大学大学生科研训练计划(SRTP)实施办法61

西南交通大学创新实践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65

西南交通大学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规定68

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修读双学位管理办法78

西南交通大学关于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要求的暂行规定80

关于艺术类学生、少数民族地区少数民族定向生和港澳台华侨学生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要求的暂行规定81

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提前毕业管理暂行规定82

西南交通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83

西南交通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细则(2015修订版)85

西南交通大学本科选修课设置与管理办法93

西南交通大学“大学英语”分级教学实施细则96

西南交通大学本科教学教师任课资格管理办法97

西南交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管理规定100

西南交通大学本科教学工作年度考核办法105

西南交通大学教室使用管理规定109

西南交通大学学生证和校徽使用管理规定110

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2005年制定,2014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形成良好的校风学风,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规定录取的统考统招并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注册与学籍

第三条凡我校按照全日制本科学生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西南交通大学录取通知书”、“身份证”等有关证件与材料,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于报到日期前向学校提交书面报告,办理请假手续。

请假须经教务处批准,假期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后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主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自新生报到之日起的三个月为入学资格复查期。

新生须经全面复查合格后,方可注册取得学籍。

如复查发现有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根据情节予以处理,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新生在复查期内,需参加学校组织的体检。

体检中发现患有某种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认为不宜在学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后可达到健康标准者,经教务处批准,暂不注册,保留入学资格一年,需回家治疗,其医疗费用自理。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下一学年开学前,提交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由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确认病愈者,可向学校申请入学,并按下一学年新生入学标准重新办理入学及注册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前两天内,由学生本人持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每学年注册时,学生必须先缴纳学费后,方能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学费缓交手续后注册。

凡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的学生,不准他人代为注册,须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证明向所在学院请假,经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可暂缓注册,暂缓注册期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批准,按旷课处理。

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因不按规定缴纳学费、不按规定申请贷款或获得贷款后不缴纳学费而造成未按时注册者,按退学处理。

第七条学生注册后,即取得该学期在校学习的学籍证明。

经学校批准后,所选的各门课程和各类学习环节取得的成绩和学分方有效。

各学院办公室应在每学期开学上课第一天上午将报到注册情况报教务处。

第三章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八条本科各专业的基本学制参照《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颁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我校本科基本学制为四年或五年。

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一般不得超过基本学制二年。

学生在校最长年限自学生入校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学生原则上应该在基本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业。

学生在修业年限内,可申请提前毕业或延长学年:

(一)学生在基本学制内,可申请提前毕业。

学生提前毕业按照《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提前毕业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二)学生无法在基本学制内完成学业者,可向学校申请延长学年,延长学年申请在毕业学年的第一学期初办理,学生在延长学年期间内应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延长年限不能超过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

有条件的学院可对延长学年学生进行集中管理。

第十条学生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且未达到结业标准的,应予退学。

第十一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服役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

第四章交换生(或交流生)学籍管理

第十二条参加学校交换(或交流)项目学生在其它高校学习期间,我校保留学生学籍。

派出之前,学生需办理相关手续,毕业当年在其它高校学习的学生需办理学籍信息核对工作。

第十三条每批交换(或交流)项目实施前,负责项目的管理单位向教务处提供学生名单;项目结束后,负责项目的管理单位向教务处提供返校学生名单。

第十四条项目结束后,学生必须按时回校,并办理相关手续。

逾期不归者,依据我校学籍管理规定进行学籍处理。

第十五条学生因未修够对方高校学分要求需要延期返校者,需在负责项目的管理单位办理延长在对方高校学习期手续,并报教务处备案。

学生因故必须终止在对方高校学习者,必须首先向双方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提前返校。

第十六条学生在对方高校学习期间,如发生学籍异动、违纪、违规等情况,由负责项目的管理单位与对方学校共同处理,报教务处备案。

学生回校后,需向教务处提供本人在对方高校学习期间的学业表现情况材料。

第十七条学生在申请赴对方学校交换(或交流)学习之前,应充分了解对方高校的专业设置,选择与本人专业相同或相近的专业学习,因对方高校专业设置等特殊原因必须调整专业的学生或在我校就读专业为大类培养的学生,应参照《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工作细则》提出转专业申请。

第五章交换生成绩管理

交换生成绩管理请参照《西南交通大学本科交换生成绩管理暂行规定》

第六章选课、考核与成绩记载

选课详见《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选课管理规定》

考核与成绩记载详见《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成绩管理规定》

第七章免听与免修

第十八条允许学习成绩优秀(主干课程平均成绩≥85)的学生申请自学,经导师审核同意,任课教师同意,学院教学负责人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可免听某些课程的部分内容。

批准免听者仍须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参加平时测验、实践教学环节和期末考试,并按成绩考核规定登记成绩。

第十九条对成绩特别优秀(主干课程平均成绩≥90)或学有所长的学生,通过自学已掌握某门课程者,在开学两周内可向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免修申请,并提交学习笔记和作业以及足以证明已经自学的材料和免修理由,由学生所在学院与开课学院审核同意后,到教务处办理手续参加免修考试,并按成绩考核规定评定登记成绩。

第二十条下列课程(环节)不得申请免听、免修:

(一)“两课”、军事理论课和体育课(学生因生理缺陷经医院证明可免于跟班上体育课,但应参加学校和体育教师指定的活动,经考核合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等。

(二)实习、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

第八章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包括病、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经批准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二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个学期为限(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三条凡休学的学生应由本人填写《西南交通大学休学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有特殊情况者需提供家长本人书面同意材料,经学院负责人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由教务科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四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在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

疗养期间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三)学生办理休学手续后,该学年所交学费、住宿费按照《西南交通大学关于休退学学生有关费用结算的处理规定》执行。

(四)学生休学期间必须离校,休学期间不得返校上课考试。

第二十五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复学时必须持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书,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证明已恢复健康,才能复学。

因心理或精神疾病休学者必须出具指定心理咨询点或医院的康复证明。

(二)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新学期开学第一周前填写《西南交通大学复学申请表》,持有关证明向学院申请复学,经学院教学负责人审查同意,教务处批准,由教务科办理复学手续,批准后方可复学注册。

(三)学生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

(四)休学期满后两周内无故不办理复学手续或未办理继续休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五)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退役后应凭相关证明及时办理复学手续。

第九章学业预警、试读与退学

第二十六条一学期(非毕业学年)获得学分数小于等于15学分者,予以学业预警,进入学业预警期,学业预警期为一学期。

第二十七条在学业预警期内所获学分数大于18学分者,解除学业预警;在学业预警期内所获学分数小于等于18学分者,应予劝退。

第二十八条达到劝退条件仍有强烈学习愿望者,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教务处审批同意,跟班试读一年。

学业预警期内休学者,复学后直接进入试读。

第二十九条在试读期内每学期获得学分数均大于20学分者,可以解除试读。

第三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在学业预警期内所获学分数小于等于18学分,经劝退同意退学者;

(二)在试读期内,其中有一学期通过学分小于等于20学分者;

(三)解除试读后再次获得学业预警者;

(四)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或休学达两年,经复学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五)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六)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七)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第三十一条退学学生由学院主管教学负责人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后上报学校,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由学校下发退学决定书。

由学院通知学生本人办理离校手续,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学生退学的相关问题的办理:

(一)退学学生应自学校批准退学之日起在一周内办妥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该学年涉及的学费、住宿费按照《西南交通大学关于休退学学生有关费用结算的处理规定》执行。

第十章转专业与转学

转专业管理请参照《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实施细则》。

转学管理请参照《普通高校学生学校管理规定》。

第十一章考勤与纪律

第三十三条学生上课、实验、实习、毕业设计(论文)、劳动、军训等各教学环节实行考勤。

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并获准。

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

第三十四条一学期内学生累计缺课达本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的考核,成绩以零分记。

第三十五条各门课程作业或实验等有四分之一未完成者,不得参加该课的考核,该课程的成绩以零分记。

第三十六条无故缺做的实验,原则上不予补做,成绩以零分计。

第三十七条课程设计未通过者,不能参加该课程期末考核,成绩以零分计。

第十二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八条学生德、智、体合格,在规定学制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实践环节、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并取得规定的各类有效学分,按规定缴纳并结清学费,准予毕业。

学生按规定办完离校手续后,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到所在学院领取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毕业证书的书写内容按照国家规定的格式填写,发证日期为毕业资格审核合格之日。

第四十条学生在规定学制内未修完教学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但所获得的学分数大于等于教学培养计划规定总学分数的85%,可获得结业证书。

申请结业的学生,在期末考试结束后,到教务网站上下载结业申请表,填写后交学院教务,经学生所在学院教学负责人审核,由学院教务汇总后交教务处。

学生按规定办完离校手续后,符合结业条件的学生到教务处领取结业证书。

取得结业资格者,可在规定修业年限内(含休学),向学校申请参加返校考试,考试合格并取得毕业资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一条凡符合《西南交通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并取得毕业证者,授予学士学位。

学生按规定办完离校手续后,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到所在学院领取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二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且未达到结业要求的学生,可获得肄业证书。

申请肄业的学生,到教务网站上下载肄业申请表,填写后交学院教务,经学生所在学院教学负责人审核,由学院教务汇总后交教务处。

学生按规定办完离校手续后,到教务处领取肄业证书。

肄业离校的学生,不能申请参加返校考试。

第四十三条在校二年级成绩优良(平均成绩不低于70分、CET4成绩不低于425分,且无处分纪录)的本科生,确有余力者,可申请修读双学位。

具体办法请参看《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修读双学位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

经本人申请,学校可出具相应证明。

证明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五条未学满一学年退学的学生、以及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十三章申诉

第四十六条学生对退学等学籍处理若有异议,可向西南交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

第十四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西南交通大学留学生(本科)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原《西南交通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条学校授权教务处依据本规定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

第五十一条学校授权教务处对本规定进行解释。

西南交通大学留学生(本科)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2006年6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校留学本科生的学籍管理,保障留学本科生学习、生活顺利进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留学本科生是指经国家和有关部门批准,被学校录取的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来华留学的外籍本科学生,不包括来华进修学生。

第三条留学本科生在学习期间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

第四条留学本科生其学籍和教学管理由教务处会同外事处及学生所在学院共同负责。

第二章学本科生学籍管理

第五条留学本科生每学期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到外事处和所在学院报到注册,各学院将报到注册后的学生名单在开学后一周内报教务处。

第六条留学本科生的培养计划由教务处制定,留学本科生不修读政治理论课、军事理论课,应修读中国汉语、历史类课程,其余课程按学生所在专业的培养计划制定,《中国概况》作为来华留学本科生的必修课。

第七条留学本科生低年级课程采用单独组班教学方式,因故不能单独组班教学的课程或者高年级课程采用跟班(插班)的教学方式。

第八条留学本科生在校期间的不及格课程成绩认定办法如下:

课程类别

原始成绩

认定成绩

非汉语类课程

50~59分

60分

任课教师按原始成绩报送教务处后,由教务处负责成绩认定。

第九条留学本科生修完教学计划和规定的课程经审核准予毕业。

具体要求如下:

(一)通过本专业规定的基础理论课程、专业主干课程的考试和选修课程的考查。

(二)初步掌握汉语。

要求具有使用生活用语和阅读本专业汉语资料的初级能力。

(三)完成有一定工作量的本科毕业设计(论文)

第十条留学本科生在校修业年限不能超过8年。

第三章留学本科生学士学位试行办法

第十一条留学本科生符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本科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的规定,经审核准予毕业,并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四条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具体要求如下:

(一)达到本科毕业条件,经审核准予毕业。

(二)汉语水平达到规定要求。

具体要求如下:

理、工、农、西医类专业的学生需通过汉语水平考试(HSK)三级及其以上;文、史、中医类专业的学生需通过汉语水平考试(HSK)六级及其以上。

第十二条在校学习期间,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西南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中有关条款,曾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二)因违反《西南交通大学考试管理实施细则》受到处分者。

第十三条授予留学本科生学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应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我校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专业。

第十四条授予留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本试行办法的规定,对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进行审核。

对审核合格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

(二)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第十五条攻读我校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以及艺术、中医和临床医学等专业学士的来华留学生,应用汉语撰写和答辩毕业设计(论文);攻读其他学科、专业学士学位的来华留学生,应用汉语、英语或法语撰写和答辩本科毕业设计(论文)。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留学本科生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除按规定用汉语填写外,还可以用英语和法语印制、书写译文副本,所有版本具有同等效力。

证书及其译文副本按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要求印制和书写。

第十七条留学本科生教学管理其余事宜参照《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未尽事宜由教务处会同外事处及相关部门协商解决。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学校授权外事处和教务处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

(1999年制定,2016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工作,便于学生合理安排学习计划,结合我校本科教学运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规定录取的统考统招、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本科学生的转专业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不适用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本科学生。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四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提出申请转专业:

(一)通过原录取专业培养计划中已开设的全部必修课和限选课;

(二)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专长,如创新创业类成果、证书等能够充分说明自己专长的材料;

(三)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

(四)因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

第五条学生转专业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积极向上,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违纪受处分记录;

(二)在读大一或大二的本科生,达到专业准入课程学分和成绩要求。

第六条下列情况之一,不接受转专业申请:

(一)参加高考文科考试学生申请转入只招收高考理科考生专业者;

(二)艺术类专业学生申请转入普通类专业者;

(三)普通类专业学生申请转入艺术类专业者;

(四)外国语中学推荐保送录取的学生申请转入非外语类专业学生;

(五)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六)学生所在专业为招生时有明确限制的专业;

(七)属联合培养、委托培养、定向学生;

(八)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

(九)应予退学的学生。

第七条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可以在急需人才的专业,面向全校在校本科生公开征招,并为通过考核的学生调整学习专业,这类学生原则上也应首先满足第五条、第六条要求。

第八条放宽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转专业限制。

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经本人自愿申请,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第三章管理和实施

第九条教务处负责转专业工作的管理、协调;学院负责转专业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条学院成立由院领导、系主任组成的本科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转专业工作。

学院应参考本办法制定本学院转专业实施细则,包括接收学生转专业的条件、要求、具体考核方式等,报教务处备案,由学校统一向全体学生公布。

学院安排专门老师为学生提供转专业咨询。

第十一条为保障各学科协调发展,转入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年级本专业招生计划总人数的10%,对社会急需专业、我校优势专业,可根据专业师资及硬件条件情况适当调整转入比例,但需学院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报教务处核准。

第十二条转专业工作流程:

(一)转专业由学校统一组织安排在每学年暑期至秋季学期第一周进行;

(二)每学年秋季学期第十六周,各学院根据学院各专业学生人数、人才培养要求及教学资源条件等,公布学院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和转专业实施细则;

(三)春季学期第十六周,接收转专业学生计划名额报教务处;教务处对各学院接收转专业计划名额进行审核汇总,报主管校长审批后向全校转专业计划接收名额;

(四)学生暑假期间通过教务网提交转专业申请,按要求填报转专业志愿及相关资料;

(五)学院应在秋季学期开学前一周(第0周)完成学生转专业申请的初步审核;

(六)秋季学期第一周,各学院应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对申请转专业学生进行全面考核,将考核结果通过学院网、教务网进行公示,经学院本科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拟接收转专业名单并报教务处;

(七)学生申请转专业后,如需要撤销转专业申请,应在参加学院转专业考核前提出;

(八)教务处对各学院转专业拟接收名单进行汇总审核,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通过教务网公示获准转专业学生名单并做好学籍异动记录,转专业名单送学生处、档案馆等单位;

(九)各学院应在转专业名单公布之日起,安排导师负责对转入学生的培养方案、课程认定、补修课程、选课等进行指导。

第十三条转专业学生大一暑期实习成绩实行统一置换替代,确因专业培养方案需要补修实习的,由学院统一安排实习并报教务处进行排课选课(注:

本条仅适用于大一学年暑期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其他年级转专业者需按要求补做实习)。

第十四条转专业学生的培养方案、学习年限、学费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书 > 调解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