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务聘任评价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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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务聘任评价标准

龙岩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务聘任评价标准

为了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改进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打破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终身制,引入竞争激励机制,使职称工作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相适应,为我市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根据龙岩市人民政府龙政〔2000〕综105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竞争上岗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教育的实际,特制定《龙岩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务聘任评价标准》如下:

一、竞聘基本条件:

竞聘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钻研业务,热爱本职工作,积极参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践,为改革开放,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积极奉献。

根据龙岩市人民政府龙政〔2000〕综105号文件规定,下列人员暂不参加竞聘:

1.违反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路线、方针、政策或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情节严重者;

2.受到刑事惩处及开除留用处分正在执行中和正在立案审查人员;

3.刑满释放、劳动教养期满后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未满一年的人员;

4.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未满一年以上者;

5.工作严重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技术责任事故,或严重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影响很坏,群众意见很大者;

6.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处理期未满者;

7.上年度年度考核不合格或未参加考核人员;

8.连续病休一年(含一年)以上或擅自离岗不在本专业技术岗位上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

9.因停薪留职、借调或单位内部工作变动等原因,脱离现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

10.从县外调入,考察期未满3个月的人员。

二、学历与资历(本项不封顶)

(一)学历:

中学教师学历不达标得3分;不达标但取得初中专业合格证(含免试对象得4分);专科毕业得5分;本科毕业得6分;研究生以上毕业得7分;

小学(含幼儿园,下同)教师学历不达标得3分;不达标但取得小学专业合格证(含免试对象得4分);中专毕业或68年前(含68年)高中毕业得5分;专科毕业得6分;本科以上毕业得7分。

后学历必须与所从事的专业相同或相近。

﹙二﹚资历:

1.教龄每年0.4分,非教龄的工龄(按实年计算)每年0.2分;

2.职称:

具备高级任职资格计3分,每聘任一年加0.4分;具备中级任职资格得2分,每聘任一年加0.3分;聘任不足一年的,按月折算。

说明:

教龄分与非教龄的工龄分可累计,但不重复计分;从机关分流到中小学校的人员,机关工龄按教龄计分;就低竞聘时资格分可就高计算,同时高一级任职分与低一级任职分亦可合并计算。

同一级竞聘时,低一级任职分不能计算;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当年度任职分按零分计算。

三、出勤情况:

6分

1.近三学年,准时上下班,出满勤者得6分;

2.病假:

每天扣0.05分(因公受伤及法定假期除外)。

不可抗拒的重大疾病三个月、当年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及以上的教师累计满一个月,其它教师累计满半个月后开始扣分;

3.事假:

每学年超过五天开始扣分,每天扣0.2分(法定假期除外);

4.旷课:

每节扣1分;

5.学校规定的活动(政治学习、教研组(年段)会议、活动及其它集体活动),无故缺席每一次扣0.2分;

6.根据学校点名或抽查登记,每迟到或早退一次扣0.1分。

说明:

以上扣分可累计,扣完本项分为止。

四、教育、教学工作情况:

70分(以下各项均封顶)

㈠教学工作情况:

12分

1.课时量:

10分

⑴专任教师标准周授课时数:

高中教师8-14节;初中教师10-16节;小学教师14-22节。

上述标准周授课时数的下限是以语文、数学课为基准确定的。

学校应根据本校的实际情况,制订出每个学科、每个年级专任教师满工作量的周授课时数(凡担任高三、初三毕业班原高考、中考科目的教师,兼任学校其他工作的教师,满工作量的标准可酌减)。

⑵任实职的校领导任课时数达同学科专任教师的1/3,其他实职的学校中层干部和因年龄切线退下领导岗位的原校领导任课时数达同学科专任教师的1/2,为满工作量。

⑶中心小学校级领导任教和听课节数相加完成下列标准可视为满工作量:

校长(书籍)每学年60课时,副校长(副书记)每年80课时。

⑷幼儿园教师教学1天为1个工作日,专任教师每周任课不少于2.5个工作日;6个班以上(含6个班)幼儿园园长每周任课不少于0.5个工作日,副园长及6个班以下幼儿园园长每周任课不少于1个工作日。

近三学年,上述教师总的教学工作量达到满工作量要求并且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师工作量得8分。

平均每周超工作量1节(半个工作日)加0.5分,少1节(半个工作日)扣0.5分,10分扣完为止。

2.听课:

2分

每学年完成学校规定的听课节数,并有听课笔记,经教务部门检查合格得2分。

少1节扣0.5分,扣完为止。

㈡备课、编写教案情况:

3分

1.每学期初能制定出所教学科的教学计划。

认真备课,写好教案。

能充分利用课程资源,丰富、发展教材,精心设计教、学活动,有特色,实用性强,教后注重反思、补充为优,得3分;

2.有备课、有写教案,但以教为主的为良,得2分;

3.备课欠认真,教案简单的为一般,得1分;

4.备课不认真,抄教案集,实用价值不大为差,酌情给0-0.5分。

㈢批改作业情况:

3分

1.能根据教学内容和学生实际,布置作业,力求做到精选,适量,批改认真、及时,有日期,有针对性评语。

学生作业整洁、规范,错误有纠正的为优,得3分;

2.有布置作业、及时批改,错误有纠正的为良,得2分;

3.没按教学内容及学生实际布置作业,或加重学生课业负担,作业批改不及时或有错误的为差,酌情给0-1分;

4.对不要求布置书面作业的学科教师,由学校酌情给分。

㈣授课情况:

8分

1.准时上、下课,上好每节课,加强课堂教学的有效性,以学生为本,教学设计科学,讲授内容准确、生动,学生主动参与,教学过程安排合理,学生或听课老师评价好,得7-8分;

2.以上评价内容做得较好的得4-6分;

3.以上评级内容做得一般的得1-3分。

㈤教学质量情况:

15分

学校从学生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等方面,制定出细则,通过学校评价,教师评价(满分12分);学生评价、家长评价(满分3分)等多种形式,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全面衡量。

㈥公开了教学情况:

4分

1.三年来,完成学校规定的公开课教学任务,效果好得2分;

2.承担全省以上范围组织的公开课教学获好评者,一次得2分。

3.承担全市范围组织的公开课教学获好评者,一次得1.5分。

4.承担全县范围组织的公开课教学获好评者,一次得1分。

5.承担校际范围组织的公开课教学获好评者,一次得0.5分。

近三年公开课教学分可累加。

同一课题,多次开课取最高一级计分。

㈦专任教师或兼任党政管理工作的行政人员:

15分

1.专任教师:

15分(以下各项均封顶)

⑴指导、培养学生获奖情况:

3分

经学校推荐,指导、培养学生参加由教育主管部门主办或联办的。

同年、同级、同类比赛取最高一人次计分,三年可累加。

获奖学生的指导教师一般为一名,若超过1名,得分由指导教师平分。

国家级一等奖得3分,省级一等奖得2.5分,市一等奖得2分,县一等奖得1.5分,校级一等奖得1分。

二、三等奖分别比一、二等奖降0.25分。

⑵班主任工作及其他工作4分(a、b只能选其一)

a.近三学年,能认真履行班主任职责,班级班风良好,学生无违法违纪现象和安全责任事故,每学年得1.5分;

所任班主任的班级被评为校级以上(含校级)先进班级(或文明班级),一次奖1分。

b.中学:

学校中层以上行政人员、年段长、少先队总辅导员,教师达三人以上的教研组长,百人以上寄宿生生活管理员,组织兴趣小组正常开展课外活动的体育、音乐、美术教师,从事电教、实验、综合实践活动的教师,积极协助班主任工作的教师及兼任学校其他工作的教师(根据工作量的大小,由学校确定对象)。

小学:

完小校领导及中心小学校中层以上行政人员、年段长,五十人以上寄宿生的生活管理员,教师达三人以上的教研组长,组织兴趣小组正常开展课外活动的体育、音乐、美术教师,从事综合实践活动的教师,积极协助班主任工作的教师及兼任学校其他工作的教师(根据工作量的大小,由学校确定对象)。

上述人员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师生反映好,每学年得0.5分。

经学校考核,成绩突出者每学年加0.5-1分。

⑶承担课外活动和其他活动情况:

2分

经学校批准,组织学生参加课外活动,承担指导一个以上兴趣小组活动,有任务、计划、总结。

活动正常,培养学生兴趣,发展个性特长,成绩显著得1-2分。

体育、音乐、美术教师已在“组织兴趣小组正常开展课外活动”这个项目得过分,此项不再重复积分。

⑷辅导、转化后进生情况:

6分

a.学期初定出转化对象,报学校备案,有转化措施、工作记录及总结,转化效果好的,每学年得2分。

b.有做转化工作,但材料不完整,转化效果一般,每学年得0-1.5分。

c.有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现象,受学校以上批评,此项不得分。

2.兼任党政管理工作的中学、中心学校中层以上行政人员及完小校领导既可按上述专任教师的评价标准考核,也可按下列评价标准考核,但只能选其一。

⑴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做好党政管理工作,政策水平高,管理能力强、工作实绩显著的,为一等,得15分;

⑵能履行岗位职责,政策水平高,管理能力较强,取得一定成绩,为二等,得分比中级以上专任教师,此项平均分多20%。

⑶能履行岗位职责,为三等,得中级以上专任教师此项平均分。

⑷因渎职造成学校或部门工作出现较大失误,教工意见多,视情扣分,直至该项不给分。

一、二、三等人数分别控制在中学、中心学校中层以上行政人员及完小校领导人数的20%、50%、30%以内。

每学年,学校必须对以上每位人员进行考核,确定等级。

竞争上岗时,以三学年平均等级计分。

㈧指导培养教师情况:

5分

a.以老带新的指导教师(有聘书或学校备案),能较好地履行指导教师职责,制订培养计划、措施,使受培养的教师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每学年得1分;

b.承担指导实习(见习)教师进行教学活动,并获得好评,有聘书或教务处认定的,得0.5分。

c.所培养的教师在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课堂教学评优活动中获奖,指导教师分别得4、3、2、1分。

d.在县(市、区)级以上教育教学研讨会上举办个人讲座,介绍教育教学经验,反映效果好的,每场得1分,校级每场0.5分。

㈨教研教改工作:

5分

1.积极参加教研组、备课组举行的各项教研活动,能主动与同事进行交流、研讨,表现好,每学年得1.5分;

2.承担校级教研、课研项目,有较完备的材料,取得一定成效的,加0.5分。

3.承担县(市、区)级以上教研、课研项目,并取得一定成效,有经验总结的,加0.5分,获结题证书或验收合格的再加0.5分。

五、年度考核:

5.5分

近三年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得5分;有一年以上考核优秀,其余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得5.5分;三年中有一次考核不合格的该项按零分计算。

六、继续教育:

4分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政策规定,三年内能参加组织调训和自觉完成自学学时的,得4分.达不到者按比例扣分。

无故不参加组织调训者,此项不得分。

七、撰写发表教育教学经验总结、论文、论著等情况:

5分

近三学年,联系所从事的教育教学工作,限独立撰写或第一作者,同一内容的文章、论著在不同刊物上发表,只可就高计分。

只限三篇计分,由教师自选。

1.在国家CN级本学科学术杂志上发表,每篇5分;

2.在省CN级权威性学术杂志上发表,每篇4分;

3.在CN级教育刊物(增刊号除外)发表、字数在一千字以上,或在正式出版社出版的专著、教材(练习册除外)5万字以上的,每篇(部)得3分;

4.省级汇编(含非教育刊物或增刊号的CN及有书号的文章)每篇分别得2.5分。

5.市级汇编,每篇得2分。

6.县(市、区)级汇编,每篇得1.5分。

7.校级汇编,每篇得1分。

八、个人获奖情况:

3分

1.获省、部级以上党委、政府(含省教育厅、人事厅联合表彰)综合性表彰者,得3分。

2.获地厅级党委政府综合性表彰者,得2.5分.

3.获县处级党委、政府综合性表彰者,得2分.

4.获乡镇党委、政府综合性表彰者,得1.5分。

5.获校级综合性表彰者,得1分。

说明:

1.综合性表彰指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获县级以上(含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或与其它部门联合表彰的教育、教学方面的单项奖按同级综合性表彰的一半计分。

2.同年度、同项多级表彰,均不重复计分,只取最高分。

九、2000年以后,经国家、省、市三级培训获证书的骨干教师,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得1.5分、1分、0.5分。

此项2005年9月1日以后另行修改。

十、综合评价情况:

5分

根据竞聘教师近三学年来的政治思想表现、育人工作、教学工作、完成学校安排的任务(包括上述评价标准中没体分值的其它经常性、临时性、突出性等工作)、团结协作精神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由学校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

十一、附则:

1.评价标准除第二项不封顶外,第三至十项得分实行封顶,不计负分。

2.各学校(中学以学校为单位,小学以完小为单位,初小由中心学校确定就近与完小合为一个单位)应根据本评价标准,制定出符合学校实际、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经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获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报同级教育职改部门审批,人事职改部门备案后实施。

3.评价标准中校级是指中学为学校,小学为中心学校(原学区)。

4.培养学生在国际奥林匹克竞赛获铜牌以上奖励,指导教师从获奖当年起,六年内,学校聘任其相应的任职资格。

5.竞聘教师得分必须不低于下列分数,学校才能聘任其为中级或高级职务。

完中,各县(市、区)实验小学,龙岩、长汀师范附小,松涛小学,各县(市、区)教师进修学校、督导室、教仪站,市普教室、督导室、教仪站的教师:

80分;

初中,城关完、农村中小、市盲聋哑学校、各县(市、区)实验幼儿园、市直机关幼儿园的教师:

72分;

农村完小、初小、其它幼儿园的教师:

66分;

教学点、单双人校的教师:

60分。

6.从事教研、督导、电教、实验等工作的教师及幼儿园教师参照本标准执行,对其中的教育、教学工作情况,由学校(单位)根据各自的工作情况,制定出此项的具体评价标准。

7.本评价标准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8.本评价标准自2005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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