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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政许可一般条件

路政许可一般条件

一、许可事项符合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许可事项应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并应符合各种与之有关的相应行业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当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与相关行业的技术标准、规范不一致时,应执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

三、许可事项符合公路规划、维修和扩建的要求;

四、许可事项符合生产安全、交通安全的要求;

五、许可事项符合公路净化、美化的要求;

六、许可机关已经征求了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组织了听证;

七、申请人已签订了行政合同和公路赔(补)偿合同。

路政许可分项许可条件

一、埋设电缆、管线等设施的路政许可条件

(一)埋设电缆、管线等设施许可,是指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区采用挖掘埋设或顶管穿越等方式设置地下供电、通信电缆和供水、输油、输气、排污管道等工程设施的许可事项。

(二)许可条件

1、申请事项内容符合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申请事项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并符合与之有关的相应行业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3、电缆、管线埋设的原则:

可以不在公路上埋设的,应离开公路埋设;能离开建筑控制区埋设的,不得在建筑控制区埋设;公路边沟不准设置,边沟下严格限制埋设;检查井禁止在路面上设置;输油、燃气管道除必须穿越公路外,禁止在公路用地范围以内埋设。

4、电力、通信等电缆在公路上埋设,应用套管保护[《公路线路设计规范》(JTGD20-2006)说明第12.5.5条、《公路线路设计规范》(JTJ011-94)第14.4.2条、《电力运行规程》(79)电生字第53号第16条、《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2007)第5.2.3条],保护套管顶面与路面基底的距离应不小于1m,受条件限制时应不小于0.8m;距边沟底应不小于0.5m。

[《公路线路设计规范》(JTJ011-94)第14.4.2条、《电力运行规程》(79)电生字第53号第16条、参考《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2007)第5.3.3条:

直埋敷设于非冻土地区,当位于行车道下或耕地下时应适当加深,且不宜小于1.0m]

5、电缆穿越公路时,应尽量正交,斜交时应大于45°,受条件限制不得已时应不小于30°。

(《公路线路设计规范JTJ011-94》;参考《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第2.2.7条:

工程管线与铁路、公路交叉时宜采用垂直交叉方式布置,受条件限制,可倾斜交叉布置,其最小交叉角大于30度)

6、原油、天然气输送管道与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相交,应采用穿越方式,埋置地下专用通道,[《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03)第8.6.4条、《公路线路设计规范》(JTGD20-2006)说明第12.5.5条、]专用通道的埋设深度,除符合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的荷载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D60)的有关规定,并应按相应公路等级的汽车荷载等级进行验算[《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03)第8.6.4条、《公路线路设计规范》(JTGD20-2006)说明第12.5.6条];原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穿越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时,应埋置保护套管[《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03)第8.6.4条、《公路线路设计规范》(JTGD20-2006)说明第12.5.5条],管道顶距路面基底应不小于1.0m;距边沟底应不小于0.5m。

[《公路线路设计规范》(JTJ011-94)第14.4.2条、《关于处理石油和天然气管道与公路相互关系的若干规定(试行)》(78)交公路字698号、(78)油代管道字452号第三点第2项、《原油和天然气输送管道穿跨越工程设计规范-穿越工程(SY/T0015.1-98)第3.4.1条、《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2003)第4.3.10条]

油、气管道沿公路线路平行埋设,油、气管道的防护带至公路用地范围边缘的距离:

石油管道应大于10m,天然气管道应大于20m。

地形受限制地段或四级公路,上述距离可适当减小。

地形特别困难的个别地段,当对管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后,最小不得少于1m。

[《公路线路设计规范》(JTJ011-94)第14.4.2条、《关于处理石油和天然气管道与公路相互关系的若干规定(试行)》(78)交公路字698号、(78)油代管道字452号第二点、《原油和天然气输送管道穿跨越工程设计规范-穿越工程(SY/T0015.1-98)第3.4.1条、《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2003)第4.3.10条、《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3-2003)第4.1.5条:

3、原油、液化石油气、C5及C5以上的成品油管道与高速公路、一二级公路平行敷设时,其管道中心距公路用地范围边界不宜小于10m,三级及以下公路不宜小于5m]

禁止性规定:

严禁利用公路桥梁、隧道敷设易燃、易爆、有毒气体或液体的管道。

[《广东省公路条例》第18条、《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03)第8.6.5条、《公路线路设计规范》(JTGD20-2006)说明第12.5.7和第12.5.8条、《关于处理石油和天然气管道与公路相互关系的若干规定(试行)》(78)交公路字698号、(78)油代管道字452号第四点、《原油和天然气输送管道穿跨越工程设计规范-穿越工程》(SY/T0015.1-98)第3.3.12条]管道穿(跨)越河流时,管道距大中桥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距中桥不应小于50米。

[《公路线路设计规范》(JTGD20-2006)第12.5.7条、《关于处理石油和天然气管道与公路相互关系的若干规定(试行)》(78)交公路字698号、(78)油代管道字452号第四点第1项《原油和天然气输送管道穿跨越工程设计规范-穿越工程》(SY/T0015.1-98)第3.3.6条、《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03)说明第8.6.1条]

7、供水和排污管道在公路上埋设,管顶距路面基底应不小于1.0m,距边沟底应不小于0.5m;供水、污水等管道应有可靠防漏措施,不得因渗漏而影响路基、路面的稳定。

《公路线路设计规范》(JTGD20-2006)说明第12.5.5条、《公路线路设计规范》(JTJ011-94)第14.4.2条关于地下管道埋深的规定、《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第2.2.1条:

给水管线、雨水排水管线和污水排水管线埋深人行道下0.60m,行车道下0.70m;《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第4.3.7条:

管顶最小覆土深度宜为:

人行道下0.6m,行车道下0.7m;《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00)第5.0.6条:

排水管道在城市道路下的埋设位置应符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的规定;《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50288-99)地埋式倒虹吸穿越渠沟、道路时,应埋入渠沟底面或道路路面以下1m)

8、油、气、水等输送管道穿越公路应尽量正交,必须斜交时,其交叉的锐角应不小于60°,受地形条件限制或其他特殊情况限制时应不小于45°。

(《公路线路设计规范》JTGD20-2006)第15.5.4条、《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03)第8.6.3条;《公路线路设计规范》(JTJ011-94)第14.4.2条关于地下管道交叉角的规定;《关于处理石油和天然气管道与公路相互关系的若干规定(试行)》(78)交公路字698号、(78)油代管道字452号第三点第1项]

9、电缆、管线在公路埋设,应当按照公路部门的要求设置标识性标志。

10、电缆、油气管道路由方案,申请人已与许可机关取得一致意见;涉及占用公路的,申请人已取得公路养护部门或公路经营企业同意。

11、关系公路安全或交通安全的,已经技术部门进行技术审核和征求了有关职能部门意见。

12、许可事项直接涉及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关系的,许可机关已经征求了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已经组织了听证。

13、申请人已与许可机关签订了行政合同。

14、涉及公路赔(补)偿的,申请人已与公路养护部门或公路经营企业商定了公路赔(补)偿数量和路产修复方式,并已签订了公路赔(补)偿合同。

15、公路修复,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公路施工或者公路养护资质条件。

二、架设电力、通信线路和管线设施的路政许可条件

(一)架设电力、通信等线路的许可,是指输配电、通信、有线广播、有线电视等线路和油、气、水等管道,沿公路纵向架设或跨越公路架设的许可事项。

(二)许可条件

1、申请事项内容应当符合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并符合与之有关的相应行业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3、电力、通信等线路架设的基本原则:

电力、通信等线路沿公路平行架设,应离开建筑控制区;穿城路段确受条件限制的,应离开公路用地架设。

横跨公路的线路,杆、塔应离开建筑控制区设置,确受条件限制的,最少要离开公路用地设置。

4、电力线跨越公路,线路导线与公路路面的最小垂直距离应不小于下列规定值:

1kv以下6m;1kv-10kv7m;35kv-110kv7m;154kv-220kv8m;330kv9m;500kv14m。

[《公路线路设计规范》JTGD20-2006)第15.5.2条;《公路线路设计规范》(JTJ011-94)第12.4.2条;《架空送电线路运行规程》(DL/T741-2001)A9表6;《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5092-1999P)第16.0.9条;《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50061-97)第11.0.16条;《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5220-2005)第13.0.9;《架空绝缘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601-1996)第12.9条:

绝缘电线线路与城市道路的最小垂直距离,中压7.0m,低压6.0m]

送电线路跨越公路,杆塔外缘至路基边缘的最小距离应不小于8m。

[《公路线路设计规范》(JTJ011-94)第12.4.2条;《架空送电线路运行规程》(DL/T741-2001)A9表6;《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5092-1999P)第16.0.9条;《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50061-97)第11.0.16条]

电力线沿公路线路平行设置时,杆塔应尽量离开建筑控制区设置①;受条件限制时,杆塔外缘与公路路基边缘的最小距离应不小于杆塔的高度②。

[①杆塔是构筑物,根据《公路法》第56条,应离开建筑控制区设置;而《公路线路设计规范》(JTJ011-94)表12.4.2(电力线)的基本要求是离开公路用地设置;②《架空送电线路运行规程》(DL/T741-2001)A9表6、《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5092-1999P)第16.0.9条和《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50061-97)第11.0.16条规定是杆塔外缘与公路路基边缘的最小距离应不小于杆塔的高度;特注:

杆塔沿公路平行设置,首先应要求其离开建筑控制区设置,条件受限制(如建筑控制区较大不能离开它设置时)不得不在建筑控制区设置杆塔时,则应按电力行业规范要求其按“杆塔外缘与公路路基边缘的最小距离应不小于杆塔的高度”设置]

架空送电线路导线在最大弧垂时与树木之间的安全垂直距离:

3KV以下应不小于3.0米,3-10KV应不小3.0米,35-110KV应小于4.0米,154-220KV应不小于4.5米,330KV应不小于5.0米,500KV应不小于7.0米。

[《架空送电线路运行规程》(DL/T741-2001)A7;《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5092-1999P)第16.0.7条(表16.0.7-1、16.0.7-2、16.0.7-3;《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50061-97)第11.0.11条]。

公路与架空送电线路相交,以垂直交叉为宜。

必须斜交时,其交叉的锐角宜不小于70°;受地形条件或其他特殊情况限制时,应不小于60°。

[《公路线路设计规范》(JTGD20-2006)第15.5.1条;《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03)第8.6.2;《公路线路设计规范》(JTJ011-94)表12.4.2]

5、通信线路跨越公路架设时,线路与公路路面的最小垂直距离应不小于5.5m;杆应设在公路用地以外;线路应尽量与公路正交,斜交时应大于45°,条件受限制不得已时应不小于30°。

线路沿公路平行架设,杆应离开建筑控制区设置,受条件限制时,杆外缘与公路路基边缘的最小距离应不小于杆的高度;个别地段不得已时,至少应离开公路用地设置。

[《公路线路设计规范》(JTJ011-94)表12.4.2的基本要求是杆设在公路用地之外;《电信工程设计手册7-长途明线线路》p226的要求是与路基边缘的最小距离为15-20米;《电信工程设计手册9-1》p261关于“架空光缆距公路路肩的平行间距为杆的高度”。

特注:

杆塔沿公路平行设置,首先应要求其离开建筑控制区设置,条件受限制(如建筑控制区较大不能离开它设置时)不得不在建筑控制区设置杆塔时,则应按电信行业规范要求其按“杆塔外缘与公路路基边缘的最小距离应不小于杆塔的高度”设置;不采用《电信工程设计手册7-长途明线线路》“杆与路基边缘的最小距离为15-20米”的规定,以与上面电力杆塔设置的表述一致,同时也避免与上句矛盾]

6、油、气、水管道沿公路线路平行架设,应离开公路建筑控制区。

确受条件限制时,油、气管道的中心线与公路用地范围边线之间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对于石油管道,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0m,对于天然气管道,安全距离不应小于20m,并应有安全保障措施。

[《公路线路设计规范》(JTJ011-94)表12.4.2(管道);

管线与公路交叉应当采用穿越方式。

[根据《公路线路设计规范》(JTGD20-2006)第12.5.5条,和公路安全的性扩大到二三四级公路]必须跨越时,必须经专家进行技术和安全可行性论证。

严禁利用公路桥梁、隧道敷设易燃、易爆、有毒气体或液体的管道。

[《广东省公路条例》第18条;《关于处理石油和天然气管道与公路相互关系的若干规定(试行)》(78)交公路字698号、(78)油代管道字452号第四点]油、气管道跨越河流时,管道距大桥或渡口的距离不应小于100米;距中桥不应小于50米;距小桥、涵洞,输油管不小于10米,输气管道不小于20米。

[《原油和天然气输送管道穿跨越工程设计规范—跨越工程》(SY/T0015.2-98)第3.0.10条;《关于处理石油和天然气管道与公路相互关系的若干规定(试行)》(78)交公路字698号、(78)油代管道字452号第四点第一项第三段]

7、电力、通信、管道等线路架设方案,申请人已与许可机关取得一致意见;涉及占用公路的,申请人已取得公路养护部门或公路经营企业同意。

8、申请人已与许可机关签订了行政合同。

9、许可事项直接涉及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关系的,许可机关已经征求了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已组织了听证。

10、许可事项涉及公路赔(补)偿的,申请人已与养护部门或公路经营企业商定了赔(补)偿数量和路产修复方式,并签定了公路赔(补)偿合同。

11、公路修复,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公路施工或者公路养护资质条件。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变压器及类似设施的路政许可条件

(一)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变压器及类似设施,是指在公路用地上设置变压器及其配电设施的许可事项。

(二)许可条件(根据本许可条件的一般原则设定,未找到具体规范标准)

1、申请事项内容符合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不影响公路安全和交通安全。

3、在穿城镇路段,受条件限制,确需在公路用地上设置变压器的,应符合电力技术标准,保证有一定的安全距离,并有安全可靠的安全隔离设施;在非穿城镇公路,应尽量离开建筑控制区设置,确受条件限制,至少应离开公路用地设置。

4、申请人已与许可机关签订了行政合同。

5、许可事项直接涉及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关系的,许可机关已经征求了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已经组织了听证。

6、许可事项涉及公路赔(补)偿的,申请人已与养护部门或公路经营企业商定了赔(补)偿数量和路产修复方式,并签定了公路赔(补)偿协议。

四、修建跨越公路工程设施的路政许可条件

(一)修建跨越公路工程设施许可,是指修建横跨公路上空的桥梁、渡槽、牌楼等构造物和其他工程设施的许可事项。

(二)许可条件

1、申请事项内容符合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各种构造物和设施跨越公路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有关设计规范的规定,满足其对公路规划、建筑限界、视距、交叉角和墩柱设置位置的要求。

3、跨越公路的各种构造物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4、跨越公路的各种构造物和设施底面与公路路面的最小净空高度,应当考虑今后公路改扩建和大修,路面可能升高等诸因素,跨越公路的构造物底面与路面的最小净空高度不得小于5.5m;小于5.5米的,应经专家评审。

5、铁路跨越公路,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公路线路设计规范》(JTGD20-2006)第12.2.6条]

(1)铁路跨线桥的跨径与净高必须符合公路建筑限界的规定。

净高值最少不得小于5.5m;小于5.5米的,应经专家评审,并报省局批准。

(2)铁路跨越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时,严禁在行车道上设置中墩;跨越四车道高速公路时,不得在中间带设置中墩;跨越六车道及以上高速公路时,若须在中间带设置中墩时,中墩两侧必须设防撞护栏,并留足设置防撞护栏和护栏缓冲变形的安全距离。

(3)铁路跨线桥所跨越的宽度应包括该路段公路标准横断面宽度及其所附属的变速车道、爬坡车道、边沟等的宽度。

(4)两侧墩位置应离开公路用地设置。

受条件限制,最少应离开公路边沟以外设置。

铁路跨线桥的跨径与布孔应留有足够的侧向余宽,不得将墩、台设置在公路排水边沟以内,并满足公路视距和对前方公路识别的要求。

不能满足公路视距与对前方公路识别要求时,应设置边孔。

(5)公路与铁路立体交叉范围内的公路视距,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应满足停车视距;二、三、四级公路应满足会车视距。

[《公路线路设计规范》(GTJD20-2006)第12.2.4条第6项]

(6)公路与铁路立体交叉的公路引道范围内,不得设置公路平面交叉。

[《公路线路设计规范》(GTJD20-2006)第12.2.4条第5项]

(7)铁路跨越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时,其铁路跨线桥应设置防落网。

(8)铁路跨线桥及其引道的排水系统应自成体系排除,跨线桥桥面雨水不得直接排至公路建筑限界范围内。

(9)铁路跨越公路,以垂直交叉为宜。

必须斜交时,其交叉的锐角应不于70°;受地形条件或其他特殊情况限制时,应不小于60°。

[《公路线路设计规范》(GTJD20-2006)第12.2.4条第2项]

6、修建道路跨线桥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公路线路设计规范》(JTGD20-2006)第11.7.4条]

(1)跨线桥的桥长和布孔必须满足主要公路(或高速公路)的建筑限界(净高值最少不得小于5.5m;小于5.5米的,应经专家评审并报省局批准)、视距和对前方公路识别、通视的要求。

主孔宜一孔跨越公路全断面,除主孔外应有适当长度的边孔。

(2)跨线桥下主要公路(或高速公路)中间带较宽或为四车道以上高速公路,在中间带设置中墩时,中墩两侧必须设置防撞护栏并留有护栏缓冲变形的余地。

不得在局部范围内改变中间带宽度而使行车道扭曲。

(3)跨线桥下主要公路(或高速公路)附有以边分隔带分离的慢车道、集散车道、附加车道、非机动车道时,可在边分隔带上设置桥墩。

当边分隔带较窄时,应在桥墩前后一定范围内加宽,并宜在右方作变窄过渡。

(4)跨线桥前方主要公路(或高速公路)有出、入口或平面交叉时,跨线桥应增设供通视用辅助桥孔;主要公路(或高速公路)为曲线时,应满足载重汽车停车视距的要求。

(5)跨线桥下为路堑时,若路堑不深,宜将桥台置于坡顶之外;若路堑较深或边坡缓而长而需在边坡上设置桥台时,则应将桥台置于坡顶附近,不得布置于坡脚处。

(6)主要公路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时:

跨线桥必须设置防撞护栏和防护网。

(7)跨线桥与公路交叉,应以正交或接近正交为宜。

7、渡槽跨越公路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参考上述铁路跨越、跨线桥的规定设定]

(1)渡槽底面与路面的最小净高值不得小于5.5m;小于5.5米的,应经专家评审并报省局批准。

(2)渡槽墩柱,一般应设置在公路用地范围以外,不得妨碍行车安全。

必须在中间带设置中墩时,中墩两侧必须设置防撞护栏,并留有护栏缓冲变形的余地。

(3)渡槽与公路应尽量正交,必须斜交时,其锐角应大于45°。

(4)渡槽应有可靠的密封,不得因渗漏而影响路基、路面的稳定。

8、跨越公路的构造物上,严禁设置商业广告和同路政宣传、交通安全宣传无关的宣传栏目;跨线桥上悬挂交通标志时,不宜采用通栏式的,且上、下边缘不得超出护栏顶部和边梁外缘底线。

[《公路线路设计规范》(GTJD20-2006第11.7.4条第8项,扩大到所有跨越公路的构造物上)跨越公路的构造物处于公路中间带和靠公路两侧的墩台朝行车方向一面,应按GB5768的规定,设置明显黑黄相间线条的立面警示标志。

[本人按实际管理的需要提出的要求]

9、许可事项已经专家作技术评审合格(铁路跨越公路的技术评审,按省交通厅粤交基函[2008]2253号执行)。

[即跨高速公路的,由省交通厅组织评审,国省道的,由省公路局组织评审,县乡道的,由地级以上市交通局(委)组织评审]

10、申请人已与许可机关签订了行政合同。

11、许可事项直接涉及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关系的,已征求了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已组织了听证。

11、许可事项涉及公路赔(补)偿的,申请人已与养护部门或公路经营企业商定了赔补偿数量和路产修复方式,并签定了公路赔(补)偿合同。

五、修建穿越公路工程设施的路政许可条件

(一)修建穿越公路工程设施的许可事项,是指横向穿越公路,修建涵洞、隧道、道路等工程设施的许可事项。

(二)许可条件[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的一般规定设定]

1、申请事项内容符合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穿越公路的工程设施应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公路设计规范的规定。

3、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设计方案应当经公路工程专家技术评审通过,符合公路安全的要求。

4、申请人已与许可机关签订了行政合同。

5、许可事项直接涉及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关系的,已征求了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已组织了听证。

6、许可事项涉及公路赔(补)偿的,申请人已与养护部门或公路经营企业商定了赔(补)偿数量和路产修复方式,并签定了公路赔(补)偿合同。

7、公路施工,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公路施工资质或者公路养护资质条件。

六、铁轮车、履带等有损路面的车辆行驶公路的许可条件

(一)有损路面的车辆我省常见的,主要有履带拖拉机、挖掘机、坦克车和其他农业机械、工程机械。

(二)许可条件[按本许可条件的一般条件设定]

1、申请事项内容符合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铁轮、履带等有损路面的车辆只允许短途行驶公路;大型机械行驶公路已采取了公路防护措施和交通安全措施。

3、涉及公路赔(补)偿的,已按规定缴交了损坏路产赔(补)偿费或已经与公路部门或公路经营企业签订了公路赔(补)偿合同。

七、超限运输路政许可条件

(一)车辆所装载货物必须是不可解体的货物。

(二)车辆装载不得超过行驶证的核定载质量。

(三)车货总质量和轴载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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