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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经济法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考情分析

  本章的知识点可以以各种题型进行考查,近三年考试的平均分均为10分左右。

  本章共3节,历年考题以票据法律制度为主。

本章的若干基础概念有一定的理解难度,有些知识点比较复杂,如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票据抗辩等。

  2019年教材中,对第一节和第三节做了与时俱进的更新,需了解。

  

  目录

  支付结算概述

  票据法律制度

  非票结算方式

  

  01支付结算概述

  学习脉络图

  

  

  知识点:

银行结算账户

  1.银行结算账户分类

  

  2.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开立范围

开立程序

用途

基本存款账户

①各类单位和组织

②包括分支机构和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

核准

①主办账户

②日常转账和现金收付

③仅能开立一个

一般存款账户

同上且无数量限制

备案

①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资金收付

②可缴存现金,但不得支取现金

专用存款账户

各类专项资金

例如:

社保基金和党团工会组织机构经费

①备案

②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和QFII专用账户需要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专用资金的收付、管理与使用

临时存款账户

①设立临时机构;

②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③注册验资;

④境外机构在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境外包括港澳台)

核准

办理临时机构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支付(有效期不超过2年)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①使用支票、银行卡、电子支付等信用支付工具的;

②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如代扣水、电、话费)、定期贷记(代发工资)、借记卡等结算业务的

备案

个人转账收付、现金存取

  【例题·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账户种类中,属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有( )。

  A.基本存款账户

  B.一般存款账户

  C.专用存款账户

  D.临时存款账户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

该账户主要办理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故A项正确。

一般存款账户是基本存款账户银行以外的用于办理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银行结算账户。

故选项B正确。

专用存款账户是对其特定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故选项C正确。

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故选项D正确。

  3.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1)因主体资格终止而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才能撤销基本存款账户。

(2)银行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注明销户日期并签章,同时于撤销银行结算账户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3)应撤销而未办理销户手续或者1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通知之日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自愿销户。

A

B

C

  

  02票据法律制度

  学习脉络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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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点:

票据与票据法概述

  一、票据特征

  1.债权证券

  就票据上所载的金额向特定票据债务人行使其请求权。

  2.金钱证券

  持票人享有的权利就是请求债务人给付一定的金钱。

  3.设权证券

  票据上所表示的权利是由出票这种票据行为而创设。

  4.文义证券

  票据上的权利义务都严格依照票据上记载的文义而定。

  

  

  二、票据职能

  1.支付职能

  2.汇兑职能

  3.信用职能

  4.结算职能

  5.融资职能

  

  知识点:

票据关系

  

  知识点:

票据权利的取得

  一、概述

  票据行为是指能够发生票据权利和义务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商业汇票独有)、保证等行为。

  1.依票据行为取得

  

(1)依出票行为而取得;

  几种特殊情形下出票行为效力判断:

  ①偷盗

  ②出票人无民事行为能力

  ③无权代理

  ④伪造

  ⑤变造

  

(2)依让与而取得;

  (3)依票据保证而取得;

  (4)依票据质押而取得。

  2.依法律规定取得

  

(1)依票据法上的规定而取得,例如追索;

  

(2)依其他法律规定而取得,例如税收、合并。

  

  二、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

  

(1)必须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格式。

  

(2)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3)票据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4)签章。

  

  

  三、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

  1.票据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基础关系对票据行为效力的影响

  票据基础关系的瑕疵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

  基于赠与等无偿的原因而授受票据的,持票人所取得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四、票据行为的代理

  1.票据行为代理的有效要件

  ①须明示本人的名义,并表明代理的意思;

  ②代理人签章;

  ③代理人有代理权。

  2.票据行为的无权代理

  

(1)构成表见代理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本人应根据该票据行为而承担票据责任。

  

(2)不构成表见代理

  ①该代理行为不生效力;

  ②本人、无权代理人均不承担票据责任;

  ③相对人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④相对人再进行票据行为时,本人不承担票据责任,无权代理人需承担票据责任。

  五、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1.处分人形式上是权利人,但实质上不享有票据权利

  2.受让人依照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取得票据

  3.受让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

  4.受让人须付出相当对价

  【注意】

(1)以欺诈、偷盗或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2)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3)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六、票据基础关系对票据行为效力的影响

  1.票据基础关系的概念

  票据原因关系,是指作为票据当事人之间授受票据原因的法律关系。

例如,买卖合同。

  票据资金关系,是指出票人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之间关于将来用于向持票人付款的资金安排的法律关系。

例如,委托付款。

  2.票据行为的无因性

  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不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而为的票据行为,当事人可能因此而应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但票据行为的效力并不因此而受影响。

  票据行为的内容如果与基础关系不一致,票据关系的内容只能依据票据行为来确定。

例如,合同约定价款80万,开据汇票金额100万,则该票据责任以100万为准。

  3.以赠与或者其他无偿法律关系为原因的出票和背书转让

  持票人所取得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例如,A基于买卖合同,制作汇票并交付于B,B将汇票赠与给C。

后,AB之间因买卖合同产生纠纷,持票人C要求A付款,则A可以以其对B的抗辩理由抗辩C。

  

  知识点:

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2.票据变造

  没有变更权限的人变更票据上签章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的行为。

  变造VS变更:

  变造是指无权限的人对票据进行变动。

  变更指享有变更权的人对票据进行更改。

  

(1)除了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之外的事项,原记载人(或者经其授权的人)有权变更,但是应当专门就记载之变更行为进行签章。

  

(2)如果票据已经交付,需要变更,还应当征得利害关系人的同意,特别是持票人的同意。

  (3)票据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4)如果出票行为成立时就存在该瑕疵,出票行为无效,票据权利根本不发生。

如果出票行为成立时并无该瑕疵,此后再发生此类变更,该行为导致的“票据无效”应理解为该票据凭证失去效力,但是已经存在的票据权利并不因此而消灭,应当适用票据丧失的规定。

  (5)如果从票面来看,对于这三种事项(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的变更可以通过查看票面而发现,应适用该款规定。

如果其变更难以通过查看票面而发现,则票据的效力应不受影响,而适用关于变造的规定。

  【例题·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票据记载事项中,可以更改的是( )。

  A.出票日期

  B.付款人姓名

  C.票据金额

  D.收款人名称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票据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6)票据变造的法律后果:

  变造前签章:

对变造前的内容负责。

  变造后签章:

对变造后的内容负责。

  无法辨别签章发生在变造之前还是之后:

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知识点:

票据权利的消灭

  1.票据权利正常消灭原因:

已付款

  汇票的付款人或者承兑人、支票的付款人、本票的出票人向票据权利人支付了票据金额,票据权利全部消灭;如果票据权利人向其他票据债务人主张追索权,被追索人向其履行债务后,其自身的票据债务消灭,但因此而享有再追索权。

  

  对比:

提示承兑期限与提示付款期限

  3.消灭时效期间的经过

  

(1)票据消灭时效概述

  类似于诉讼时效,但排除在票据法上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

  时效较短,导致票据权利消灭。

  

(2)票据时效的中止、中断

  票据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只对发生时效中止、中断事由的当事人有效。

  持票人对其他票据债务人的票据时效的计算方法,并不因此而受影响。

  (3)利益返还请求权

  性质为民事权利,适用民法诉讼时效。

  (4)票据消灭时效的类型

债务类型

票据种类

行使对象

起算日

时效

主债务(付款请求权)

汇票、本票

汇票承兑人、本票出票人

到期日;

见票即付的为出票日

2年

次债务(追索权)

远期汇票

出票人、承兑人

到期日

2年

即期汇票、本票

出票人、承兑人

出票日

2年

支票

出票人

出票日

6个月

追索权

前手

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日

6个月

再追索权

前手

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

3个月

  举例说明(票据时效的中断):

  

  知识点:

票据抗辩

  

  举例说明:

  

  

  知识点:

票据丧失及补救

  一、挂失止付

  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而只是一种暂时性的应急措施。

  1.挂失止付的票据类型

  ①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②支票

  ③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④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2.挂失止付的程序

  ①失票人应当在申请之前已经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起诉;或者自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

  ②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

  ③如果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二、公示催告

  1.含义

  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

  作为非讼程序,法院并不在该程序之下对申请人与申报权利人之间的争议进行实体审理。

申请人如主张票据权利,可以向对方提起普通民事诉讼,法院会裁定终结该程序。

失票人也可以不申请挂失止付,而直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2.公示催告的具体程序

  ①失票人向票据付款地的基层法院提出书面的公示催告申请。

  ②法院在受理后的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公示催告的期间不得少于60日,且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15日。

  ③公示催告期间届满:

  a.没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公示催告申请人应当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申请法院作出判决。

判决生效后,票据无效,申请人获得票据权利。

  b.持票人期内申报权利或者期满申请人未申请除权判决,法院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持票人可以要求付款。

  

  三、除权判决

  

  

  四、提起民事诉讼

  票据权利人丧失票据后,除了以公示催告程序证明自己的票据权利外,还可以提起普通民事诉讼来实现其权利。

  专题汇票

  重要程度:

★★★

  备考角度:

选择题

  

  知识点:

汇票的出票

  

  【例题·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汇票上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有( )。

  A.出票日期

  B.付款日期

  C.收款人名称

  D.汇票金额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包括:

(1)表明“汇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

  

  知识点:

汇票的背书

  一、背书,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然后将票据交付给被背书人的票据行为。

  

  二、背书的类型

  背书包括转让背书、委托收款背书与质押背书。

  

  三、背书的效力

  对出票人的效力:

出票人成为票据债务人,承担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

  对付款人的效力:

付款人成为票据上的关系人。

付款人并未在票据上签章时,并非票据义务人(承兑以后才是义务人)。

  对收款人的效力:

收款人取得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追索权,以及以背书等方式处分其票据权利的权利。

  

  四、不得转让”的情形

  1.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的情形

  2.法定的禁止转让:

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

  3.期后背书的禁止:

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五、背书的款式

  

  

  六、背书的效力

  1.无效:

  ①出票人记载“禁止转让”,后手转让的,转让背书无效;

  ②背书人未签章;

  ③部分背书、分别背书。

  2.有效:

  ①未记载背书日期—视为到期前背书;

  ②未记载被背书人—授权被背书人补记;

  ③附条件的背书—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

  ④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票据贴现:

  1.申请贴现的人,必须是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并在该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

  2.贴现银行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其他银行转贴现,也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

  

  八、委托收款背书

  

  

  九、质押背书

  

  

  知识点:

承兑

  一、概念

  远期汇票的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并签章,然后将票据交付给请求人的票据行为。

  

  二、承兑的提示期限

  1.见票即付的汇票:

无需提示承兑。

  2.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持票人应当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三、承兑的法律效力

  ①汇票一经承兑,承兑人即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

  ②持票人不在上述期限内提示承兑的,丧失对出票人之外的其他前手的追索权

  ③付款人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④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知识点:

保证

  一、保证的记载事项

  

  

  二、保证的效力

  1.汇票保证人的票据责任从属于被保证人的债务,与被保证人负有同一责任,票据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2.汇票保证人的票据责任不随被保证人的债务因实质原因无效而无效,只有当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欠缺票据形式要件而无效时,保证人的票据责任才能解除。

  3.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4.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

  

  知识点:

汇票的付款

  一、提示付款

  1.付款并非票据行为。

  2.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3.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4.付款人死亡、逃匿或者其他原因而无法对其提示付款,或者付款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持票人可不提示付款。

  

  二、付款

  1.付款人及其代理人付款时,应当审查票据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但仅限于汇票格式是否合法。

  2.付款人未尽审查义务,对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汇票付款,或者存在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3.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三、错误付款

  1.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2.对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责任

  总结:

瑕疵票据行为后果

  1.未按规定时间提示承兑,失去对前手追索权,但不失去对出票人的追索权

  2.未按规定时间提示付款,失去对前手追索权,但不失去对出票人、承兑人的追索权

  3.未取得拒绝证明,失去对前手追索权,但不失去对出票人、承兑人的追索权

  4.未按规定时间通知前手,不影响追索权行使。

  

  知识点:

汇票的追索权

  一、追索权发生的原因

  1.到期追索权: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2.期前追索权:

  ①被拒绝承兑(包括承兑附条件)。

  ②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

  ③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二、保全

  如果持票人不能出示相关证明(如人民法院宣告付款人破产的司法文书)的,将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出票人和承兑人仍然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三、追索金额

  最初追索权:

  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②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再追索权:

  ①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及其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②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四、追索权的行使

  

  

  专题本票

  重要程度:

★★

  备考角度:

选择题

  

  知识点:

本票的记载事项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①表明“本票”的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承诺;③确定的金额;④收款人名称;⑤出票日期;⑥出票人签章。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付款地:

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出票地:

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例题·多选题】下列关于本票的表述中,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A.本票为见票即付的票据

  B.本票的收款人名称可以授权补记

  C.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本票仅为银行本票

  D.本票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选项AC:

我国现行法之下的本票仅有银行本票,不存在商业本票。

其为见票即付,不存在远期的本票;选项B:

本票收款人名称,属于本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将导致出票无效;选项D:

银行本票未记载付款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知识点:

见票付款

  1.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2.如果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专题支票

  重要程度:

★★

  备考角度:

选择题

  

  知识点:

支票的记载事项

  

  

  知识点:

支票的付款

  1.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

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而非支票本身无效。

  2.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3.出票人的存款金额不足以支付支票金额,付款人不予付款。

  03非票据结算方式

  学习脉络图

  

  

  知识点:

汇兑

  一、概述

  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包括信汇、电汇。

  

  

  二、汇兑的撤销和退汇

  1.汇兑的撤销

  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

  2.退汇

  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即办理退汇。

  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知识点:

托收承付

  一、概述

  根据买卖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为1000元。

  

  二、托收承付的适用

  1.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2.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

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3.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合法的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4.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

  5.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对“该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累计3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三、基本流程

  1.承付

  

(1)验单付款

  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

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银行即视为承付,并在承付期满的次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将款项主动从付款人的账户内付出,划给收款人。

  

(2)验货付款

  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收付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并在托收凭证上注明验货付款期限的,银行从其规定。

付款人收到提货通知后,应即向银行交验提货通知,付款人在银行发出承付通知后(次日算起)的10天内,未收到提货通知,应在第10天将货物尚未到达的情况通知银行。

在第10天付款人不通知银行的,银行即视同已验货,于10天期满的次日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在第10天付款人通知银行货物未到,而以后收到提货通知没有及时送交银行,银行仍按10天期满的次日作为划款日期,并按超过天数,计扣逾期付款赔偿金。

  

  四、拒绝付款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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