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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卫相关制度

沈阳---银行

安全保卫相关制度

第一章金库钥匙密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金库主门装备两组不同钥匙的锁具和密码,并要配备一扇备用门含两组钥匙及密码。

各营业场所的金库、保险柜、保管箱的钥匙和密码要单独存放,专人分别保管。

第二条 金库主门钥匙每组留一把使用外,剩余钥匙、密码及备用门的钥匙、密码由管库员会同主管领导、管库人员当面分别共同密封,在封口处签字盖章,办理登记手续,交由上级运营管理部门统一封存保管。

第三条 备用门钥匙和密码只有在遇到特殊情况需要时才能启封使用,并要经主管领导批准,要与上级运营管理部门负责人、管库员共同启封,并登记启用原因和时间。

第四条 管库人员要相对稳定,临时变动要经主管领导批准,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条金库两把钥匙由两名管库员分别掌管,工作中随身携带,做到自开、自锁、自管,严禁置于它处或交他人代开、代锁、代管。

第六条工作结束后,库钥匙一律放入保险柜内,两把钥匙分放分锁。

存放钥匙的保险柜要在监控设备覆盖范围内。

 第七条两把使用钥匙实行专人保管,平行交接,严禁出现交叉现象。

  

 第八条转字密码应严格管理,做到自用自开,严禁泄密,开启时严禁他人旁观。

 第九条 密码应定期或不定期更换。

密码管理人员变更时,接管人应更换密码,不得沿用旧密码;更换密码时,要废止旧密码副本,重新封装、上缴新密码副本,并做好登记工作。

 第十条库钥匙丢失必须查明原因,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章 现金尾箱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尾箱是指由各营业场所出纳人员用于存放营业现金、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和业务印章的金属钱箱。

第十二条尾箱内凭证、货币必须按种类分类摆放,要整理得干净、有条理。

第十三条与业务无关的物品禁止存放在尾箱,更不要随意存放私人物品。

第十四条成捆现金必须入库保管,只允许存放日常使用的少量现金和重要凭证。

第十五条尾箱由出纳员具体保管使用,营业中作到人离尾箱上锁。

营业终了,送入金库内保管。

第三章 印鉴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印章实行实物和印模双重管理,即实物印章由印章使用者负责管理使用,印模由有权制发机构保管。

印模视同印章实物管理。

第十七条各营业单位必须设立“会计专用印章使用保管登记簿”,逐级对印章的刻制、颁发、领取、启用、使用、交接、停用、作废、销毁等事项进行登记,该登记簿必须由各级会计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保管。

第十八条印章使用机构和使用者对所领用的印章负有保管责任,日间必须做到“人在章在、人离章收”,午休及营业终了必须入库(柜、箱)保管。

印章的损坏、停用及作废,必须在停止使用后一个工作日内上缴。

上缴时必须坚持交接清楚、责任明确、双人运送、严格监交。

第十九条有权制发部门对新刻制未颁发及待销毁的印章负有保管责任,必须做到双人经手、入库保管。

第二十条重要业务印章必须在办妥业务手续后方可加盖,严禁在空白凭证上预先加盖业务印章。

第二十一条签订各种借款合同(协议)、资金拆借协议,出具各种保函、资金证明以及其他承担经济责任、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本,必须加盖各级机构行政公章,一律不准使用本办法规范的会计专用印章。

第二十二条印章保管人员必须严格按用印规定或业务操作程序办理,用印前必须检查是否符合用印要求和范围,是否经有权审批人签字批准。

凡不符合用印规定或违反业务操作规程的,印章保管人员有权拒绝。

第二十三条报废、销毁管理。

印章损坏已无法修理或者由于业务情况发生变化,无法使用的印章为报废印章,须在报废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停用上缴手续。

印章销毁时,按照“谁制发,谁销毁”的原则办理,报请主管领导签字后,实行双人操作、专人监销的方式销毁。

有权制发机构至少每年对报废的印章集中销毁一次。

会计部门主管人员会同印章专管人员对待销毁印章一起进行详细复查,核对无误后,由会计部门主管人员在清单上签字。

销毁需监察保卫部的监销人员必须始终在场。

第二十四条印章销毁后,应在“会计专用印章使用保管登记簿”和待销毁印章清单上注明“已销毁”字样及销毁日期,并由印章专管人员和监销人员共同签字。

待销毁印章清单和“会计专用印章使用保管登记簿”共同永久保管。

第二十五条印章销毁后,领用同编号新刻制的印章时,应按照领用新印章手续办理。

第二十六条联行专用章、汇票专用章的停用、报废、销毁等项的管理工作,必须按照《支付结算办法》及有权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印章的刻制、领取、交付使用、停用、上缴、销毁和使用者休假及离职等凡变更经手人的环节必须进行印章交接。

第二十八条发现伪造印章或使用伪造印章者,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印章使用机构举报。

第二十九条印章丢失必须迅速查明原因,立即向上级会计部门报告,由会计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处理。

第四章 重要空白凭证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重要空白凭证是指无面额、经金融单位填写金额并签章后具有支付效力的空白凭证,是办理资金收付的重要书面依据。

沈阳农商银行重要空白凭证包括:

借记卡、存单、存折(卡)、一本通、支票、汇票、本票、联行凭证、股金证、收贷收息凭证、行内往来、中间业务凭证等。

第三十一条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的管理必须做到严格管理、手续严密、账实相符、保证安全。

第三十二条各级机构在领入重要空白凭证时,必须做到双人(以上)经手、手续严密、交接清楚、签章完整、入库及时。

第三十三条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必须贯彻“证印分管,证押分管”的原则。

第三十四条重要空白凭证库房视同现金库房管理,库内不得存放普通会计凭证及其它与重要空白凭证无关的物品,必须具有防水、防火、防盗、防潮、防蛀及监控等安全设施。

重要空白凭证库(库房或金库)钥匙必须由管库员本人妥善保管,不得外借。

第三十五条营业期间会计人员临时离岗,需将重要空白凭证入库、柜(箱)加锁妥善保管。

每日营业终了,会计人员应将重要空白凭证入库分箱保管。

第三十六条各营业机构在使用各种重要空白凭证时,必须实行销号登记。

第三十七条不同机构之间的重要空白凭证不允许相互调剂使用。

第三十八条重要空白凭证库(库房或金库)的管理员不得领用、使用重要空白凭证。

第三十九条重要空白凭证必须按顺序号码使用,不得跳号使用。

第四十条严禁将重要空白凭证移作他用。

第四十一条严禁在重要空白凭证上预先加盖印章。

第四十二条重要空白凭证领用时要认真检查凭证品种数量是否相符。

经办人员在填制记账传票时应写清凭证的起讫号码,防止多记、少记、串记。

第四十三条严禁将重要空白凭证用作教学实习和练习使用,确实需要时,应由主办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列明所需重要空白凭证的种类、数量,经上级会计部门批准后,方可领用。

第五章 重要部位和重要岗位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 重要部位和重要岗位人员包含范围。

重要部位是指:

金库、保险箱库、存放重要空白凭证、印鉴(仓)库、计算机房、档案室、营业大厅柜台内、柜台外、运钞车、监控室、值班室、自助银行、自动提款机等。

重要岗位工作人员是指:

金库管理员、保管箱库管理员、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员、密押管理员、联行印、押、证、机管理员、清算中心资金调拨员、ATM机管理员、储蓄临柜人员、对公业务人员、信贷员、营业网点业务员、计算机维护人员、程序员、档案管理员、押运员、提款员、保安员、运钞车司机等。

第四十五条 加强重要部位和重要岗位人员的管理。

(一)把好用人关,保证重要岗位人员的基本素质;

(二)重要岗位工作人员必须政审合格;

(三)重要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系统培训;

(四)重要岗位人员要定期轮岗;

(五)重要岗位人员必须登记建档,变动时要及时记录;

(六)重要岗位人员变动,应严格交接手续,必须对原有密码、金库钥匙等进行更换调整;

(七)重要岗位人员的直接领导要对所属人员加强思想教育,及时了解、掌握他们思想动态,凡发现不适合在重要岗位工作的人员,要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汇报进行调换。

第四十六条 不断完善重要岗位的制度建设,建章立制,做到有章可循,违章必究。

要加强对管理重要部位和重要岗位人员的考核,每半年至少考核一次。

第四十七条 认真抓好对重要部位和重要岗位人员的监督检查。

各级主管领导和职能部门必须对重要岗位人员执行规章制度情况、履行职能情况、思想动态及工作表现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六章 办公楼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十八条 办公楼每个房间的使用人为房间的安全防火、用电、关闭门窗的责任人。

第四十九条禁止在无防火设施、灭火器材及防盗、防抢等设施的办公楼工作。

对于存在缺陷的办公楼要加以完善,应保证具备上述基本功能。

第五十条在办公区域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和具有腐蚀性、放射性等对人体及建筑物有害的物品。

第五十一条 禁止乱接电源,随意改变供电线路走向。

第五十二条 禁止使用电炉、电水壶、电熨斗等大功率电器。

第五十三条 下班前,要进行安全检查,严禁门窗未关、未锁、电源未切断下班。

第五十四条 禁止在办公楼从事非金融业务性和其它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禁止外来人员参观和非工作人员进入水、电等设备控制中心、监控中心、电脑中心机房、控制室等。

第五十六条 禁止非工作时间进入办公楼,加班人员需经保卫部门或单位领导批准方可进入办公大楼。

第五十七条 每天下班后,工作人员及保安员要对全楼每个角落、部位进行巡视,清理滞留人员,防止外来人员隐匿。

第五十八条 营业期间外来人员来单位办事,实行登记制度,禁止未履行登记手续的外来人员进入办公区内。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沈阳----银行各级机构制定的有关制度及规定与本制度相抵触的,按本制度执行。

第六十条本制度由---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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