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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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

19、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

(一)环境违法行为:

“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二)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物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前款规定的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其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四条“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以及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所发出的噪声值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情况,并提供防治噪声污染的技术资料。

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噪声值和防治设施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并采取应有的防治措施”;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二条国家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前款规定的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第五十三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条规定的申报事项或者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6、《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二)不按规定申报登记废弃危险化学品,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7、《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六条排污者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

8、《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排污申报的规定,进行申报登记。

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发生重大变化时,能够事先预知的,应当在发生变化三日前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不能事先预知的,应当在发生变化时立即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河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按月进行核定。

对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的小型排污者以及其他无组织排放的排污者,按照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开的抽样测算办法核定排污量。

对拒报、谎报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排污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如实申报;逾期不如实申报的,可以依据国家和省规定的测算办法直接核定其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

(三)适用罚则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报告的,由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6、《河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排污者逾期不如实申报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四)处罚裁量权有关规定:

《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规定见下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

 

逾期不改正的

 

(一)

(1)谎报水污染物申报登记事项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拒报水污染物申报登记事项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报告的,由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一)

 

(1)谎报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处1万元罚款

(2)拒报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处2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罚款:

1、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一)

(1)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2、不按规定申报登记废弃危险化学品,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处罚标准

 

×××环境保护厅(局)调查询问笔录

询问时间:

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询问地点:

被询问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电话:

被询问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电话:

被询问自然人姓名:

性别:

年龄:

电话:

所在单位:

住址:

与本案关系:

我们是的执法人员:

 、,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号码分别是:

、请确认(出示证件)。

我们依法进行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你必须如实回答问题和提供材料。

如果认为我们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办案,可以申请我们回避,并说明理由。

听清楚了吗?

答:

(听清楚了。

我不申请回避。

问:

请问你的姓名、年龄、工作单位及职务、具体负责哪些工作、身份证号及个人联系方式?

答:

问:

你与被调查单位(当事人)是什么关系?

答:

(是劳动合同关系的写明职务,是亲属关系写明夫妻、子女、兄弟姐妹等)

问:

被调查单位(当事人)名称(姓名)?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投资人、合伙人、户主)姓名?

生产经营范围?

答:

(写明全称,有营业执照的同营业执照)

问:

被调查单位通信地址?

邮编?

联系方式?

答:

(记录规范地址,邮编、联系方式)

问:

你单位有无环评批复和验收文件?

答:

(记录环评批复文件、验收文件的时间和文号)

问:

请介绍一下你单位的建成投产时间,主要产品及生产规模。

答:

(记录单位投入生产、使用、营业日期;记录在上年总产值和总利润中所占比重较大的以及在生产过程中污染物排放量较大的主要产品称;记录生产规模。

问:

请介绍一下你单位主要生产工艺、原辅材料、燃料名称以及用量。

答:

(记录主要生产工艺、原辅材料名称、燃料名称和用量)

问:

你单位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哪些主要污染物,排放去向如何?

你单位污染物处理设施都有哪些?

运行情况如何?

答:

(记录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量、浓度和排放去向,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名称及运行情况)

问:

你单位所排放污染物浓度的数据来源?

多长时间监测一次?

答:

(记录单位污染物监测方式,有监测报告的,调取其最近的监测报告)

问:

你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

并按期上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答:

(被调查单位进行排污申报登记的,记录申报登记时间。

问(如发现谎报追问):

经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填报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污染物的种类、浓度与你单位排放的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或其他情况)不符,请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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