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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拍卖合同讲义

委托拍卖协议讲义

前言:

委托拍卖是资产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主要方式之一,通过拍卖机构的营销,可以引入众多的竞买人参与竞买,起到了最大限度地提升资产价值的作用。

本次向大家汇报的整体思路是以《债权委托拍卖协议》为主线,结合《拍卖法》及具体案例来理解新协议中的具体条款,同时对涉及在物权、股权拍卖中应注意的一些问题进行简要提示。

本人下面汇报的内容共由四部分组成:

一、债权拍卖的概念、特点;二、委托拍卖协议总体的逻辑关系;三、主要依据《拍卖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协议具体条款,从保护公司利益和防范风险的角度出发,理解协议的条款;四、物权拍卖、股权拍卖中应注意的一些问题。

第一部分债权拍卖的概念、特点

1、概念:

债权拍卖是指将可以拍卖的债权以公开竞价的形式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一种特殊买卖方式。

债权拍卖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遵循价高者得的原则。

法律法规中关于债权转让的规定适用于债权拍卖。

2、债权拍卖的特点

(1)实现程度具有不确定性。

债权属请求权,具有相对性,其实现程度要受债务人的资产状况、债权本身的法律风险、债权人的能力及司法环境的影响较大。

因变化的因素较多,所以债权的实现程度具有不确定性。

(2)买受人高收益性与高风险性并存

债权实现程度的不确定性决定了买受人既有通过债权获得超额利润的可能,又有债权无法实现的巨大风险,买受人应在参与竞买前尽可能了解该风险,同时《拍卖法》也要求委托人、拍卖人有充分进行债权瑕疵披露、风险提示的义务。

买受人的风险主要有:

①债权资产调查失误,信息错误或不对称及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买受人做出错误判断;

②债权效力认定有误,主张权利滞后,导致丧失求偿权。

③资产难以执行或无法变现。

(3)交接方式的特殊性。

债权拍卖成交后,移交方式包括两个方面内容:

①从权利的转移角度讲,在委托拍卖机构与买受人签署成交确认书时,债权尚未发生转移,委托人还要与买受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及支付成交价款后才能进行债权的交割,债权交割后还要向债务人送达《债权转让通知书》;

②从权利的完整角度讲,要移交的债权文件一般应为原件。

因为债权拍卖移交的文件是买受人主张债权的证据,因此,如果不能完整移交,将给买受人带来损失。

第二部分委托拍卖协议总体的逻辑关系_

无论是债权拍卖,还是物权、股权拍卖,公司制定的新协议均按照《拍卖法》的法律框架来制定、设计具体的条款内容。

与公司的原委托拍卖协议示范文本相比较更为细化,从文本上讲新的文本将委托拍卖设计为三种文本,即债权拍卖、物权拍卖、股权拍卖协议,而原拍卖协议是将上述三项权益统一在一份委托拍卖协议中,内容比较概括,不如新的示范协议更有针对性。

1、委托拍卖

1委托人通过招投标或指定的方式确定拍卖机构;

2委托人向拍卖机构将其已经知悉的与拍卖债权有关的文件和材料向拍卖机构进行披露。

结合示范文本的约定对于所披露的文件的效力委托人不进行任何承诺与保证,完全由竞买人自行判断。

拍卖债权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也在协议中以附件的方式采取概括与列举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确定,并将上述内容通过拍卖标的特别声明条款的形式加以明确。

为委托人因瑕疵披露不充分,而可能承担的瑕疵担保责任起到了积极的防范作用;

3取了件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向拍卖机构交付债权权属文件的复印件,公示债权转让协议。

2、拍卖地点的确定、拍卖标的的公告与展示

①确定拍卖的时间、地点、拍卖标的的起拍价

②通过媒体发布拍卖公告

③拍卖标的的展示

3、拍卖的实施阶段

①拍卖人依法审查竞买人的资格

②竞买人交纳竞拍保证金

③拍卖机构组织实施拍卖,按期召开拍卖会

 ④与最高应价者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要与委托拍卖协议及债权转让协议的核心条款进行衔接。

例如在拍卖成交确认书上应明确成交价格、支付方式、付款期限等内容,最后由买受人签字确认。

  此外,通过公告与标的的展示还要使买受人明确拍卖价款是由买受人支付给拍卖机构,再由拍卖机构转交给委托人;要明确在转让方收到全部价款后拍卖债权才进行交割;要明确买受人付款存在违约的情况下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重新拍卖情况下的损害赔偿责任;还要明确在成交确认书签署后买受人交付给拍卖机构的竞买保证金将转化为缔约定金,在委托人与买受人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后则转化为履约保证金。

4、拍卖佣金的支付

按示范文本的设计,委托人收到成交价款后才向拍卖人以累进/累退的方式按比例支付佣金或与拍卖机构约定免收佣金。

引起注意的约定是拍卖未成交或成交后买受人未足额支付转让价款的,拍卖机构不得收取佣金。

5、拍卖成交的后续事项

 ①转让人与买受人签署相关的《转让协议》

②买受人依约支付转让价款,转让人返还履约保证金

③交割债权,移交权属资料文件

论是债权拍卖,还是物权、股权拍卖,基本上均按照如下程序操作: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三部分主要依据《拍卖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协议具体条款,从保护公司利益和防范风险的角度出发,理解协议条款的具体内容。

  债权、股权、物权三种《委托拍卖协议》的条款构成基本相同,《委托拍卖协议》(债权)比另两份协议多个“第五条债权权属文件的保管与交付”,第一条至第十一条的内容与拍卖有关,从第十二条开始,争议的解决、不可抗力、协议的变更、终止、通知和通讯、附则、双方另行约定的条款,鉴于该六项条款属通用条款,且在理解《债权转让协议》示范文本时已有论及,故对此类条款不再进行汇报。

第一条委托拍卖标的

1.1甲方委托乙方拍卖的债权为截止年月日,甲方对户债务人享有的人民币万元债权,其中:

本金人民币万元,利息人民币万元。

拍卖债权的具体情况详见附件一。

  1.2拍卖债权的权属文件清单见附件二。

附件二所列文件复印件由甲方于本协议签订后日交给乙方。

讲解:

此条是对拍卖债权基本情况的表述,应确保拍卖债权的账面本金、利息、总额均明确、具体。

在实际操作中应注意记息的截止日应与债权转让的基准日保持一致,这样有利于统一所转让的债权总额。

法律法规依据:

《拍卖法》第六条 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国务院制定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第二十六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管理、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应当按照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运作。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资产,主要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

财政部制定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第十六条 公司以拍卖方式处置资产,应采取公开方式选择有资质的拍卖中介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进行。

拍卖底价的确认按资产处置程序办理。

一般来讲债权是可以通过拍卖方式进行转让的,大家对此应该没有什么疑问,其法律依据也就不一一列举。

在这里主要想强调的是,就资产管理公司而言,还要知道哪些债权不能拍卖转让。

不得转让的债权:

财政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二、下列资产不得对外公开转让:

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不良债权;经国务院批准的全国企业政策性减半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债权;国防、军工等涉及国家安全和第三信息的债权以及其他限制转让的债权”。

《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国有商业银行股改过程中个人不良贷款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二、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应依法对个人贷款进行全额追偿,不得采取打包出售、打折减免等方式处置。

一般情况下不可转让债权还包括:

  

①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②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③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例如《担保法》规定从债权不可单独转让。

再有就是人身性非常明显的债权也不得转让,如扶养请求权、抚恤金请求权、劳动保险金债权、人身损害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

第二条甲方关于拍卖标的的特别声明

2.1甲方对拍卖债权的权利证明限于附件二列明权属文件,该等文件的效力由竞买人自行判断。

(竞买人自行判断债权权属文件的效力)

2.2甲方保证已经将其知悉的与拍卖债权的有关文件和材料进行了披露,甲方不对该拍卖债权进行任何承诺与保证;拍卖债权的瑕疵披露详见附件三。

(不对债权作任何的承诺与保证,披露已掌握的债权瑕疵)

2.3最高应价者在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的同时应与甲方签署事先已明示的《债权转让协议》、《债务减让协议》或其它协议(附件四)。

(《债权转让协议》与《拍卖成交确认书》应同时签署)

 2.4成交日后至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价款(或《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的第期价款)及《债权转让协议》、《债务减让协议》或其它协议约定的其他款项前,拍卖标的由甲方继续享有;债权文件在本款约定的所有款项付清后按照《债权转让协议》、《债务减让协议》或其它协议之约定移交给买受人。

(拍卖价款付清前债权不转移,付清后按《债权转让协议》的约定交割)

2.5甲方对买受人仅承担《债权转让协议》、《债务减让协议》或其它协议中明确约定的义务。

乙方应将上述内容记载于拍卖规则和竞买须知,提示竞买人注意,并要求竞买人签字确认已知悉拍卖规则和竞买须知。

竞买人参加竞买,即视为知晓、认可并接受上述声明。

讲解:

本条属委托人对拍卖债权的特别声明:

在2.1、2.2款中首先强调拍卖债权的瑕疵、权属文件及以后与买受人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均应向拍卖人予以充分披露、展示,并要求拍卖人将委托人向其披露的全部信息在拍卖规则、竞买须知上向竞买人进行充分披露。

特别是附件三中关于瑕疵披露的内容,按照公司的要求是不得擅自删除,但可以根据拍卖债权的具体情况,相应增加、调整瑕疵披露的内容,可见公司对瑕疵披露是非常重视的。

附件三:

拍卖债权的瑕疵披露

1.委托人已充分告知,其委托拍卖人拍卖的标的债权,可能因存在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从而导致买受人实际接收的主债权金额与本合同约定的金额以及本协议附件一中所列债权金额不完全一致。

(拍卖标的可能存在误差,不准确)

2.委托人已充分告知,其委托拍卖人拍卖的标的债权,存在或可能存在瑕疵或尚未发现的重大缺陷,以至于买受人受让债权的预期利益无法实现。

该等瑕疵或重大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列举式)

2.1拍卖债权项下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被吊销、被注销、被撤销、解散、关停、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2.2拍卖债权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法定或约定时效或丧失其他相关的期间利益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或全部丧失;

2.3拍卖债权项下主从债权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等情形;

2.4与拍卖债权有关的资产文件可能存在缺失(不限于原件)、内容冲突、不真实等相关情形;

2.5担保协议可能约定主债权不可转让或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2.6担保物、抵债资产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可能存在欠缴税费、不能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2.7涉诉拍卖债权可能存在全部或部分败诉、不能变更诉讼(含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

2.8拍卖债权事实上可能已经全部灭失或部分灭失。

披露的瑕疵采取了概括式与列举式相结合的方式,所列举的瑕疵可以根据实际选择,未列举的可以根据实际增加,列举的大致可以分为八类,分别是偿债主体存续性瑕疵;时效或期间利益丧失的瑕疵;债权本身效力的瑕疵;债权文件瑕疵;转让限制瑕疵;担保物和抵债资产瑕疵;诉讼利益瑕疵;其他瑕疵等。

3.委托人已充分告知,受让人受让拍卖债权后,对该债权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买受人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可能无法享有基准日后的利息请求权)

4.委托人已充分告知,受让人受让拍卖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委托人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可能无法享有委托人的各项优惠政策)

5.委托人已充分告知,其委托拍卖人拍卖的标的债权,存在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特性以及清收的困难性,且因委托人并非拍卖债权的原始权利人,委托人无法对其承继的、由任何第三方制作的资产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供保证。

(债权存在不能回收的风险及不对债权文件提供保证)

因上述瑕疵及缺陷涉及法律上的分析、结论不具有唯一性,委托人不发表任何判断性结论,由买受人自行判断,委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6.拍卖人应告知竞买人仔细审阅拍卖规则、竞价须知、《债权转让协议》、《债务减让协议》及其他协议的内容,并在确认完整、全面地理解全部上述内容后参加竞买。

买受人一经应价,即证明买受人已完整、全面地理解全部上述内容,并充分认知受让拍卖债权可能遭受的一切风险,受让人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

(拍卖人有告知竞买人风险的义务,买受人自愿承担风险的承诺)

7、拍卖人确认在本协议签署之前,在签署《保密协议》的基础上,委托人已经向拍卖人充分展示了拍卖标的涉及的相关文件,由于档案管理的需要委托人不便向竞买人展示原件。

因此仅向拍卖人展示原件,并由拍卖人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无误后将相应复印件交拍卖人持有,由拍卖人向竞买人展示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拍卖人已经充分知悉拍卖标的的来源、瑕疵和风险。

除本附件说明的瑕疵及风险外,其余尚有的潜在瑕疵及风险由拍卖人及竞买人根据债权相关文件及尽职调查自行判断。

(委托人已向拍卖机构就债权权属文件进行了展示,拍卖人已知悉拍卖标的的来源、瑕疵和风险)

8、委托人与拍卖人双方签署《委托拍卖协议》,即视为委托人已经就拍卖标的的来源、瑕疵和风险向拍卖人完成了充分的披露和说明,委托人不再就拍卖标的的来源、瑕疵和风险的披露和说明承担任何责任。

(委托人不在就拍卖的债权承担责任)

个人的建议:

第2.3款的约定是买受人在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的同时,委托人应与买受人签订相应的《转让协议》。

如果委托人在拍卖实践中对此约定的掌握难度较大,为防止委托人公章、法人代表章的使用风险,也可以在协议中约定买受人在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之日起几日内再签订相应的《转让协议》。

为什么可以作此约定呢?

因为根据本协议中关于竞拍保证金的相关转换条款的约定,竞买人在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的同时竞买保证金将转换为缔约定金,如果买受人未签订《债权转让协议》,那么按缔约定金罚则的约定,委托人有权扣收该缔约定金,所以作此灵活的变通,对于委托人签约来讲没有风险。

此外,本款中还提到了《债权转让协议》的公示问题,《债权转让协议》的公示是十分必要的,通过公示可以将与买受人所签订的协议条款的内容提前固定下来,而不必再经过谈判、协商过程,同时也减少了买受人在拍卖成交后,以不知协议内容为由,不同意签约的风险。

在协议公示时,应将协议中的选择性条款予以确定,这一点要格外注意,避免在选择性条款上与买受人产生争议。

  法律依据:

《拍卖法》第十八条 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

第二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第三条拍卖标的的保留价与起拍价

3.1拍卖标的的保留价由甲方确定,并在拍卖会前告知乙方指定的拍卖师,乙方应当保密。

3.2拍卖标的的起拍价由乙方根据相关因素自行确定。

讲解:

在进行拍卖时,确定拍卖的保留价,是整个拍卖过程中一个很重要的环节,它往往关系到拍卖的成功与否,这里就涉及如何确定拍卖保留价的问题作简要的探讨。

(一)确定拍卖保留价,应先明确评估价、拍卖保留价和起拍价之间的相互关系。

《拍卖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保留价"。

这确定了评估价在制定拍卖保留价时的法律地位。

《拍卖法》第五十条规定:

"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

"这表明拍卖保留价,是指委托人确定的拍卖标的最低价。

起拍价是为了提高拍卖标的成交率,根据拍卖保留价而制定的参考价,在拍卖开始时要公布。

  这三者的关系是,评估价是基础,保留价是权益,起拍价是手段。

在委托拍卖时,应合理地确定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

(二)评估价不宜作为保留价。

委托方总期望自己的资产能卖个好价,但实际运作过程中,单纯地将拍卖资产以评估价或下调一定幅度作为交易底价是缺乏可操作性。

从理论上讲,评估价是按法定或公允的标准和程序对资产估算的价值。

由于其评估方法自身的制约,及同一资产出于不同的评估目的,产生评估结果是有相当大的差距的,如采用重置价格法与采用清算价格法产生的评估结果就完全不同。

同时,评估价不可能准确反映资产的供求关系,也就不可能准确反映市场对资产的接受价格,即使能准确反映市场价格,也是一个静态的,时点的价格,而评估到交易有一个过程,市场又瞬息万变。

同时评估价也不可能体现交易本身的各种具体情况,特别是用重置价格法评估的资产,往往是高于接收方的心理预期。

对此,评估价不宜简单地作为拍卖保留价。

(三)拍卖保留价与成交价没有必然的联系。

有许多委托人存在一种误解,认为保留价定得越高,成交价也就越高。

其实,拍卖说到底是一个市场行为,债权的成交价如何,最终由市场来确定,由债权自身的价值和供求关系确定。

影响成交价因素,是资产的质量如何、是否适合市场的需求,是意向购买人多少、出让时机、市场大环境如何等等,而非拍卖保留价定得高低,而且大多保留价是保密的,客户并不知晓,故拍卖保留价高低与成交价并没有必然的联系。

但是,确定合理的拍卖保留价可以大大提高交易的成交率。

案例:

沈阳某拍卖机构受我公司沈阳办事处的委托,对沈阳市顺通国际货代储运公司享有的本金780万元及相应利息的债权进行拍卖。

拍卖机构在拍卖公告刊登后,即由6家客户在规定的期限内交付了竞拍保证金进行了登记,拍卖会举行时,沈阳办以密封形式向拍卖师递交了拍卖底价(保留价),拍卖师自160万元的起拍价开始起拍,有一竞买人应价。

因债权有担保瑕疵,拍卖师在等待了几分钟后仍无人加价,拍卖师宣布该应价尚未到底价,此时竞买人纷纷要求报出底价,拍卖师当即征求了委托人的意见,经委托人同意,拍卖师报出了170万元的拍卖底价,已应价的竞买人再次举牌应价,在无人应价的情况下,拍卖师三声报价后击槌成交。

事后,有人提出异议,认为最高应价在未达到底价且密封的低价一经报出后,应宣布流标,重新公告拍卖,否则应认为拍卖无效。

通过本案例所提炼出的问题是拍卖现场竞价未到底价后报出底价再拍卖成交是否有效?

分析:

我们认为,对于此种情况的发生,总体上讲拍卖成交应该是合法有效的。

简要分析如下:

1、根据《拍卖法》第44条3款规定的精神,保留价是由委托人提出的,基于委托人对所拍卖的标的享有处分权,因此委托人具有保留价的确定权。

2、《拍卖法》第28条规定:

“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

”在拍卖活动中并不是所有的保留价都必须保密,是否保密应当视委托人的具体要求。

当委托人提出需要对保留价保密时,拍卖人应为其保密。

当委托人认为无需保密时,拍卖人可不再受其保密要求的限制。

通过公司示范文本的制定可以看出,公司对于保留价的态度是需要拍卖机构保密的。

3、本案例中拍卖师将拍卖标的的起拍价确定为160万元,对于“起拍价”我国法律中没有相应的规定,在拍卖实践中通常可以理解为拍卖师的一种技术手段,起拍价仅是拍卖现场操作时价格竞争的一个起点,并不具备价格因素上的法律效力。

4、《拍卖法》第50条规定:

“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

”这里指的是竞买人的最高应价始终没有达到拍卖标的的保留价,那么结合本案在经委托人同意公布保留价后继续进行拍卖时,竞买人再次加价,最高应价已经达到了保留价,此时拍卖师落槌成交是合法的。

至于同一竞买人是否可以在自己的应价的基础上进行加价,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

基于当事人的自愿原则,如果继续加价是竞买人的真实意识表示,这一应价就不违法。

5、《拍卖法》第14条规定:

“拍卖活动应当由拍卖师主持。

”这是法律赋予拍卖师的权力。

这一主持全贯穿于拍卖现场的开始、中止、变更和结束的权力。

拍卖师在遇到与保留价相关的问题时,虽然不具备确定权,但并不等于不具备与委托人协商的权力,拍卖师根据现场情况适时向委托人进行征询的方法是可行的。

综上,因最高竞价未达低价,在委托人同意公布拍卖标的保留价并继续进行拍卖,在买受人继续应价并达底价时,拍卖师宣布拍卖成交的方法是合法有效的。

第四条拍卖期限、地点

4.1乙方应于年月日之前在举办的拍卖会上对本协议项下拍卖标的实施拍卖。

如在该日期之前未能举行拍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另行举办拍卖会。

4.2乙方应在拍卖会前个工作日在(填写媒体名称)上公布拍卖公告。

4.3乙方应事先将拍卖公告之内容告知甲方并取得甲方认可,并将拍卖规则、竞买须知等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

4.4拍卖公告发布后,乙方负责安排拍卖债权的展示时间、地点,拍卖债权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个工作日。

乙方应将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有关拍卖债权的全部文件复印件、本协议附件展示给竞买人,由竞买人对该债权法律上的有效性及商业价值进行独立判断以决定是否参与竞买。

乙方须同时取得竞买人已知悉并理解上述资料及文件的书面证明。

  法律依据:

关于拍卖公告与展示的相关条款

第四十五条 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

 

  第四十六条 拍卖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拍卖的时间、地点; 

(二)拍卖标的; (三)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地点; (四)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 (五)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拍卖公告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发布。

 

第四十八条 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

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两日。

 

案例:

关于拍卖公告日期如何计算

沈阳某拍卖机构接受我公司沈阳办事处的委托,对该办位于和平区三好街的一宗房产进行拍卖。

于2007年7月14日在《沈阳晚报》上发布了拍卖公告,并在公告后的第8天,即7月21日上午10:

30进行了公开拍卖,并已成交。

事后,有人提出观点认为“《拍卖法》规定的拍卖日7日前”,其计算方法应当是:

拍卖日当日不算,从拍卖日的前一天开始起算,往前数7日,才是“拍卖日7日前”,而公告应当是在此7日之前。

照此观点,拍卖公告至少要公告8日才符合规定。

问题:

“拍卖日7日前”的起算,究竟含不含拍卖日当日?

分析:

1、上述观点的主要依据是《民法通则》第154条2款“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该规定是以行为日向后计算的方法,而《拍卖法》第45条规定“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7日前发布拍卖公告”这是拍卖公告的法定程序,属于不可改变的必经程序。

该条规定指向为“拍卖日7日前”,即将拍卖日作为确定日,然后向前数7天。

这种计算方法是以该行为发生的日期作为确定日,然后据此向前计算的方法。

2、《民法通则》第154条3款“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的规定,是按照“工作日”的计算方法计算的。

《拍卖法》规定的拍卖日7日前没有注明为“工作日”,因此应当指向为日历日,按照日历日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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