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考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犯罪星考点.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6855552 上传时间:2023-01-11 格式:DOCX 页数:12 大小:23.9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司考考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犯罪星考点.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司考考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犯罪星考点.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司考考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犯罪星考点.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司考考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犯罪星考点.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2页
司考考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犯罪星考点.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2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司考考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犯罪星考点.docx

《司考考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犯罪星考点.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司考考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犯罪星考点.docx(1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司考考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犯罪星考点.docx

司考考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犯罪星考点

 

基本概念

1.非法拘禁罪:

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2.绑架罪:

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

3.拐卖妇女儿童罪:

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施诈、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4.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指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

5.诬告陷害罪:

指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

6.强迫劳动罪:

指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

7.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指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8.非法搜查罪:

是指非法对他人的身体或住宅进行搜查的行为。

9.非法侵入住宅罪:

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

10.刑讯逼供罪:

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11.暴力取证罪:

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指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

12.虐待被监管人罪:

指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

13.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指用暴力手段干涉他人结婚自由或离婚自由的行为。

14.虐待罪:

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15.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指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行为

16.拐骗儿童罪:

指以欺骗,引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17.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指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

 

重点考点详解

一、非法拘禁罪

刑法保护的法益是人身体活动的自由。

现实的自由说(限定说)只有当行为侵犯了他人的现实自由时,才宜认定为非法拘禁罪,而不是可能的自由。

因此非法拘禁罪是实害犯,不是危险犯。

(一)不法与责任

1.拘禁:

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包括两类:

一类是直接拘束他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由。

另一类是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由。

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

非法拘禁还可能由不作为成立如超期羁押,还包括暴力、胁迫或者利用被害人恐惧心理剥夺其人身自由。

2.非法拘禁是继续犯、持续犯,使他人在一定时间内失去身体自由。

3.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必须具有非法性。

公民将正在实行犯罪或犯罪后及时被发觉的、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人,依法扭送至司法机关的,是合法行为。

依法收容精神病患者的,也不属于非法拘禁。

依法拘留、逮捕、扣押涉嫌犯罪的人、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等,都可能阻却行为的违法性。

4.主观上只能出于故意、但不要求出卖、勒索财物的目的

非法拘禁、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法条竟合关系。

(1)以勒索财物或者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控制被害人的,成立绑架罪。

(2)以出卖为目的拘禁妇女、儿童,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

(3)如果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非法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应数罪并罚。

(4)以拘禁方式使妇女明显难以反抗实施强奸的,成立强奸罪。

(5)以拘禁方式压制反抗、强行取财的,成立抢劫罪。

5.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不能超过致人伤残、死亡)

(二)结果加重犯

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在拘禁过程中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非法拘禁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要求非法拘禁行为本身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客观上必须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1.被害人自杀、自残、自身过失造成死亡、伤害结果的,不成立结果加重犯。

2.警方正常的解救行为造成被害人伤亡的,应将结果归责于非法拘禁者。

3.主观上行为人对重伤、死亡结果必须具有预见可能性,主观是过失,未使用超过拘禁行为本身范围的暴力(轻伤以下),推定为过失。

若明知而实施,成立非法拘禁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的想象竞合犯。

(三)法律拟制

非法拘禁他人,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应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这里的暴力是指拘禁之外更高的暴力,不是拘禁本身的暴力。

1.在非法拘禁中,因拘禁使用暴力致人轻伤的,触犯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轻伤),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断,一般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2.非法拘禁行为本身过失致人重伤、死亡,但没有超出拘禁行为所需范围的暴力的,适用非法拘禁的结果加重犯论处。

区分:

明知某种拘禁行为本身会导致他人死亡,仍然实施该拘禁行为,因而致人死亡的,成立非法拘禁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

3.非法拘禁过程中故意实施伤害行为过失导致被害人死亡的,使用超出拘禁行为本身范围的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推定为故意,直接适用法律拟制条款,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当然行为人必须具有伤残、死亡预见的可能性。

【区分】在非法拘禁的过程中,另起杀人故意而直接实施杀人行为(暴力与拘禁无关)的,应当直接认定为非法拘禁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四)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1.债务包括合法债务和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但必须是双方均认可的债务,而非单方主张的。

2.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

(1)以杀害、重大伤害相威胁索取合法债务非法拘禁他人(本人或家属均可),仅成立非法拘禁罪。

(2)不以杀害、伤害相威胁的,索取非法债务的,成立非法拘禁罪。

如果以杀害、伤害相威胁索取赌博等非法债务,针对本人的还是非法拘禁罪;如果针对其家属或第三者实施可能成立绑架罪。

(3)若以杀害、重大伤害相威胁索取单方面主张的债务,针对本人实施压制反抗强取财物的成立抢劫罪;针对其家属等第三者实施的成立绑架罪。

3.他人指债务人本人,也包括其近亲属、其它具有共同财产关联的人。

行为人:

债权人,也包括为了债权人利益帮助其索债的人。

(1)如果针对与债务人没有共同财产关系、扶养、抚养关系的第三者实施非法扣押、拘禁的,则成立绑架罪。

(2)故意制造骗局使他人欠债,然后以索债为由扣押被害人作为人质,要求被害人近亲属偿还债务的成立绑架罪。

(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他人

本罪是不真正身份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本罪的量刑身份,利用职权犯本罪,从重处罚。

根据一般、结果加重、法律拟制三种情况分别从重处罚。

 

二、绑架罪

侵犯法益:

人身安全+行动自由。

行为模式:

以向第三人提出不法要求为目的,实力控制人质→向第三人提出不法要求

常见情形:

非法拘禁A→敲诈勒索B

(一)不法与责任

1.行为对象大于非法拘禁包括任何他人,妇女、儿童、婴幼儿乃至行为人的子女、父母。

2.使用暴力、胁迫或麻醉方法控制他人。

实质是使被害人处于行为人或第三者的强制性实力支配下,不一定离开原来的生活场所。

(1)对缺乏或者丧失行动能力的被害人,行为人采取偷盗、引诱等方法使其处于行为人或第三者实力支配下的,也可能成立绑架罪。

(2)开始实施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

着手。

达到以实力控制他人:

既遂,与后续勒索财物无关。

既遂后绑架行为持续存在:

他人以共犯意思参与的成立共犯。

(3)绑架包容非法拘禁,非法拘禁不再单独评价。

3.责任为故意,法定的目的犯

既有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也有满足财物或其他不法要求的目的。

只是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之目的不需要现实化。

因为绑架罪是人身犯罪,保护法益是人质的人身安全和自由,而不是第三人的财产。

(1)绑架他人直接向被绑架人索财:

抢劫罪。

出于其他目的先控制他人后,后产生索财意图的:

绑架罪。

(2)控制被害人后,让被害人告知其近亲属的:

无论是否已告知真相,成立绑架。

如果控制被害人后,让被害人隐瞒被控制的事实向亲属索要财物的,不成立绑架,可能成立抢劫、非法拘禁等罪。

4.主体必须是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14-16实施绑架行为的不犯罪,但故意伤害导致重伤、死亡的,成立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而非绑架罪。

(二)绑架罪的结合犯

犯绑架罪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犯绑架罪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属于结合犯,包括绑架既遂后故意杀害被绑架人和着手绑架后既遂前杀害被绑架人,仅成立绑架罪。

没有参与绑架的人参与杀害被绑架者的,仅成立故意杀人罪。

2.绑架杀害被绑架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情形:

犯绑架罪,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使其重伤、死亡的,属于结合犯不存在未遂问题;如果致使其轻伤的,应当数罪并罚。

(三)绑架罪认定中的几个问题

1.绑架行为本身过失致使被绑架人重伤、死亡的,成立绑架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竟合犯。

绑架后的过失行为导致被绑架人死亡的,成立绑架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

2.绑架既遂后,在绑架行为持续过程中独立于绑架之外,对被绑架人实施强奸、强制猥亵、侮辱、抢劫、盗窃等其他犯罪行为,应数罪并罚。

3.杀死被害人后谎称绑架,向家属索财的,成立故意杀人罪、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后两罪想象竟合);绑架后杀死被害人,谎称绑架向家属索财的,成立绑架罪、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后两罪想象竟合)。

4.为索债而将他人作为人质,索取数额明显超过债务的,或同时提出其他不法要求的,属于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的想象竟合,从一重罪论处。

5.绑架罪中,如后行为人在他人的绑架行为持续进行中参与犯罪的,后行为人参与了关押、控制被害人的行为,则成立绑架罪的共犯;如果行为人没有参与关押、控制被害人的行为,只是参与勒索财物的行为,则仅成立敲诈勒索罪,双方在敲诈勒索罪范围内成立共犯。

6.如行为人绑架他人后勒索了数额较大的财物同时符合敲诈勒索罪的,属于牵连犯,从一重罪论处。

如绑架后对第三人行为超过了勒索的程度另构成抢劫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如果绑架行为同时触犯抢劫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

(四)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拐骗儿童罪与拐卖儿童罪、绑架罪之间是普通法条与特殊法条的关系。

1.如果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成立绑架罪。

2.如果以出卖为目的,成立拐卖儿童罪。

3.如果不能证明上述目的,成立拐骗儿童罪。

 

三、拐卖妇女儿童罪

(一)不法与责任:

既遂标准达到实力控制范围

1.犯罪对象是妇女与儿童。

出卖捡拾婴儿的,或以贩卖为目的“收养”的,或将亲生或收养的子女当作商品出卖的,医疗福利机构为获利将所护理的儿童贩卖给他人的,成立本罪。

2.行为表现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的行为。

能够证明敲诈勒索目的成立绑架罪。

无法证明出卖目的成立拐骗儿童罪,无法证明再次出卖目的成立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

本罪属于继续犯,他人知道真相却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的,成立拐卖妇女儿童共犯,而非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或妨害公务罪。

得到妇女承诺同意拐卖的阻却违法性构成要件,但儿童承诺无效。

3.责任形式为故意,要求出卖的目的,但是否获利不管。

4.为行为人提供健康证明、出生证明、居间介绍或其他帮助的,成立共犯。

(二)法定刑升格条件

1.首要分子。

2.三人以上。

3.奸淫的(不论是否使用暴力)

(1)仅结合了此一种行为,如果强制猥亵侮辱的要数罪并罚。

(2)14-16岁的人实施的不成立犯罪,但奸淫的成立强奸罪。

(3)如轮奸妇女的,如能评价为拐卖妇女罪情节特别严重,则以拐卖妇女罪论处;如不能评价为拐卖妇女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则以强奸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实行并罚。

4.诱骗、强迫其卖淫的。

拐卖妇女儿童又实施故意杀害、伤害、猥亵、侮辱等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麻醉方法的

6.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区别】有勒索财物目的成立绑架罪,无法证明出卖或勒索财物的成立拐骗儿童罪。

7.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其亲属重伤、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直接间接均可)

8.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实施本罪同时又组织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偷越国边境的,应当数罪并罚。

(三)罪数问题

1.拐卖妇女儿童或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组织、教唆她们进行犯罪的,数罪并罚。

2.拐卖+从事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与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数罪并罚。

3.将妇女拐卖给有关场所从事色情服务的,以拐卖妇女罪论处。

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事前同谋的按照共犯处理;同时构成组织卖淫罪的从一重罪论处。

 

四、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一)不法与责任

1.行为对象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

本罪侵害的法益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

2.出于结婚目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或者出于抚养目的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涉及多名家庭成员、亲友参与的,对起主要作用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帮助收买的成立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而非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

收买和出卖不是对立关系,只要收买了一定成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如果查明具有出卖目的仅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二)罪数

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发生性关系的成立强奸罪,数罪并罚。

2.收买后又实施非法拘禁、强迫劳动、故意伤害、侮辱或猥亵等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

3.为了收买而教唆、帮助他人拐卖妇女儿童的,然后又收买了该妇女儿童,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数罪并罚。

4.收买后又组织、教唆、强迫她们进行犯罪的,数罪并罚。

5.收买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成立妨害公务罪,应并罚。

(1)如果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已被拐骗绑架但未被卖出的妇女儿童,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

(2)以暴力、威胁方法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成立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成立妨碍公务罪。

(三)法律拟制

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

拐卖妇女儿童罪。

2.如行为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其实施了强奸、非法拘禁、引诱卖淫等行为,后来又将其出卖的,仅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不数罪并罚(因为拐卖涵盖了非法拘禁、法定刑升格又包括了强奸、引诱卖淫等)。

3.如行为人在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实施了拐卖行为,还有不能包含的故意伤害、强制猥亵、侮辱等犯罪行为,应认定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故意伤害等数罪并罚。

(四)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从宽处罚情节

1.收买后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解救的,按照被买妇女意愿不阻碍其返回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排查来历不明的儿童时进行藏匿转移的,经说服教育仍不配合的属于阻碍解救性质。

(2)收买后业已形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解救时被买妇女自愿继续留在当地继续生活的可以视为不阻碍。

(3)如果有虐待或阻碍行为,不得从宽处罚。

(4)收买后主动将妇女儿童送回原居住地更应该适用从宽处罚的规定。

2.根据司法解释,明知他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仍然提供户籍证明、出生证明或其他帮助的,按照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共犯论处。

但收买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除外。

 

五、诬告陷害罪

1.捏造事实是预备行为,向公安、司法机关或有关国家机关“诬告陷害”才是实行行为,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追究活动。

(1)必须自发主动进行,如在司法机关调查时虚假陈述不算,可能成立伪证罪。

(2)告发内容必须虚假,偶然是客观事实的不算,但将轻罪捏造为重罪的算。

(3)告发行为必须引起公安司法机关的刑事追究活动,虚假告发他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不成立本罪。

(4)必须向有刑事追究权力的机关告发,如向媒体告发可能成立诽谤罪。

(5)征得他人同意或经他人请求告发的阻却违法性,不成立犯罪;由于生命的承诺无效,故诬告他人可能判处死刑的仍然成立犯罪。

如诬告陷害导致他人被错判死刑的,应以诬告陷害罪与故意杀人罪(间接正犯)的想象竞合犯处理。

(6)既遂标准:

达到使司法机关可能采取刑事追究活动的程度(即符合立案)就既遂,不要求事实上采取,也不需要判处刑罚。

2.行为对象:

他人

(1)虚告自己犯罪不成立本罪,但司法机关调查时声称自己实施的可能成立包庇罪。

(2)虚告虚无人的不成立犯罪,但足以使司法机关确认对象的成立犯罪。

(3)诬告未达到刑事法定年龄或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犯罪的成立本罪。

(4)诬告单位的也成立本罪。

3.主观目的是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但不是使他人受刑罚处罚。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5.责任形式为故意,过失诬告陷害他人的不成立犯罪,如错告、检举失实。

 

六、强迫劳动罪

1.必须是强制手段:

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

主体是自然人或单位。

(1)如果采取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成立非法拘禁罪与强迫劳动罪的想象竞合犯。

(2)强迫行为使被害人开始从事其不愿意从事的劳动的,就成立本罪既遂。

是否提供劳动报酬不影响本罪成立。

2.帮助犯的量刑规则:

明知他人实施强迫劳动仍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其他协助强迫行为的,不再适用总则帮助犯的处罚规定。

应当按照帮助犯的成立条件判断是否符合该条款,其成立犯罪必须以被害人被他人强迫劳动罪的成立为前提。

 

七、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1.童工即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其承诺无效。

2.情节严重仅限于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节下从事劳动的情形。

3.雇佣童工+造成事故=与重大责任事故罪数罪并罚

雇佣童工+强迫劳动=数罪并罚。

 

八、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一)非法搜查罪

1.无权搜查的人擅自对他人人身、住宅进行搜查;或有权搜查的人未经批准擅自搜查。

2.警察依法搜查、被害人有效承诺的,阻却违法性。

3.当车辆、船只可以评价为住宅时,也成立本罪。

(二)非法侵入住宅罪

1.不经住宅主人同意、没有法律依据、不依法定程序。

2.开始侵入他人住宅为着手,行为人身体全部进入住宅是既遂。

经权利人要求退去而不退去的,也属于。

3.住宅是供他人起居寝食之用的场所,以及用于日常生活所占居的场所。

4.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从重处罚。

5.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后进行杀人、伤害、强奸等犯罪活动的,属于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

入户抢劫入户盗窃的不再单独评价。

非法侵入住宅后又非法搜查的从一重罪处罚。

 

九、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

真正的身份犯

1.行为主体:

司法工作人员,即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一般公民可能与身份犯成立共犯。

但单独对他人非法拘禁并审问的只成立非法拘禁罪。

2.只能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进行,且必须是肉刑或变相肉刑,单纯的诱供、指供或佯装刑讯的不成立犯罪。

如对以外的人予以拘禁逼取陈述的,只成立非法拘禁罪。

如只使用肉刑但不逼供的,不属于本罪。

或单纯拘禁不逼供的,只成立非法拘禁罪。

3.暴力取证必须要有实际的暴力行为,单纯以暴力相威胁的不成立本罪。

证人范围包括狭义证人、被害人、鉴定人、不具有作证资格的人、其他证人等。

强迫他们提供证言、提供有利证言或不利证言。

4.暴力取证同时触犯伪证罪、徇私枉法罪的,属于想象竞合从一重处罚。

5.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1)必须具有预见可能性,但何种心理状态不问。

(2)轻伤仍以刑讯逼供罪或暴力取证罪论处,伤残死亡原则上不包括被害人自杀,如果先实施行为已构成犯罪后单独再杀人伤害的数罪并罚。

 

十、虐待被监管人罪

1.主体是监管人员,包括监狱、拘留所、看守所、劳动教养所、缉捕戒毒所、收容教养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还包括法检在押解、提讯或审理期间的司法警察。

2.对象是被拘留、逮捕、判处拘役、徒刑、死刑的犯罪人,以及被劳动教养人员、被强制戒毒人员、被收容教养人员、被行政拘留人员、被司法拘留人员等。

3.行为是殴打或体罚虐待,但犯人有逃跑、暴行或其他危险行为经批准使用械具的除外。

4.致人伤残、死亡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并从重处罚。

5.指使行为对被指使者形成了强制支配被指使者不成立犯罪,如未达到成立监管者的共犯,监管者成立正犯。

 

十一、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1.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干涉行为+实施暴力,缺一不可。

通常是婚姻之外的人,干涉他人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2.结果加重犯:

导致被害人死亡

实施暴力时直接引起自杀,或过失导致被害人死亡。

3.长期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有一次构成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即数罪并罚。

以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属于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

4.基本款是亲告罪,加重犯是非亲告罪。

 

十二、虐待罪

1.表现为肉体的摧残和精神的折磨。

单纯的不作为不成立,如不看病不给吃饭可能构成遗弃罪。

若以禁闭形式虐待被害人的属于本罪和非法拘禁罪的想象竞合,从一重罪论处。

2.通常是一定的亲属关系或收养关系内家庭成员之间的犯罪,需要综合评价情节恶劣。

3.结果加重犯: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

(1)故意造成伤害或死亡的,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2)经常性虐待中,有一次构成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的,数罪并罚。

4.基本款是亲告罪,但没能力告诉受到强制威吓的应当公诉。

结果加重:

公诉。

 

十三、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1.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如孤儿院、养老院、医院等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雇请照顾患者儿童的人。

2.对象是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

通常是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人。

3.如果是家庭成员之间还可能成立虐待罪,属于想象竞合。

4.本罪无结果加重,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成立与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

 

十四、拐骗儿童罪

1.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和身体安全,以及家长的监护权。

2.蒙骗、利诱、偷走、抢走的行为。

3.如能证明出卖目的成立拐卖儿童罪,如能证明勒索财物或其他非法目的成立绑架罪。

4.拐骗儿童的行为本身导致儿童伤害的,属于想象竞合犯。

以抚养为目的偷盗婴幼儿或拐骗儿童,之后出卖的成立拐卖儿童罪。

 

十五、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1.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行为。

2.数额较大时,同时触犯本罪和相关犯罪的,行为人要么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要么是相关犯罪的教唆犯或间接正犯,属于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的情况。

3.如明显是两个不同行为的,可能数罪并罚。

【小结】本节罪名:

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拐骗儿童罪都是继续犯,因为基本行为都是实力控制行为。

因此这些罪既遂之后,有人参与进来,继续帮助实力控制的,构成承继的共同犯罪。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医药卫生 > 基础医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