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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险一金方案

天津 XXXXXXXX 有限公司员工

社保、公积金缴纳方案

一、方案目的:

 

此方案目的旨在使公司的薪酬福利制度更加的完善,并且具有一定的竞争

力;同时为员工在人生的紧要关头提供一定的保障,以保障性的福利制度让员工

无后顾之忧,全心全意发挥所能,更好服务于公司。

二、拟定思路:

通过参照天津市同行业的缴纳比例、基数以及管委会现行标准,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拟定相应的缴纳比例。

原则上既保证我司的福利制度具有一定的竞争力,

又最大限度的为员工提供方便,体现公司的人性化管理。

三、方案内容:

本方案旨在确定我公司公积金、社保(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险、工伤险、

失业险)缴纳比例、基数、时间、步骤等内容。

(一)公积金缴纳比例、基数

1、根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为各自 11%,最

高为单位和职工各 15%。

 

2、住房公积金缴纳基数

2012 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 14508 元/月,即 2011 年天

津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4836 元的 3 倍,最低缴存基数不低于天津市现行最低

月工资标准,即 1310 元/月。

(二)社会保险缴纳比例、基数

根据天津市社会保险缴纳相关规定(统一标准),结合管委会实施的社保

缴纳基数=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每人实际缴纳数额与实际工资直接挂钩,对于

险种

个人比例

单位比例

总比例

1

养老保险

8%

20%

28%

2

医疗保险

2%

10%

12%

3

失业保险

1%

2%

3%

4

工伤保险

0%

1%

1%

5

生育保险

0%

0.8%

0.8%

之前入职时未交社保的员工从此次立户完毕后的下个月进行补交。

天津社会保

险缴纳比例、基数如下:

1、缴纳比例表

 

 

五险缴纳比例

2、缴纳基数

缴纳基数低于养老基数按天津市 2013 年社会保险最低标 2210 元进行缴纳;

高于最低基数但不超过最高限额 11331 元的,按实际工资额进行缴纳;若实际工

资已超过养老、医疗等最高限额 11331 元则以最高限额基数进行缴纳。

3.医疗工伤综合保险,是针对农业户口职工的一种保险,职工只担负 8%的

养老,单位担负 22%。

这种保险到今年 7 月份废除。

(三)社保、住房公积金缴纳步骤

1、在社保、公积金完全立户完成后,逐步对公司各部门

负责人、部分特别优秀的业务骨干分批予以缴纳,以提高员工的竞争意识,提升

团队整体荣誉感,促进团队建设以及企业文化建设。

2、对其他员工(主要为一线员工)实行自愿原则,缴纳社保、公积金(个人部

门)从个人工资中全部扣除,代扣代缴。

对于自愿放弃缴纳社保以及其他特殊情

况(如:

员工本人已缴够社保所需缴纳年限或员工年龄已超出购买规定,或员工

另有其他方式正在缴纳中)的员工公司需与其签订社保弃缴免责证明,既最大限

度给予员工人性化管理,又可避免不必要的劳务纠纷。

(四)社保、住房公积金缴纳时间:

1、缴纳时间

①社保缴纳时间为每月 26 号到次月 8 号办理单位结算。

②住房公积金缴纳时间每月 25 日之前。

3、公司每月缴纳社保的具体时间根据天津市社会保障局规定时间进行缴纳。

 

(五) 新入职员工缴纳时间方案:

方案一:

为避免给公司造成不必要的的损失,从员工入职开始进行缴纳,

(主要避免意外的工伤纠纷)

方案二:

所有需缴纳社保的员工均需在我司服务满 2 个月,(由于人员流动性

较大,避免账务的烦乱以及降低社保增减的频繁度,)。

建议:

由于人员流动性较大,建议以方案二的缴纳时间为准,可在员工手册或劳

动合同或其它相关协议中约定对于新入职员工缴纳社保的时间,约定试用期过

后进行补缴。

(六)职工缴纳五险一金的方案:

方案一:

农业户口的职工缴纳医疗工伤综合保险。

医疗工伤个人不担负,单

位担负 2%;养老个人担负 8%,单位担负 20%(但这政策截止 2013 年 7 月 1 号,

有可能暂停办理)

方案二:

全体职工统一缴纳五险一金,不同意缴纳的职工,可以把单位承担

的部分补发在工资里。

(五)对工资在 2000 元与 3000 元工资,做表给与分析如下:

1.保险基数按基本工资算(不够保险缴费基数的,按最低基数 2210 算)

姓名

基本

工资

个人承

担保险

11%

个人承

担公积

金 11%

实付工

单位承

担保险

33.8%

单位承

担公积

金 11%

工资

总额

XXX

2000

243.1

243.1

1513.8

746.98

243.1

2990.08

XXX

3000

330

330

2340

1014

330

4344

姓名

基本

工资

个人承

担保险

11%

个人承

担公积

金 11%

实付工

单位承

担保险

33.8%

单位承

担公积

金 11%

工资

总额

XXX

2000

243.1

243.1

1513.8

746.98

243.1

2990.08

XXX

3000

243.1

243.1

2513.8

746.98

243.1

3990.08

 

2.保险基数按社保最低基数算:

附件:

1、社保和公积金开户的相关手续;

2、职工流动,社保和公积金关系如何转移接续;

3、关于公布 2012 年天津市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的通知;

4、社保、公积金缴纳费用预测表

 

附件一

(1)

社保开户流程

登记程序: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30 日内到当地社会分中心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办理登记时您需提供以下材

料:

⒈ 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⒉ 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⒊ 用人单位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⒋ 填报《天津市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申报程序:

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及时足额为职工缴纳

社会保险费。

几类人员缴费说明:

⒈ 用人单位录用本市未参加过社会保险的人员,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为录用人员办理《天津市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办理申报缴费后,通知职工去办

理社会保障卡。

⒉ 用人单位录用本市已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

由原单位携带转出职工的《天

津市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到转出社保分中心办理转出手续。

现用人单位携带转出

社保分中心审核完毕的《天津市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及相关增员审批材料,到转

入社保分中心办理申报缴费手续。

办理时间:

新参保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时间为每个工作日。

参保单位办

理人员增加或减少的时间为每月 26 日至次月 8 日。

 

附件一

(2)

住房公积金开户流程

一、新设立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账户:

新设立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设立单

位及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住房公积金月应缴存额:

住房公积金月应缴存额,是以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

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确定的。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新录用和新调入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在录用或调入年度内遇全市职

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统一调整时,缴存基数为自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调整时

的月平均工资。

职工工资总额构成,按国家有关部门及本市规定的工资总额口径

计算。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劳动部门规定的职工月最低

工资标准。

领取基本生活费的职工,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可以按基本生活费计算。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适时公布。

目前,全市统一

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单位及职工各 11%;符合条件的单位可以申请提高或

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五、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须要携带资料:

1、《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登记表》(简称《缴存(调整)登记表》)一式

二份。

2、《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简称《汇缴清册》)一式二份。

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

复印件二份。

4、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二份。

国家机关报送市人民政

府或区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单位设立批准文件”;事业单位报送“单位设立批准文

件”;企业单位(包括外国及港、澳、台企业)报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其

他经济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报送《外地驻天津办事处登记证副本》;民办非企业

单位报送《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副本》;社会团体报送《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副本》。

5、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低于本市职工上一年度劳动部门规定的职工月

最低工资标准,按基本生活费计算的,还需提供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一

份。

六、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

第一步 单位到所在区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简称“管理部”)领取空

白的《缴存(调整)登记表》和《汇缴清册》。

第二步 单位经办人填写《缴存(调整)登记表》和《汇缴清册》。

第三步 单位经办人持所需资料到所在区县管理部办理缴存登记,管理部出

具受理凭证。

第四步 管理部和受托银行为新设立单位及其职工办理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

后,单位经办人持受理凭证到管理部领取开户后的登记资料。

第五步 受托银行将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储蓄卡制作完毕后,单位经办人到

受托银行领取。

 

附件二

(1)

2012 年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例行调整

2012-06-19 15:

10:

29 来源:

新华网天津频道

[提要] 经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市政府批准,2012 年 7 月 1

日起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例行调整,缴存比例仍为 11%,缴存基数例行调整。

企业

前两年连续亏损,且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40%(2010 年、2011 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40%分别为 1720 元、1934 元),

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新华网天津频道6月18日电 经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市

政府批准,2012 年 7 月 1 日起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例行调整,缴存比例仍为 11%,

缴存基数例行调整。

 

  缴存基数例行调整。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 2010 年职工个人月均工

资总额,调整为 2011 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

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天津市现行

最低月工资标准(1310 元),不得超过天津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

倍(14508 元)。

 

  缴存比例继续保持 11%不变。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保持不变,仍

为各 11%。

单位可根据自身经济状况,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为单

位和职工各 15%。

 

  亏损企业可申请降低比例和缓缴。

企业前两年连续亏损,且在岗职工月平均

工资低于当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2010 年、2011 年全市在岗职工

月平均工资的 60%分别为 2579 元、2902 元),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

最低不得低于各 5%;

 

  企业前两年连续亏损,且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

工资的 40%(2010 年、2011 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40%分别为 1720 元、

1934 元),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经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经济效益

好转后,应按照规定或批准的缴存比例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2012 年度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工作自 6 月 19 日开始办理。

单位缴

存 2012 年 6 月份住房公积金后,到开立账户的分中心、管理部办理年度信息核

对和缴存额调整手续,缴存单位可以从住房公积金网站  首页“下载

中心”下载“2012 年缴存额调整程序”和相关表册办理业务。

 

附件二

(2)

2012 年天津社保缴费基数调整

2012-02-05 15:

28:

08 来源:

中国网

[提要] 记者从市人力社保局获悉,本市 2012 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都有所调整,从今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今年,用人单位和

职工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基数

的最低和最高标准分别为 2006 元和 10560 元。

 

  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记者从市人力社保局获悉,本市 2012 年度单位和职工

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都有所调整,从今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今年,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

伤和生育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分别为 2006 元和 10560 元。

城镇个体工

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 5060 元;按照 5060 元缴费确

有困难的,可在 5060 元与 2106 元之间选择确定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

险缴费基数为 2200 元。

灵活就业自谋职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中养老保险补贴基

数为 2106 元、失业保险补贴基数为 2006 元,医疗保险补贴基数为 2200 元。

困难

企业及托管中心中大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保险缴费基数为 2006 元。

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 2006 元。

商贸、

餐饮、住宿等服务业从业人员“定员定额”参加工伤保险缴费标准调整为 10 元。

无工作单位残疾军人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残疾军人医疗补助缴费基数为 3520 元。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补缴计算保值系数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

3520 元。

 

  农村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也有调整。

其中,农籍职工缴纳基本

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调整为 3520 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标准调整

为 12800 元。

 

附件三

(1)

社保缴费人员增减变动手续

 

一、办理缴费人员转移时,缴费单位不再出具《天津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通

知书》与《天津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单》,只需提供《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二、办理缴费人员减少时,缴费单位应填报《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人员登记

变动申报名册》(津社保登字 4 号,以下简称《人员变动名册》)及减少原因。

其中:

减少原因属于开除、除名、辞职、辞退、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携带解除劳动关

系通知书,按“统筹范围转出”填报;属于死亡、出国定居、外地农业户口回原籍的,

携带相关凭证,分别按上述实际情况填报;属于退休的,携带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及特岗、病退等退休批件,按“退休”填报;属于转移到外省市参保缴费的,携带外

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转移社会保险关系通知书,按“跨统筹范围转出”填

报。

 

三、办理缴费人员增加时,缴费单位应填报《人员变动名册》及增加原因,办理

人员相应增加手续。

其中:

增加原因属于新招工、复转军人、毕业生分配等首次参

保缴费的,携带身份证复印件按“新参保”填报;属于本单位间断缴费人员续接缴

费的,按“恢复缴费”填报处理;属于本市范围转入参保缴费的,按“统筹范围转入”

填报;属于外省市转移到本市参保缴费的,暂按“新参保”填报,然后再办理跨统

筹范围转入手续。

 

四、缴费单位应于每月 26 日至次月 4 日完成理缴费人员减少手续;每月 26

日至次月 8 日完成缴费人员增加手续。

《人员变动名册》应填写完整准确,不得涂

改。

 

附件三

(2)

住房公积金人员增减变动的手续

 

一、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人员较上月增加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当月新录用、调入未建立住房公积金职工,应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缴

存住房公积金。

二是,当月转入已建立住房公积金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是,当月有内部封存职工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缴存人员较上月增加的,应为以上职工核定当月应缴额,分别填入《天津

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增加清册》(简称《汇缴增加清册》)的新开户、转入和启封栏,

然后将当月增加汇缴人数及金额的合计填入《缴存汇总表》。

《缴存汇总表》中本

月汇缴人数及金额等于上月汇缴人数及金额加上本月增加汇缴人数及金额。

填写《缴存汇总表》及《汇缴增加清册》后,单位就可以携带所需资料缴存住房

公积金了。

二、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人员较上月减少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当月职工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当月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是,当月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出,当月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是,当月有职工内部封存,停缴住房公积金。

单位缴存人员较上月减少的,应按职工上月应缴额分别填写《天津市住房公

积金汇缴减少清册》(简称《汇缴减少清册》)的销户、转出、封存栏,然后将当月减

少汇缴人数及金额的合计填入《缴存汇总表》。

《缴存汇总表》中本月汇缴人数及

金额等于上月汇缴人数及金额减去本月减少汇缴人数及金额。

填写《缴存汇总表》及《汇缴减少清册》后,单位就可以携带所需资料缴存住房

公积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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