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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信托合同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义务。

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计划财产所产生风险,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

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计划财产损失,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百瑞信托·郑州慈善(四川灾区及贫困地区教育援助)公益信托合同

 

 

合同编号:

BR2008065

 

如果您对本信托合同及相关文件之内容有任何疑问,请拨打免费咨询电话800-883-6667。

 

鉴于受托人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金融机构,具有开展公益信托业务资格;委托人具有将信托资金交付受托人从事公益活动良好愿望。

委托人、受托人现经平等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就信托管理有关事宜达成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受托人保证本合同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一条释义

本合同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1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

指根据信托合同设立《百瑞信托·郑州慈善(四川灾区及贫困地区教育援助)公益信托计划》。

1.2信托合同/本合同:

指《百瑞信托·郑州慈善(四川灾区及贫困地区教育援助)公益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任何修订和补充。

1.3信托计划说明书:

指《百瑞信托·郑州慈善(四川灾区及贫困地区教育援助)公益信托计划说明书》,即百瑞信托制订关于本信托计划设立、信托计划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等相关内容说明书。

1.4信托计划文件:

指《百瑞信托·郑州慈善(四川灾区及贫困地区教育援助)公益信托合同》、《百瑞信托·郑州慈善(四川灾区及贫困地区教育援助)公益信托计划说明书》及《风险申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1.5信托当事人:

指根据信托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委托人、受益人、受托人和信托监察人。

1.5.1委托人:

指将信托资金交付受托人自然人、法人及依法成立其他组织。

1.5.2受益人:

本信托为公益信托,受益人是指四川灾区及贫困地区受本公益信托计划援助及因校舍建设而受益不特定社会群体。

1.5.3受托人/百瑞信托:

指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5.4信托监察人:

指对本信托计划承担监督职责机构。

1.6保管人:

指承担信托计划资金保管职责商业银行。

1.7信托资金:

指委托人加入信托计划交付资金。

1.8信托计划本金:

指本信托计划成立时,信托计划项下集合信托资金总和。

1.9信托计划财产:

指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信托资金,以及在该部分资金捐助之前对其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而形成财产,包括:

(1)受托人承诺信托而取得信托资金;

(2)信托资金捐助之前,受托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资金形成财产;

(3)前述财产取得收益、赔偿和其他收入;

(4)法律、法规等规定其他应属于信托计划财产财产。

1.10信托计划财产专户:

指受托人在保管银行开立信托计划资金专用账户。

1.11信托单位:

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信托单位。

信托计划成立日,委托人交付每壹元人民币信托资金为一个信托单位。

1.12资金信托:

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为受益人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行为。

1.13工作日: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金融机构正常工作日。

第二条信托目

委托人自愿将加入确认书约定资金,以信托方式委托受托人为公共利益目进行管理;受托人同意接受委托人委托,按委托人意愿以自己名义,为公共利益目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计划财产。

通过实施信托计划,受托人将集合资金运用于四川灾区和其他贫困地区教育事业援助,包括但不限于校舍建设、贫困学生助学与帮困等教育公益事业相关领域,帮助和支持四川灾区和其他贫困地区教育事业发展。

第三条受托人、信托监察人、保管人、公益事业管理机构

3.1受托人

名称:

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路24号润华商务花园D座

3.2信托监察人

名称:

郑州慈善总会

住所:

郑州市航海西路老年公寓

3.3保管人

名称:

郑州市商业银行互助路支行

住所:

郑州市互助路1号

3.4公益事业管理机构

名称:

郑州市民政局

住所:

郑州市嵩山路12号

第四条信托资金

见加入确认书。

第五条信托计划期限、规模

5.1期限:

十年,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计算。

信托计划期限届满时,经信托监察人认可、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后,受托人可以延长信托计划期限。

5.2规模:

不低于100万个信托单位。

5.3本信托计划为开放式,委托人可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交付信托资金,加入本信托计划。

第六条信托计划财产管理和运用

6.1信托计划财产管理

受托人建立控制严密、运行高效内部控制体系,制定科学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按照信托计划文件约定对信托计划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保障信托目实现。

6.1.1决策机构

受托人董事会是公司经营最高决策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董事会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信托委员会。

(1)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业务部门提交信托业务是否实施;确定并调整信托经理,并对信托经理进行授权。

(2)信托委员会根据监管政策调整及公司经营情况变化,对公司信托业务长期发展战略进行规划和研究;审议合规风险部门提交关于公司信托业务风险管理报告,对可能发生风险事项,向公司经营层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其加以改进;审议公司经营层提交信托业务重大风险处置方案,并督促加以实施。

6.1.2执行机构

(1)信托业务二部负责执行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对信托计划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2)计划财务部负责本信托计划财务核算,并协助客户服务部门对本信托计划委托人提供相关服务。

(3)财富中心为本信托计划客户服务部门,负责为本信托计划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4)稽核监察部负责监督检查信托计划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合法性、合规性。

6.1.3管理团队

本信托计划投资与管理由信托业务二部组成管理团队全面负责。

信托经理:

郭湘豫,硕士,具备证券、期货、法律职业资格,具有丰富信托业务审核和设计经验。

信托助理:

李二东,硕士,西南财经大学信托研究所研究员,具有扎实信托业务理论和专业能力。

6.1.4信托计划财产管理机构职能、人员、信息分离

百瑞信托为本信托计划设置信托计划财产管理部门在业务上独立于百瑞信托其他部门,其人员与其他部门互不兼职,具体业务信息不与其他部门共享。

百瑞信托固有资金运用部门与本信托计划资金运用部门由不同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

6.1.5信托分账核算

受托人为本信托计划在银行设立专用账户,单独核算信托计划项下资金来源、运用,确保本信托计划项下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和受托人管理其他信托项下财产分别管理、分账核算。

6.2信托计划资金保管

6.2.1信托计划资金保管账户和信托计划财产专户为同一账户。

6.2.2受托人与保管人签署《保管协议》,由保管人对信托计划财产专户中现金资产进行保管。

6.2.3保管人职责

(1)安全保管信托计划资金;

(2)对所保管不同信托计划分别设置账户,确保信托计划财产独立性;

(3)确认与执行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计划财产指令,核对信托计划财产交易纪录、资金和财产账目;

(4)记录信托计划资金划拨情况,保存受托人资金用途说明;

(5)每届满半年出具保管报告;

(6)《保管协议》及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其他职责。

6.3信托计划财产运用

信托计划资金用于四川灾区和其他贫困地区教育事业援助,包括但不限于校舍建设、贫困学生助学与帮困等教育公益事业相关领域,帮助和支持四川灾区和其他贫困地区教育事业发展。

受托人经信托监察人认可后确定具体援助项目。

信托计划援助项目确定后,受托人根据慈善援助事业相关法律规定将信托计划资金划拨至郑州慈善总会指定账户,由郑州慈善总会根据受托人指令将资金运用于具体援助项目。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计划财产专户闲置资金可以存放银行或投资于流动性好、变现能力强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及中国银监会允许投资其他低风险金融产品,所产生收益全部用于信托计划文件约定公益事业。

第七条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税费和其他费用

7.1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在公益信托计划管理、运用过程中发生实际管理费用(具体包括:

账户管理费、信息披露费、文件制作费、印刷费、资料费、邮递费、差旅费、宣传费),由受托人自行承担。

7.2公益信托计划管理、运用过程中发生税费和其他费用(如工程费、监理费、保管费、审计费等),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根据实际发生金额,在信托计划财产中列支。

7.3信托监察费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

信托监察费以支付当日信托计划财产专户留存资金总额为基数,按照每年0.1%比例支付:

公益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第十个工作日,受托人向信托监察人支付第一年信托监察费;

公益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监察费于公益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每届满一年对月对日,从当日公益信托计划财产专户留存资金中提取下一年度信托监察费并向信托监察人支付。

第八条受托人报酬

受托人不收取受托人报酬。

第九条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计划财产处分

9.1信托计划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做出处理信托事务清算报告,清算报告不做外部审计。

9.2本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计划财产全部捐献给郑州慈善总会。

第十条信托计划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10.1委托人权利和义务

10.1.1委托人权利

(1)了解信托计划财产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但委托人行使上述权利应以不影响受托人正常管理和运作信托计划财产为限;

(2)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资金有关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其他文件;

(3)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计划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计划财产受到损失,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予以赔偿;

(4)除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信托计划财产强制执行时,委托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5)信托计划文件及法律、法规等规定其他权利。

10.1.2委托人义务

(1)按本合同规定交付信托资金;

(2)保证其所交付信托资金是其合法所有财产;

(3)签署包括本合同在内信托计划文件行为需要获得批准或授权,保证已履行必要批准或授权手续;

(4)不得要求受托人通过非法方式或手段管理信托计划财产并获取利益,不得通过信托方式谋求非法利益;

(5)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合法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本信托未损害债权人利益;

(6)信托计划文件及法律、法规等规定其他义务。

10.2受托人权利和义务

10.2.1受托人权利

(1)根据信托计划文件规定,行使信托计划财产上权利;

(2)根据实际情况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3)信托计划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权利。

10.2.2受托人义务

(1)根据信托计划文件规定,受托人须依据恪尽职守,本着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原则,为公共利益目处理信托事务;

(2)依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及本信托合同约定,每半年披露信托计划资金管理、运用情况,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妥善保管处理信托事务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

(4)信托计划文件及法律、法规等规定其他义务。

10.3信托监察人权利和义务

10.3.1信托监察人权利

(1)有权向受托人推荐援助项目;

(2)有权对公益信托计划援助项目实施进行监督;

(3)有权监督信托计划资金募集、信托计划资金管理、运用、信息披露等,并要求受托人及时报告信托事务处理情况;

(4)有权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公益信托计划进行审计和法律咨询;

(5)有权对公益信托计划执行过程中各方违法行为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权利。

10.3.2信托监察人义务

(1)应根据受托人提供委托人交款明细单或委托人收款凭证及签约凭证,为委托人出具可被财政、税务部门认可抵税凭据;

(2)应为公益信托计划委托人颁发荣誉证书:

(3)应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履行监督义务;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信托变更、解除与终止

11.1信托计划存续期间,除信托计划文件另有规定外,受托人不得擅自变更、撤销、解除或终止本信托。

11.2信托终止

本信托因下列原因或其中之一终止:

11.2.1信托存续违反信托目;

11.2.2信托目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

11.2.3信托被解除或被撤销;

11.2.4信托计划终止。

信托计划因下列原因或其中之一终止:

(1)信托目实现;

(2)信托计划期限届满;

(3)受托人职责终止,未能按照有关规定产生新受托人。

11.2.5法律、法规等规定其他事由。

第十二条新受托人选任

12.1受托人职责终止

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其职责终止:

(1)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2)依法解散或者法定资格丧失;

(3)辞任或者被解任;

(4)法律、法规等规定其他情形。

受托人职责终止时,其承继机构或者清算人/管理人应当妥善保管信托计划财产,协助新受托人接管信托事务。

12.2新受托人选任

受托人职责终止时,其承继机构或者清算人/管理人应提名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专业信托机构作为新受托人候选人,并信托监察人认可和公益信托管理机构批准,方可成为本信托计划新受托人。

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权利和义务,由新受托人承继。

12.3受托人应于职责终止后十个工作日内做出信托事务管理报告。

信托事务管理报告不做外部审计。

第十三条风险揭示、防范和承担

本信托为公益信托,信托计划不以盈利为目,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投资于流动性好、变现能力强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及中国银监会允许投资其他低风险金融产品,因此信托计划在管理、运用过程中基本不会产生流动性风险和市场风险,但可能会产生操作风险。

13.1风险揭示

该项目主要用于校舍建设、贫困学生救助与帮困及相关公益领域,而且四川灾区及其他贫困地区与受托人距离较远,受托人在资金控制、尽职管理过程中,如操作不规范,管理不到位,会导致相应风险。

13.2风险防范

(1)受托人制定了严格信托经理选任机制,规范信托业务操作流程,完善健全组织架构和规范有效内控管理制度,为防范操作风险提供了坚实制度保障。

(2)信托计划聘请郑州慈善总会为信托监察人,并接受郑州市民政局监督和管理,能够有效防范受托人因违规操作而导致相应风险。

(3)本信托计划资金委托合格商业银行进行保管,对信托计划财产专户中现金资产进行保管。

13.3风险承担

受托人根据信托计划文件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计划财产,导致信托计划财产受到损失,其损失部分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

受托人违反信托计划文件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计划财产,导致信托计划财产受到损失,受托人负责赔偿,不足赔偿,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

第十四条信息披露

14.1信息披露方式

受托人在受托人网站()上进行信息披露。

14.2定期信息披露

受托人在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每届满半年后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公益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产状况报告,经信托监察人认可后,报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及中国银监会核准或备案后,予以公告,并存放受托人营业场所备查。

14.3临时信息披露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如发生下列事项,受托人将在知道该事项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在公司网站上进行信息披露:

(1)信托计划财产可能遭受重大损失;

(2)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制度发生重大变化;

(3)发生其他严重影响本信托计划目实现或严重影响信托事务执行事项。

第十五条其他事项

15.1合同组成

根据本合同形成或附加其他一切补充(修改)协议、文件,以及根据本合同做出凭证、报告、清单、承诺和放弃文件都构成对本合同附加,并与本合同形成一个不可分割整体,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信托计划说明书和加入确认书是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不可分割。

委托人在加入确认书签字(或用印),即视为同意本合同内容并签署本合同。

15.2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自然人委托人在本信托计划加入确认书签字/法人委托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本信托计划加入确认书签字(或用印)并加盖公章/其他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在本信托计划加入确认书签字(或用印)并加盖公章,且受托人加盖信托合同专用章,且受托人收到委托人交付信托资金之日起成立,自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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