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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终端销售合同

POS终端销售合同

甲方:

办公地址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乙方:

xxxx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010-

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采购信付通终端及附属产品的价格及服务且乙方协助甲方办理光大银行阳光商旅白金卡及乐惠金卡服务,经双方共同确认,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产品、金额及付款方式

1.产品及金额

“POS终端”是指收单机构放置在特约商户处的,能够接受银联卡信息,具有通信功能,并接受柜员的指令而完成金融交易信息和有关信息交换的设备。

乙方向甲方的供货价格如表一(终端报价表)。

表一:

终端报价表

序号

产品描述

终端型号

单价(小写)

单价(大写)

数量

1

2

总价:

¥(小写)(大写)

2.POS终端通讯费:

每年80元。

3.服务费:

1200元。

4.付款方式:

银行汇款,汇到甲方指定账号,或到公司交款。

第二条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

1.乙方收到货款后,由业务员将POS终端送货上门,安装调试。

2.POS终端保修期自甲方收到产品并签收之日起开始计算,产品保修期为一年,甲乙双方负责登记合同项下产品的终端序列号,并以此为据对产品保修时间进行确认。

首年按照国家三包政策实行“三包”,即包修、包退、包换(人为损坏除外)。

3.乙方接到用户的维修申请后,通知用户将维护终端集中到终端厂商就近的维修网点处理,厂商承诺在收到需维修的终端后的3-5个工作日内将维修终端修理完毕。

不能在网点维修的终端,厂商需提供备用终端供用户使用。

4.厂商承诺产品的质量保证及保修范围涵盖合同内产品的全部零部件,故障维护费用包含全部配件费、维修该设备的人工费用。

5.保修条件限于正常使用条件下发生的产品故障,因产品的保管不善、由人为或不可抗力造成的毁损不在保修范围内。

6.超出产品保修范围和保修期的终端故障维护,生产厂商将按统一的维修收费标准提供有偿维修服务。

第三条保密条款

1.为本合同的“专有信息”是指在双方合作过程中一方从另一方(披露权方)得到的披露权方开发、创造、发现的或为披露权方所知的、或转移至该披露权方的、对该披露权方有商业价值的信息。

“专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商业秘密,电脑程序、设计技术、方案、专有技术、工艺、数据、业务与产品开发计划等,与该披露权方业务有关的客户信息及其他信息,或该披露权方从他方收到的保密信息。

双方理解,信息披露权方拥有并将拥有“专有信息”,而这些“专有信息”对该披露权方是非常重要的;本合同项下的合作关系产生了甲、乙双方的与“专有信息”有关的信任关系。

2.未经信息披露权方事先书面同意,另一方将对任何“专有信息”保密,并不使用或向任何第三人披露这些“专有信息”,但正常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需要的或需向业务主管部门如中国银联披露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

3.甲方不得对本合同项下的终端进行包括但不限于私自拆卸、解剖、测绘、改装、更新等行为;

4.上述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无效而终止。

本合同终止后十年内仍然有效。

第四条违约责任

1.若因甲方违反双方签署的《特殊商户受理银联卡协议书》,导致该协议终止执行或者业务终止,甲方承诺对本销售合同中涉及的已购终端不作任何退货要求。

2.如若甲方不能成功申办上述银行卡,乙方返还甲方1200元;甲方如若因此而不安装POS终端,乙方可全额退款收回终端设备,若终端设备坏损折价退款。

第五条合同纠纷的解决

因本合同所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

如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第六条其他事宜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之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必要时可签订补充合同对本合同中的有关问题作出补充规定,本合同的补充合同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貮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

(盖章)

授权代表:

日期:

 

乙方:

xxxx科技有限公司

(盖章)

授权代表:

日期:

POS终端订购单

编号

订购单位名称

需求发起时间

终端收货地址

收货人姓名

收货人联系方式

机具名称

项目名称

是否有特殊需求(菜单版本)

预付货款

余款

到货时间

终端销售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终端销售单位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

特别约定:

1、产品质量保修期为一年;

2、本订货单签订后不可退单;

3、销售方只承担道本单收货地点的运费;

4、本单收货人验收货物后签字即完成收货,验收标准为外观无破损。

订购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终端销售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赠送:

一份《国际商业合同》

国际商业合同

 

  买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邮编:

____________电话:

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职务:

____________国籍:

____________

  卖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邮编:

____________电话:

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职务:

____________国籍:

____________

  买卖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上,经协商达成本协议条款,以共同遵守,全面履行:

  第一条品名、规格、价格、数量:

  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数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金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原产国别和生产厂:

  第三条包装:

  1.须用坚固的木箱或纸箱包装。

以宜于长途海运/邮寄/空运及适应气候的变化。

并具备良好的防潮抗震能力。

  2.由于包装不良而引起的货物损伤或由于防护措施不善而引起货物锈蚀,卖方应赔偿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费用。

  3.包装箱内应附有完整的维修保养、操作使用说明书。

  第四条装运标记:

  卖方应在每个货箱上用不褪色油漆标明箱号、毛重、净重、长、宽、高并书以“防潮”、“小心轻放”、“此面向上”等字样和装运:

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装运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装运港口:

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卸货港口:

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保险:

____________________

  装运后由买方投保。

  第九条支付条件:

  按下列项条件支付:

  1.采用信用证:

买方收到卖方交货通知,应在交货日前15-20天,由银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与装运全金额相同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卖方须向开证行出具100%发票金额即期汇票并附装运单据。

开证行收到上述汇票和装运单据即予支付。

信用证于装运日期后15天内有效。

  2.托收:

  货物装运后,卖方出具即期汇票,连同装运单据,通过卖方所在地银行和买方银行交给买方进行托收。

  3.直接付款:

  买方收到卖方装运单据后7天内,以电汇或航邮向卖方支付货款。

  第十条单据:

  1.海运:

  全套洁净海运提单,标明“运费付讫”/“运费预付”,作成空白背书并加注目的港公司。

  2.空运:

  空运提单副本一份,标明“运费付讫”/“运费预付”,寄交买方。

  3.航邮:

  航邮收据副本一份,寄交买方。

  4.发票一式五份,标明合同号和货运唛头,发票根据有关合同详细填写。

  5.由厂商出具的装箱清单一式两份。

  6.由厂商出具的质量和数量保证书。

  7.货物装运后立即用电报/信件通知买方。

  此外,货发10天内,卖方将上述单据航空邮寄两份,一份直接寄买方,另一份直接寄目的港公司。

  第十一条装运:

  1.FOB条款:

  a.卖方于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前30天,用电报/信件将合同号、品名、数量、价值、箱号、毛重、装箱尺码和货抵装运港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买方租船订舱。

  b.卖方船运代理公司________,(电报:

________),负责办理租船订舱事宜。

  c.租船公司或其港口代理(或班轮代理),预计船达装运港10天之前,即将船名、预计装货日期、合同号等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安排装运,要求卖方与船方代理保持密切联系。

当需要更换运载船舶及船舶提前、推迟抵达时,买方或船方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

  若船在买方通知日后30天内尚未抵达,则第30天后仓储费和保险费由买方承担。

  d.若载运船舶如期抵达装运港,卖方因备货未妥而影响装船,则空舱费和滞期费均由卖方承担。

  e.货物越过船舷并从吊钩卸下之前,一切费用和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并从吊钩卸下,一切费用和风险属买方。

  2.CFR条款:

  a.在装运期内,卖方负责将货物从装运港运至目的港。

不允许转船。

  b.货物经航邮/空运时,卖方于本合同第5条规定的交货日前30天,以电报/信件把交货预定期、合同号、品名、发票金额等通知买方。

货物交办发运,卖方即刻以电报/信件将合同号、品名、发票金额、交办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及时投保。

  第十二条装运通知:

  货物业经全部装船,卖方应将合同号、品名、数量、发票金额、毛重、船名和启航日期等立即以电报/信件通知买方。

若因卖方通知不及时使买方不能及时投保,卖方则承担全部损失。

  第十三条质量保证:

  卖方保证:

所供货物,系由最好的材料兼以高超工艺制成,商标为新的和未经使用的,其质量和规格符合本合同所作的说明。

自货到目的港起12个月为质量保证期。

  第十四条索赔:

  自货到目的港起90天内,经发现货物质量、规格、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者,除应由保险公司或船方承担的部分外,买方可凭出具的商检证书,有权要求更换或索赔。

  货到目的港起12个月内,使用过程中由于材料质量低劣和工艺不佳而出现的损伤,买方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并出具商检局开列的检验证书,提出索赔。

商检验书乃索赔之依据。

按买方索赔要求,卖方有责任立即排除货物之缺陷,全部或部分更换货物或根据缺陷情况将货物作降价处理。

  第十五条不可抗力:

  在货物制造和装运过程中,由于发生不可抗力事故致使延期交货或不能交货,卖方概不负责。

卖方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即刻通知买方并在事发14天内,以航空邮件将事故发生所在地当局签发的证书寄交卖方以作证据,即使在此情况下,卖方仍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促使尽快交货。

  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超过10个星期而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买方有权撤销合同。

  第十六条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15条所述不可抗力原因,卖方若不能按合同规定如期交货,按照卖方确认的罚金支付,买方可同意延期交货,付款银行相应减少议定的支付金额,但罚款不得超过迟交货物总额的5%,卖方若逾期10个星期仍不能交货,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尽管合同已撤销,但卖方仍应如期支付上述罚金。

  第十七条仲裁:

  涉及本合同或因执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一切争执,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能解决,按项解决:

  1.提交方所在国仲裁机构根据该机构的仲裁法则和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2.在双方均能接受的第三国进行仲裁。

  第十八条附加条款: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生效,具有同等效力。

 

  卖方:

代表:

  买方:

代表:

 

签署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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