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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川区部分涉农政策解读

合川区部分涉农政策解读

农业政策

农机具购置补贴

补贴对象:

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补贴机具种类:

主要补贴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和其他机械等10大类31个小类66个品目机具。

补贴标准: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

补贴操作程序:

我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实施方式和“购机待补”、“带机报补”两种操作模式。

我区目前实行的“购机待补”模式:

主要程序为机具购置→补贴公示→购机核实→补贴审核→补贴发放。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分为一般农户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种粮大户支持保护补贴。

一般农户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补贴对象:

用于补贴一般农户的耕地地力保护,资金原则上补贴给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与耕地面积挂购,直接补贴到户。

补贴标准:

根据市级下达的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总额扣除种粮大户支持保护补贴资金后测算确定。

补贴操作程序:

根据一般农户耕地面积和当年统一的补贴标准,按“自下而上”的程序核定到每个承包耕地农户,由镇街人民政府负责将所有农户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和补贴资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发放。

镇街、村社公示方案区财政局、区农委根据实施方案制定。

区农委、区财政局、镇街人民政府负责补贴资金发放明细的审核,区财政局委托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合川支行负责将补贴资金直接发放到农户手中。

村社集体机动地种地的,补贴给种地农户。

种粮大户支持保护补贴:

补贴对象:

种粮大户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自然人、法人、专业合作组织或其他组织:

一是相对集中成片承包耕地或租种耕地(包括代种撂荒地、新开垦未发包耕地)50亩(含50亩)以上,种植一季主要粮食作物。

二是独立承担风险、自负盈亏,统一生产经营管理,独自享有产品处置权。

三是按当地基本种植技术要求规范耕种。

补贴标准:

种粮大户支持保护补贴标准由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农委每年下达实施方案确定,粮食作物之间套种的不重复计算补贴面积,同一地块一年只能享受一次种粮大户支持保护补贴。

2016年补贴标准230元/亩。

补贴操作程序:

实行区县核准、市级备案制。

各镇街对种粮大户支持保护补贴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负责。

镇街人民政府负责对种粮大户进行核实,区财政局、区农委负责抽查;区财政局核拨补贴资金。

种粮大户、镇街人民政府分别填报《重庆市种粮大户补贴申报表》、《重庆市种粮大户补贴分户统计表(乡镇用)》(附表3)。

种粮大户须按要求提供土地流转证明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对代种撂荒地的,应由镇街政府、村出具种粮证明,新开垦未发包耕地、村社集体机动地种植的,应由镇街、村级及国土部门出具土地面积和性质相关证明。

种粮大户支持保护补贴核实结果必须坚持区、镇街、村社三级两次公示,每次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对有异议的,重新查实审核后再公示,直至群众认可。

水产养殖许可证办理

申报需要的材料:

(1)申请表1份(要求镇国土所、镇政府签章);

(2)法人、组织资格证明若个人身份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3)提交具有测绘资质机构出具的水域、滩涂电子图(如面积为3公顷以内,可手工绘图),纸质件3份(镇农服中心签章);(4)使用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的,应提交承包经营合同复印件3份(原件查验);(5)提交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资信证明材料、养殖技术条件说明(镇农服中心签章)等。

申报程序:

合川区渔政站受理合川区农委审核合川区政府批准合川区渔政站发证件。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程序

申报需要的材料:

(1)填写《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

(2)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3)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来历证明;(4)国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整机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拖拉机的进口凭证;(5)拖拉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6)拖拉机发动机和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号码的拓印膜;(7)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8)交验拖拉机。

申报程序:

合川区农机监理站受理→合川区农机监理站审核→合川区农机监理站上报重庆市农机监理所批准→合川区农机监理站发证件。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办理

申报需要的材料:

(1)填写《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3)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4)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考试记录;(5)1寸照片4张。

申报程序:

合川区农机监理站受理→合川区农机监理站审核→合川区农机监理站上报重庆市农机监理所审批→合川区农机监理站发证件。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年检程序

申报需要的材料:

(1)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检验表;

(2)拖拉机行驶证;(3)拖拉机交强险凭证原件;(4)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发动机和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号码的拓印膜;(5)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6)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7)交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申报程序:

合川区农机监理站受理→合川区农机监理站审核→合川区农机监理站发证件。

政策性畜禽保险范围和标准

目前我区开展的政策性畜禽保险品种有能繁母猪、生猪、家禽(种、蛋鸡,种、蛋鸭)、肉牛、山羊。

能繁母猪、生猪、家禽、肉牛、山羊投保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能繁母猪在200日龄以上4周岁以下,种、蛋鸡在90日以上或体重在1.0公斤以上,种、蛋鸭日龄在90日以上或体重在2.0公斤以上,肉牛体重在75公斤以上,山羊体重在5公斤以上,生猪体重在20公斤以上。

能繁母猪存栏量在10头以上,生猪存栏量在20头以上,种、蛋鸡存栏量在2000只以上,种、蛋鸭存栏量在1000只以上,肉牛存栏量在10头以上,山羊存栏量在20头以上,未达到此规模的可以村(合作社)为单位统一参保。

在保险期内,对属于保险合同列明养殖地点内的保险能繁母猪、生猪、家禽、肉牛、山羊,经承保公司确认发病及意外事故、自然灾害导致死亡的,承保公司负责赔偿。

畜禽死亡后保险公司向养殖户赔付标准为:

能繁母猪保额为1000元/头;生猪保额500元/头;种、蛋鸡保额15元/只;种、蛋鸭保额20元/只;肉牛保额3000元/头;种羊保额600元/只;育肥羊保额300元/只。

能繁母猪、家禽、肉牛、种羊保险期为1年,育肥羊保险期为6个月,生猪保险期为5个月。

政策性畜禽保险政府补贴

能繁母猪保险保费为60元/头,政府补贴48元/头,养殖户自缴保费12元/头;生猪保费30元/头,政府补贴24元/头,养殖户自缴6元/头;种、蛋鸡保费0.90元/只,政府补贴0.63元/只,养殖户自缴保费0.27元/只;种、蛋鸭保费1.2元/只,政府补贴0.84元/只,养殖户自缴保费0.36元/只;肉牛保费180元/头,政府补贴126元/头,养殖户自缴54元/头;种羊保费36元/只,政府补贴25.2元/只,养殖户自缴10.8元/只;育肥羊保费18元/只,政府补贴12.6元/只,养殖户自缴5.4元/只。

生猪良种补贴政策

养殖户的能繁母猪需要配种时可到良种公猪精液供应站(点)领取精液,国家政策对其所需的良种公猪精液进行补贴:

按每头母猪每年繁殖2胎,每胎使用2份良种公猪精液,每份精液补助10元,即养殖户对每头能繁母猪每胎配种领取2份精液直接少交20元给供精站(点)。

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

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补贴对象为提供病害猪的货主和自宰经营模式的生猪屠宰企业。

补贴范围为病害活猪、送至待宰圈后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以及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

凡是卸至卸猪站台时已经死亡的生猪不纳入病害猪损失补贴范围。

补贴标准:

90公斤以上病害猪损失补贴标准为800元/头;不足90公斤的病害猪按实际重量折算后计算病害猪损失补贴;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按90公斤折算一头的标准计算补贴。

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对象为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屠宰企业,补贴范围包括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病害活猪及病害死猪,补贴标准为80元/头。

生猪饲养环节无害化处理补贴

生猪饲养环节无害化处理补贴的补助对象为年出栏达到50头以上的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对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费用进行补贴。

补助标准:

80元/头。

补助资金通过“一卡通”或“一折通”直接拨付到养殖场(小区)。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办理流程

单位和个人开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流程如下:

(一)申请人到所在辖区畜牧兽医站领取《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并提交申请表所需的材料。

(二)畜牧兽医站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核。

(三)申请人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到所在地政府,对是否符合养殖区域划分规定进行审核。

(四)申请人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到区环保部门,对是否符合环保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核。

(五)申请人持经当地畜牧兽医站、当地政府、区环保部门审核通过,并加盖公章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递交至区畜牧兽医中心行政审批项目管理科进行审核。

(六)对符合条件的,区畜牧兽医中心组织3-5人专家进行现场审核。

(七)根据现场审核情况,进行最终审核,符合条件的,签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扶贫政策

贫困户认定原则

以是否解决“两不愁、三保障”(不愁吃、不愁穿、义务教育有保障、安全住房有保障、基本医疗有保障)为基本原则,以农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国家扶贫标准为贫困户识别标准,以农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国家扶贫标准为脱贫户识别标准,严格按照“四进、七不进、一出、三不出”方法进行识别。

  一、“四进”。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作为今年新增或返贫对象评定为贫困户:

一是2016年农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国家扶贫标准的农户;二是因缺资金有子女无法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农户;三是无房且自己无能修建的农户,或只有一套常住房且为尚未改造的危房,目前已经存在安全隐患自己却无力修建的农户;四是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或长期慢性病等,扣除各类救助政策后,自付医疗费仍然很高,导致家庭处于国家扶贫标准以下的农户。

  二、“七不进”。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不能评定贫困户:

一是2016年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可支配收入)高于当地平均水平的;二是2014年以来购房或修建新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不含因灾重建、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和国家统征拆迁房屋);三是家庭拥有或使用汽(轿)车、船舶、工程机械及大型农机具的;四是家庭办有或投资企业,长期雇用他人从事生产经营的;五是家庭成员中有财政供养人员(含村干部);六是举家外出一年及一年以上的家庭;七是其他明显不符合扶贫开发对象标准的情形。

  三、“一出”。

现有建档立卡贫困户中,具备下列条件的,必须列为2016年脱贫户退出。

即:

2016年家庭年人均纯收入超过国家扶贫标准,并真正实现了教育、医疗、住房安全三保障,饮水安全和生活用电问题已经解决,不因患重大疾病、长期慢性病等大额医疗费用支出而返贫的贫困户。

四、“三不出”。

现有建档立卡贫困户中,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不能作为2016年脱贫户退出。

即:

一是农户家庭人均纯收入没有稳定超过国家扶贫标准,没有稳定实现“两不愁三保障”的;二是虽然享受了扶贫政策,但当年尚未明显见效的;三是建档立卡“回头看”后今年新纳入的贫困户原则上不能退出。

新增贫困户、返贫户和脱贫户识别流程。

通过“四看”(看收入、看吃穿、看保障、看稳定发展态势),采取“七步工作法”(政策宣传、业务培训、识别对象、录入更新、比对清洗、评估验收、审批备案)识别确认贫困户和脱贫户。

新增贫困户、返贫户通过“八步二公示一公告”的流程识别认定,脱贫户通过“七步二公示一公告”的流程识别认定。

新增贫困户、返贫户识别流程。

第一步农户自愿申请,第二步村民小组民主评议(第一次公示),第三步村干部和驻村干部组织入户调查核实,第四步农户确认,第五步村级民主评议(第二次公示),第六步乡镇审核认定(对外公告),第七步信息录入更新,第八步数据比对清洗。

脱贫户的识别流程。

第一步村民小组民主评议筛选提名(第一次公示)、第二步村干部和驻村干部组织入户调查核实、第三步贫困户认可、第四步村级民主评议(第二次公示)、第五步乡镇审核认定(对外公告)、第六步信息录入更新、第七步数据比对清洗。

农村贫困户的认定是由重庆市统一安排,每年进行一次动态调整,调整时间一般在每年的11—12月份。

贫困村认定规则

贫困村识别有“一高一低一无”三条标准,且受总规模控制,同时综合考虑各镇街基本情况、发展状况、基础设施情况、生产生活条件、公共服务情况、帮扶资源情况等因素。

所谓“一高一低一无”,即行政村贫困发生率高于全市平均水平1倍以上;全村农民人均纯收入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60%;行政村无集体经济收入。

贫困村的认定程序:

采取“村委会自愿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区扶贫办审核、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国务院扶贫办备案、填写《贫困村登记表》(另发)”的流程进行识别。

农村贫困户扶持政策

一、子女读书扶持政策:

对公办中职学校一、二、三年级学生给予免学费资助;对民办中职学校一、二、三年级学生参照同类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给予资助。

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就读中职学校,在减免学费的基础上,按照现资助程序,优先资助助学金2000元,资助住宿费500元;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就读高职院校,按照各校的助学金评审程序和办法,优先资助助学金3000元。

贫困学生就读普通高中,可以享受学费全免。

就读初中、小学、幼儿园的贫困学生都可以享受相应的资助政策。

贫困家庭大学新生可享受5000元的雨露工程资助。

二、扶贫培训扶持政策:

贫困家庭青壮年劳动力可免费参加扶贫部门举办的雨露技工培训、创业培训和实用技术培训。

三、高山生态扶贫移民扶持政策:

被纳入高山生态扶贫搬迁的贫困户,凡自愿实施搬迁的,可优先享受高山生态扶贫移民补助政策。

四、保险保障扶持政策:

对年满18岁的贫困人口,由财政全额购买农村大病医疗补充保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人/年。

对贫困户购买了农村贫困人口小额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全覆盖,每户参保资金90元,由财政出资70元,保险机构出资20元。

如遇意外伤害最高可赔付40000元/人,意外导致的医疗费用补助3000元/人,因病死亡赔付600元/人。

高山生态扶贫搬迁

符合下列条件的贫困农户,列入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对象:

1.居住在深山峡谷、高寒边远地区,生产生活极为不便、生存环境十分恶劣的;2.居住地属重要生态修复保护区,根据规划必须搬迁的;3.居住地的水、电、路、通讯等基础条件难以完善,建设投资大且效益不好的。

对其中住房经鉴定为D级危房的,优先实施搬迁。

高山生态扶贫搬迁现在的补助标准是8000元/人,贫困户补助标准是10000元/人,全部补助到户。

符合退耕还林政策的搬迁对象条件的农户,可自愿向村民委员会申请纳入搬迁计划。

由区发改委统一向市里申报并批复。

水资源管理政策

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和缴纳水资源费的情形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水;

二、为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年取水量在3000立方米以下的取水;

三、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进行的临时应急取水;

四、为保障矿井、隧道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进行的临时应急取水;

五、为农业抗旱进行的临时应急取水等。

应办理取水许可申请的时间和材料

办理时间:

1、实行政府审批制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在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

2、纳入政府核准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

3、纳入政府备案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在取水工程开工前,提出取水申请。

需提交的材料有:

1、取水许可申请书;

2、《建议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报告表)及审查意见;

3、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4、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若书或者其他文件;

5、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取水许可的审批权限

一、年核准取用地表水100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200万立方米以上、水(火)力发电总装机容量在2.5万千瓦以上(均含本数)和大中型水库的取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并征收水资源费。

二、未达到上述限额的取水,由取水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并征收水资源费。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根据渝价﹝2006﹞136号规定,我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

地表水0.10元/m3,地下水0.13元/m3,水(火)力发电0.005元/度。

征收水资源费如何计量?

水资源费按实行取水量计征,取水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在取水口安装计量设施,并保证取水计量设施正常运转。

取水人在核准的年取水计划内取水的,水资源费按规定标准缴纳;年实际取水超过核准的年取水计划,超额不到30%的,超过部分按规定标准的2倍缴纳;超额30%以上的,超过部分按规定标准的3倍缴纳。

水资源费可以减免或缓缴吗?

水资源费不得减免征收。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特别困难和享受国家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取水单位,可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有管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缓缴水资源费的申请,水资源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哪些取水许可申请应办理水资源论证审批手续?

需要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限额划分为:

年取用地表水10万m3、地下水1万m3以上的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其余填写水资源论证报告表。

办理水资源论证审批要提交那些资料?

一、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查申请文件;

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报告表(送审稿);

三、取水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提供与第三者签订的承诺书(协议书)或其他文件;

四、按照专家评审意见补充修改完善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报告表(报批稿)。

水文站监测范围禁止从事的行为

一、种植高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

二、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和倾倒废弃物;

三、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

四、其他对水文监测有影响的活动。

林业政策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是指各级政府按照事权划分依法筹集设立用于公益林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的资金。

2015年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为15元/亩。

其中,公共管护支出(重庆预留)0.25元。

自主管护支出(直补到户)11.75元/亩,集中管护支出(拨到镇街)3元/亩。

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发生的相关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另行安排,不得在补偿基金中列支。

补偿基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分帐核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克扣,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

涉及林主的补偿基金实行“一折(卡)通”管理,不得发放现金,也不得集体代领或委托代领。

新一轮退耕还林原则和标准

坚持农民自愿,政府引导;坚持尊重规律,因地制宜;坚持严格范围,稳步推进;坚持加强监管,确保质量。

补助标准为:

退耕还林每亩补助1500元,其中,财政部通过专项资金安排现金补助1200元、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种苗造林费300元。

分三次下达给省级人民政府,第一年800元(其中,种苗造林费300元)、第三年300元、第五年400元。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

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

使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

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

(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

(二)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三)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四)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五)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六)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七)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八)公路、铁路、通讯、电力、油气管线等线性工程和水利水电、航道工程等建设项目配套的采石(沙)场、取土场使用林地按照主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范围执行,但不得使用Ⅱ级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

其中,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国有林区)内,不得使用Ⅲ级以上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

(九)上述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Ⅳ级保护林地。

征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地面积五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二十公顷以下的,由市林业局审批;临时使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面积十公顷以下的其他林地,由区林业局审批。

国土房管政策

收回土地使用权

收回土地使用权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规定,收回用地单位或个人的土地使用权行为。

收回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4.因单位撤消、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4.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连续两年未使用的;5.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

收回农民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3.因撤消、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

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

国有土地就是由国家享有所有权的土地。

我国国有土地包括:

城市市区的土地,农村和城市郊区中依法没收、征用、征收、征购、收归国有的土地,国家未确定为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山岭、荒地、滩涂、河滩地,以及其他土地。

集体所有土地就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享有的土地。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

土地划拨和土地出让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使用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划拨供地适用范围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划拨供地范围详见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划拨用地目录》。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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