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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考试复习要点

中国法制史考试复习要点提纲(根据范围有删节)

一.可能出问答题论述题的知识点

P61 成文法公布(三点)及其意义

活动:

郑国的“刑书”(中国历史上第一个颁布法典的人)前536年郑国子产颁布的“刑鼎”。

公元前530年郑国邓析把法律(私刑)写在竹简上被诸侯承认的法典——竹刑。

第二次颁布成文法:

晋铸刑鼎。

前513年赵鞅,荀寅把范宣子写好的刑书写在刑鼎上。

意义:

法的公布成为历史潮流。

刑书的公布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肯定了封建剥削方式和地主阶级政权的合法性,具有进步意义。

2.刑依法定的局面逐渐打开。

对于破除奴隶主贵族的宗法等级制度,3.确立地主统治地位,4.建立新的统治秩序都发挥了作用。

5.“礼治”和“法治”之争拉开了序幕。

P72 法经内容、特点、影响

历史背景:

魏文侯执政时期,任命李悝为相,进行了大规模的变法,李悝主持变法,为了推行变法,颁布了《法经》。

《法经》的内容:

a.政治上废除了“世卿世禄”制度,剥夺了奴隶主特权。

李悝主张“食有劳而禄有功”。

b.经济上“废沟洫,以尽地力之教”,实行“善平”的政策。

c.在政治,经济改革的同时,李悝增强了军力,重视军事改革和军备训练。

d.实行以法治国,制定《法经》。

《法经》的篇目:

第一部分是正律,包括《盗法》,《贼法》,《囚法》,《捕法》。

第一篇〈盗法〉,是惩罚侵犯财产的犯罪的法律。

第二篇〈贼法〉,是惩罚杀人,伤人等侵害他人人身的犯罪的法律。

第三篇〈囚法〉,是关于囚禁和审讯犯人的法律规定。

第四篇〈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罪犯的法律规定。

第二部分是杂律,即〈杂法〉一篇,是对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者的规定。

第三部分是减律即〈具法〉,相当于现在刑法的总则。

〈法经〉的特点及其影响:

1.以镇压盗,贼为首要任务。

“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

2.反对奴隶主贵族固有的等级特权。

3.体现重刑主义精神。

4.体例上诸法合体,具法列后。

法经作为我国法制史上具备一定规模体系的第一部封建法典,其将诸种罪名和诉讼法的内容合于一部法之中,且容实体法程序法为一体的编纂方法,为后世所宗。

对我国秦汉时期的封建法律制度产生了直接的影响,事实上也是整个封建社会法典制定的蓝本。

P103 秦朝司法官的责任

1.凡因过失使判决量刑不当的,构成“失刑罪”(过失出入人罪)

2.故意重罪轻判或者轻罪重判,以“不直”论。

3.故意有罪不判使罪犯逃脱法律制裁的构成“纵囚”罪。

(故意出罪)

4.P110 汉朝的法律形式

令:

是一种数量多,范围广,针对性强而又灵活的法律形式。

是作为律的补充。

“前主所是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

科:

即特殊的刑事法律。

比是汉代一种重要的法律形式,它指的是司法类推的行为,即在律无正条的情况下,司法官吏比附律令,援引判例断罪量刑。

比,又称“决事比”,它的渊源可以追溯到春秋战国时期,秦朝称为“廷行事”。

汉比的来源主要是得到认可的比较特殊的典型案例以及官府整理汇编的判例。

P120 文景除肉刑(背景、内容、影响)

这是一次刑制改革,即刑罚制度的改革。

改革内容:

汉文帝开始,方案的旨向是用笞,徒,死取代黥,劓,刖等肉刑,即用五年徒刑代替黥刑,以笞三百代替劓刑,以笞五百代替斩左趾,斩右趾则改为弃市。

之后再次下令,将笞数由五百减为三百,三百减为二百,二百减为一百。

并且定垂令,对用笞的的刑具和行刑的方法作了具体规定:

垂长五尺,根头一寸,末梢半寸,材料用竹,皆削平竹节;笞打人的臀部,行刑时中途不得更换人。

改革意义:

这一改革从法律上正式废除了肉刑,顺应了历史发展的潮流,为封建社会笞,杖,徒,流,死五刑的形成奠定了基础,也保护了社会生产力,意义很大。

P141 春秋决狱内容及其影响

(名词解释)春秋决狱又称“引经决狱”,“经义决狱”,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以儒家思想作为判案的指导思想,直接引用《春秋》等书的经义分析案情,认定犯罪,并按经义的精神解释和适用法律的一种审判方式。

这一审判方式体现了儒家经义向法律的渗透,以逐步实现封建法律的儒家化。

,也弥补了早已订就且指导思想大体未脱先秦法家思想的《九章律》等法律的不足。

春秋决狱的主要倡导者是董仲舒。

春秋决狱的主要法律观:

a)原心定罪。

这是最重要的原则。

特别强调考察犯罪者的主观动机

b)“君亲无将,c)将而d)诛焉”。

意即君主的亲人和大臣不e)的有篡逆之心。

f)“恶恶止其身”。

认为该只惩罚犯罪者本人,g)不h)可株连无辜者。

i)“亲亲得相首匿”。

春秋决狱的影响:

汉儒以《春秋》改进法律,目的在于“以经术润饰吏事”,引礼入法,寻求经义和法律理性的结合,同时,以儒家为核心的封建正统思想影响着司法实践,进一步确立了儒家思想在法制中的地位。

春秋决狱在法律繁琐而不完备的汉代以及以后相当长的时期内,起到了补充法律的积极作用,并使儒家思想的法律原则先司法后立法,逐渐得以确立,至唐,儒家经义才全面完成了对成文法的改造。

从此时开始,中国的司法实践开始重视人的主观方面了。

6.P176 隋律、《开皇律》的特点

隋朝沿革了汉魏以来的法律形式,最终确定律,令,格,式为本朝的法律形式。

总结魏晋南北朝法律而制定的《唐律》也是由《开皇律》发展而来。

而《大业律》与《开皇律》在内容上有不同,主要是用刑更轻,但是它是未能真正实施的一部法律,在历史上称为“具文”。

(1)体例:

隋律这里指《开皇律》,隋律共12篇,500条,12篇依次为:

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和断狱。

与《唐律》一致。

内容:

出现了刑等

7.(综合)儒家法律思想的具体表现:

入律的表现:

如八议、官当、准五服8.治罪、重罪十条……

                  慎刑的表现:

如女徒顾山、老幼废疾原则、原心定罪、会审奏请制度…….

10.P178 唐朝立法指导思想

唐朝法律思想即中国封建法制的成熟思想。

礼法并用治国的思想(“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

法律内容统一,简约和稳定的思想

慎重行刑的思想

11.P181 唐朝法律形式及其相互关系

律(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刑事法律,是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

令(是国家规章制度的汇编)

格(是皇帝发布的各种敕令的汇编,唐朝分为“留司格”与“散颁格”两种。

留司格是留在中央机关使用的。

散颁格是在地方使用的,发到地方机关。

式(是国家机关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

典(典指《唐六典》,它是唐朝的一部组织法典。

内容涉及到国家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职责等方面。

律令格式之间的关系:

首先,律与令,格,式有明确的分工和明显的区别。

(相对独立);其次,违反了令格式要依律科刑。

12.P183 《贞观律》及其特点

首先,增设了加役流,将其作为死刑的减刑,介于常流和死刑之间。

其次,区分两种不同的反逆罪,缩小了缘坐处死的范围。

最后,完善了五刑,十恶,八议,请,减,赎和官当等一些主要制度。

13.P185 唐律的特点

(1)礼法结合(礼是法的依据,

(2)法是维护礼的武器)

(3)首创“疏议”。

(4)内容简约

14.P188 封建五刑的内容

唐律的刑罚以五刑为主,它们是:

笞,杖,徒,流,死,这是中国封建刑罚钟的核心。

笞刑是一种用荆条或小竹板捶击罪犯臀,腿部的刑罚。

笞刑共有5等,自笞10至笞50,每等递加10。

杖刑是一种用大竹板捶击罪犯背,臀和腿部的刑罚。

杖刑也分5等,自杖60至杖100,每等也是递加10。

徒刑是一种在一定时间内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并强制其服劳役的刑罚。

徒刑同样分5等,自徒1年至徒3年,每等以半年递加。

流刑事一种把罪犯送到边远地区并强制其服劳役的刑罚。

流刑只分3等,从2000里至3000里,每等递加500里,均须服劳役。

“加役流”全为3000里,并服劳役3年。

犯“5流”者不可用铜赎罪,即“各不得减赎”。

这“5流”是:

加役流,反逆缘坐流,子孙犯过失流,不孝流和会赦犹流。

15.P191 唐朝如何在法律上确立、保护贵族官僚的利益?

(议、请、减、当、赎……)

议,即八议,是指八类高官达贵在犯罪后,享有通过大臣集议,再经皇帝裁决而减免刑罚的一种特权。

请,是指通过“上请”程序而减免刑罚的一种特权。

减,是指有一定身份的官员及其亲属犯有流以下罪的,可享受减一等处罚的一种特权。

赎,是指官吏贵族及其家属犯有流以下罪的,可享有用铜赎罪的一种特权。

官当,是指官吏可用官品来抵罪的一种特权。

16.P193 六赃、共犯及其特点,关于“六赃”的处理原则

“六赃”是指六种以非法手段获得钱财的犯罪。

它们是:

强盗,窃盗,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坐赃。

首先,要严究犯有“六赃”者本人的刑事责任。

其中强盗和受财枉法者的最高刑是死刑,窃盗,受财不枉法和受所监临的财物者的最高刑是流刑,坐赃者的最高刑是徒刑。

其次,要追缴赃款,赃物,即“官物还官,私物还私”。

最后,官吏犯有赃罪的,还要背罢免,即“官除名,吏罢役”。

17.P194 唐“同居相为隐”与汉“亲亲得相首匿”的比较

亲亲得相首匿是汉朝刑法原则,首匿是汉代的重罪,但是中国古代的宗法制度严禁父子争讼,随着儒家宗法伦理观念日益深化,在汉宣帝时改变了原来父子夫妻首匿相坐的规定,允许在一定的亲属范围内相互隐匿罪行,不予告发和作证,法律不加制裁或者减轻处罚。

关于同居相为隐的原则把以往的亲属间犯罪的相互隐瞒发展为同居人间犯罪的相互隐瞒,为同居相为隐范围内的罪犯通分报信的,亦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18.P194 唐对“化外人相犯”的规定

关于化外人相犯的处理原则“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19.P213 唐朝的司法机构及其相互关系

唐代中央司法机构由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组成。

大理寺是唐代中央最高审判机关。

刑部是唐代中央司法行政机关。

御史台是唐代中央监察机关。

三司推事:

唐朝已有“三司推事”和“小三司”两种会审的雏形。

遇有大案,疑案,通常由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的长官一起会同审理,这种形式被称为“三司推事”。

碰到各地发生的大案,但又不便解送京师的,则派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的属官前去审理,这种形式被称为“小三司”。

20.P215 唐朝告诉的限制(四点)

首先,对亲属间的告诉的限制。

根据“同居相为隐”的原则,除了犯有谋反,谋大逆和谋叛等严重犯罪,禁止亲属间互相告诉,特别是禁止卑幼控告尊长。

其次,对奴告主的限制。

除非主任犯有谋反,谋大逆和谋叛等严重犯罪,奴婢不可控告主人,否则将依据唐律受到刑事处罚。

再次,生理上的限制。

80岁以上,10岁一下的人,以及笃疾者,除了对重大犯罪与本人有直接关系的犯罪外,对其他的犯罪,都没有告诉权。

最后,对囚徒的限制。

囚徒除一下三类情况可以告诉外,对其他的犯罪均不可告诉,即“诸被禁囚,不得告举他事”。

三类情况:

监狱官吏女代囚徒;知道他人有谋反,谋大逆和谋叛的严重犯罪;在自首其他罪行时,牵涉到被人的犯罪等。

22.P260 宋朝诉讼审判制度的特点

鞠谳分司制。

鞠谳分司即将审与判分离,分别由不同的官员担当的诉讼审判制度。

负责审问的机关为“狱司”或“鞠司”,负责判决的机关为“法司”或“鞠司”。

翻异别推制。

指犯人推翻原口供时应该改换审判官重新审理的制度。

务限制度。

这是关于农忙停止民事诉讼的制度。

理雪制度。

这是有关申诉的法律制度。

当判决生效后,犯人及其家属如有不服,可以依程序逐级进行申诉,称为“理雪”。

当事人申诉的期限是有规定的,只能在判决生效的三年内提起。

23.P283 元朝不动产买卖契约的构成要件

买卖契约。

元朝对不动产的买卖通过法律形式,规定了固定的手续。

第一,先问亲邻,即亲邻对不动产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经官给据,即在不动产进行买卖之前,要向官府申请发给凭据,取得官府的许可。

第三,签押文契,即出卖人写出文契,并由出卖人及监护人,引进人,中介人或见证之亲友共同签押。

第四,印契税契,即到官府验价并得到官府发给的“契凭”。

24.P291 《大明律》的特点

《洪武三十年律》是指洪武三十年颁布的《大明律》。

这一定本史称《洪武三十年律》,后世所称的《大明律》即指该律。

《洪武三十年律》共计7篇30门460条。

礼律2卷,兵律5卷,刑律11卷,工律2卷。

《大明令》的制定。

是中国历史上的最后一部令。

25.P293 《大诰》的组成、特点、性质:

刑事特别法,由洪武专门制订推行;

大诰和榜文是朱元璋为贯彻“刑乱国用重典”的方针所特设的两种法律形式。

朱元璋借用大诰之名,以严刑峻法整肃纲纪,重典治国。

四编《大诰》共有236个条目。

就内容而言,《大诰》由典型案例,重刑法令和明太祖对臣民的“训诫”三部分组成。

特点:

1)规定了许多律外使用的酷刑。

2)设置了许多新的罪名和禁令。

3)同一犯罪,《大诰》之量刑较《大明律》为重。

“夏粮违限不纳”罪。

4)“重典治吏”的色彩鲜明。

四编《大诰》236条中,80%以上是针对官吏的,而其重典又是惩治贪官污吏。

5)在朱元璋的力促下,《大诰》称为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

26.P300 《大明律》与唐律相比在定罪量刑的特点

《大明律》继承了唐律礼法结合的特点,但是在定罪量刑方面区别:

轻其所轻,重其所重。

“轻其所轻”,即对某些触犯礼教伦理,典礼仪式以及户婚田土方面的轻微犯罪,明律之量刑均较唐律进一步减轻。

如:

“居父母丧生子”唐律处刑一年,隋律则废除了这一条。

反映了社会历史变化与风俗民情的移化,出现了民刑分离的趋势。

“重其所重”,即对反逆,盗窃,贪赃等重罪,明律之量刑较唐律进一步加重如谋反大逆罪,唐朝规定本犯斩大明律则改为凌迟.盗窃罪监守自盗加了五等。

对于官吏受贿索贿行为作了全面细致的划分,赃满一百二十贯杖一百流三千里。

明律为了维护专制集权,专设“奸党”,“上言大臣德政”等罪。

反映了封建社会后期皇权专制统治的加强,以及在理学的影响下出现了重刑主义倾向。

28.P370 清朝秋审制度

秋审是每年一度在全国范围内对死刑监侯案犯进行复核,并分类处理得特别程序。

朝审是对京师死刑监侯案件的复核程序。

早于秋审一天,即在霜降后的十天举行。

秋审案件数和规模远大于朝审因此统称之秋审制度。

秋审之会审称为“大典”,会审地点在天安门前金水桥西,参加人员几乎囊括清政府中央高级官员。

每省按秋审结果分为四类,即情实,缓决,可矜,留养。

每年秋审真正勾决的不道十分之一。

朝审早于秋审一天,即在霜降后的十天举行,并将监候犯人押解至当场审录。

秋审制度之评价:

第一,加强了皇帝对于司法权的控制;

第二,目的是为了标榜慎刑;

第三,有利于平反冤案,及时修正立法与同一执法。

29.P383 《十九信条》的特点

1911年11月由清政府咨政院颁布的《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简称《十九信条》,与三年前公布的《宪法大纲》相比较,有很大的不同:

第一,二者所处的时代不同,立法宗旨不同。

《十九信条》成于革命兴起,民气勃发之秋,虽起草匆促,但以贬君权,伸民权为宗旨。

第二,二者采用的政体模式不同,制宪原则不同。

《十九信条》采用了英国式虚君共和制模式。

第三,二者制定程序不同。

《十九信条》则是代国会职权的资政院经过法定程序制定,由皇帝公布,具有法律效力,可以说是具有临时宪法的性质。

30.P287 《大清现行刑律》的特点

《大清现行刑律》,一来可以作为制定新刑律前的一部过渡型法典,二来可以为新法典的制定积累经验,争取时间。

特点:

第一,删除六律总目;第二,初步区分刑,民;第三,改革刑罚制度;第四,删除过时条款;第五,增设新罪名。

这部刑律虽然比过去任何一部法典的进步幅度都大,但它在本质上仍然是一部封建性的刑律。

31.P388 《大清新刑律》的特点

主要特点:

第一,体例上打破了几千年来诸法合体的传统法典形式,称谓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刑法典;第二,采用西方近代刑罚体系,将刑罚分为主刑和从刑,主刑有:

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五中,以绞刑为唯一死刑,从刑有:

褫夺公权,没收两种;第三,引进西方近代刑法原则,制度与术语;第四,废除,新增,调整一系列罪名。

32.P391 清末修律的特点,实质与影响

第一,打破了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封建旧律传统。

《大清新刑律》的颁布标志着古老的中华法系宣告解体,中国近代法律体系开始形成。

第二,更新法律制度和原则。

第三,改变旧律重农抑商的传统。

第四,既确认和维护列强在华利益,又保留了部分封建法律传统。

清末修律具有明显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实质),但毕竟开了中国近代法制化的先河,后来中华民国时期各阶段(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基本上都是沿着这条路继续走下去的。

33.P399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内容、特点、意义

1911年12月3日颁布的《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本身是政府组织法,但却具有临时宪法的特殊性质。

特点:

1)依照美国宪法,采用总统制。

2)在政权组织上,采取分权制的原则,但没有明确规定三权分立,而是采用立法与行政两权分立的做法。

3)采取一院制的议会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宣告了中华民国资产阶级共和政体的诞生和清朝封建专制统治的灭亡。

根据他的规定选举了孙中山为临时大总统。

34.P406 《临时约法》的特点、意义、内容

南北形式上宣告统一,在革命政权转移到以袁世凯为首的反革命手中的严峻形势下,资产阶级革命派为了巩固革命成果,匆忙要制定临时约法,企图限制袁世凯的权力。

1912年3月11日孙中山公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主要内容:

关于国家性质:

《临时约法》根据孙中山先生的三民主义学说,确定中华民国的国家性质为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

关于国家的版图:

规定了中华民国是一个同一的多民族国家。

关于临时政府的组织:

根据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原则,确立了中华民国的民主政体。

关于人民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资产阶级“自由,平等,博爱”以及“天赋人权”原则,对人民的各项民主权利和义务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关于保护私有财产和私营工商业:

根据资产阶级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规定“人民有保护财产及营业之自由”。

特点:

1)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

(最主要特点)

2)相对缩小临时大总统的权利,进一步扩大参议院的权利。

3)确定了《临时约法》的最高法律效力,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

历史意义:

《临时约法》性质上属于中华民国临时宪法,是中国近代唯一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宪法性文件。

1)以根本法的形式结束了在中国延续了两千多年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性质。

2)在思想上,它改变了人们的是非观念,使民主共和的观念深入人心。

3)在经济上,确认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为合法。

4)在对外关系上,《临时约法》宣告中国是一个主权独立,领土完整,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立法改革:

保障民权方面:

1)禁止买卖人口;2)禁止贩卖“猪仔”及保护华侨;3)解除“贱民”身份。

《大总统通令开放疍户惰民等许其一体享有公权私权文》

改革旧习俗方面:

1)限期减辫和劝禁缠足;2)严禁鸦片和禁止赌博;3)改变称呼,废止跪拜;4)改用阳历

局限性:

没有正面反帝和彻底反封建的明确规定,没有解决人们最关心的土地问题,人民民主自由权利的行使未得到切实的保障。

35.P429 《天坛宪草》的特点

1913年10月31日。

北洋政府统治时期的第一部宪法草案。

这部宪法草案和大程度上体现了国民党企图以法律对袁世凯进行限制的要求。

特点:

1)继续肯定了责任内阁制,对大总统的权利进行了比较多的限制。

2)继续扩大国会的权利。

3)对总统的任期进行了严格限制。

(新增)

36.P435 《袁记约法》的特点

1913.11.26袁世凯下令召集中央政治会议。

1915.5.1袁世凯正式宣布废除《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公布《中华民国约法》。

1)《中华民国约法》实际上已经取消了资产阶级共和国三权分立的原则,而代之以总统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于一身的独裁制度。

2)废除了责任内阁制,施行总统制。

3)为限制否定人民的权利提供那个宪法依据。

它以国家根本打发的形式否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度,而代之以袁世凯的专制独裁制度,使辛亥革命的成果丧失殆尽。

37.P497 《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的内容、特点、意义、影响、缺点

1931.11.7,在江西瑞金召开了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宣告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

修改:

在一条增加“同中农巩固的联合”。

主要内容:

1)确定了宪法的任务和工农民主政权的目的

任务在于保证苏维埃区域工农民主转正的政权和达到它在全中国的胜利;目的,转变到无产阶级的专政。

2)去定了共和国的国家性质和基本政治制度

国家性质,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转正国家;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采取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其政权组织形式。

3)规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在政治上,公民有管理国家,选举与被选举,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和参加革命战争的权利,实行8小时工作制,没收地主阶级的一起土地,保证工农受教育的权利,将自愿兵役制改为义务兵役制。

4)规定了对外政策的基本方针

中华民族完全自由与独立,部承认帝国主义在中国政治上,经济上的一切特权,废除一切不平等条约,不成人反革命政府所借的一切外债。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中国宪政运动史上第一部人民制定的确保人民民主专政的宪法性文献,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彻底反帝反封建,实行工农民主专政的伟大纲领,在中国民主宪政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但其受到党内“左”顷路线的影响,因而也还存在一些问题。

38.P510 《中国土地法大纲》的特点及其影响

中共中央于1947年10月10日正式批准并公布了《中国土地法大纲》。

主要内容

1)明确规定废除封建及半封建的土地剥削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

2)规定了土地财产分配原则和方法。

3)保护工商业者的财产及其合法营业。

4)规定了改革土地制度的执行机关和实施土地法大纲的保障措施。

《中国土地法大纲》统一了各解放区进行土地改革的基本原则,纠正了“五四指示”的不彻底性,贯彻和体现了党的土地改革的总路线和总政策,“依靠贫农、团结中农、有步骤由分别的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力,是党多年来领导土地斗争的经验总结,是符合国情的彻底反封建的土地纲领。

依照纲领摧毁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剥削制度,实现了耕者有其田,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热情和革命积极性,促进了解放区的经济发展,为新中国成立后全国范围内的土地改革运动提供了丰富的经验。

39.P533 人民调解制度的内容

人民调解制度萌芽于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农民运动中,完善于抗日战争时期,使之制度化和法律化。

人民调解制度有利于及时合理地解决民间纠纷,减少诉讼,增强人民内部团结,是人民司法工作的必要补充和得力助手。

调解范围:

除了一般民事纠纷外,还包括轻微的刑事案件。

调解形式:

1)民间自行调解2)群众团体调解3)政府调解4)法院调解

调解原则:

1)调解必须双方当事人自愿,不得强迫。

2)调解必须遵守政策法令,适合善良风俗习惯。

3)调解不是诉讼必经程序,不得因此影响当事人的诉权。

二.其他考试范围内的知识点

夏商时期

P11禹刑、汤刑:

禹刑:

是指夏朝法律规范的总称,以刑罚为主,并非是禹在位时制定的法,以禹为名表示对夏族杰出祖先和开国之君的怀念和尊敬;其特点是刑罚数量很多,以五刑“墨、劓、刖、宫、大辟”为主要内容。

汤刑:

一般指商朝法律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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