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办法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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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办法模板
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办法
2013-06-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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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办法
为了深化学院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学院岗位管理制度,有序做好岗位设置和聘用工作,实现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通[2009]113号)、《省教育厅关于继续做好省属高校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的通知》(苏教人[201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事业发展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
通过建立岗位管理制度和人员聘用制度,创新管理体制,转换用人机制,整合人力资源,凝聚优秀人才,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努力建设精干高效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管理人员队伍和工勤人员队伍,充分调动学院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学院的改革与发展提供有效的人力资源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科学设岗、宏观调控的原则;坚持优化结构、精干高效的原则;坚持统筹兼顾、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按岗聘用、规范管理的原则。
三、岗位设置
1.岗位总量
学院岗位设置总量以学院标准学生数为基础,结合学院发展规划、现有正式教职工人数等因素,按一定的生员比综合确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定。
2.岗位类别
学校岗位设置分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学院岗位总量的70%,其中教师岗位一般不低于学院岗位总量的55%,管理岗位一般不超过学院岗位总量的20%。
3.岗位等级及结构比例
(1)专业技术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主系列岗位是教师系列,辅系列岗位为实验技术、图书资料、工程技术、卫生技术、会计、审计、档案等其他专业技术系列,辅系列岗位最高等级为四级。
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正高级岗位和副高级岗位,占专业技术岗位比例的32%。
正高级岗位占专业技术岗位比例的5%,其中,二级、三级岗位人选由教育厅统一评审确定。
副高级岗位占专业技术岗位比例的27%,等级分别为五级岗位、六级岗位、七级岗位,三者之间的比例为2:
4:
4;
中级岗位占专业技术岗位比例的56%,等级分别为八级岗位、九级岗位、十级岗位,三者之间的比例为3:
4:
3;
初级岗位占专业技术岗位比例的12%,等级分别为十一级岗位、十二级岗位、十三级岗位,其中,十一级岗位、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
5。
(2)管理岗位
管理岗位设置为四至十级共七个等级,分别为学院领导岗位、内设机构领导岗位和其他管理岗位。
学院领导岗位对应于四级、五级职员。
其中,四级职员名称分别是院党委书记、院长;五级职员名称分别是院党委副书记、院纪委书记、副院长;
内设机构领导岗位包括六级、七级职员。
其中,六级职员名称分别是机关各职能部门和群团组织处长(部长、主任、书记等)、系(部、机关部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等;七级职员名称分别是机关各职能部门和群团组织副处长(部长、主任、书记等)、系(部、机关部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副书记等;
其他管理岗位包括六级至十级职员岗位,等级分别为六级职员、七级职员、八级职员、九级职员、十级职员。
(3)工勤技能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等级分别为技术工一级、技术工二级、技术工三级、技术工四级和技术工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其中,技术工一级和技术工二级的岗位总数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不超过5%,技术工一级、技术工二级和技术工三级的岗位总数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不超过25%。
四、岗位聘用条件
1.岗位聘用的基本条件
学院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聘用条件为: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满足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2.教师岗位聘用条件
(1)教师二级、三级岗位的聘用条件由省教育厅制定;
(2)教师四、七、十、十二级岗位的聘用条件,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和国家规定的相关职业资格准入的有关条件、规定执行;
(3)教师岗位其他等级聘用的条件由学院制定,并报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备案。
详见附件一《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细则》、《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辅导员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细则》。
3.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条件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其中2002年7月1日以后进校并聘用在教学辅助部门的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1)其他专业技术四、七、十、十二级岗位的聘用条件,按现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和国家规定的相关职业资格准入的有关条件、规定执行;
(2)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他等级聘用的条件由学院制定,并报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备案。
详见附件二《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细则》。
4.管理岗位聘用条件
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其中七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1)各等级管理岗位的基本年限要求:
六级及以下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下一级职员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
(2)确因工作需要,由专业技术岗位交流到管理岗位的人员,可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本人条件,直接聘任到相应的管理岗位;
(3)各级管理岗位聘用条件由学院制定,并报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备案。
详见附件三《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细则》。
5.工勤技能岗位聘用条件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作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4)各级工勤技能岗位聘用的条件由学院制定,并报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备案。
详见附件四《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细则》。
五、组织机构
1.学院成立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研究制定学院岗位设置方案与岗位聘用办法并组织实施。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2.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四个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组,负责全院范围内相应类别的岗位设置、细则制定、资格评审及聘用管理工作。
(1)教师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组,负责教师岗位(含教学一线的工程技术和实验技术岗位)的设置、细则制定、评审并提出拟聘名单。
本工作组按专任教师与辅导员两类岗位,分别进行岗位聘用评审;
(2)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组,负责教师系列之外的专业技术岗位,包括图书资料、工程技术、卫生技术、会计、审计、档案等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细则制定、评审并提出拟聘名单;
(3)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组,负责全院管理岗位的设置、细则制定、评审并提出拟聘名单;
(4)工勤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组,负责全院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细则制定、评审并提出拟聘名单。
3.各系(部)、部门成立本单位岗位聘用工作小组,负责按学院统一要求实施本单位岗位聘用工作。
小组成员原则上由党政领导、工会或教代会代表、教职工代表等组成,系(部)一般不少于5人,部门可根据规模大小自行确定人数。
4.学院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受理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中教职员工的署名投诉与申诉,并负责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向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六、岗位设置与聘用基本程序
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高效的原则,严格人员聘用程序。
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是:
1.公布岗位设置与聘用办法、岗位职责和聘用条件;
2.应聘人员申请应聘,真实、准确地填写岗位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支撑材料;
3.各部门和系(部)岗位聘用工作小组对应聘人员应聘岗位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对业绩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并形成推荐意见;
4.应聘教师和其它专业技术七级以上岗位的业绩材料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进行鉴定和审核,形成审核意见;应聘管理七级以上岗位的业绩材料由管理岗位聘用工作组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和审核,形成审核意见;应聘上述类别八级以下岗位的业绩材料由各系(部)、部门岗位聘用工作小组组织进行鉴定和审核,形成审核意见;应聘工勤岗位的业绩材料由工勤岗位聘用工作组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和审核,形成审核意见;
5.教师岗位、其它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聘用工作组根据岗位数量、工作业绩分别对应聘教师、其它专业技术、管理三类岗位七级以上人员进行评议,形成聘用意见;各系(部)、部门岗位聘用工作小组根据岗位数量、工作业绩,对应聘本单位上述岗位八级以下人员进行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分别报学院教师岗位、其它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聘用工作组,形成聘用意见;
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工作组对应聘工勤岗位人员进行评议,形成聘用意见;
6.学院岗位设置与管理领导小组审定聘用意见;
7.公示;
8.聘用结果报经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备案;
9.学院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七、聘期与考核
1.聘期一般为三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个聘期的至退休之日止),从2013年1月1日起。
2.学院与受聘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受聘岗位职责要求、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岗位纪律、聘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以及聘用合同期限等方面的内容。
3.在同一聘期内,原则上不再开展专业技术岗位分级工作。
聘期内岗位变动的,按新聘岗位根据相关政策调整岗位工资,原聘期不变。
对学院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作出突出成绩和重大贡献的人员,学院可根据情况在核定的岗位数额内开展专业技术岗位晋级工作,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报批、备案手续。
4.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两种,主要以年度考核为主。
年度考核主要对个人年度工作要点和计划中重要任务和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5.聘用合同期满前,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聘用合同考核受聘人员的履职情况,及时做出续聘、岗位调整或解聘的决定。
八、有关政策说明
1.关于实施范围
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范围包括学院事业编制内的各类人员和与学院签订聘用合同,有正式的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聘用到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不含工勤岗位)上的编制外聘用人员。
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后实行企业化管理及校办企业的学校事业编制人员,可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和相应任职条件,采取“档案聘用”的办法只确定其岗位等级,岗位工资标准记入档案。
长病假人员属于在编不在岗人员,不再晋升岗位等级。
2.关于岗位设置情况
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
教师岗位是指具有教育教学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
教师岗位原则上设置在教学单位各教研室岗位、实验(训)室部分岗位、系(部)办公室部分工作人员岗位、辅导员岗位、学院艺术教育中心岗位、各教学单位主任(副主任)岗位、现代工业中心和图文信息中心主任岗位。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实验技术、图书资料、工程技术、卫生技术、会计、审计、档案等专业技术岗位。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原则上设置在各系实验(训)室部分岗位、图文信息中心(部分管理、工勤岗位除外)、后勤资产管理处的工程和卫生技术岗位、财务处(部分管理、工勤岗位除外)、审计处专职审计员岗位、院办和人事处的档案管理等岗位。
管理岗位是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包括学院领导岗位、内设机构领导岗位和普通管理岗位。
管理岗位原则上设置在学院领导岗位、学院非教学单位的内设机构领导岗位(不含现代工业中心和图文信息中心主任)、教学单位的专职党总支负责人岗位、系(部)办公室部分工作人员岗位、除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外的非教学单位内设机构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是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原则上设置在后勤资产管理处部分岗位、后勤服务公司部分岗位、院办驾驶班。
根据学院历史和现实情况,在学院其他职能部门和系(部)继续设置少量工勤岗位,逐步过渡。
3.关于岗位设置与聘用结构比例
岗位聘用严格按照核准的各类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进行。
若高级职务岗位聘用不足,在留出一定的岗位保证高层次人才引进的情况下,空缺的高级岗位可暂时用于低级职务岗位的聘用。
若现有人员结构比例超过了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可先超比例聘用,并通过自然减员、交流、低聘或解聘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
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专业技术人员,只能进入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层级的最低等级。
学院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将留出一定数额的空余岗位,用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专业未来发展。
4.关于正高二级、三级岗位设置与聘用
正高二级、三级岗位原则上只设在教师岗位。
学院根据正高二级、三级岗位条件向省教育厅推荐申报,由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评审确定后,学院予以聘用。
5.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个聘期的教职工聘用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个聘期的教职工,符合岗位晋升业绩指标的,按新晋升岗位聘用,岗位等级不能晋升者继续按上一聘期的岗位等级聘用。
6.关于“双肩挑”人员
“双肩挑”人员是指本身为专任教师,评聘了高校教师高级职务(教授、副教授),因工作需要现在管理岗位工作,并且仍继续承担部分教学科研工作的人员。
根据省教育厅意见和学院实际,“双肩挑”岗位放至七级职员以上岗位。
学院二级教学单位和图文信息中心、现代工业中心等教学辅助单位的行政领导岗位,一般作为专业技术岗位,受聘在此类岗位的以专业技术工作为主兼任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纳入专业技术岗位管理,不作为“双肩挑”人员。
这些单位的党务工作岗位和其他专职管理岗位,纳入管理岗位管理,符合“双肩挑”条件的,作为“双肩挑”人员管理。
“双肩挑”人员在管理岗位上做出的研究和创新工作成绩列入业绩考核范围。
7.关于专职辅导员
专职辅导员指在一线直接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系学工办主任、系分团委书记、分管学生工作的系党总支副书记等从事学生工作的人员。
专职辅导员纳入教师岗位管理。
评聘了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和高校教师职务的,可晋升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具有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转评同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后,方可晋升岗位等级。
由学院其他岗位聘任至辅导员岗位工作的人员,在上一聘期内,原岗位业绩与现岗位业绩可以合并作为确定其岗位等级的业绩依据。
8.关于专业技术职务与所聘岗位不对应人员的岗位聘用
受聘在教师岗位的人员应具有高校教师职务。
不具有高校教师职务受聘在教师岗位工作的人员,仍纳入教师岗位管理,但在岗位聘用时只能聘至本层级岗位的最低等级,不得晋升更高等级,同级转评高校教师职务后方可晋升更高等级,任职年限可连续计算。
受聘在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出现同类情况,按照此规定处理。
在图书资料、工程技术、卫生技术、会计、审计、档案等具有专业技术要求的管理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其专业技术职务与所聘岗位相对应的,纳入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管理;不一致的,纳入管理岗位管理。
9.关于执行了专业技术岗位工资的管理人员的岗位聘用
已执行了专业技术岗位工资的管理岗位人员,在续聘管理岗位职级时,可继续执行原专业技术岗位工资,但岗位工资只能进入相应层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最低等级,不参加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分级。
待其晋升的职员职级的岗位工资高于原专业技术岗位工资时,执行相应的职员职级岗位工资。
在管理岗位上工作的人员,评聘了教育管理研究系列职务,其岗位工资只能进入相应层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最低等级,不参加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分级。
10.关于执行了管理岗位工资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聘用
图书资料、工程技术、卫生技术、会计、审计、档案等部门的部分专业技术人员,在专业技术职务较低的情况下,执行了管理岗位职员职级工资。
在续聘专业技术岗位时,可继续执行原管理岗位工资。
待其晋升的专业技术职务的岗位工资高于原管理岗位职员职级工资时,执行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工资。
以后此类人员不得晋升管理岗位职员职级。
11.关于原工人身份人员聘用在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问题:
(1)原工人身份、现聘用在管理岗位,已执行管理岗位工资,具备所聘岗位任职条件的可继续聘用在管理岗位,执行管理岗位工资;不具备所聘岗位任职条件的,原则上不得聘用在管理岗位;
(2)原工人身份、具有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现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已执行专业技术岗位工资的,可继续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并可参加专业技术岗位分级,执行专业技术岗位工资;
(3)原工人身份、长期聘用在管理岗位、执行工勤岗位工资,具备所聘岗位任职条件的,可继续聘用在管理岗位,执行管理岗位工资;不具备所聘岗位任职条件的,不再聘用在管理岗位;
(4)原工人身份、长期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执行工勤岗位工资,具备与岗位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或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的,可继续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并可参加专业技术岗位分级,执行专业技术岗位工资;不具备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的,不再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
(5)原工人身份,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具备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并具有技能等级证书的,技师以上等级可聘至中级技术职务最低层级,中级工以上等级可聘至初级技术职务最低层级。
(6)原工人身份人员聘用在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仅在聘期内享受相应的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工资待遇,聘期结束后,须按新聘岗位重新确定工资待遇;
(7)根据国家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有关规定,对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的人员,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聘用满10年且在所聘岗位退休的,可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
对距离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工勤人员,不再参加转岗竞聘,按原身份聘用。
12.长病假人员岗位管理
长病假人员在长病假期间暂不进行岗位聘用,原则上保留原聘等级,可以不占岗位数,但必须按规定办理长病假手续并定期复核。
13.关于岗位工资兑现
学院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并经教育、人事部门审核备案后,受聘人员才能按新聘岗位兑现相应的岗位工资。
新的岗位工资从审核备案后的下月起开始兑现。
九、附则
1.本办法及附件中“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级,学历为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
2.本办法及附件中任职年限、业绩统计时间等均截止至2012年12月31日;
3.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文件和学院有关规定执行,凡以前学院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4.本办法由学院授权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二○一三年六月八日
附件一:
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细则
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辅导员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二:
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三:
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四:
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一:
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一、为加强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进一步推进学校聘用制改革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做好学校教师岗位的设置、聘用和管理工作,根据《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教师岗位的设置与聘用,坚持岗位管理、公开招聘、公平竞争、择优聘用、严格考核、合约管理的原则,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教师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二章岗位设置
一、教师岗位是指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
二、教师岗位分为教授、副教授、讲师和助教四个层级共12个等级,即教授(二~四级)、副教授(五~七级)、讲师(八~十级)、助教(十一~十三级)。
三、教师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由省人社厅批准后下达。
第三章岗位职责
教师岗位职责是指在教师受聘到某一级别岗位上应承担的专业工作范围、任务、权限、责任和义务,它是考核受聘人员的依据,是学校对受聘到某一级别岗位上应承担的教师岗位职责的基本要求。
不能履行相应教师岗位基本职责的,不能被聘用到相应教师岗位。
一、教授岗位基本职责
教授岗位人员上一聘期内应完成下列工作中五项以上:
1、至少主持一项市级以上教育教学或科学研究项目。
面向教育教学、科学技术前沿和企业生产一线,潜心教育教学和科学技术研究;能在本专业领域开展原创性、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和关键领域攻关,积极撰写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论著,力争取得高水平标志性成果;
2、承担教学、科研和专业建设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和其它公益活动,为学校的学术管理出谋划策;
3、指导实习、实训、实验、社会调查、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至少系统地承担2门(公共课教师1门)课程的教学工作,且教学质量评估优良;
4、至少主持一个专业的建设、主持一门精品课程的建设及实验实训室建设等工作;
5、指导青年教师、进修人员,担任班级导师等工作;
6、负责建设教学或科研团队。
7、每年至少举行一次面向全院的学术讲座。
二、副教授岗位基本职责
副教授岗位人员上一聘期内应完成下列工作中五项以上:
1、指导实习、实训、实验、社会调查、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至少系统地承担2门(公共课教师1门)课程的教学工作,且教学质量评估优良;
2、主持或参与专业建设、精品课程建设、实验实训室建设等工作;
3、至少主持一项院级以上教育教学或科学研究项目,面向教育教学、科学技术前沿和企业生产一线,潜心教育教学和科学技术研究;能在本专业领域开展原创性、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和关键领域攻关,积极撰写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论著,力争取得高水平标志性成果;
4、承担教学、科研、专业建设等方面的工作和其它公益活动,为学校的学术活动出谋划策;
5、指导青年教师、进修人员,担任班级导师(班主任)等工作;
6、组织参加教学或科研团队。
7、每年至少举行一次面向全院或全系的学术讲座。
三、讲师岗位基本职责
讲师岗位人员上一聘期内应完成下列工作中四项以上:
1、指导实习、实训、实验、社会调查、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承担1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且教学质量评估良好以上;
2、参与专业建设、主持或参与课程建设、实验实训室建设等工作;参加编写教材或教学参考书等工作;
3、主持或参与院级以上教育教学或科学研究项目,积极撰写发表教育教学研究或专业学术论文;
4、承担教学、科研等方面的其它工作和公益活动;担任班级导师或助理导师等工作;
5、积极参加教学或科研团队。
四、助教岗位基本职责
1、协助指导实训、实习、实验、社会调查;试讲合格后,经批准担任1门课程的部分或全部教学工作,教学质量评估合格以上;
2、参与教育教学或科学研究项目,撰写发表教育教学研究或专业学术论文;
3、承担教学、科研等方面的其它工作和公益活动;担任辅导员、班主任等工作;
第四章聘用指标
一、A类指标
1、主持国家、省级重点专业(群)建设;
2、主持完成并通过省级特色专业品牌专业验收成绩优秀的;
3、主持国家级精品课程或资源共享课1门;
4、主持国家专业教学资源库课程1门;
5、主编国家级精品教材1本;
6、多媒体课件国家级一、二等奖(排名第一);
7、负责国家级实训基地、实验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建设1项;
8、获得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或市(厅)级二等奖以上(排名1-3);
9、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
10、主持并完成省级以上教改、社科、自然科学、规划课题1项;
11、以第一发明人获发明专利授权1项;或者2项以上实用新型;
12、公开出版专业类学术性专著1本;
13、主持完成科研经费实际到账,理工科20万元以上,社科类8万元以上;
14、直接指导团队学生参加“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