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川区农业局行政执法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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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川区农业局行政执法手册
东川区农业局
行
政
执
法
指
导
手
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深入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运用行政指导手段,创新监管模式,提高行政管理效能,依法治农,依法管农,促进农业管理职能职责到位,提升服务发展的能力,努力构建和谐东川,根据《东川区2011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计划》的部署和要求,特制定东川区农业局柔性执法《行政执法指导手册》。
第二条 农业执法行政指导是指东川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机构为适应多样化管理需要,基于国家的法律法规精神和政策规定,适时灵活地采取预警、劝勉、提示、警示、纠错、回访等指导方式寻求行政相对人同意或者协助,引导其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行政活动。
第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指导手册》包括:
农业行政监管预警制度、行政监管劝勉制度、执法事项提示制度、轻微违法警示制度、违法行为纠错制度和重大案件回访制度。
第四条 行政指导遵循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正当性和非强制性的原则,针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和苗头,运用柔性的预警、劝勉、提示、警示、纠错、回访等指导方式,引导行政相对人规范社会管理。
第五条 《行政执法指导手册》系本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农业执法机构实施柔性执法工作的依据,主要用于规范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柔性执法工作中的程序步骤、方法措施、标准要求。
通过“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柔性执法,适度减少执法的强制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第六条 《行政执法指导手册》由东川区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行政执法指导手册》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农业行政监管预警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行政执法,预防和及时发现农业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的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社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东川区人民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农业行政监管预警是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对农业行政执法实施监管,全面、及时、准确掌握涉及农业业务动态,预防和避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做到对违法行为的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及危害后果的扩大的一种行政指导措施。
第三条 农业行政监管预警范围。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全区农业生产及投入品、农资市场监管、农机安全监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农业植物保护、渔业农产品质量安全等领域开展行政监管预警活动。
第四条 农业行政监管预警的原则。
监管预警遵循预防为主、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
农业行政监管预警活动要及时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和隐患发出预警,引导、帮助行政相对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履行义务,加强行业自律、预防和避免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维护良好的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社会环境。
第五条 农业行政监管预警实行责任制,农业行政监管预警的首办人员(两人以上)为具体责任人。
第六条 农业行政监管预警方式。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口头预警、个别书面预警、在重点农资市场、主要农业生产片区(地段)显著位置张贴书面预警或者召开行业协会大会等方式进行预警,告知行政相对人应当遵守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的各项监管要求。
口头预警应当制作预警笔录。
第七条 农业行政监管预警的程序。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现场检查、受理举报投诉等,采集汇总信息,进行分析整理,对需要发出行政监管预警的,视其情节和实施范围的需要,实施预警,并详细记录预警内容。
第八条 建立行政监管预警巡查机制。
(一)定期巡查与日常巡查相结合。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大巡查力度,针对主要农资市场及交易密集地段、重点农资品种、农业生产时段、农产品交易集聚区进行定期巡查与日常巡查。
每季度开展不低于2次的定期巡查,日常巡查每周不低于3次;在非上班时间、节假日、春耕备耕等违法违规行为易发时段,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认真填写巡查记录。
(二)本级巡查与上级抽查相结合。
在本级巡查的基础上,充分借助上级抽查的时机,加大检查力度,在行政监管的重点地段和时段,对经常容易出现问题的方面进行重点抽查,适时给行政相对人以警示。
(三)预防教育与制止查处相结合。
区级每半年组织行政相对人进行一次职业(行业)守法培训。
对受到过行政处罚的单位,做到每季度培训一次,提高行政相对人的守法经营意识;利用新闻媒体加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宣传教育力度,有效预防和控制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四)执法巡查与群众举报相结合。
充分利用举报热线“12316”等平台,认真受理每一个举报案件。
通过执法巡查与群众举报相结合,及时掌握行政监管预警信息。
(五)部门执法与社会监督相结合。
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民代表参与检查指导,从中获取信息,及时掌握社会意见。
第九条 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为载体,采取多种方式和手段,广泛、深入宣传预警信息和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使社会各界了解涉及农业领域的监管预警内容和相关规章制度,发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对农业的监督。
第十条 预警控制。
严格控制“监管预警”的使用,建立《监管预警使用台帐》,详细记录预警实施的相关信息,实施预警人员不得擅自扩大预警的范围。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定期结合《监管预警使用台帐》进行监督暗访,对危害社会公众利益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行政相对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而未进行行政处罚,或者实施预警人员私自运用预警进行规避,使行政相对人逃避法律制裁的,将严厉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将纳入个人年终考核范围。
第十一条 履行巡查预警职能的相关职能处室及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巡查记录台账,对《巡查登记表》及《案件受理登记表》进行编号、分类和整理归档。
第十二条 预警后续跟踪。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监管预警使用台帐》及时开展有重点、有针对性的巡查,对已经实施预警的行政相对人,加强重点监管及跟踪,及时掌握预警后的经营管理情况。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在巡查检查中要依法执法、秉公执法、文明执法,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执法中如有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害的,依法追究过错责任;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
《行政监管预警登记表》
行政监管预警登记表
( )预字[ ]第 号
行
政
相
对
人
单
位
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电话
公
民
姓名
性别
电话
住址
证件名称
及号码
检查机构
记 录 人
执法人员
(执法证号)
检查时间
现场检查(举报反映)情况:
预警内容:
执法人员签名:
农业行政监管预警实施机关(印章)
当事人签章:
行政监管预警登记表(存根)
( )预字[ ]第 号
行
政
相
对
人
单
位
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电话
公
民
姓名
性别
电话
住址
证件名称
及号码
检查机构
记 录 人
执法人员
(执法证号)
检查时间
现场检查(举报反映)情况:
预警内容:
:
执法人员签名:
农业行政监管预警实施机关(印章)
当事人签章:
农业行政监管劝勉制度
第一条 为预防和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和蔓延,引导相对人完善管理,增强行业自律,提高相对人遵纪守法意识,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东川区人民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农业行政监管劝勉是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针对行政相对人因内部制度缺失、疏于管理而存在的普遍性问题,采取约见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相关负责人进行劝勉、谈话等方式,督促其完善制度、整改自身存在问题的行政指导工作。
第三条 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监管劝勉的时机:
(一)接举报现场检查时;
(二)检查、巡查发现问题时。
第四条 农业行政监管劝勉的内容:
(一)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在经营活动中需要完善的制度和事项;
(二)举报或通报的问题;
(三)发生违规行为的危害性及后果;
(四)对存在问题的整改措施及方法;
(五)进一步加强监管的措施。
第五条 农业行政监管劝勉可以以个别口头劝勉、个别书面劝勉、召开行业大会、片区会议或者培训等集体劝勉方式,向行政相对人告知应当遵守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部门的各项监管要求。
个别口头劝勉应当制作劝勉笔录。
第六条 组织实施行政监管劝勉行政监管劝勉,由两人以上进行,法制机构给予指导、监督。
第七条 日常检查和定期巡查劝勉时,发现行政相对人存在内部管理混乱、行为不规范等情况,现场采取谈话劝勉的方式,告知其存在的问题,可能导致的危害及整改的措施和方法。
第八条 对受到行政处罚的相对人要重点劝勉,定期召集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进行劝勉和相关法律法规培训,从而提高行业管理人员提高法律意识,加强内部管理,尽可能避免违规行为的再次发生。
第九条 针对某一时期呈现出的共性问题,进行共性问题劝勉,针对特定的共性问题进行大范围劝勉,以促进行政相对人自行整改、规范经营为目的,防止和遏制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和蔓延。
第十条 组织学习交流进行劝勉。
针对管理制度缺失、经营管理水平较差的行政相对人,约请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进行劝勉谈话,组织到经营管理水平较高的经营单位进行学习交流,提高其管理理念、管理能力及管理水平。
附件:
1.《行政劝勉约见书》
2.《行政劝勉意见书》
行政劝勉约见书
( )劝约字[ ]第 号
:
你单位因
方面存在
问题(苗头),为帮助你单位健全制度,完善管理,特请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于 年 月 日 时,到 就
问题进行座谈。
请携带如下材料:
□经营许可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
如无法按时前来,请及时联系。
感谢你对我单位工作的支持!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印章)
当事人(签字)
年 月 日
行政劝勉约见书(存根)
( )劝约字[ ]第 号
:
你单位因
方面存在
问题(苗头),为帮助你单位健全制度,完善管理,特请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于 年 月 日 时,到 就
问题进行座谈。
请携带如下材料:
□经营许可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
如无法按时前来,请及时联系。
感谢你对我单位工作的支持!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印章)
当事人(签字)
年 月 日
行政劝勉意见书
( )劝字[ ]第 号
:
我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管理中(或接到举报并进行核查后),认为你单位存在以下问题:
为帮助你单位健全制度,完善管理,特对你单位提出以下建议:
。
如有问题,请与 联系。
联系人:
电话:
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印章)
当事人签字:
年 月 日
行政劝勉意见书(存根)
( )劝字[ ]第 号
:
我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管理中(或接到举报并进行核查后),认为你单位存在以下问题:
为帮助你单位健全制度,完善管理,特对你单位提出以下建议:
。
如有问题,请与 联系。
联系人:
电话:
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印章)
当事人签字:
年 月 日
农业执法事项提示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宣传涉农法律法规,提示、引导、督促行政相对人按照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履行义务,加强自律,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良好的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社会环境,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东川区人民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农业行政执法事项提示是指针对某一违法违规行为高发期来临前或者对经常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前向行政相对人发出行政执法事项提示书,宣传、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告知行政相对人应当注意的各项监管要求,提示、引导、督促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履行义务,避免其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种行政指导行为。
第三条 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执法事项提示的时机:
(一)春耕备耕时段;
(二)重大活动前;
(三)节假日期间;
(四)利用行业协会网站组织开展行业经营管理等论坛时。
(五)接举报现场检查时;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事项提示的内容:
(一)当前形势对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的要求;
(二)近期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例通报;
(三)违法违规行为的危害性及后果;
(四)处理违法违规事实的依据;
(五)依照法律法规要遵守的规定和经营活动中要注意的事项;
(六)预防或者避免违法违规行为的措施方法;
(七)如何完善经营管理制度;
(八)其他需要行政执法事项提示的内容。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事项提示的方式。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以个别口头提示、个别书面提示、利用媒体、行业监管平台、协会网站或者昆明农业信息网站集中提示、召开行业大会、片区会议、在重点片区或者地段张贴提示书等集中提示方式,向行政相对人告知其应当遵守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部门的各项监管要求。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个别口头提示应当制作笔录。
第六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在管理服务及巡查时,根据不同情况发放相应的《执法事项提示书》,并由行政相对人签收。
第七条 《执法事项提示书》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通过媒体、行业监管平台、协会网站公布或张贴提示书进行集中提示时,选择公众所知晓的媒体、监管平台、昆明农业信息网站、协会网站,执法事项提示的内容由农业政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机构制作。
第八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事项提示工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事项提示工作台帐。
组织实施行政执法事项提示的部门应当定期收集整理行政执法事项提示情况文书,进行编号、分类和归档。
附:
《执法事项提示书》
执法事项提示书
( )提字〔 〕第 号
:
近期,因
,
现就有关法律规定及注意事项提示如下:
。
请你单位认真按照上述提示,避免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如有问题,请与
联系。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印章)
年 月 日
被提示单位(签收人):
年 月 日
农业执法事项提示书(存根)
( )提字〔 〕第 号
:
近期,因
,
现就有关法律规定及注意事项提示如下:
。
请你单位认真按照上述提示,避免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如有问题,请与
联系。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印章)
年 月 日
被提示单位(签收人):
年 月 日
农业轻微违法警示制度
第一条 为更好地落实昆明市“三步式”执法工作要求,提升监管执法水平,体现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东川区人民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轻微违法警示,是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机构根据“三步式”执法工作的要求,对适用“三步式”执法程序的轻微违法行为,采取行政告诫或警示的方式,要求行政相对人立即自行纠正,而不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并告知其相关的法律规范和要求的行政指导工作。
第三条 轻微违法警示应结合执法实际,突出教育和预防,坚持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警示:
(一)在《东川区农业行政处罚“三步式”适用规范》中明确“优先适用三步式”执法程序的各类轻微违法行为;
(二)在《东川区农业行政处罚“三步式”适用规范》中明确“适用三步式”执法程序的各类轻微违法行为;
(三)其他情节较轻、无主观故意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轻微违法行为。
第五条 案件承办机构通过巡查、检查、案件举报等方式受理的违法案件,通过调查取证后,对适用警示的轻微违法行为应采取书面的方式进行警示。
警示分规范教育和限期整改两个步骤。
第六条 案件承办机构受理的轻微违法案件,应先对当事人进行规范教育,下达《规范教育通知书》,要求其在3日内自行纠正违法行为。
规范教育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未自行改正违法行为的,应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在4至15日内限期整改。
《规范教育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为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由案件承办机构存留。
第七条 警示内容包括:
违反法律法规的名称及条款、将可能受到的行政处罚、自行纠正或改正违法行为的时限以及整改的要求等。
第八条 警示时间期限届满后,案件承办机构应及时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根据整改情况,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行政相对人自行纠正违法行为达到整改要求的,不再进行行政处罚,填写《案件终结报告》,报有关领导批准案件终结;
(二)行政相对人没有自行纠正违法行为或未到达整改要求的,应当立案依法查处。
第九条 在警示时间期限内,行政相对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不受警示时间期限的限制,案件承办机构应当立案查处。
第十条 警示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机构负责实施,本级法制部门负责监督、指导。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必须认真、严谨地履行警示制度,严格遵守有关干部作风行为规范,执行行政执法相关规定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要求,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违法行政行为,违者从重处理。
第十二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机构应按照《东川区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要求,一案一卷,整理归档。
附:
《轻微违法警示书》
轻微违法警示书
( )警字〔 〕第 号
:
经查,你(单位)
的行为,违反了 第 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根据 第 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你(单位)将受到如下行政处罚:
。
但鉴于你(单位)属于初次违法,本机关将对你(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轻微违法警示和教育规范。
你(单位)如能通过警示和教育规范认识到自身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在收到此告知书之日即刻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并在三日内自行改正违法违规行为,本机关将不再对你(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承办机关联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