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下发《福州航空国内航班散客多等级舱位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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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下发《福州航空国内航班散客多等级舱位管理规定》

关于修订下发《福州航空国内航班散客多等级舱位管理规定》的通知

根据民航局第104号文件指导意见,福州航空吸收国内外航司差异化服务的成功经验,尝试作出适合自身特点的改造。

对现行福州航空的国内航班退改费率进行调整,同时结合目前国内散客多舱位规则执行情况,重新制定《福州航空国内航班舱位散客多等级舱位管理规定》,经研究决定,予以下发。

本文自2019年3月01日(含)起生效,适用于2019年3月01日(含)以后销售的2019年3月31日(含)以后开始旅行的客票。

其中涉及的客票退改签过渡期按如下执行:

12019年3月01日(不含)之前销售的客票按原国内业务通告FUYJ2018-042关于下发《福州航空有限公司国内航班散客多等级舱位管理规定》的通知办理执行。

22019年3月01日(含)以后销售的2019年3月31日(不含)之前开始旅行的客票按原国内业务通告FUYJ2018-042关于下发《福州航空有限公司国内航班散客多等级舱位管理规定》的通知办理执行。

请各单位接到通知后,立即组织全体销售人员以及营业部所辖销售代理企业进行培训,并做好旅客解释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

1.福州航空国内航班多等级舱位管理规定及使用规则

2.代理人、旅行社违规处罚标准

3.福州航空(FU)国内散客多等级舱位设置表

福州航空市场营销部

2019年1月25日

附件1:

福州航空国内航班多等级舱位管理规定

及使用规则

1.适用条件:

1.1适用出票日期:

2019年3月01日(含)起;

1.2适用航班日期:

2019年3月31日(含)起;

1.3适用于由福州航空(FU)运输企业承运的、使用上述两公司国内运输凭证(包括使用“666”确认的BSP客票)填开的国内航线运输;

注:

此规则同样适用于福州航空国内包机航班,若包机航班有特殊规则,则按包机航班规则办理。

1.4适用于与福州航空(FU)签署的互相销售多等级舱位客票协议的航空公司,其销售的FU国内航线运输。

1.5规定中目前福航未涉及产品(如金鹿卡AAAA的半价优惠票、同乐轩客票),福航后续有此类产品则按此规定执行。

2.舱位设置:

2.1公务舱:

C舱

2.1.1公务舱子舱位为:

D/J舱;

2.2经济舱:

Y舱

2.2.1经济舱子舱位为:

B/H/K/L/M/X/V/N/Q/P/A/U/T/Z/R/I/E/W/S/G/O;

2.3舱位设置表;

舱位等级

舱位代码

国内舱位基本定义

免费行李额

公务舱

C

公务舱普通舱位

30KG

D

自定义

J

免票舱位

经济舱

Y

100%

10KG

B

92%

H

84%

K

76%

L

68%

M

60%

X

54%

V

48%

0KG

N

42%

Q

智选经济上浮

20KG

P

浮动下浮

10KG

A

36%

0KG

U

特价

T

Z

R

I

E

自定义

自定义

W

自定义

自定义

S

免票舱位(积分)

20KG

G

团队+产品

O

免票舱位

注:

若后续发生舱位变化,则以最新下发的文件为准。

2.4舱位设置说明

2.4.1Q、P、E、W舱为产品销售舱位,使用规定按产品规则执行;若无产品规则,则按对应的主舱规则执行。

2.4.2J、O、S舱为免票舱位,使用规定按对应舱位免票规则执行(即J舱同C舱,O\S舱同Y舱服务标准执行)。

2.4.3U、T、Z、R、I舱为特价舱位舱,使用规定按该特价舱位规定执行;若无特定规则,则按本文件执行。

2.4.4D舱为C舱子舱位,使用规定按D舱管理规定执行;若无特定规则,则按本文件执行。

2.4.5凡舱位代码后带数字的舱位(如T1等),在办理退改签业务时,若有特定规则限制,则按对应的限制规则办理;若无特定规则限制,一律参照主舱位规则办理。

2.4.6如后期有YC\YE等附加打包产品,按产品规则执行。

2.4.7其它舱位规定按本文件执行。

2.4.8各舱位除以上定义外,若有特殊情况,也可增加或调整舱位定义及使用规则,具体以福州航空相关文件规定为准。

2.4.9各舱位的使用情况统一由运价负责统筹调配。

3.票价

3.1客票价为旅客开始乘机之日适用的票价;

3.2销售单位在销售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价格与舱位相对应的原则,否则一律按福航现行处罚规定执行;

3.3各舱位价格以旅行之日订座终端中公布及出票时PAT:

A出来的运价为准。

除另有规定外,客票价以人民币十元为单位,尾数一律四舍五入;

3.4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凭民政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革命伤残军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伤残怃恤证》,按照同一航班成人适用普通票价的50%购票;儿童按照同一航班成人适用普通票价的50%购买儿童票,并提供座位;婴儿按照同一航班成人适用普通票价(C\Y舱)的10%购买婴儿票,不提供座位;如婴儿需要单独占用座位时,应购买儿童票;以上优惠票均在C、Y舱订座;

3.5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儿童、婴儿购买福州航空其他舱位及优惠票价客票,视同为普通旅客购票,须按照对应舱位及票价的现行规定执行。

4税费:

(燃油附加费以原始出票日期的金额为准,换开客票时,燃油附加费不退不补)

4.1各销售单位应根据民航局规定向购买客票的旅客征收有关税费;

4.2燃油附加费以原始出票日期的金额为准,换开客票时,燃油附加费不退不补;

4.3税费可享受减、免优惠的旅客类型如下:

4.3.1儿童、婴儿旅客,无论使用何种票价,均免征收民航发展基金;

4.3.2儿童、婴儿旅客,无论使用何种票价,可享受燃油附加费减半(儿童)、免收(婴儿)的优惠;

4.3.3按民航规定以成人公布普通票价50%计费的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儿童旅客,可享受燃油附加费减半的优惠;婴儿旅客,可享受燃油附加费免收的优惠;

4.3.4若民航规定发生变化则按最新规定办理。

5客票有效期

除另有规定外,客票有效期自旅行之日起,一年内承运有效;如果客票全部未使用,则从填开客票之日起,一年内承运有效。

变更后客票的有效期仍以原客票有效期为准,销售人员应使用FC指令输入客票有效期相关信息。

注:

FC有效期指令格式:

FC始发站A-原客票有效截止日期承运人代码到达站现票价产品代码(无代码可不打)CNY现票价END;

未使用FC指令输入客票有效期,可适用DETR原票号,H查询原客票有效期。

6定座与出票

6.1定座

6.1.1各舱位具体预留时限以订座系统中承运人的标注为准;福航呼叫中心、大客户、福航网站及APP座位预留时限执行其现有规定不变;

6.1.2各单位应对旅客定座信息妥善保护,不得随意向外提供旅客信息,防止旅客信息被窃取或非法泄露。

旅客定座信息只有经国家相关机关或旅客个人要求的情况下,方可向外披露;当个人在售票柜台查询时,须提供个人的身份证件,待查验确属旅客本人时方可提供;当个人以电话形式查询时,核实旅客身份后,并提供个人证件号码、航班日期、航班号,以上信息与定座信息一致时方可提供相关信息。

6.1.3旅客手机号具体格式:

6.1.3.1输入旅客本人电话号码:

>OSIFUCTCM手机号码/Pn

Pn为相应旅客,即OSI项的手机号码必须对应到相应旅客,

如:

OSIFUCTCM13637670457/P1,录入第一个旅客的手机号码。

6.1.3.2输入联系人电话号码:

>OSIFUCTCT手机号码

如果留下的手机号非PNR内旅客的手机号码,需要以OSIFUCTCT手机号码形式存储,CTCT代表此号码为代理人或联系人的手机,

如:

OSIFUCTCT15037670457,录入联系人的手机号码。

以上两种预留手机号的格式禁止混用。

6.1.4特殊旅客(含怀孕超过32周不足36周的健康孕妇、担架旅客、无成人陪伴儿童、盲人旅客、残疾旅客、病患旅客、犯人等)购票,必须在福航直属售票处或经特别授权的售票处办理,XX的售票处无权销售,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均由出票单位承担;

6.1.5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凭民政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革命伤残军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伤残怃恤证》,按照同一航班成人适用普通票价的50%购票,以上优惠票均在C、Y舱订座;

6.1.6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购买福航其他舱位及优惠票价客票,视同为普通旅客购票,须按照对应舱位及票价的现行规定执行;

注:

目前执行的FUYJ2017-040关于下发全渠道销售福州航空国内航班军残警残专属优惠客票的规定的通知,若下发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6.1.7教师可提前3天在K舱上申请订座,学生可提前3天在M舱上申请订座;由营业部、福航直属售票处、呼叫中心转呈旅客申请至收益管理中心,由收益管理中心视航班销售情况决定是否给予座位;

6.1.8金鹿卡(AAA)持卡人仅限购买FU航班(含FU为市场方的代码共享航班)上C、Y、B、H、K、L、M、X、V、N舱(不含子舱位及产品客票)公布票价的客票,方可享受折中折优惠;若购买除以上舱位外的其他舱位客票(如特价票或航空产品优惠票),则不得享受双重优惠;

6.1.9儿童旅客购买国内航班客票,参照现行福州航空国内航班儿童旅客购票操作规定执行。

每名儿童所购客票必须与随行成人同服务等级就坐,否则按无成人陪伴儿童办理,若不满足无陪儿童办理标准,不予以售票;

如:

目前执行FUYJ2018-019《关于下发福州航空国内航班儿童旅客购票操作规定》的通知。

6.1.10婴儿按照同一航班成人适用普通票价10%购买婴儿票,不提供座位;如婴儿需要单独占用座位时,应购买儿童票。

每一名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人旅客可携带最多不能超过2名(含)婴儿旅客;旅客携带2名婴儿成行时,1名婴儿按规定购买婴儿票,另1名婴儿应购买儿童票;婴儿必须与成人同行,不得单独成行,且每名婴儿所购客票必须与随行成人同服务等级就坐。

6.1.11婴儿售票服务及打印要求:

⑴无论是随成人一起购票的婴儿票,还是单独购票的婴儿票,均可在福航境内外各直属售票处、销售代理人及福航呼叫中心95071666购买。

⑵同随行成人一起出票:

按正常订座程序,生成一个成人的PNR记录。

然后在PNR里录入婴儿信息。

注:

国内航班录入指令格式为:

XN:

IN/婴儿姓名INF(出生年月)/p1。

例如:

XN:

IN/小测试INF(AUG17)/p1,系统自动生成婴儿旅客信息:

OSIYY1INFXIAOCESHI/P1

同时需手工用SSR格式备注婴儿信息:

SSRINFT航空公司代码Action-Code1城市对航班号舱位航班起飞日期婴儿姓/婴儿名(必须输入拼音)出生年月日/自由文本(可不输)/Pn格式;

例如:

SSRINFTFUNN1PEKFOC6502Y04SEPXIAO/CESHI10AUG17/P1。

⑶修改婴儿免费行李额:

①国内航班:

FC始发三字代码C-10KG航空公司两字代码到达地三字代码票价服务等级10SCNY票价END。

例:

FCFOCC-10KGFUPEK70.00Y10SCNY70.00END

②输入打票指令(ETDZ:

打票机号),系统将直接生成两个票号。

③请注意检查票面信息无误。

⑷单独购买婴儿票:

①提取随行成人订座记录;

②同正常婴儿购票流程;

③用SEL:

T/航段号指令为婴儿旅行的航段增加TKT标识。

(此条款仅适用于:

随行成人已出往返客票,婴儿后补单程客票)。

④成人的FN、FC项删除并重新输入FN、FC。

⑤ETDZ:

打票机号,INF。

⑸婴儿购买国内航班的儿童票时:

燃油按婴儿标准执行,票价按儿童客票的收费标准收取,PNR中占座婴儿旅客姓名后加注CHD字样,并用EI指令备注婴儿的出生日期,同时用SSRCKINFUMINF(产品代码)HK1/PN)备注;其他规定参照福航现行儿童旅客购票规则办理。

6.2出票

6.2.1“票价”栏应按订座终端中公布的对应舱位票价或按产品规定打印;

6.2.2明折明扣客票“签注”栏按订座舱位对应的限制条件打印“不得签转”或“不得自愿签转、不得自愿退票”及产品代码等;

6.2.3“票价级别/客票类别“栏打印票价对应的运价基础,具体格式如下:

  客票类型

“签注”栏打印格式

“票价级别”栏打印格式

C舱全价票

(无限制条件)此栏空白

C

C舱儿童票

(无限制条件)此栏空白

CCH50

C舱婴儿票

(无限制条件)此栏空白

CIN10

C舱军残票

DFMM

CGM

C舱警残票

DFPP

CJC

D舱及子舱位客票

不得自愿签转

按规则执行

J舱常旅客免票

不得签转、PCK

J

J舱公务票

不得签转、FBS

J

J舱宾客票

不得签转、FPB

J

J舱金鹿卡免票

不得签转、BBB

J

Y舱全价票

(无限制条件)此栏空白

Y

Y舱儿童票

(无限制条件)此栏空白

YCH50

Y舱婴儿票

(无限制条件)此栏空白

YIN10

Y舱军残票

DFMM

YGM

Y舱警残票

DFPP

YJC

经济舱散客子舱位B至A舱为折扣舱

不得自愿签转

对应舱位代码

U/T/Z/R/I舱特价票

按规则执行

按规则执行

Q/P舱

按产品规则执行

按产品规则执行

教师票

不得自愿签转、DT

K

学生票

不得自愿签转、SD

M

G舱团队+产品

按产品规则执行

按产品规则执行

O舱宾客、协议等免票

不得签转、FBS、FPB等

O

S舱金鹿卡免票

不得签转、BBB

S

S舱常旅客免票

不得签转、PCK

S

6.2.4团队必须在同一记录编号中订座,客票连号填开,不得跳号,并注明团队代码“GV+团队人数”;

6.2.5特殊凭证出票的重要旅客及特殊旅客在购票后,销售单位须建立相应台账记录;

6.2.6如客票上舱位与对应票价不符,出票单位应补齐差价;儿童、婴儿不论购买何种优惠票,姓名后均必须打印CHD或INF标识;

注:

⑴若未打印CHD或INF标识的销售单位,操作办法参见最新儿童旅客购票规定办理。

⑵若到达机场后发现未打印CHD或INF标识,操作办法可按当地机场现行规定执行。

6.2.7正常销售的C、Y舱客票允许填开OPEN票(含金鹿卡AAAA的半价优惠票、同乐轩客票):

6.2.7.1本文件中的OPEN票指的是在首次销售时未列明航班、乘机日期及未定妥座位的“不定期客票”。

旅客购买定期客票后取消定座情况不属于OPEN票范畴;

6.2.7.2OPEN票在使用时,需定妥座位和日期后福航方可接受运输。

对未定妥座位的OPEN票,福航可按旅客的申请,根据适用的票价和所申请航班的座位可利用情况为旅客预定座位;

6.2.7.3OPEN票有效期:

从填开客票之日起,一年内运输有效;

6.2.7.4OPEN票填开:

⑴用SN指令建立OPEN航段。

例:

SNFUYHAKPEK。

若系统不支持SN指令出OPEN票的,可拨打我司95071666服务热线或在福航直属售票处购买;

⑵其余指令打印格式与定期客票相同。

6.2.7.5OPEN票退改签规定:

⑴OPEN票首次定座时,如客票价发生变化,多退少补。

OPEN定座后即视为定期客票,后续再发生退改签,均按定期客票的规定处理;

⑵OPEN票首次签转,如外航与我司客票价不同,多退少补(产品类不允许签转,如金鹿卡AAAA、同乐轩等)。

签转后客票视为定期客票,后续再发生退改签,均按接收方规则办理;

⑶OPEN票退票,免收退票费。

OPEN票定座后退票,按定期客票规定收取退票手续费;

⑷定期客票取消定座后,如旅客要求退票,按客票票面列明的订座舱位对应的退票规定收取退票费;定期客票取消定座后,再次确认座位时,若福航航段取消按“非自愿退票”处理,不收退票手续费。

7自愿变更(自愿变更操作指令按福航现行规定办理):

变更费及升舱差额均按适用的客票票面价计算,变更费小数点后面四舍五入到个位。

在订座终端操作变更业务时,一律以退座时间为判断依据。

7.1变更收费标准

7.1.1C/Y舱,航班规定离站时间72小时(含)之前均不收变更手续费;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72小时(不含)至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4小时(含),每次收取实际票面价5%的变更手续费;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4小时(不含)至航班起飞后,每次收取实际票面价10%的变更手续费;

7.1.2D舱,航班规定离站时间168小时(含)之前均不收变更手续费;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168小时(不含)至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72小时(含),每次收取实际票面价5%的变更手续费;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72小时(不含)至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4小时(含),每次收取实际票面价10%的变更手续费;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4小时(不含)至航班起飞后,每次收取实际票面价15%的变更手续费;

7.1.3B/H/K/L/Q舱,航班规定离站时间168小时(含)之前,每次收取实际票面价5%的变更手续费;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168小时(不含)至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72小时(含),每次收取实际票面价10%的变更手续费;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72小时(不含)至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4小时(含),每次收取实际票面价20%的变更手续费;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4小时(不含)至航班起飞后,每次收取实际票面价30%的变更手续费;

7.1.4M/X/V/N/P舱,航班规定离站时间168小时(含)之前,每次收取实际票面价15%的变更手续费;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168小时(不含)至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72小时(含),每次收取实际票面价20%的变更手续费;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72小时(不含)至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4小时(含),每次收取实际票面价30%的变更手续费;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4小时(不含)至航班起飞后,每次收取实际票面价50%的变更手续费;

7.1.5A/U/T/Z/R/I舱,航班规定离站时间168小时(含)之前,每次收取实际票面价20%的变更手续费;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168小时(不含)至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72小时(含),每次收取实际票面价30%的变更手续费;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72小时(不含)至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4小时(含),每次收取实际票面价40%的变更手续费;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4小时(不含)至航班起飞后,每次收取实际票面价60%的变更手续费;

7.1.6J/Q/E/W/S/G/O舱位变更规定依据产品规定执行;

7.1.7使用C/Y舱票价计算的婴儿、军/警残客票,免收变更费;占座婴儿和儿童客票按现行福州航空国内航班儿童旅客购票操作规定执行;

7.1.8同一城市不同机场,允许自愿变更,变更业务视为一地。

举例:

北京-浦东的客票,变更至北京-虹桥,若不存在票款差额时,退旧票重出新票,同时收取变更费;若自愿变更存在舱位价格差额时,退旧票重出新票,票款差额多退少补,同时收取变更费。

7.2客票变更

7.2.1从高等级舱位改为低等级舱位或高票价变更至低票价,按自愿退票办理,重购客票;

7.2.2从低等级舱位改为高等级舱位或低票价变更至高票价,换开客票时,收取原票面价与变更后适用舱位票价的票款差额,同时,按原舱位对应规则收取变更费;

7.2.3若舱位升高但价格降低时,按7.2.1条款办理;若舱位降低但价格升高时,按7.2.2条款办理;若舱位升高或降低但价格一致时,换开新票,按原舱位对应规则收取变更费;

7.2.4变更后客票的变更规定按照变更后舱位的对应规则执行,但变更过舱位的客票不得自愿签转至外航航班;

7.2.5旅客购票后提出同日期同航班自愿变更时(含旅客在航班截载前取消座位,后又提出再订回原航班、原日期的情况),按7.2.1、7.2.2、7.2.3条款办理,但不收取变更费;

例:

旅客购买一张4月30日T舱(1000元)的福州-北京FU6501航班客票,于航班起飞前,提出变更至4月30日FU6501福州-北京的C舱(6450元)。

注:

仅收取旅客票价差额---6450(C舱)-1000(T舱)=5450(元)

7.2.5.1同日期同航班的客票自愿变更至C、Y舱后,不得自愿签转至外航航班。

7.2.6各单位在为旅客办理变更时,如涉及服务等级变更,各单位须提前明确告知旅客,否则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处理单位承担。

7.3EI项格式

7.3.1涉及升舱或有票款差额的自动变更,需将EI项修改为:

原票限制条件,变更前舱位-变更后舱位/票款差额。

同舱免费变更EI项无需修改,仍输入原内容;

7.3.2以退旧出新方式操作自愿变更时,需在新票的EI项注明:

原客票限制条件,原票票号。

7.4在处理自愿变更业务时

7.4.1代理人:

必须使用TRI指令自动变更,如系统提示无法使用TRI时,则退旧出新。

严禁代理人手工修改FC/FN/FP/RMKCMS/RMKOT等项,违者将给予违规航段经济舱全价的处罚;

7.4.2福航官网、福航直属柜台、福航呼叫中心:

必须使用TRI指令自动变更,如系统提示无法使用TRI时,需OI换开后,再手工输入FC/FN/FP等项;

7.4.3各销售单位以退旧出新模式办理自愿变更时,退旧票及重出新票的业务须同时操作,并按照我司规定收取相应的费用(收取旧票与新票间的票款差额,同时,按原票舱位对应规则收取变更费)。

各销售单位须在原票的退款单上备注新票票号;

7.4.4其他规定以现行规定为准(如目前有效的FUQD2016-008关于下发《福州航空国内航班TRI自动变更操作规定》的通知)。

8自愿签转

在订座终端操作签转业务时,一律以退座时间为判断依据。

8.1允许自愿签转的客票:

8.1.1无签转限制且未改变过舱位等级的C、Y舱(不含其子舱位)成人客票及按CCH50、YCH50购买的儿童客票,按各舱位对应规则收取变更费后,允许自愿签转:

8.1.1.1当自愿签转时与外航舱位价格存在差额,须按客票换开处理,重新出票,产生的票款差额多退少补,同时收取变更费;

8.1.1.2符合“允许自愿签转条件”的客票,在办理自愿签转业务时:

福航各直属售票处、福航官网、呼叫中心可采取OI换开的方式签转;代理人须以退旧出新的方式操作,退旧票重出新票,产生的票款差额多退少补,同时收取变更费等相应费用;退旧票及重出新票的业务须同时操作,且须在原票的退款单上备注:

自愿签转,新/旧客票票号;

8.1.1.3当外航未对我司开放其公务、经济舱对应服务等级全价舱位时,我司应将原客票做全退处理,并收取对应舱位的变更费,同时,协助旅客购买外航航班,若存在票款差额,则由旅客自行承担。

注:

同一城市不同机场,允许签转,签转业务视为一地。

举例:

北京-浦东的客票,签转至北京-虹桥,不存在票款差额时,退旧票重出新票,同时收取变更费;若自愿签转存在舱位价格差额时,退旧票重出新票,票款差额多退少补,同时收取变更费。

8.1.2按民航局规定适用票价购买的婴儿、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人民警察客票提出自愿签转时:

8.1.2.1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人民警察的客票不得自愿签转外航,如旅客提出签转外航,我司客票可按全退处理,请旅客至外航重购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人民警察客票;

8.1.2.2婴儿旅客提出自愿签转时,若自愿签转与外航舱位价格存在差额时,须按客票换开处理,重新出票,产生的票款差额多退少补,不收取变更费。

8.2不得自愿签转的客票

8.2.1除8.1款规定之外,其他舱位客票(即C/Y舱对应的子舱位、免票)不得自愿签转;

8.2.2变更过舱位的客票不得自愿签转至外航航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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