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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系统工程施工合同

消防系统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

为保障甲乙双方的利益,保证工程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充分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后,签订本合同。

第一节定义

下列定义除本合同中另有约定外,应具有以下所赋予的含义:

一.1发包人:

指在合同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一.2承包人:

指在合同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一.3项目经理:

指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一.4设计单位: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一.5监理单位: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一.6工程:

指甲乙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

一.7工期:

指甲方乙方在合同中约定,按照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本合同中实际竣工日期是指甲方物业管理公司验收合格后,正式接受钥匙移交的日期。

一.8合同价款:

指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甲方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一.9图纸:

指由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的全部设计图纸,或乙方提交并经甲方批准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技术资料)。

一.10书面形式:

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文件(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一.11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一.12索赔:

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一.13小时或天:

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均指日历天,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一.14工程指令:

工程指令是甲方安排乙方完成指定工作所下达的书面文件。

工程指令的内容完成后,须办理《工程指令确认单》和《工程指令费用确认表》;工程指令确认单是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一.15工程指示:

工程指示是甲方指出乙方在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各方面缺陷的书面文件。

工程指示不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第二节合同文件内容及解释次序

二.1构成合同的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次序如下:

二.1.1本合同签订后双方约定的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二.1.2甲方驻工地总代表有关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

二.1.3本合同;

二.1.4中标通知书(或定标书);

二.1.5经双方协商认可的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二.1.6招标文件及招标过程中双方来往的书面文件;

二.1.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二.1.8图纸;

二.1.9双方签订的预算书及相关报价文件。

上述内容若有矛盾之处,以排列在前者为优先解释顺序。

合同谈判过程中的往来信函、文件、资料将成为合同组成部分之一。

上述函件之间出现含糊不清或彼此矛盾的,以日期在后者优先解释顺序。

二.2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二.2.1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监理组织有关专家论证认可后执行。

二.2.2双方各自购买自己所需的本条所发生的标准、规范。

二.3图纸

二.3.1甲方向乙方提供图纸8套(含制作竣工图所用图纸3套),并要求乙方在施工现场随时保留一整套图纸,以供甲方、监理有关人员查阅。

二.3.2乙方负责设计的优化施工图除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及设计单位的要求,并保证其将会被批准外,还必须满足其分包工程的施工进度的要求,并将获上述有关单位批准的施工图提交监理、甲方/甲方代表(不少于两套)。

若乙方负责设计的深化施工图未获得上述有关部门的批准而引致工期的延误及费用的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3.3乙方必须在工程竣工后六星期内提交不少于四套完整的竣工图及竣工资料。

二.3.4乙方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甲方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3.5乙方保证只将图纸用于本次招投标及本合同履行,不得将图纸的任何部分泄漏给其它无关的第三方。

第三节工程概况

三.1工程名称:

消防系统工程。

三.2工程地点:

三.3工程依据:

招标要求、经甲方核定的施工方案、工程量清单、投标文件。

三.4承包范围及内容:

三.5承包方式:

除非得到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工程的任何部分以任何形式分包给他人施工。

第四节工期及进度要求

四.1开工日期:

年月日。

四.2竣工日期:

年月日。

四.3通过消防部门验收的规定日期:

年月日。

除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其它一律不得延误工期。

四.4若迟于年月日通过消防部门验收,每延误一天罚款1000元,若不能在年月日取得相关部门的验收资料,影响我司取得备案证,则罚款2万元(可从当期工程款中扣除),若迟于年月日,则罚4万元(可从当期工程款中扣除)。

四.5工程延期

四.5.1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开始施工。

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延期要求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甲方代表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乙方。

因甲方原因不能按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开始施工。

甲方应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时间,工期顺延。

四.5.2若乙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施工总工期按时完成本承包工程,并实际造成总包合同工期的拖延,而实际证明该逾期确属乙方的原因所造成,则乙方必须承担10000元/天的逾期赔偿金,甲方可在当期应付予乙方的款项中予以扣除。

若乙方的分包工程由于其自身原因逾期而导致总包必须采取措施以使总包合同工期(包括节点工期)如期完成,则由乙方向总包支付其所采取赶工措施而发生的实际费用,但总包所收取的该项费用应经监理审核,甲方确认。

四.5.3若因不可抗力因素使乙方工程进度无法按原计划实施,经乙方精心组织,合理安排工序,仍无法按期完工的,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在以上情况发生后7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期限提出书面报告,甲方在收至书面报告后7天内应予以确认,否则视为认可。

甲乙双方应以书面形式认定工期顺延的天数,经甲、乙双方确认工期顺延的天数,视为有效工期。

双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不予实施。

但在甲、乙双方认定工期顺延天数期间,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停工或不履行本合同。

四.6进度要求

四.6.1施工实际形象进度表:

乙方须在本分包合同签订后一周内,在不改变合同工期的前提下向甲方及总包单位提交一份详细的施工形象进度表,其中包括材料到场的详细日期、物料加工的确切进度、以及详细的安装期限。

若“进度表”在实际实施过程中未能按时落实,则乙方必须及时向总包、甲方提交一份按实际情况调整的进度表,并说明该进度调整经采取何种措施后仍能控制在合同规定的工期内,因改进措施而支付的任何附加费用由乙方承担。

如果乙方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工程进度进一步滞后;或乙方虽然采取了一些措施,仍无法达到计划进度的。

甲方可按合同解除的约定解除合同,也可将本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

乙方既应承担由此增加的一切费用,也不能免除其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四.6.2每一周进度报告:

乙方必须每隔一周向甲方、总包递交一份按工程实际进度编制的工程进度报告,其包括工程量的完成情况和材料供应进度及相应造价金额。

第五节工程质量

五.1工程质量标准:

五.2工程质量应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乙方不得因消防工程的质量和验收问题或其他原因影响整个工程项目的质量评定等级,如影响该工程项目的质量评定等级,乙方除承担相应责任和赔偿损失外,还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2%的违约金。

五.3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第六节合同价款

六.1合同价款

六.1.1合同金额(小写):

¥:

六.1.2大写:

六.2本合同价款为招标范围内包干价(包干内容详见施工图、投标书及关于此工程变更施工设计的消防审核意见,施工图范围内及投标书缺项、漏项甲方将概不予以调整)。

六.3本合同为交钥匙工程,乙方应负责“消防系统工程”直至最终验收合格后交付给甲方前的所有工作。

本合同的工程报价为交钥匙工程价格,该价格已经包含了上述的所有内容,含人工、材料设备价格、运输、保险、报批报建、机械、管理、利润、税金、现场吊装、安装、启动、操作、调试、检测、总包配合、验收、技术培训等全部费用。

六.4乙方与总包单位的配合费为总合同价款的1%,由甲方代扣。

六.5在本合同签订之前,有关消防系统工程的部分管线预埋工程量已由总包方完成的,乙方在签订合同进场施工时,应与总包方对已施工的管线预埋工程量进行统计确认,然后从合同总价中扣除。

第七节工程价款的支付 

七.1室内消防系统完工14日内支付已完工程进度款的%;

七.2室外消防系统完工14日内支付已完工程进度款的%;

七.3完成安装、调试后,分别累计支付至已完工程进度款的%;

七.4按合同约定如期通过消防部门验收后,累计支付至合同价款的%;

七.5办理竣工结算后,累计支付至合同价款的%;

七.6保修期满,在乙方履行了保修责任和义务后,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无息付清余款。

七.7乙方需在付款时提供合法等额税务发票。

七.8在下列情况下,甲方有权暂时停止支付工程款,直到乙方解决问题:

七.8.1因乙方原因使进度落后合同进度计划达7天(含7天)以上;

七.8.2乙方工程质量未达到国家规范标准或工程监理合理的要求;

七.8.3拒绝或拖延执行工程监理和甲方的指示;

七.8.4乙方的文明施工未能达到市的有关规定(以政府相关部门鉴定为准);

第八节竣工结算 

八.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应该在30日内向甲方提交竣工结算报告,乙方应该保证竣工结算报告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后,30天之内予以审核;审核完毕且工程已竣工备案、办完结算手续后14日内支付工程结算款(但应扣除约定的保修金);如果因为乙方提交竣工结算报告资料不及时、不完整或存在错误等原因,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八.2因甲方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超过合同价款±5%的设计变更费用在工程完工结算时调整。

其它一律包干,不做任何调整。

八.3设计变更增减工程量均按中标时的价格、取费费率、优惠方式进行结算。

乙方提交的工程结算报告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八.3.1工程结算申请书及工程结算总造价计算汇总表;

八.3.2经甲方及监理单位签字认可后的竣工图;

八.3.3工程变更文件及相关资料;

八.3.4根据合同规定的其它应收款及索赔的相关资料;

八.3.5乙方已收到的各期工程款数额(列出明细账)及总金额。

八.4一切不符合规范及图纸要求的工程,结算时均不得计入工程结算造价内,而这些费用将由乙方自行负责。

乙方未经甲方及设计人的书面批准而擅自改变的工程内容也不得计入工程结算造价中。

第九节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九.1安全施工

九.1.1乙方作为独立分包单位必须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甲方和监理单位负有监督检查的权利。

九.1.2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如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而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因乙方施工现场安全措施不力而引起的第三方事故,其责任应由乙方承担。

九.1.3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九.2安全防护

九.2.1乙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监理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监理认可后实施。

九.3事故处理

九.3.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监理,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九.3.2甲方乙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或参照争议解决条款。

九.4文明施工

九.4.1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颁发的文明施工等规范、条例,遵守甲方的现场管理规定。

甲方将定期邀请主管部门到场,按现行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进行检查,达不到文明工地标准,甲方可勒令乙方停工整改,并通报有关部门。

九.4.2乙方现场办公室应配置齐全、完好的办公设备。

九.4.3乙方全体现场施工人员应统一服装,各工种之间安全帽应有区别,全部施工人员应佩带工作牌。

九.4.4施工期间,乙方应及时整理和安排所有机械、工具、材料、建筑垃圾等,做到工完场清,工程建设中每个楼层的多余材料、建筑垃圾必须通过井架或垃圾槽运输到地面,严禁从高空直接向下抛物,否则,乙方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以上物品在不需用时应按甲方要求清理到总包单位指定的场地。

如乙方未按时完成以上工作,甲方有权另行委托他人进行拆除清运,发生的相关费用从乙方合同价款中扣除。

九.5现场用水用电管理

九.5.1甲乙双方每月底共同对乙方的分支水电表进行抄表,甲方根据抄表情况从乙方当期工程进度款中扣除乙方水电费。

第一十节甲方责任

一十.1甲方责任

一十.1.1提供经当地消防部门审批的设计资料,如在施工中发生变化应及时协调乙方及设计单位予以解决。

 

一十.1.2如工程需基建方预留、预埋等基建配合工作,甲方应提前和乙方及基建单位协商解决。

 

一十.1.3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

一十.1.4提供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并接至施工场地,乙方承担水、电、通讯费用。

第一十一节乙方责任

一十一.1乙方责任 

一十一.2必须按消防部门审批合格的设计图纸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有关规定进行施工。

 

一十一.3在工程正式办理移交手续之前,乙方负责施工现场设备、配线、管路等成品保护工作。

一十一.4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技术要求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合《国家消防验收规范》时应向甲方提出,由甲方和设计单位与消防部门协商解决。

 

一十一.5乙方应结合合同设备的生产、安装、调试及试运行过程,有计划地对甲方派出的管理、维保人员进行系统基本知识、使用、维护保养技术的现场培训(包括业主定期主办的培训班),以保证售后系统的良好运行状态。

一十一.6本合同生效后15天内,乙方应提供与土建基础图纸配套的合同设备的外形尺寸、安装图纸、接管方式图纸各3套及其电子光盘3张给甲方。

一十一.7乙方应提供详细的中文资料给甲方,包括:

原理、外形尺寸、安装及保养资料等(各两份)。

一十一.8乙方应负责对原设计文件进行二次深化设计,所有设计变更均应经过消防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并以设计院名义出图盖章(乙方承担相关费用)后方为有效。

一十一.9乙方选派承担本工程施工任务的项目经理,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不得随意进行人员变更(如特殊原因不能到位并办理手续征得甲方同意的除外),并且从工程开工至竣工所配备的人员均需在岗,否则,视同乙方违约。

乙方有下列情形,必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的合同价款中扣除,特殊原因征得甲方同意的除外):

项目经理不按时进场或进场后被发现缺岗、开会不到位(包括图纸会审、工地例会、工地协调会等、下同),每人每天(次)支付2000元人民币违约金给甲方,超过三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该项目经理(新的项目经理必须达到资格审核文件要求的同等及以上条件),更换项目经理,每次支付2万元人民币违约金给甲方。

一十一.10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如有在上一道工序尚未按规定报监理工程师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将不合格材料当合格材料使用、在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后被发现存在明显质量缺陷等情形之一而被监理工程师发出监理通知单的,除必须按规定整改到位之外,甲方还有权从其合同价款中扣除违约金500-2000元人民币/次。

乙方因违反强制性标准、施工操作规程等原因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一十一.11本项目土建总承包单位为公司,施工中乙方应与土建总承包单位做好配合工作:

一十一.11.1乙方必须服从各标段土建总包单位的指导,用水、用电、办公场所、临时设施等必须与各总包单位充分协商各签定有关协议后才能使用。

一十一.11.2施工进度安排以土建总包单位进度安排为准,乙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有关预埋、预留工作,并在土建施工中进行必要的保护;若需要在已完工工程上开槽开洞,应事先与土建总包单位沟通后方可进行;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完成所有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工作,并与土建总包单位同步进行竣工验收。

一十一.11.3施工验收与土建总包单位相关项目同步进行,乙方应提供必要的验收资料,乙方未及时完成验收手续导致工程延期均由乙方负责。

一十一.11.4施工过程中乙方应协助保护其他已施工完成的项目不受污染和破坏,如发现乙方污染或损坏已完成品,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一十一.11.5乙方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与土建总包单位进行定期联系,即时处理施工中出现的配合问题。

一十一.11.6乙方进场施工应遵守甲方、监理公司及总包单位对标准化管理、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

一十一.12乙方施工前应全面、详细阅读图纸,弄清整套图纸的连续性,若因乙方未认真审图,未发现图纸明显矛盾或错误导致返工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一十一.13乙方应保证本工程专款专用。

如乙方挪用工程款,造成工程停工或连续两个月以上(含两个月)不按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发放工人工资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所有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第一十二节采购材料设备 

一十二.1乙方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乙方必须按招标文件中约定的材料,并以确保总进度要求为前提,在施工前60日向甲方提供样品,报甲方及监理审核确认。

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招标文件、设计、和消防局或有关部门的规定、标准,并在进场前天内将主要材料设备的厂家、规格、型号、技术参数产品合格证和计量检定书向甲方及监理提供,不合格的责令乙方退货或撤除返工,由此产生的质量、工期问题及产生的经济法律后果一概由乙方负责。

一十二.2施工中主要材料设备要求详见消防工程主要材料设备清单;

一十二.2.1各种主要设备、材料须具备合格证、检验报告等证明,有合格证明但需要重新试验的材料,必须无条件试验,经试验不合格,由乙方承担试验费用,并将批量材料全部退场。

(部分材料如镀锌管的厚度、阀门的工作压力、镀锌钢板的厚度等均需符合报价时的要求,否则不予进场验收)。

一十二.2.2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必须满足国家相关规范、设计要求及消防局的验收要求。

一十二.3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材料和设备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在质量、规格和性能等各方面均符合设计的要求及合同的有关规定。

乙方应对由于材料和设备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工程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并在20天之内负责更换有缺陷的材料和设备。

一十二.4甲方有权对进场材料进行抽查,因材料不符合质量标准、验收规范及约定的企业管理规范的,所有已订材料、货物应予退回,不得进场使用,已进场的要无条件地及时清退出现场,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均由采购方承担。

若乙方已将不合格材料设备用于工程,乙方要无条件地及时拆除,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且工期不得延长。

一十二.5乙方须将各种材料样品、设备产品说明书报请甲方和监理工程师批准。

甲方和监理在收到书面报告后48小时内应予确认,否则视为认可。

获得批准的材料样品及说明书应封样后存放在工地作为以后验收货物的依据和标准。

如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与封样及说明有任何不同时,甲方可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应由乙方负责。

第一十三节工程指令、工程指示

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事项执行工程指令、工程指示。

一十三.1甲方应向乙方介绍工程指令与工程指示的实用程序,确保乙方明确工程指令与工程指示的使用范围与注意事项;

一十三.2甲方驻施工现场代表的工程指令、工程指示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下发,乙方签收后及时生效。

确有必要时,甲方驻施工现场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驻施工现场代表的口头指令应予执行。

甲方驻施工现场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乙方应于甲方驻施工现场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3日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

书面确认要求提出后48小时内,甲方驻施工现场代表无特殊原因未确认的,视为同意。

一十三.3乙方认为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12小时内向甲方驻施工现场代表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甲方驻施工现场代表在收到报告12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将修改指令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执行原指令不需要另发书面通知)。

乙方及时指出指令不合理,使甲方避免或减少损失的,甲方奖励乙方每次500元。

一十三.4甲方驻施工现场代表要求立即执行的指令或甲方驻施工现场代表在乙方提出异议后仍决定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

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一十三.5工程指示甲方通过监理公司发出,施工单位必须对工程指示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乙方并对每份工程指示整改情况进行书面回复。

乙方未按工程指示进行整改或未书面回复,甲方有权进行处罚。

一十三.6在工程指令所含各项工程内容完成时间不同时,乙方分开填写《工程指令确认单》,按上述要求进行确认。

工程内容完工时间以监理日志或施工日志为准,时间在前者优先。

《工程指令确认单》填写方式说明详见附件。

一十三.7对工程指令涉及到的拆除工程量,乙方应在接到指令后2日内填报《工程指令确认单》,由监理公司和甲方确认,超过时限甲方有权拒绝确认。

对于工程指令中涉及隐蔽工程的确认,同上述确认要求。

一十三.8由于乙方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产生的过失而不得不发生的变更不应当被认为是上述意义的工程设计变更。

由于此类变更而发生的费用概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得顺延。

一十三.9变更造价

一十三.9.1因甲方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乙方应在10个日历天内编制增减工程变更预算,超过合同价款5%的工程设计变更(设计院出图)费用在工程完工结算时调整。

其他一律包干,不做任何调整。

乙方逾期不报,对于甲方要求增加的项目将被视为乙方对此项工程变更不增加任何费用,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要求增加费用;对于要求减少的项目将被视为乙方已确认甲方要求减少的费用,乙方在结算时不得对此项应减费用提出任何异议。

一十三.9.2设计变更增减工程量均按中标时的单价、取费费率、优惠方式编制增减工程设计变更预算进行结算。

一十三.9.3无论在什么情况下,无论什么原因,乙方均不得以甲方未批准预算造价为由而停止施工或拒不执行甲方工程指令,否则按乙方违约论处。

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并向甲方作出赔偿,且工期不得顺延。

第一十四节履约担保 

一十四.1乙方需交纳人民币元的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签定后7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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