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为了借款签订了商品房合同开具了收据没有收到房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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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为了借款签订了商品房合同开具了收据没有收到房款

单位为了借款,签订了商品房合同,开具了收据,没有收到房款

  篇一:

御水龙庭购房借款协议及收款收据

  购房借款协议

  甲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乙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1、甲方具有相应的实力及部分闲置资金,为乙方购房提供借款;

  2、乙方具有完全购房资格及偿付购房款能力,现拟购买蚌埠市金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御水龙庭项目号楼号商品房,只因当前个人空余资金暂时不足以支付该房屋的首期款,自愿向甲方借款;

  现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借款并专款用于支付房屋首期款事宜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借款用途

  乙方借款用途用于:

支付上述商品房首付款;乙方同意在本条项下使用该借款,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变借款用途;

  第二条借款金额、期限及利息

  1、乙方在上述商品房首付款支付期限内向甲方借款,合计款项为¥元(大写:

拾万仟佰拾元整);该款项由甲方直接在乙方支付商品房首付款时以代刷银行卡的方式出借。

(甲方代刷卡后,乙方出具收款收据作为甲方的借款支付凭证)

  2、借款期限:

自借款之日起至年月日。

  3、利息:

乙方如期还款的,甲方借给乙方的上述款项为不计利息借款;

  第三条还款方式及期限

  乙方保证将前述借款按下述约定还清给甲方:

  1、于年月日前,乙方向甲方还款¥元(大写:

拾万仟佰拾元整);

  2、借款期限届满之前向甲方还清剩余房款,即¥元(大写:

拾万仟佰拾元整)。

  第四条权利与义务

  1、乙方使用该借款仅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2、乙方取得借款后,应当如期还款;

  3、乙方如期还款的,甲方不计利息;

  4、乙方未予还款的,甲方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五条违约责任

  1、乙方未能按时分期偿还借款的,每期逾期清偿超过15日,甲方有权按照未还款项2%每日收取违约金。

  第六条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因本协议的解释或履行发生纠纷,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请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2、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持两份乙方持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日生效。

  甲方:

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收款收据

  今收到借款人民币¥元(大写:

拾万仟佰拾元整),由出借人以刷银行卡的方式代借款人交纳商品房首付款,商品房信息为:

号楼号商品房。

  出借人:

借款人:

  身份证号:

  日期:

年月日

  篇二:

买卖合同运用——案例纠纷

  一起典当和商品房抵押纠纷案件引发的思考

  日期:

XX-08-2110:

27:

21作者:

长沙典当来源:

长沙典当点击:

8近年来,在龙潭区公安分局和龙潭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龙潭法院)出现了一些涉及吉林市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轩宇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池铁吉的案件,由于这些案件事实比较复杂,法律关系比较混乱,特别是由于轩宇公司和池铁吉本人在陷入经济困难时法律意识淡薄,维权意识不强,急于摆脱困境,加之有的典当行和个人唯利是图,逼其就范,使案件事实似是而非,真假难辨,给司法机关造成了许多麻烦。

最近,又有十三个自然人以经过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自己已经占有房屋的事实为由起诉要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

如驳回起诉,原告有《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占有房屋;如确认合同有效,则可能造成一批错案。

为此,特对这些案件涉及的事实和法律关系提出分析意见,供贵院领导在研究和处理该类案件时参考。

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

  一、关于轩宇公司以商品房抵押借款的有关情况

  轩宇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

XX年开始在吉林市滨江北路开发建设“江畔名苑”小区。

XX年,在小区房屋建设进入收尾阶段的关键时刻,由于国家政策调整,银行停止给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轩宇公司支付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发生困难,陷入困境。

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决定向吉林市商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商通典当)借款。

商通典当提出让轩宇公司以自己在建的江畔名苑房屋抵押,每户房屋可借给10万元人民币,月息5%。

双方于XX年1月6日签订了XX吉商典字第7号《典当合同》。

合同主要内容为:

“1、典当物..五处房屋,房屋面积均为平方米。

.当期二个月,.当期届满五日后,乙方不续当,即为绝当”。

由于轩宇公司及时还清了当金及相关费用,未予强制执行。

  此后,轩宇公司因资金困难又多次借款。

但商通典当既不给出具当票,也不签订典当协议,而是仍然以每借10万元就要以一套商品房抵押,并要求以商通典当提供的自然人(商通典当的工作人员及其亲属)的名义与轩宇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中的房屋不论住宅还是点、车库一律以每平方米1000元计价,同时让轩宇公司给出出具每户房屋应交房款的虚假收据(轩宇公司在收据底联上标注:

“未交现金”),还让轩宇公司与其一同到房产管理部门进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备案登记。

此间,轩宇公司共向商通典当借款五次,总计借款510万元。

此后,轩宇公司在还清相当一处房屋借款的本息时,便赎回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轩宇公司共交本金及利息450余万元,共计赎回合同12份,办理撤销备案3份。

其他39份合同均为商通典当工作人员及其亲属名字(其中陈占敏4套、王爱梅3套、周谨2套、杜海滨3套)。

后来,相应人员又直接占有了相关的房屋。

其中有的已经转卖他人。

在最近起诉的十三户中有近十人又在房产管理部门变更了备案。

  与此相类似的是XX年6月11日,轩宇公司又向邵长利借款100万元,借期三个月,XX年9月邵长利就向龙潭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

龙潭法院经审理做出(XX)龙民初字第906和907号判决。

判决认定:

“轩宇房地产因公司资金短缺,于XX年年6月11日向邵长利借款现金100万元,当日,轩宇房地产与邵长利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中约定,以包括本案诉争的房屋在内的10套房屋作为抵押,借款期限为三个月。

同日,轩宇房地产签订了买房人为邵长利的,位于吉林市龙潭区滨江北路江畔名苑1号楼1号商业点(平方米)和10号楼2单元6层16号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轩宇房地产出具收据,交款单位为邵长利,收款方式一栏中记载未收现金,抵押借款。

另外,在前述轩宇房地产与邵长利签订的借款合同中,还载明,待借款按期还清,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房款往来收据一并收回作废,如按期未能还清上述款项,双方另行协商延期或由出资方(邵长利)收回上述房产。

”龙潭法院同时认为:

“邵长利虽称其与轩宇房地产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其诉讼主张。

而事实上,轩宇房地产与邵长早存在着借款合同关系,邵长利与轩宇房地产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实际是为借款抵押而签订的,而非真

  正意义上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且双方约定如到期不能偿还借款,由出资方收回房屋的约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条“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禁止性规定,没有法律效力。

故本院对邵长利要求轩宇房地产按商品房买卖合同全面履行义务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现在,龙潭法院正在审理的十三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虽然已经备案,但其本质上和邵长利起诉的并无不同。

  二、对轩宇公司向商通典当借款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等问题的法律分析1、轩宇公司以房屋抵押从商通典当借款的行为是典当行为。

《典当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轩宇公司因资金周转发生困难,以自己的在建房屋为抵押,向商通典当借款,并支付借款利息(当息),同时约定在还清借款本息后可以赎回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行为属于“典当”行为。

  2、商通典当不开当票、不签合同、超高利息、房屋留抵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典当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

“典当行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但是,商通典当与轩宇公司的典当行为,存在许多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甚至涉嫌犯罪。

  

(1)商通典当借款时设定的当息标准过高,上打利息违法。

《典当管理办法》第三

  十七条规定:

“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

典当当金利息不得预扣。

”第三十八条规定:

“典当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

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2。

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

也就是说,以房屋抵押进行典当的最高收费应为同期贷款利率加上综合费率。

  XX-XX年一年期的贷款利率最高的也只有月,加上综合费率的最高值27,才。

而商通典当在借款时先行扣除一个月的利息5%,却仍按原数收取利息。

这样,实际月收费已经达到,高出规定29%,比规定值高出83%。

,完全属于高利贷性质。

  

(2)商通典当不给轩宇公司出具当票,也不签订典当合同的行为严重违法。

《典当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

“当票是典当行与当户之间的借贷契约,是典当行向当户支付当金的付款凭证。

典当行和当户就当票以外事项进行约定的,应当补充订立书面合同,但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规定:

“当票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典当行机构名称及住所;

(二)当户姓名(名称)、住所(址)、有效证件(照)及号码;(三)当物名称、数量、质量、状况;(四)估价金额、当金数额;(五)利率、综合费率;(六)典当日期、典当期、续当期;..”。

因此,向当户出当票是典当行进行典当业务,进行经营的必须的程序。

当票是双方的典当行为最重要的书面依据。

在诉讼中是解决双方典当纠纷最重要的证据。

但是,商通典当却知法违法。

这样做的结果,一可以逃避行业监督,避免典当监督部门对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二可以逃避纳税,因为没有当票,当然就可以走账外账,或者根本不建账,不计入典当的营业额,当然不发生税费。

不但可以不交所得税,连营业税也不必交;三可以对抗当户,当户如果要投诉或者起诉,让你没有充分的凭据和证据。

  (3)商通典当让轩宇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严重违法。

商通典当不但不给轩宇公司出具当票,还要求轩宇公司与其工作人员(工作人员的亲属)签署(之所以说是签署是因为开始并非真正的买卖,而是抵押)买卖这些商品房的合同,不论住宅还是门市房均以每平方米1000元计价。

如果说商通典当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代替当票,仅仅是规避监督检查,逃避缴税。

而实际上,商通典当是设置了一个陷井。

如果他同意你回赎,你也有能力回赎,商品房买卖合同就是个形式,因为它是假的。

而如果商通典当不同意回赎,这些合同就足可乱真。

因为它不但使用了建设部统一印制的商品房买卖的正规文本,甚至还到房产部门备案。

现在一些人

  拿着这些合同起诉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并要求法院判决轩宇公司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来看,其实就是以商品房买卖为由不走拍卖程序而直接占有。

对此,贵院的判决已经阐述得十分清楚。

此外,在这些合同中的交款方式均为“贷款”,而实际上没有一个人从银行贷款,更没有向轩宇公司交款。

轩宇公司所收到的款项是商通典当的当金(借款)。

轩宇公司不但要偿还本金,还要偿还高额的利息。

如果把房屋确认给所谓的购房人,无论是住宅还是门市均为1000元一平方米,不要说利润,连成本都收不回来。

  (4)商通典当直接占有抵押物甚至出卖抵押房屋不但违反典当法律法规,也违反了物权法和担保法,不但是无效的,而且是侵权行为。

《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典当行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绝当物品:

(一)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

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

在商通典当和轩宇公司的典当中,房地产抵押不应该转移抵押物的占有。

虽然在第一个典当合同中约定由商通典当对抵押的房产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但后来双方并没有再签订类似的书面合同。

如果轩宇公司对抵押的房屋不能回赎视为绝当,也应该由双方协商处理方法或者由商通典当委托拍卖行拍卖,而不能自行处理。

轩宇公司有权要求商通典当对其任意占有、随意处分房屋造成的经济损失给出予赔偿。

  (5)商通典当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典当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典当行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

不能否认,典当是一种经营行为,它在为中小企业和个人提供借款的同时,也要维持自身的发展,也要追求一定的经济效益。

但是,必须以遵守国家法律为前提,决不能乘人之危,落井下石。

商通典当以弄虚作假的方法,以高利盘剥他人,又设计谋夺他人财产,不仁、不义。

  (6)更为严重的是商通典当逃税行为涉嫌犯罪。

在这起典当业务中,商通典当无本万利。

一方面可以让工作人员或其亲属每人集资10万元借给轩宇,得到一户价值数十万元的房子;另一方面他得到450余万元的纯收益。

按此计算其至少应交20余万元的营业税和近100余万元的所得税。

按照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按三年以下算可能超过了追诉时效,但如果应判处七年以下则还没有超过追诉时效。

  三、关于双方纠纷的解决方法和途径。

不可否认,尽管商通典当在与轩宇公司的典当过程中存在诸多违法之处,但商通典当毕竟为轩宇公司在一定程度上解了燃眉之急。

双方的纠纷,还是应该尽量妥善解决为好。

  方案一、确认典当合同成立,无效按有效处理。

以双方的约定为基础,双方认真核对账目,以总借款本金510万为基础,算清已经偿还的本金、利息和至商通占有房屋为止应继续偿还的本金和利息,由轩宇公司将房屋评估后折价偿还。

多余部分返还轩宇公司。

  方案二:

追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

如果不采取第一方案,可以有条件地追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

即将先借的50万视为借款,已经偿还的本息结清。

在已经偿还的数额中扣除该款后视为其余39套房屋的买房款,将39套房屋按每平方米1000元和实际面积算出总房款,由商通补足余款。

  方案三、追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且视为已经全额交款。

但既然是商品房买卖,就不应该再让轩宇公司承担利息。

由商通典当返还390万元现金及自XX年至今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方案四:

由原告和轩宇公司、商通典当三家协商,由原告或者商通典当对轩宇公司给予适当补偿。

每户补交部分房款(从XX年的市场价每平方米2200元往下研究,最低不低于800元)。

或者委托相关部门进行评估鉴定,以鉴定价格为准进行调解。

方案五:

以上为调解的方

  案。

如不同意。

双方均可向法院起诉。

轩宇公司可以全案起诉典当合同无效、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由法院判决确认轩宇公司的借款数额及应偿还的本息。

然后由法院进入执行,以商通典当占有的房屋经合法程序后变卖或拍卖抵债,多退少补

  此外,第三人商通典当的经理陈占敏称只有第一笔50万是典当借款的说法不成立。

因为如果仅有50万是借款,轩宇公司不会向商通典当还款和向商通典当的工作人员的卡上打款。

第三人商通典当的经理陈占敏的第二个说法是后来的钱都是向他借的。

这不符合实际。

如果他的说法成立,就更说明这些原告并没有直接向轩宇公司交购房款,而是由陈占敏个人交款并办理的商品房买卖手续,那么这些商品粮房买卖合同就相当于抵押手续,并非真正的商品房买卖关系,根据担保法和最高法院禁止“留抵”的规定,这些合同和邵长利的商品粮房买卖合同一样也是无效的。

陈占敏直接处理抵押物,将抵押物高价转卖的行为也是无效的。

同一个法院对相同的事实和相同的法律关系不应该做出不同的判决。

  篇三:

以房屋抵付工程款合同及借款协议

  以房屋抵付工程款合同

  甲方:

  地址:

  电话:

邮编:

  乙方:

  地址:

  电话:

邮编:

丙方:

地址

  身份证号码:

电话:

邮编:

鉴于:

  1、甲方、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了项目建设工程合同(以下简称“原工程合同”),合同编号为,原工程合同所涉工程已竣工结算,结算工程款万元,甲方已支付至万元。

  2、甲方为“”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的开发商,该项目位于。

土地使用权权证号为: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3、甲方保证该项目拥有以下两套商品房(以下简称“上述房屋”):

号楼_单元室商品房、号楼_单元室商品房。

  4、乙、丙双方均已悉知上述房屋的位置、面积、户型等情况。

  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以上述房屋抵付乙方部分工程款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以房抵款金额及方式

  1、乙方同意甲方以上述房屋抵付甲方应付工程款万元。

丙方作为乙方指定的购买者与甲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如上述房屋最终实测面积与本合同约定的面积有差异的,由丙方自行按本合同约定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单价计算价格多退少补。

2、甲方用于抵扣工程款的上述房屋的有关情况及房价:

  3、抵款方式:

  ①本合同生效后5日内,乙方向甲方出具与抵付款金额等同的工程发票。

②甲方在收到上述发票后,与乙方签订借款额为万元的无息《借款协议》并出具借款收据。

  ③为方便乙方转卖房屋、办理产权等事宜,甲方直接按乙方要求与丙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丙方亦同意按本协议的单价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④在甲方取得该项目的预售许可证并通知乙、丙两方后,丙方应当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到指定地点与甲方就上述房屋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乙方同意以借给甲方的款项作为丙方支付上述房屋的房款。

  ⑤甲方向丙方开具购房发票,同时乙方向甲方开具收款凭证。

  4、《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后,甲、丙双方应按该合同履行权利义务,面积补差款、房屋登记费用、契税、物业管理等费用的缴纳均按该合同的约定执行。

  二、原工程合同工程结算款付款约定

  甲乙双方确认:

甲方以上述房屋抵扣应付工程万元后,尚有万元工程款未支付,付款时间分别为:

  三、丙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不再享有甲方为其他购房者提供的任何优惠政策。

  四、乙、丙双方保证签订本合同时丙方系在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条件下符合购房条件的主体,有权购买青岛市的商品房。

若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发现丙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的购买商品房的条件或因乙方不符合购买商品住房条件导致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合同上备案的,乙方需另行安排购房人与甲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并承担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一切权利义务。

乙方应承担由此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五、如乙方未能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安排丙方或其他人员与甲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则每逾期一日,向甲方支付总房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并同意甲方从未结工程款中冲抵上述违约金。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三方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若产生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八、本协议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八份,甲方四份,乙方两份,丙方两份。

附件一:

房屋位置图

  特别说明:

[甲乙双方已充分理解本协议约定内容的涵义,并且愿意签署本协议和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经办人:

  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签订日期:

年月日

  借款协议

  甲方:

  地址:

  电话:

  乙方:

  地址:

  电话:

邮编:

  鉴于: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以房屋抵付工程款合同》,乙方拟向甲方提供无息借款。

  现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共赢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借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借款金额:

乙方向甲方提供借款金额为(大写):

元人民币(小写:

¥元)。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当日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第二条借款期限:

自收到乙方提供的借款之日起计算至乙方安排的购房人与甲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当日。

  第三条借款利率:

无利息

  第四条还款方式:

乙方同意甲方仅以冲抵购房款的方式还款。

  第五条借款期限届满前,乙方不得要求甲方提前还款。

  第六条甲乙双方确认本协议各自的通讯地址及电话准确无误,否则由此引起的不能联络、延误等后果均由相关方承担,如有更改应以挂号信件、ems等书面方式及时通知对方。

因一方注明的地址错误或地址变更一方怠于告知而导致对方无法送达通知或接收方拒绝接收、签收通知的,自发出通知之日起第三日为通知送达之日并免除通知方的责任。

  第七条因本协议的签订、效力、条款解释及履行发生的任何争议,均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协议履行地(即接受借款一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或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约定。

  第九条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且乙方支付甲方借款后生效。

本补充协议一式三份,

  甲方两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别说明:

[甲乙双方已充分理解本协议约定内容的涵义,并且愿意签署本协议和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甲方:

  日期:

年月日

  日期:

年月日乙方:

  篇四:

1、就同笔款项签订购房协议和借款协议,亦可均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XX)民提字第344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原被申诉人):

朱俊芳,女,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

  委托代理人:

王珂,北京市博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马洪涛,北京市博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原申诉人):

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

山西省太原市并州南路西一巷10号。

法定代表人:

范维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

张刚,山西元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范晓东,山西元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朱俊芳与被申请人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和泰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西高院)于XX年2月17日作出(XX)晋民再终字第103号民事判决。

朱俊芳不服该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于XX年9月16日作出(XX)民申字第816号民事裁定:

1.本案由本院提审;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XX年11月23日开庭审理了本案。

朱俊芳的委托代理人王珂、

  马洪涛,嘉和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刚、范晓东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俊芳向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起诉称,XX年1月25日,其与嘉和泰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1月26日,嘉和泰公司向朱俊芳借款1100万元,为保证还款,朱俊芳与嘉和泰公司约定用嘉和泰公司开发的百桐园小区十号楼14套商铺作抵押,抵押方式为和嘉和泰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备案手续,开具发票。

双方约定如嘉和泰公司偿还借款,朱俊芳将抵押手续(合同、发票、收据)退回嘉和泰公司;如到期不能偿还借款,嘉和泰公司以抵押物抵顶借款。

XX年4月26日,还款期限届满后,嘉和泰公司未能还款。

故请求确认朱俊芳与嘉和泰公司签订的十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判令嘉和泰公司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

嘉和泰公司答辩称,嘉和泰公司实际只借朱俊芳102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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