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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执纪审理工作规范

执纪审理工作规范

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用党章党规党纪对照党员干部的行为,依纪依规开展执纪审理工作,切实维护纪律的严肃性,体现纪律检查的政治性,推动执纪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执纪审理工作应当按照十八大以来中纪委对审理工作的新理念、新精神、新要求,从执纪要求、执纪特色、执纪效率、执纪效果等四个方面,不断创新完善执纪审理方法,改进执纪监督问责方式,促进纪律审查工作与时俱进。

第三条执纪审理人员必须改变惯性思维,找准职责定位,聚焦审理主业,紧紧围绕纪律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切实肩负起治“病树”、拔“烂树”、护“森林”的职责,充分发挥审理对纪律审查方式转型的引导和推动作用,努力服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大局。

第四条执纪审理部门与纪律审查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建立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和工作责任机制,形成各审查部门和审理部门之间既有监督制约,又需互相配合的共识,保证纪律审查工作质量。

第五条严格遵循“二十四字”办案基本要求,牢固树立实体审核与程序审查并重的观念,依纪依法审理好每一起案件。

更多地综合运用谈话提醒、约谈批评、函询诫勉、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职务调离、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纪律处分等方式处理违纪党员干部,真正把纪律和规矩挺到法律前面,挺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前沿。

(一)事实清楚。

一是所认定的事实必须符合客观实际,必须能真实地、客观地再现事物的本来面貌;二是必须能够反映违纪事实发生、发展的全过程,包括错误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手段、主客观原因、造成的后果以及有关人员的责任等;三是必须能够准确地概括出违纪人员究竟犯了哪些错误,而每一条错误究竟错在什么地方。

(二)证据确凿。

一是证据必须真实,经得起现实和历史的检验;二是证据必须与案件有内在的联系,证据与错误事实相符;三是证据必须充分,足以证明错误事实,能使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四是证据之间不能有矛盾。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三)定性准确。

一是定性准确应建立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二是适用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党政纪处分条规(附件1)要准确;三是所认定的错误性质必须符合违纪构成要件。

(四)处理恰当。

一是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的基础上,对犯错误人员的处理应当与其所犯错误的性质和应负的责任相适应;二是同一性质、情节相近的错误,应当给予轻重相近的处理;三是数个违纪错误应合并处理。

(五)手续完备。

一是调查处理违纪案件的手续依条规加以明确。

应由《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监察机关审理政纪案件的暂行办法》等程序性条规加以明确;二是执纪审理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六)程序合法。

一是在纪律审查工作中,重程序就是讲政治的具体表现,要牢固树立程序与实体并重的观念,强化程序意识,重视程序监督,强调程序的法定性、不可逆性和适时性;二是对照处理违纪案件的批准权限,应上报审批或备案的,必须严格按程序办理。

第六条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负责审理本级自办案件、下级呈报审批案件、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处理后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

其中审理自办案件应当坚持以下十个方面的工作程序:

(一)受理条件。

案件审理部门经初步审核,对符合以下条件的案件应当受理:

1.属于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受理案件范围;

2.违纪案件已经调查终结;

3.被审查人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纪,需要追究纪律责任,或者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4.案件材料齐全并已装订成卷;

5.分管领导审批同意移送审理。

(二)移送审理。

对于符合移送审理条件的案件,由案件承办部门制作《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附件2),连同案件卷宗、违纪人签字确认的事实材料、领导签批的调查报告及与案件相关的电子版等全部证据材料移送审理。

案件受理后,审理部门负责人应及时指定承办人办理。

承办人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按规定回避。

(三)审核案卷。

承办人按照“二十四字”办案要求,对纪律审查报告中所列举的违纪事实、定性依据和处理建议进行认真审核。

审核认定每一违纪事实是否清楚,是否都有确凿的证据,是否依照法定程序办理;被审查人对“错误事实见面材料”提出的不同意见,调查组的说明材料是否有针对性地说清了问题;对违纪行为的定性和处理建议是否准确恰当、有理有据。

审核案卷应当作好阅卷笔录。

1.阅卷笔录的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被审查人主体身份情况及阅卷意见。

第二部分案件来源、领导批示、办案程序及阅卷意见。

第三部分事实、证据、定性情况及阅卷意见。

其中,违纪行为的排序按照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整合成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六大纪律。

同时,在政治纪律之后增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2012年12月4日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中央八项规定为时间节点),在生活纪律之后增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部分涉案款物情况及阅卷意见。

第五部分对被审查人的处理建议及阅卷意见。

2.阅卷笔录的注意事项:

一是应当抓住违纪构成要件进行记录;二是应当抓住案件疑点、难点问题进行记录;三是阅卷笔录应采取对比和分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记录(对司法机关先行调查已作出生效的有罪判决或裁定的案件,可以不审阅案卷直接处理)。

(四)补充调查。

案件承办人在审理过程中,认为证据不足需要补充完善个别证据的,可列出补证清单,填写《提请补充调查审批表》(附件3),经分管领导签批后自行补充调查;认为案件主要事实不清、证据材料不足的,可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同意后,交案件承办部门补充调查。

补充调查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得超过一个月。

(五)中止审理。

案件承办人在审理过程中,如果存在手续不完备,或材料不齐全,需移送案件承办部门补办或补报材料的;案件的主要事实不清或有关责任人员责任不明,需移送案件承办部门补充调查的;发现被审查人有新的问题或提出新的辩解,需移送案件承办部门继续调查或补报说明的;在程序方面存在重大问题,可能影响事实认定或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填写《案件中止(恢复)审理审批表》(附件4),经分管领导批准后中止(恢复)审理。

(六)审理谈话。

案件承办人在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及办案程序等环节进行全面审核后,审理部门应确定谈话人与被审查人进行审理谈话,谈话应安排两人以上。

审理谈话时,应当事先制作审理谈话提纲,谈话结束时,谈话笔录应交由被审查人核对签字并存入案卷。

1.审理谈话的主要内容:

一是告知被审查人在案件审理阶段的权利和义务,允许他们进行申辩;二是就办案程序、调查主体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有无违纪违法行为以及其他需要核对的事项向被审查人了解情况;三是就审理后认定的违纪事实及定性处理意见听取被审查人意见,并在《关于XXX同志(拟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违纪人称谓不加同志)违纪事实及党政纪处分依据见面材料》上确认签字;四是通过告知受处分所依据的政策法规依据和党政纪相关规定,督促被审查人对照《违纪人员自行量纪登记表》(附件5)进行自我量纪;五是听取被审查人对所犯错误的认识态度,促其对照党章、条规重新审视违纪行为,写出书面检讨材料;六是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体现组织的严管厚爱;七是区别不同对象,发给《党政纪处分受影响情况告知书(行政)》(附件6)、《党政纪处分受影响情况告知书(事业)》(附件7),使其明白受处分后的影响。

2.审理谈话的注意事项:

一是如果一案中涉及多人,应分别谈话;二是谈话前主动与案件审查部门沟通,了解掌握被审查人性格、习惯、心理素质等方面情况;三是预计好谈话时间,预测可能出现的情况并设计相应对策;四是确定批评教育及做好思想工作的主要内容;五是对谈话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需要向相关部门通报的要及时通报,需要补充调查的,按照规定时间补充调查。

(七)审理报告。

审理谈话完毕后,由承办人负责草拟审理报告并提交室务会议集体审议后,填写《执纪审理报告审核呈批表》(附件8)报分管领导审核签字。

审理报告经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后,承办人应根据会议提出的结论性意见修改审理报告。

1.审理报告的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标题《关于XXX同志(拟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违纪人称谓不加同志)违纪案的审理报告》。

第二部分正文。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内容:

一是案件来源及调查简况;二是被审查人基本情况;三是审理认定的主要违纪事实;四是涉案款物情况;五是被审查人对组织审查的态度;六是处理意见,包括案件承办部门处理意见和审理部门处理意见。

其中审理意见既包括党纪政纪处分的意见和涉案财物处理的意见,也要包括纪律检查建议和行政监察建议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三部分结尾包括结束语、署名(XXX纪委监察局案件审理室)、日期三部分。

2.审理报告的注意事项

一是如果是多人共同违纪的案件,标题中的姓名可只写成主要违纪人员的姓名,其他人用“等”来代替;二是如实反映纪律审查报告所认定的违纪事实,不得随意扩大或者缩小。

(七)征求意见。

由本级纪委查办的案件,审理部门在提请纪委常委会议、监察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前,应当征求案件承办部门对案件处理的意见,必要时可听取被审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的意见,如有不同意见,应同时上报。

对案件中涉及的专业技术问题或具体政策业务规定的,视具体情况征求有关部门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

(八)处分决定。

经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决定后,由案件审理部门负责草拟处分决定或通知,并承办宣布处分决定工作。

由纪检监察机关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可直接由审理部门负责向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及其本人宣布;也可委托受处分人所在单位纪检机构或党组织代为宣布。

党政纪处分决定应当在一个月内宣布并执行。

1.处分决定的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被审查人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主要违纪事实及结论意见;

第三部分处分决定生效时间及受处分人申诉的权利。

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还须写明处分影响期。

2.处分决定的注意事项:

一是公文格式应规范。

对党纪处分决定,除开除党籍处分外,标题中受处分人姓名后应加“同志”称谓;对政纪处分决定,标题中处分前不应加“行政”限定词,受处分人姓名后不应加“同志”称谓。

对需要上级机关审批的案件,不能以上级机关的批复代替处分决定。

对处分决定的作出日期,应以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或者处分决定生效的日期,领导签批处分决定文稿的日期为处分决定制发日期。

二是违纪事实表述应规范。

处分决定表述的内容特别是违纪事实,既不应过于简略,也不能过于详细。

避免出现不写明具体违纪数额,只按照具体法条表述罗列违纪情况或不区分受众对象、照抄照搬违纪事实见面材料或审理报告中的内容等情况。

三是引用的处分依据应规范。

一方面引用法规依据应使用法规简称;另一方面,引用条例一般要写全称或简称“党纪处分条例”。

同时,应区分不同情况适用新旧《条例》。

对2016年1月1日后发生的违纪行为,一律适用新《条例》。

对此前发生的违纪行为,应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一般情况下仍适用旧《条例》;只有在新《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才适用新《条例》。

如适用新《条例》进行党纪处理,表述为“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xx条第x款”。

如同时适用新旧《条例》进行党纪处理,表述为“依据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xx条第x款、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和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xx条第x款”。

(九)执行处分。

凡给予党政纪处分或免予党政纪处分的案件由承办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制作《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回执单》(附件9)及《送达回执》(附件10),将处分决定或免予处分的结论抄送组织、人事和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有隶属关系的相关部门以及案件承办部门、案管部门等,并归入受处分人干部档案和廉政档案。

同时,加强与受处分人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的沟通协调,督促检查处分决定的宣布、归档及办理职务或工资等变更手续、年度考核等次确定等情况落实到位。

政纪处分期满后,审理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办理解除行政处分手续。

(十)立卷归档。

案件结案后,由承办人将审理案件的全部材料按照《关于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管理办法》(中纪发〔1998〕8号)立卷规定,依次排序、整理、编号、装订成卷,并办理归档手续。

自办案件分调查卷、审理卷,卷面整洁,做到“两无”(无金属物、无破损)、“两齐”(右边齐、下边齐)、“不超厚”(每卷200页左右)、“三孔两线”装订牢。

第七条完善相关制度。

案件审理工作必须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推行十项审理工作制度。

(一)案件预审制度。

对移送审理的案卷材料全面进行形式审核,坚持“五个必须”:

移送审理案件必须调查终结;违纪事实材料必须同本人见面核实并签字;纪律审查报告必须有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案件必须经分管领导审阅并签署移送审理意见;全部案件材料必须按规定装订成卷。

坚持“三不受理”:

案件主体非党员、非监察对象的不受理;案件事实六要素(时间、地点、人物、事情的起因、经过、结果)不清的不受理;案件中涉案款物手续不全不受理。

严把案件审理“入口关”。

(二)移送审理制度。

案件调查结束后需要追究党政纪责任和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案件承办部门按照规定将所有材料装订成卷,自分管领导批准移送审理之日起七日内全部移送案件审理部门。

尚未查清主要违纪事实以及没有形成纪律审查报告的案件不得移送审理。

审理部门应自收到移送材料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预审,对符合移送条件的,与案件承办部门办理正式交接手续;对不符合移送条件的,要求案件承办部门补送相关材料。

(三)提前介入制度。

重大案件或案情复杂、疑难、分歧意见较大以及领导交办需审理提前介入的案件,案件承办部门已查清主要违纪事实并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与案件审理部门共同协商,并报经双方分管领导批准后提前介入审理。

问责案件可在案件调查阶段提前介入审理。

(四)及时审结制度。

案件从正式移送审理之日起,对符合“二十四字”要求的案件,一般情况下应在一个月内审结报批。

案件审理部门与案件承办部门对案件事实、性质、处理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案情特别疑难、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理时限,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审理过程中,需要补充调查的,补充调查时间不计入审理时限。

(五)案件协审制度。

对于应当由下一级纪委调查处理的案件,凡是出现案件性质难以认定,证据不易鉴别,处理意见分歧较大等情况时,在作出正式处理前,须经上一级纪委案件审理部门协助审理,提出处理意见后,本级纪委按程序审批。

协审案件应调阅全案材料,并邀请协审纪委主审案件的人员共同参加。

(六)申诉复查制度。

一是首诉必受。

申诉人首次提出申诉的案件,不论是哪一级批准或决定的,都应按程序和权限受理,并给予申诉人明确答复;二是审复分开。

原审人员不能承办申诉复查案件;三是按期限办理。

行政申诉案件要严格按照《行政监察法》规定的期限及时办结,个别确需延长结案时间的,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并办理延期审理的审批手续。

(七)谈心回访制度。

认真落实《XXX纪检监察机关对受处分人员开展谈心回访实施办法》,把谈心回访列入审理工作的必经程序。

采取走下去与请上来或委托回访,结合处分决定执行、解除行政处分等方式进行。

同时,受处分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及纪检组织应及时掌握受处分人员的思想状态及学习、生活、工作表现等情况,认真填报《受纪律处分人员谈心回访情况登记表》(附件11)。

对在回访中发现的案件质量、侵犯受处分人员合法权利等问题,及时按规定纠正处理。

(八)咨询解答制度。

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有关业务请示或咨询的问题,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应认真对待、明确答复。

对重大、复杂案件问题的请示、咨询,应有书面材料,经审理部门集体研究后,报分管领导同意,再正式答复;对一些把握不够准确的问题,应及时请示上级审理部门,不应越级请示或咨询问题;对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解答,如需转发的,由案件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批准后下发。

(九)审查监督制度。

案件审理部门既要对调查所认定的事实、取得的证据和定性、处理意见进行审理,又要对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以及涉案款物的处理是否恰当进行监督。

对调查证实涉嫌犯罪的案件,审理部门应对拟移送司法机关的涉嫌犯罪问题进行审查,及时作出党政纪处理,提出是否移送司法机关的意见,报经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十)质量考评制度。

切实加大对全市案件质量的考核把关力度,对照《甘肃省纪检监察案件审理质量评查标准》,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一次案件质量审理质量评查工作,对全市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办结的案件进行综合考核评分,对考评情况适时通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限期整改到位。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区)两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工作。

市直各部门、单位纪委(纪检组)、市直机关纪工委、市纪委各派驻纪检组可参照执行。

第九条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出台新的规定,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纪委、监察局案件审理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弘利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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